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厦门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专项审计报告****专审字(2015)SZ 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们接受委托,对***有限公司2014年度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所涉及股东、资产、纳税、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信息进行专项审计。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
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
现有注册资本****万元整,实收资本****元整。
公司经营范围:****************。
二、投资人出资信息情况经审查,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出资人(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情况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上述注册资本业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以厦门**所验字(2013)第号验资报告验证。
三、当年度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可列表显示)根据**股与***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公司已于年月日,向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年末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及纳税情况(可列表显示)1、被审计单位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的2014年度数据为: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营业总收入为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万元、利润总额为万元、净利润为万元、纳税总额为万元。
2、本次审计前被审计单位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及纳税情况1)未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时情况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审计前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万元、营业总收入为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万元、利润总额为万元、净利润为万元、纳税总额为万元。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工商外[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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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厦工商外〔2014〕1号)各区工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机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协助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管辖权限负责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相关事宜。
二、商事登记机关自收到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关于商事主体已备案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或者禁止设立的经营场所处理决定等书面告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区商事登记机关经办部门领导同意,取消该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前款所称书面告知材料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协助取消经营场所备案抄告单,抄告单内容包括:协助事项、商事主体的名称;经营场所备案的具体地址;处理决定文号;认定该经营场所属于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禁止设立场所,或者认定该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的事实。
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提供的书面告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协助取消备案,并将不予协助取消备案的理由回复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
三、取消经营场所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商事登记簿上予以备注,并通过厦门市商事登记及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一)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的,在该经营场所栏备注:“根据XXXXX(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及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文号),该经营场所属于不合法场所,取消备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华杰、陈华霖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审理法官】郑光辉林琼弘龙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华杰;陈华霖;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陈华杰陈华霖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陈华杰陈华霖【当事人-公司】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木钦、苏志梅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木钦、苏志梅蔡伟超【代理律所】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华杰;陈华霖【被告】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反证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陈华杰、陈华霖主张其被人违法伪造签名并非法以二人的名义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从在案证据看,陈华杰、陈华霖至少在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实际参与了津香唐公司车辆抵押贷款业务,陈华杰还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故对陈华杰、陈华霖主张其直至2019年11月厦门本佳高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时,方知悉案涉变更登记事项,本院不予采信。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厦市监企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市监企监〔2018〕7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队),直属单位:为保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实际,现就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工作,通知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申请,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解除任职限制。
(一)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有基本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条件。
二、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当向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明。
针对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至少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之一,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一)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对名称被剔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证据;(二)商事主体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被剔除名称的,申请人在该商事主体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三)被冒用身份证明而被登记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商事主体被名称被剔除的,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证据;(四)其他能够排除申请人对名称剔除负有个人责任的证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厦府办[2013]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2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
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的载体。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信息;(二)商事主体经营许可信息;(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四)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违法商事主体名录信息;(六)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监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信息、与商事主体有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商事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登记信息抄送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9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措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州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现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象实施强制注销,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健全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一 )试点单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 )强制退出对象:试点单位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且不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商标或专利类知识产权、股权被冻结或质押、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强制注销情形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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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监管机制,参考《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信用监管实际,现就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谁剔除、谁限制、谁解除”的原则,负责本部门登记的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解除工作。
二、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期满;或因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改变导致任职限制的法律依据失效、或者名称剔除决定被撤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解除任职限制。
三、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未发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已办理注销登记的,经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解除任职限制。
四、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认为本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的,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解除任职限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以解除任职限制。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机构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材料:
(一)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办完注销登记手续的书面材料;
(二)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党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的,能证明该受限人员对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行为不负有个人责任的书面材料;
(三)该受限人员非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股东或者投资人,且在企业名称被剔除之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因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提供虚假材料、将其登记为该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且至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前其本人不知情的书面材料;
(五)符合相关规定任职限制解除条件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