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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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4-08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指因长期接触或吸入有毒物质而导致肝脏损害的一类职业病。

其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职业暴露史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标准。

一、临床表现。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主要包括乏力、食欲不振、黄疸、腹胀、肝区疼痛等。

乏力和食欲不振是早期常见症状,黄疸是晚期常见症状,腹胀和肝区疼痛则是肝功能受损的表现。

此外,部分患者还会出现恶心、呕吐、皮肤瘙痒等症状。

医生在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时,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进行综合分析。

二、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是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重要手段。

常规检查项目包括肝功能检查、血清生化指标、病毒学检测等。

肝功能检查主要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异常可以反映肝功能的损害程度。

血清生化指标包括白蛋白、球蛋白、总蛋白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异常可以反映肝细胞合成功能的损害程度。

病毒学检测主要包括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等,排除病毒性肝病的可能性。

三、职业暴露史。

职业暴露史是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重要依据。

患者需要提供详细的职业史和暴露史,包括从事的工种、工作环境、接触的有毒物质、接触时间和频率等。

医生需要根据职业暴露史来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可能性,进而进行诊断和治疗。

综上所述,诊断职业性中毒性肝病需要综合考虑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职业暴露史等方面的信息。

只有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和职业史,才能准确诊断和治疗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加强对有毒物质的防护和监测,减少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肝脏健康。

中毒性肝炎检查指标

中毒性肝炎检查指标

中毒性肝炎检查指标文章目录中毒性肝炎检查指标1、中毒性肝炎检查指标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依据为:有密切接触肝脏毒物史,有肝损害的临床表现,肝功能检查异常。

血清酶学已成为测定肝损伤的标准方法,转氨酶水平是反映急性肝脏损伤最敏感、应用最广的指标,如AST、ALT及两者比值,ALP、LDH、GGT等均是肝损害早期的敏感指标;后来又发现鸟氨酸氨基甲酰转移酶(OCT)、山梨醇脱氢酶(SDH)更具有肝脏特异性;血吲哚氰氯滞留试验(ICG)、静脉色氨酸耐量试验(ITTT)也是敏感性和特异性较好的肝功能试验,可作为复筛指标。

肝功能要进行多次复检,分析各种酶的异常变化趋势,以为病情判断、治疗效果、疾病预后等提供准确信息。

其他辅助检查,如腹部B超检查可对肝脏的大小、质地改变提供较敏感、客观的资料;进一步检查可选择腹部CT或MRI,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查指标;必要时还可做肝脏穿刺活体组织病理检查。

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的其他系统损害表现,对病因诊断常有重要参考意义。

2、什么是中毒性肝炎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发生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化学物的直接肝脏毒性,大多数工业化学物引起的肝损伤是毒物的直接肝毒性所致,有剂量一反应关系,即有剂量依赖性,当超过一定接触剂量时必然引起相应程度的肝损伤;二是接触者的个体易感性,此又取决于个人的遗传特性、代谢水平、免疫机制等差异,这种特殊敏感性称为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ticreaction)。

患者的饮食、服药情况,以及患糖尿病、甲亢等疾病,均可影响中毒性肝病的发生与否及病情的严重程度。

3、中毒性肝炎有什么症状3.1、疲乏无力这是肝炎病人发病的早期表现之一。

患者经常说不清楚何时起病,其表现也不相同,轻者不爱活动,重者卧床不起,连洗脸、吃饭都不爱做。

缺乏维生素、电解质紊乱及肝细胞破坏引起血中胆碱酯酶减少,影响神经、肌肉正常功能,从而出现说不出的全身乏力。

3.2、食欲减退这是大多数肝炎患者都有的症状,尤其是黄疽型肝炎患者身上表现得更严重。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得第5。

1条为推荐性得,其余为强制性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得,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得化学物质可引起中毒性肝病。

