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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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引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或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二、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分类根据使用场景和用途,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生育能力鉴定证明、学生身体健康证明等。

各类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发放和管理上都需要严格的管理规定。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1. 申请人资格:只有医疗机构或合格的医生才有资格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个人或非医疗机构无权出具。

2. 诊断依据: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基于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验等。

证明内容必须准确、客观、科学,并符合医疗伦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

3.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和医生发出的初步诊断书前往医疗机构申请,经医生进一步确认诊断后,方可领取医学诊断证明书。

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1. 隐私保护:医学诊断证明书中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医疗机构应严格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病情。

2. 信息真实性: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准确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结果,不得故意夸大或虚报病情,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不必要的困扰。

3. 规范发放: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滥发滥用。

4. 期限限制: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应明确规定,过期证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医学诊断证明书作为医生对病情的专业判断和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医学诊断证明书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或者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六、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与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对医疗机构的声誉和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打击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滥用和虚假出具行为,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结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诊断书管理规定

诊断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管理,特制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院门急诊和临床科室。

3 引用文件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

4 职责门急诊和临床科室医师应按照规范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程序并结合本专科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5 术语医学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的疾病诊断、出生、死亡等医学凭证,包含患者疾病诊疗、随访、康复指导建议以及病休时限等医学相关信息,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6 管理程序及要求6.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各级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2 门急诊医学诊断证明书原则上由急诊和各相关专科门诊医师出具,非门急诊医师不得开具。

如确属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时须经科主任同意并审核签字。

6.3 门急诊医师必须在亲自诊查患者、做出病情全面评估、规范书写门急诊病历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以患者出院证明格式由管床医师出具。

6.4 诊断证明书须规范书写,确保各项信息与门急诊病历记录、住院病历相符合,能够与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登记簿相互印证。

6.5 医学诊断证明书所涵盖的诊断信息、主要处理意见、具体随访内容、康复指导建议、病休及时限等内容,应客观、真实、有的放矢。

诊断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诊断证明书不应提及与临床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6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诊断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残疾、工伤和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由相应科室医师严格依据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6.7 诊断证明书中所涉及的病休时间:急性病患者病休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普通慢性病患者不超过一周,慢性病重症患者不超过十天,特殊重症病例不超过一个月。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及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维护看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现范医学诊断证明书书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1、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等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每名医师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简明扼要,并有医学科学依据,慎重认真地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所诊断的疾病应尽量明确具体,说明程度,其内容与病历记载一致,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必亲自诊查患者并书写相关病历,对门诊患者,应具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患者必须确实在我院住院,出院后方可出具出院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主要处理意见要考虑病情需要与实际可能,一般只提原则建议,本院已给病人进行过何种主要检查和治疗,以及病休时间都应在证明书中记载备查,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出院时患者状况、休假天数、其它建议、当日时间及诊疗医生签字等)。

4、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病休时间,休息时间应大写,病休假时间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它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医学诊断证明文件。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办法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是办理休假、病退、工伤、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的依据,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学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做如下规定:一、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依据,应字迹清楚,项目齐全;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非本专科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

开具证明书时,必须以本院病例资料为主要依据,依照诊断原则作出诊断。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申请由医务科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四、开具诊断证明时,须明确告知并记载患方在诊疗、照护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六、涉及病休的诊断证明只能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

休息时限参考诊疗规范、病休时限数字应大写。

原则上,开具病休急诊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月,确因病情需延续病休的,需有复诊过程和记录。

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处理意见。

七、为门诊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盖门诊诊断章;为住院患者开具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盖诊断证明章。

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的真伪进行审核把关。

八、对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导致法律纠纷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医务科2020年1月6日。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一、凡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资格为患者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实习医师出具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为有效。

二、医师填写诊断证明要慎重认真,不能单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三、原则上规定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首诊医师书写。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见下一条规定)。

病休的时间根据病情而定,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六、因打架斗殴、凶杀或交通事故,不开病休证明。

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有公安部门要求开病休证明的介绍信。

七、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审查,指定专人办理,方可盖章生效: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有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2、因病退休、伤害、保险索赔、建议疗养、变更工作、外地治疗等,应有有关部门的介绍信。

八、诊断证明书一般交本人带回,特殊情况由医院转交患者单位。

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由患者单位派人取回。

九、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的,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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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卫生部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篇一: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八、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_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_1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1____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医学证明系指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医学证明文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作为病假休息、计划生育、工伤司法和残疾鉴定、保险索赔、出生信息和死亡信息等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临床医务人员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完整真实地书写相关证明内容,表格式文件要逐项准确填写,与实际病案记载相一致。

四、医学诊断证明管理规定1、医学诊断证明书只证明患者的疾病情况,需要证明健康情况的须到体检中心参加健康体检。

2、临床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要实事求是,符合医学规范,必须亲自诊治患者后方可开具,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为非患者本人的人员开具诊断证明时,办理人需出具本人及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司法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6、患者因病需要开具病休证明的,要根据病情从严掌握。

可开可不开的一般不开,如病情确需休息的.,门诊医师可开给一周以内的病休时间,一周以上的病休由门诊办主任签字;对已确诊的癌症、骨折等特殊病种及某些传染病,如结核、慢性肝炎等,医师每次可开给一个月以内的病休时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签名不得代签或使用印章,医师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须经科主任或科副主任签字,开具日期必须是当天日期。

8、盖章处工作人员需仔细审核证明书内容及医师签名,并进行相关登记后加盖“____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规定如下:一、在我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是具有我院处方权的医师,医师要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科室专业范围无关或不相符的医学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有记载。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一式两份(留底样备查,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可开具一份),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

四、休假证明建议的休假时间应与疾病相符,并符合诊疗规范要求,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我院门急诊医生给患者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须是在我院挂号后就诊的患者,且医生必须按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

1七、门急诊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门诊咨询台持挂号单加盖“诊断专用章”;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须到住院处加盖“诊断专用章”。

八、对遗失或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科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诊断证明书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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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

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临床医师,才有权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诊断证明只证明病人所患疾病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如病情特殊,患者出院后需陪护的,由科主任签字后到医务科盖章。

4.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当日,当日盖章有效。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6.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盖章后交申请方,一份留医务科。

7.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
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9.我院职工因伤病等需开诊断证明,必须由相关专业科室的科主任开具。

10.本规定自2013年2月日执行,原规定废止。

医务科 201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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