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doc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x收集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建立区级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七)配合或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组织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九)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等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厦建房[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物业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其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现就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开户、归集及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的开户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现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银行的其中一家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专门用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的归集和使用监管,该账户具备提取现金和转账的功能,以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使用。
为便于核账管理,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开立一个“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
物业服务企业开户应携带的资料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出示《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厦备案证明》,具体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分三个步骤:一是各物业服务处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每月(或季度)向业主收取;二是各物业服务处将实收的维修资金归集至物业服务企业;三是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属下的物业服务处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汇总后,按季度统一归集至我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单个物业服务项目应分别独立建帐,实收实缴,统一归集,专户管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所有本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分户信息导入“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2005),做好基础数据的维护工作(详见系统操作手册)。
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治安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物业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业主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共同健康、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事务,遵守公共秩序,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或楼宇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养护、道路清洁、垃圾处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保工作,保障小区或楼宇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入口管控、巡逻防范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或楼宇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备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并按时参加业主大会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个人垃圾,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导和警示,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的;2.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聚众闲聊或举行大型聚会等干扰他人生活的;3.长期不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工作的;4.擅自改装公共设施设备的;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合法、公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厦门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认定细则》附件二:《厦门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厦门市政府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新实施细则,以下为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保障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推广绿色出行方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限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具有以下权利:1.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2.收取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使用;3.对小区内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并对违章行为者进行相应处理;4.对小区内业主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并对违规行为者进行相应处理;5.确定小区内车辆停放规范,并进行管理和维护;6.监督、检查小区内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7.其他本市规定的物业管理权限。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具有以下权利:1.合法享有小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2.参与小区内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建议和要求;3.根据需要参与小区内管理工作;4.参与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合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2.缴纳物业维修资金;3.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4.不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5.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益活动。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自治的组织。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已经成立;(三)筹备组已将筹备情况书面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同意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会议等形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时间。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
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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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
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号:厦建房[2003]247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
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
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