为保护接触者得身体健康,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近年临床与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ﻫ本标准得附录A就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G、H就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ﻫ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职业病防治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职业病组、安徽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ﻫ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ﻫ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oxicHepatopathyGBZ59-2002职业性中毒性肝病就是在职业性接触中吸收化学毒物所引起得中毒性肝脏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ﻫ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得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得诊断。

ﻫ2诊断原则ﻫ根据职业接触史,确切得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态观察资料等,综合分析,做好鉴别诊断,判明肝脏疾病确由所接触得化学毒物引起,方可诊断。

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其她系统损害得表现,对病因诊断有重要参考意义、ﻫ3观察对象肝脏毒物作业者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或肝区胀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4诊断及有压痛;初筛肝功能试验(见附录D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

GBZ77-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是指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同时或序贯性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损害以至衰竭的临床综合征。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非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所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也可参考本标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59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71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标准(总则)GBZ7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GBZ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4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75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诊断标准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79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GB/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诊断原则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的职业史,出现相应的中毒临床表现,在病程中具有同时或序贯发生2个或2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的指标,结合作业现场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并做好鉴别诊断,方可确诊。

4 诊断及分级标准4.l 心血管功能障碍4.1.1 功能不全具备下列一项者a)平均动脉压(MAP)≤8kPa(60mmHg),≥6.65kPa(50mmHg),持续4小时;b)各种常见的心律失常,如频发室早、短暂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颤动;c)Ⅱ0房室传导阻滞;d)心肌酶谱明显升高;e)心电图出现心肌损伤、缺血改变或心肌梗塞样改变。

2024年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4篇)

2024年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4篇)

2024年常见职业病的认定和防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问题日益突出。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某一职业或在特定工作环境中暴露于一定的职业性病因因素下,导致损害工人职业健康的一类疾病。

政府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认真做好职业病的认定及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一、常见职业病的认定1. 职业性肺病随着2024年环境污染的严重化,职业性肺病成为常见的职业病之一。

主要包括尘肺病、职业性胸膜病、职业性支气管炎等。

对于职业性肺病的认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人的职业史进行综合评估。

2. 职业性听力损失噪音是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会导致职业性听力损失。

对于职业性听力损失的认定,可以采用听力测试和工作场所噪音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估工人的职业性听力问题。

3. 职业性皮肤病在某些职业中,如建筑工人、印刷工人、化工工人等,暴露于化学物质会导致职业性皮肤病。

对于职业性皮肤病的认定,可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皮肤检查结果以及工人的职业史进行综合评估。

4. 职业性骨骼肌肉损伤职业性骨骼肌肉损伤在一些行业中较为常见,如装卸工人、长时间使用电脑的办公人员等。

对于职业性骨骼肌肉损伤的认定,可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结果以及工人的职业史进行综合评估。

二、常见职业病的防治措施1. 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

同时,加强工人的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他们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2. 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估政府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3.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体系建立健全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体系,提供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服务,减少职业病给工人健康带来的损害。

4. 加强职业病监测与统计工作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与统计,及时掌握职业病发病情况和趋势,为制定职业病防控政策提供依据。

职业病目录与诊断标准、分类目录对照表

职业病目录与诊断标准、分类目录对照表
8
钒及其化合物
5.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GBZ47-2002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
9
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5.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黄磷皮肤灼伤GBZ51
GBZ81-2002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10
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5.9砷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8
氮氧化合物
5.32氮氧化物
氮氧化合物中毒
GBZ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19
一氧化碳
5.37一氧化碳
一氧化碳中毒
GBZ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
二硫化碳
5.20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中毒
GBZ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1
硫化氢
5.38硫化氢
硫化氢中毒
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及腈类化合物(氰化氢)
有机溶剂: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四氮化碳、正已烷、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急性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 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三硝基甲苯
溶血性毒物:酚、砷化氢、磷化氢;高分子化合物单体(热裂解气):有机氯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氯乙烯;氰及腈类化合物(丙烯腈);农药: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酲类农药;金属类金属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GBZ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1

