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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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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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公约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在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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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物描述,详细描述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等信息,以确保双方对货物的理解一致。

3. 价格条款,明确规定货物的价格、支付方式、货币种类、支付期限等,以避免价格纠纷。

4. 交货与验收,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验收标准等,确保货物能够按时、按量、按质交付。

5. 运输与保险,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承担、保险责任等,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以保障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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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原创实用版】目录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和制定2.公约的内容和主要条款3.公约的生效和影响4.我国与公约的关系正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和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1964 年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这两个海牙公约分别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在 1980 年 3 月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由 62 个国家代表参加并通过了该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公约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合同的成立、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价款支付、争议解决、贸易术语和法律适用等。

公约主要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三、公约的生效和影响按照公约第 99 条的规定,公约在有 10 个国家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后生效。

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 11 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 2005 年 6 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 77 个。

公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减少贸易壁垒、统一国际贸易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与公约的关系我国于 1986 年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对公约进行了研究和宣传。

在我国的货物贸易中,公约的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

同时,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保留,这些保留对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有什么作⽤?它有哪些规则?对于它的基本内容⼤家有没有具体了解过?为⼤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您总结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的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提供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公约》是⼀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冲突法公约。

1986年12⽉22⽇在海⽛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

该公约共4章31条。

主要包括:第1章,公约的适⽤范围(第1--6条);第2章,适⽤的法律(第7--13条);第3章,⼀般规定(第14--24条);第4章,最后条款(第25--31条)。

该公约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相互连接的关系,因⽽所使⽤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当事⼈的营业地的国家为条件,其调整的买卖种类也基本上与之⼀致。

该公约规定,适⽤法律的确定有以下⼏项规则:1、依双⽅当事⼈的选择的法律;2、依合同订⽴时卖⽅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3、依买⽅在合同订⽴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4、最密切联系原则;5、拍卖依拍卖举⾏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准据法的适⽤范围,公约规定为合同的解释;当事⼈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买⽅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不履⾏合同的后果;诉讼时效;债的消灭⽅⾯;⽆效合同的后果;双⽅当事⼈之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等。

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公约还规定不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公约的法律适⽤原则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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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修改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修改版]

第一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全文共101条。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公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

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

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

(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

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

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

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

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补充: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旨在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一、公约的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给国际货物买卖带来了诸多不便。

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各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CISG,旨在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公约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均为CISG缔约国;(2)合同当事人所在国不是CISG缔约国,但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合同的订立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要约、承诺、合同的成立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3.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CISG明确了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1)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提供货物质量保证等;(2)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接收货物、风险转移等。

4.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违约的种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

公约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并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原则。

5. 争议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规定了仲裁和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三、CISG的意义与影响1.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CISG通过统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则,降低了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2. 提高交易效率CISG简化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

3. 增强法律可预见性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贸易术语1(EF)

贸易术语1(EF)

象征性交货、 装运合同
实际交货、 到货合同
E:EXW F:FAS、FOB、FCA C:CFR、CIF、CPT、CIP
D:DAF、DES、DEQ、DDU、DDP
《 INCOTERMS 2000 》适用范围
《INCOTERMS 2000 》强调了其适用的范围 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 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 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 项。
通过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贸易术语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4、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各种民间组织制定了 很多标准规则和共同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 他们的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某种国际贸易惯例 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A 卖方责任
B 买方责任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A2.许可证、授权证书和手续 B2.许可证、授权证书和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
A4.交货
B4.领取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证明、运输单证或等同 B8.交货证明、运输单证或等同
Incoterms2 000对13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分类标准:依照字母和卖方对买方责任大小 分为四组术语(按义务大小排列)
E组→F组→C组→D组,
规律:卖方义务负担逐渐加重,买方负担则逐渐 减轻,货物价格也原来越高。
【EXW下卖方义务最轻,DDP下卖方义务最重—— 清关手续】
《Incoterms 2000》澄清了“清关” (Customs Clearance)这一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CISG)是指联合国国际商会(ICC)于1980年制定并于1988年生效的国际公约,为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规范。

CISG的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通过统一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使跨国贸易更加便利、公平和可预测。

CISG适用于业务双方属于不同国家的情况下的货物买卖合同。

截至目前,超过90个国家已经加入了CISG,并称其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在参与跨国贸易的过程中,CISG的适用性是需要被严格遵守的。

在本文档中,我们将介绍CISG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以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该公约。

主要条款CISG共有101条,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规定,涵盖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是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定了要约和接受的有效性以及合同的方式和形式;第三部分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货物的交付、质量和数量的规定,以及对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第四部分是其他规定,如免责条款、争端解决等。

