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银监通[2008]67号&银监发[2008]71号 北京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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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京保监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86号)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为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决定严格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应100%持有资格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代理机构新增业务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业务人员较多、持证率较低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强培训,限期达到监管要求,确保持证上岗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100%持证工作,切实加强业务人员管理。

各机构应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和奖惩等情况。

我局将采取多种方式监督和检查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100%持证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曾知、崔媛电话:66286392、66286386传真:66288131特此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五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保险业依法行政工作,适应北京银行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4件(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11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银监发〔2004〕154号)2. 关于在京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14号)3. 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34号)4.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55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6. 关于规范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3号)7. 关于建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通报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93号)8. 关于规范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230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8号)11. 关于加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后期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77号)12. 关于委派监管员参加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210号)13. 关于加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06〕90号)1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批发信贷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号)15.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非现场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32号)16. 关于加强对辖内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监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45号)17. 关于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信息报送方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1号)18. 关于对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7号)19. 关于调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85号)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209号)21. 关于印发《北京银监局、辖内财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三方会谈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1号)22. 关于印发《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研讨例会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7号)23. 关于进一步提升辖内中资银行机构临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7〕70号)2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46号)25.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3号)26.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联系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5号)27.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在京外资银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8〕68号)28.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17号)29. 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完善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30号)30. 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首都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68号)31. 北京银监局印发《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67号)32.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87号)33. 北京银监局关于提高辖内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业务质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14号)34.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21号)35.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监管信息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4号)36.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6号)37. 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审慎开展创新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0号)38. 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业务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5号)39.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70号)40.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132号)41.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区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1号)4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43.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44.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1.21•【文号】银监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案件,包括两类:(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京银监办[2010]8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文件的通知(京银监办[2010]87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北京分部、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北京分部: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控制和管理,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加强灾难恢复管理,提高业务连续性水平,现将《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8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事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8〕8号)
西藏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拟进行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藏银监发〔2007〕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从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安全的角度考虑,由于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对安全防范标准和消防标准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营业场所物理性质、地理位置的改变均应视为营业场所的变更。

二、从维护广大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众多,其营业地址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广大储户和其他客户的利益。

因此,商业银行营业场所的变更应作狭义和严格解释,并按照法定程序报监管机构审批。

三、在城市繁华地段的同一门牌号码下可能有若干个银行业营业机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变更与门牌号码的变更没有必然联系。

你局可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对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银监发[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各银监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现将《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请各证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八年七月九日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分级分类第三章风险防范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五章事件分析与总结第六章持续改进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银行、证券期货跨行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银证系统面临的风险,做好银证跨行业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有效处置银证系统突发事件,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证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银证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明确各银证机构和业务关联单位在应急响应和协调中的职责。

(二)预防为主。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指标,实施对风险指标的动态、持续监测,完善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三)快速反应。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6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6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67号2008年9月18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

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

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

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

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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