铀中毒

GBZ76201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共10页

GBZ76201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共10页

GBZ 76-201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2019-2-16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可能在短时期内接触一些高浓度且毒性较高的化学物而发生急性中毒。

这些化学物,有的是已知品种;也有的是在已发生中毒后,时尚不明确的致病品种;有的品种所致中毒已列入职业病名单中,有的则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独立的诊断标准,有的则尚未研制出单独的诊断标准。

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发病规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诊断急性中毒时应共同遵守的规则。

本系列标准规定的各项规则,涉及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这些规则用来保证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体系的统-,不论是病因已知或隐匿的情况,也不论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个靶器官的损害,都可按照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则作诊断。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包括以下若干个部分,每部分所界定的范围将在各个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说明:第1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第2部分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的诊断规则;第3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诊断标准;第4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第5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6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第7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第8部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第9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疾病诊断标准;第10部分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

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及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GBZ76-2019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接触较大量化学物所致的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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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9-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各种职业活动中,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的化学物质可引起中毒性肝病。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治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近年临床和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G、H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中山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负责起草,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山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劳动卫生研究所、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大同市职业病防治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预防医学系职业病组、安徽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Toxic HepatopathyGBZ59-2002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是在职业性接触中吸收化学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性肝脏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化学毒物所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的诊断。

2 诊断原则根据职业接触史,确切的肝病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合现场卫生学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动态观察资料等,综合分析,做好鉴别诊断,判明肝脏疾病确由所接触的化学毒物引起,方可诊断。

如同时出现致病毒物所引起其他系统损害的表现,对病因诊断有重要参考意义。

3 观察对象肝脏毒物作业者出现头晕、乏力、食欲减退或肝区胀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初筛肝功能试验(见附录D5.2)或复筛肝功能试验(见附录D5.3)异常。

4 诊断及分级标准4.1 急性中毒性肝病4.1.1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在较短期内吸收较高浓度肝脏毒物后,出现下列表现之二者,可诊断为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a)有乏力、食欲不振、恶心、肝区疼痛等症状;b)肝脏肿大、质软、压痛,可伴有轻度黄疸;c)急性中毒性肝病常规肝功能试验异常。

4.1.2 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出现明显乏力、精神萎靡、厌食、厌油、恶心、腹胀、肝区疼痛等,肝脏肿大,压痛明显,急性中毒性肝病常规肝功能试验异常,并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a)中度黄疸;b)脾脏肿大;c)病程在四周以上。

4.1.3 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在上述临床表现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a)肝性脑病;b)明显黄疸;c)出现腹水;d)肝肾综合征;e)凝血酶原时间延长在正常值的一倍以上,伴有出血倾向者。

4.2 慢性中毒性肝病4.2.1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慢性中毒性肝病初筛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4.2.2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渐缓慢性肿大或质地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酰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筹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4.2.3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在慢性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a)肝硬化;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c)血清白蛋白持续降低。

5 处理原则5.1 治疗原则5.1.1 急性中毒性肝病a)病因治疗及早进行病因治疗,如应用络合剂、特效解毒剂或血液净化疗法等。

b)对症及支持治疗卧床休息,给予富含维生素、易消化的清淡饮食;静注或静滴葡萄糖、维生素C等;适当选用治疗急性肝脏疾病的中西药物;针对全身及其他系统损害情况,予以其他合理的治疗。

c)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重点是针对肝脏损害进行治疗,防治其并发症,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阻断肝细胞坏死,促进肝细胞再生,争取早日恢复;可应用糖皮质激素,根据病情及时调整剂量及疗程,严密观察,预防各种副作用,特别注意上消化道出血;其他治疗可参照暴发性肝衰竭的抢救治疗方案进行。

