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合集下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1)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规定(现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删除第二款。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x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docx

WORD格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 年 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3 〕 17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1]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年 12 月 2 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专业资料整理WORD格式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 年 12 月 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 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 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3〕17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1]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12月 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一、引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规程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1. 准备验收委员会:由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的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

2. 验收资料准备: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3. 安全检查:对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三、竣工验收流程1. 现场勘察:验收委员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现场勘察,检查施工质量、结构安全等情况。

2. 设备设施检查:对工程中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

3. 质量检测: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测,如混凝土强度、钢筋焊接等,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委员会根据勘察和检查结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5. 竣工验收会议:召开竣工验收会议,邀请相关单位参加,就竣工验收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共识。

6. 验收合格证书颁发: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会议讨论结果,验收委员会颁发合格证书,确认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四、竣工验收标准和要求1. 工程质量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定工程质量标准,包括建筑结构强度、防水、防火、隔音等。

2. 设备设施标准: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标准,如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等。

3. 安全防护要求:工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安全出口等,确保施工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4. 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如噪音、粉尘控制等,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5. 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建筑法、消防法等。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47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交工验收证明辽宁省建设厅二○○○年十一月三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参与实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符合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七)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复查后出具的认可文件;(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十)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监理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一)申请工程验收,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页脚内容1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页脚内容2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页脚内容3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页脚内容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