以下是CISG中一些重要的条款:1. 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涉及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单纯的服务合同或房地产交易。

2. 合同的成立根据CISG,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任何可以确认合同内容的方式。

要约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行为上的。

3. 质量要求根据CISG,货物应与合同要求相符,并且适合于买方通常情况下购买的目的。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求,货物应具备合理的质量并符合买方合理的期望。

4. 交付和运输根据CISG,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且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当货物转交给运输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方。

5. 违约责任根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或违约金。

6. 免责条款CISG规定,当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7. 争端解决CISG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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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2.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3. 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①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 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未涉及的问题
1. 合同的有效性 2. 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3. 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 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公约 2. 在选择适用公约时,也可以改变公约的内容 3. 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与公约不一致,适用惯例
公约的解释
1. 考虑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风险转移与买方违约的关系:如卖方有违约行为,上述原则不适用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方法 1. 要求实际履行 2. 交付替代物 3. 修理 4. 减价 5. 宣告合同无效 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方法 1. 要求履行义务 2. 宣告合同无效
① 根本违反合同 ② 在宽限期仍未付款或收取货物
①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②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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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4月25日)各缔约国希望建立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决定缔结该公约,并同意下列规定:第1条(1)各缔约国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简称《合同成立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一)。

(2)各缔约国得把合同成立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入本国的立法。

(3)凡同时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把本公约附件(二)对附件(一)第1条和第4条的说明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

(4)各缔约国应把已经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文本通知荷兰政府。

第2条(1)就统一法第1条第(1)、(2)款要求的地点或习惯居所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声明,他们同意不把他们作不同国家论,因为在无此项声明他们所适用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将受与统一法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2)为了适应本条第(1)款规定的为统一法自身要求的目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声明,它不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缔约国看作与其相异的国家,因为他们知道同这些国家进行买卖时,如无此项声明,由统一法制约的合同成立所适用的法律,是受与本国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3)如某个国家系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的对象,而后来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该项声明仍然有效,但该批准国或加入国宣布它不能接受者除外。

(4)根据本条第(1)、(2)或(3)款所涉及的声明,须由有关国家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提出,亦可以后任何时间内提出,并应当交荷兰政府。

此种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如果这一期限终了时,该公约尚未在该国生效,则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为了减损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的效力,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声明:如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领土设有营业所,或无营业所,则设有惯常的居所,才适用本统一法,从而可以在本统一法第1条(1)款首次出现的“国家”一词前面冠以“缔约”的字样。

第4条(1)以前批准或接受一个或几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冲突法公约的国家,可在向荷兰政府送交对本公约的批准、接受书时声明:在受先前公约之一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先前那个公约本身要求适用合同成立统一法时,它才适用。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应该把声明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公约通知荷兰政府。

第5条凡根据第1条第(1)、(2)款,第2、3、4、5条提出声明的国家,可以用通知荷兰政府的方式,在任何时候撤回它的声明。

这个撤回的声明,在荷兰政府接到通知3个月后生效。

根据第2条第(1)款声明的场合下,从撤回生效之日起,另一个国家所提出的任何对等的声明不生效力。

第6条(1)本公约将继续为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会议参加国开放签字,直到1965年12月31日止。

(2)本公约须经批准。

(3)批准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7条(1)本公约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和它的任何专门机构开放,这些国家或机构可以加入本公约。

(2)加入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8条(1)本公约将于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6个月后生效。

(2)对于已经交存了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批准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将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6个月后生效。

在公约实施中,适用统一法和依统一法所发出的发盘,答复和接受,或公约在该国生效后的发盘,答复和接受,该国将适用于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条款。

第10条(1)缔约国可以通知荷兰政府退出本公约。

(2)退出公约的通知将在荷兰政府接到该通知12个月后生效。

第11条(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任何的领土单位。

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0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第12条(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以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向荷兰政府提出召开会议修改本公约或它的附件的要求。

荷兰政府应将这一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此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有四分之一的缔约国同意这一要求,则应召开会议,对公约进行修改。

