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量安全部分)的通知》厦建工(2013)12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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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8〕50号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商事登记行为,加强商事主体监管,促进我市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市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7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示:(一)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商事主体不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三)商事主体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商事主体信息的;(四)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一)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事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三)行政、司法机关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事主体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二)项所指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向商事主体邮寄专用信函,确认其能否通过住所联系。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厦建工[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厦门市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情况的通报(厦建工〔2007〕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厦门市福隆体育公园运动馆工程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闽安监管二〔2007〕43号)要求“集中治理‘大牌子、小队伍’的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高度重视,立即研究落实工作方案,于2月28日下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07〕20号),决定从3月5日至4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3月10日召开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又作了专题部署。

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工作,目前,全市建筑市场“大牌子、小队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现场检查了全市278个在建工程,涉及182家施工企业,54家监理企业;核查了在厦施工企业备案情况和承揽施工任务情况,并对33家施工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清理整顿结果表明,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总体处于受控状态,大部分在建工程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基本能到位,项目管理运转正常,履行职责情况较好,有部分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较好。

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进一步放开,我市建设规模的大幅度增长,大量外来施工、监理企业涌入我市,部分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到位履职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监理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有所下降,部分监理企业存在项目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职现象。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厦建筑[2017]7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局【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7]7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筑〔2016〕143号)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2018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设置方案》(厦建筑〔2017〕65号),从即日起开展2018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拟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账号注册相关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注册账号,填报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评价实施部门不再复核企业基本信息,只复核企业资质信息,因企业基本信息填报错误导致的无法参评或参评结果错误等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二、企业参评申报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按平台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系列”中应用。

三、信用评价信息采集(一)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

2018年信用评价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评价周期为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效期为2年的良好行为,采集评价周期为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此范围内的良好行为有效(以实际发文日期为准)。

福建省建筑危大工程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福建省建筑危大工程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福建省建筑危大工程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一.多选题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A、抢险救灾物资B、抢险救灾工具C、防疫物资D、安全防护用具E、安全防护服装参考答案:DE2.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和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及风荷载。

B、构造应简单,装拆方便,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等要求。

C、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每层厚度不得大于400mm。

D、混凝土梁的施工应采用从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分层浇筑,每层厚度不得大于600mm。

E、当验算模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覆稳定性时,应符合相应材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E3.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单位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建筑起重机械()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给予施工单位记P3。

A、安装B、拆卸C、加降节D、增加附着E、减少附着参考答案:ABCD4.根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规定,定期检查的周期应由主管人员决定,并且应考虑到的有()。

A、起重机的型号B、前期的检查结果C、钢丝绳已使用的时间D、起重机的类型及工作现场的环境状况E、钢丝绳的质量参考答案:BCD5.脚手架剪刀撑与双排脚手架()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A、立杆B、纵向水平杆C、横向水平杆D、剪刀撑E、栏杆参考答案:ABC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备案,应提供的资料有哪些A、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B、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C、拆除施工组织方案D、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E、施工组织设计参考答案:ABCD7.建筑起重机械备的()等因生产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厂家应按规定主动召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二月十日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

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

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二章评定机构、职责第六条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下属的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会议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质安部分)》(2019版,征求意见稿)
行为 主体
类别
编 号
不良行为
记录档次
记录单位
1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重大及以上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P1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较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P2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P6
位) 工
26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政策,专项整治等有关规定, 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
P6
27 未按规定和承诺及时核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P6
28 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不积极,造成不良后果的
P6
29
轨道交通工程未按照《福建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规定》组织条件 验收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法机构的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 资料的
P4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15
建设单位原因,违反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被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P2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4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5 未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P3 立案查处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单 明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厦建工[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工〔2012〕5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提升厦门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若干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优化美化市容市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积极投入新一轮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福建省及厦门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在总结我市创建文明工地做法的基础上,并借鉴先进省市经验,特制定本措施。

一、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实体围挡,围挡包括工地围墙、大门两部分。

围挡材质可采用定型装配式或砌体材料,有基础和墙帽,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二)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 米。

工地大门外两侧的围挡外墙面应预留不少于1/3 面积作为质量安全公益宣传。

(三)工地大门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其宽度不得小于6米。

大门应当采用封闭门扇,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一图五牌”应设置于大门外的两侧。

(四)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均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连续设置封闭围挡。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市场经营和工程现场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系列。

同时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在申请参与信用综合评价时,应自主选择参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其中一个系列的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以企业最高资质等级为准。

施工总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工程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应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

市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依据项目监管权限、操作规程和评价标准,负责具体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市建设局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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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编号38“情节严重”指抽查、检查时二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条款所述情形的;
2、编号16、35“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指在项目时间少于80%工作时间,或按有关规定必须到位未到位,或质量控制资料、安全管理文件存在代签行为的;
3、编号40“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4、编号55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可先组织工程实体外观质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评定条件时形成验收结论。

5、编号34、57“不良后果”,指造成反复投诉、群体投诉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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