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闽质监特[2013]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质监特〔2013〕315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特检院,各有关检验机构:现将《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质监局特安处联系。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第三条下列单位列入《福建省重点单位目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二)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省、设区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类监督检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类别:(一)甲类重点单位:1. 使用下列特种设备的重点使用单位:(1)客运索道;(2)A级大型游乐设施;(3)旅游景区的观光车。
2. 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
3. 省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乙类重点单位:1. 除列入前述甲类重点单位之外的其它重点使用单位。
2. 近两年曾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单位。
3. 市质监局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其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已于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我委现印发《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不发纸质版,请在认监委网站下载,网址:WWW.CNCA.GOV.CN),相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基本要求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专用章使用要求7:检验检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分类监管实施意见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公示表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表(略)国家认监委2015年7月31日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一、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实施,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对资质认定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制订本要求。
二、本要求规定了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应遵循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方面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的所有活动。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应充分体现和保证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
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无论其规模、隶属关系、经济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认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2017年10月16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2017年第四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RB/T 214-2017)(国认科〔2017〕124号),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五项涉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标准吸收了国际标准最新内容,融合了国内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和管理活动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
为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经研究,现就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使用明确如下:一、使用下列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继续遵循“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的模式。
(一)通用评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适用所有检验检测领域。
(二)特定领域评审要求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 218-2017),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
厦质监(2010)104号附件-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规范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水平,参照《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对本市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试验、使用和运行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标准文件(以下简称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性技术文件,负责编制和下达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定、审查、批准、发布指导性技术文件,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归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并对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法律法规对指导性技术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有利于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二)符合本市产业政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 1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技术尚在发展中又需要相应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的某类技术要求的项目;(二)涉及为实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等方面需要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的项目;(三)本市重点控制和发展的产业及领域需要实施的有关技术要求的项目。
(四)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文/日化砖家众所周知,化妆品检验是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的重要环节,事关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检验检测也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法律的完善趋严,对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化妆品行业为例,2019年9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称,只要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处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测工作。
与此同时,自新法规体系建立,对化妆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严格要求让检验检测市场容量空前放大,也暴露了这一市场中的不少隐藏风险。
伴随着近年来行业内涌现出多家化妆品检验机构,这一产业链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由此也造成了整个化妆品检验市场的低价竞争与乱象。
如此长期以往,相当于在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品牌方“埋雷”,也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自去年至今,频繁有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被曝出问题、被责令整改,不难预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或将成为监管下一步的重心。
为应对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作为,于2021年4月8日制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8条,立足于解决现阶段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且《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以解决现阶段包括化妆品在内的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划出了以下重点:(1)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技术〔2016〕487号各有关企业: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们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原有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2016年12月26日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推进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绩效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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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厦质监[2013]2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3.02.06
【实施日期】2013.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厦质监﹝2013﹞27号)
各有关检验检测中介机构: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6日
厦门市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活动,推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中介机构与部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厦委办发〔2007〕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担保等中介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厦府办〔2009〕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中介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中介机构。
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检验检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保持信息的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性地采集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不得采集和公布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不得侵害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执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机构和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