(2)缔约国外被邀请参加会议国家的代表,享有观察员的资格,除在会议上经多数缔约国表决另有规定者除外。

观察员享有除表决权外的一切权利。

(3)荷兰政府应要求所有被邀到会的国家提出他们愿意提交会议审查的提案。

荷兰政府应把会议的临时议程以及向会议提出的所有提案的文本通知所有受邀请的国家。

(4)荷兰政府将根据本条第(3)款提出的有关修改公约的提案,通知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第13条荷兰政府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各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a、根据第1条第(4)款所收到的通知书。

b、根据第2、3、4、5条所提出的声明书和通知书。

c、根据第6、7条交存的批准书和加入书。

d、根据第8条规定的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e、根据第10条所收到的退出公约的声明书。

f、根据第11条所收到的通知书。

经过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兹证明信守。

1964年7月1日订于海牙。

本公约所用法文和英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公约正本存放于荷兰政府,荷兰政府应把经核对无误的副本发给每一个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附件(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1)本法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法:a、凡涉及根据发盘或接受正在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货物,或将要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货物;b、如果发盘和接受的行为是在不同国家领土内完成的;c、凡在一国领土内交货,而发盘和接受是在不同的国家完成。

(2)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上述规定适用于惯常居所。

(3)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

(4)如以信件、电报或其它通讯方式发出的发盘或接受是在同一国家领土内发出的或收到的,才能认为该项发盘和接受是在那个国家完成的。

(5)在确定当事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或惯常居所时,如果已经声明,申明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第2条对他们有效时,则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均不得视为“不同的国家”。

(6)本法不适用于下列买卖合同的成立:a、公债、股票、流通票据、货币;b、已经被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舶和飞机;c、电力;d、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或被扣押物的买卖。

(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买卖合同属于本法范围的买卖合同,除非订货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8)在适用本法时,当事人的商业或民事性质不予考虑。

(9)为了适用本法,国际私法的规范应予排除,但以与本法有抵触为限。

第2条(1)除从最初的磋商、发盘、接受或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习惯或惯例中表明当事人适用其它的规则外,以下各条均予适用。

(2)沉默视为接受的条款是无效的。

第3条发盘或接受无须以书面证明,也不受其它的形式方面的约束,特别是,可以由人证证明。

第4条(1)凡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订立合同的建议,除非他充分肯定地表示在接受的情况下,受发盘的约束,否则均不能视为一项发盘。

(2)以通讯方式的建议,可以参照最初的磋商,双方当事人所确立的习惯作法、惯例,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来进行解决。

第5条(1)未送达到受盘人的发盘,对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如果撤回发盘的通知先于发盘或同时到达受盘人,发盘可以撤回。

(2)送达到受盘人后的发盘,可以撤回,但撤回发盘不是出于善意或者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者不能撤回,或在发盘中规定了接受的日期,或注明有实盘或不得撤回等字样者不能撤回。

(3)根据客观情况,最初的磋商,或当事人间建立起来的习惯作法或惯例等,实盘或不可撤回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

(4)如果撤回发盘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或根据第6条第(2)款受盘人作出视为接受的行为以前,撤回的发盘方能生效。

(1)对发盘的接受是把一项接受的声明不论以何种方式传达到发盘人。

(2)接受可根据发盘,或者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或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如发运货物,或支付货款的行为表示接受。

第7条(1)凡是对发盘包含有附加条件或修改的接受,均视为是对发盘的拒绝,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接受,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仍构成接受,除非发盘人迅速表示反对外。

如果发盘人不表示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更改为准。

第8条(1)接受的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发盘人,方为有效。

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到,但须适当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

对口头发盘应立即接受,如情况不允许,受盘人可以有考虑的时间。

(2)如果接受的时间是在发盘、信件、电报内规定的,接受的时间从信件规定的时间起算或从电报交发时刻起算。

(3)如果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涉及到了第6条第(2)款的规定,这个行为是有效的。

第9条(1)如果接受迟误,发盘人可以认为该接受是在适当的时间内到达的,如果他这样迅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了受盘人,该项迟延接受仍为有效。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发出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了受盘人,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第10条接受不能撤回,除非撤回的通知在接受的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到发盘人。

除非根据惯例或交易的特点表明当事人的意图者,合同的成立不受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在接受之前他不具有订立合同行为能力的影响。

第12条(1)就本法而言,通讯是指把通知直接送达到被送达人的地址的方式。

(2)本法规定的通讯是指在通常情况下的通知方式。

第13条(1)“惯例”是指任何的实际作法或交易方式,这种实际作法或交易方式是一般处于当事人地位时经常应用于他们的合同当中的。

(2)凡有关合同的术语、规定或形式经常应用于商业实践中,可按有关贸易的通常含义给予解释。

附件(二)第1条本法适用于受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制约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2条(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的书信不构成一项发盘,只有充分肯定在接受情况下订立合同并充分证明发盘人有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才能成为一项有效的发盘。

(2)这样的书信可以被当作参考和准备磋商理解,也可用当事人之间已建立起来的实际作法、惯例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规定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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