5.1.2 慢性中毒性肝病a)诊断一且明确,应予休息,尽可能住院治疗。

b)根据病情制订治疗方案,早期以休息为主,病情好转后,可适当活动,逐渐恢复正常生活规律;宜选择易于消化的饮食,保证必需营养;禁止饮酒,禁用可引起肝脏损害的药物。

c)对症及支持治疗十分重要,适当中、西药物治疗,避免滥用。

d)对致病毒物有特效药物治疗指征者,可按病情有计划地应用。

5.2 其他处理5.2.1 急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一般应暂时调离原工作;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一般不应从事肝脏毒物作业;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不宜再从事毒物作业。

5.2.2 急性期后仍有明显症状或肝功能试验未恢复者,可根据病情,予以休息及治疗,并做好随访工作。

5.2.3 慢性中毒性肝病观察对象每2-3月复查一次,必要时可做复筛肝功能试验或其他检查,应尽早明确诊断。

在观察期可给予必要的处理。

5.2.4 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一般应调离肝脏毒物作业。

5.2.5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愈后,一般应调离有毒有害作业。

5.2.6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应予较长期的休息,经治疗和休息,如病情明显好转,健康状况允许,可适当参加不接触有害因素的轻工作。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H(规范性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毒物引起的职业性急性、慢性中毒性肝病。

A.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可在以其他系统或器官为主要靶器官的申毒病例中发生,也可在病程中延迟发病,应引起注意。

职业性慢性中毒性肝病起病隐袭,病程缓慢。

有计划的动态观察,对明确诊断有重要意义,故列为观察对象,但观察对象不属于中毒诊断级别,应予明确。

A.3 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中,轻度黄疸指血清胆红素在正常以上,但低于51.3μmol/L(3mg/dL),中度黄疸指血清总胆红素在51.3~85.5μmo1/L(3~5mg/dL)之间,明显黄疸指血清总胆红素在85.5μmo1/L以上者。

A.4 鉴于病毒性肝炎在我国某些地区患病率较高,放将与病毒性肝炎鉴别诊断要点,列入附录已此外应考虑两种病因交叉作用的可能性,临床上应全面分析,得出结论,不要单凭乙肝血清学指标阳性,即排除中毒性肝病的可能。

A.5 在临床工作中,将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误诊为急性病毒性肝炎颇为多见,应引起注意。

A.6 应用A型或B型超声波检查肝脏,主要是测定肝脏大小,但检查规范及对检查结果的临床评价等,尚无统一意见,有待进一步探讨。

故本标准中暂未列为诊断指标。

由于超声波检查和临床检查可互补不足,动态观察更有意义,故在临床工作中可参考应用。

A.7 肝脏穿刺活性组织检查是明确肝脏病变最直接的方法,在超声检查指引下,进行经皮肝穿刺活体组织检查,是安全可靠的,但在一般情况下,难为职业中毒病员接受,且中毒性肝病病理组织学诊断标准尚待研制,故未列入本标准中。

临床上如确有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此项检查。

A.8 由于目前对肝脏损害的客观检查指标不够敏感,因此制订治愈标准尚不成熟。

为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拟订临床治愈的参考标准,以供参考。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病程超过半年以上,可按慢性中毒性肝病处理。

A.8.1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肝病临床治愈标准:a)主要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b)肿大的肝脏恢复正常或回缩,质地变软;c)肝区无明显压痛或叩痛;d)肝功能试验恢复正常;e)毒物引起其他系统损害基本恢复。

A.8.2 职业性慢性中毒性肝病临床基本治愈标准:a)主要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b)肝脏肿大回缩或稳定不变,质地无明显变化,无明显压痛或叩痛;c)肝功能试验恢复正常;d)全身状况健康好转;e)以上各项情况保持稳定在一年以上。

A.9 本病的致病毒物如已制定中毒诊断标准,则疾病诊断、分级应以该品种的诊断标准为依据,其中肝脏损害的诊断、分级,可参考本标准。

附录B(规范性附录)肝脏毒物的定义和范围B.1 肝脏毒物定义以肝脏为主要靶器官或主要靶器官之一的各种化学毒物称肝脏毒物。

B.2 常见品种根据国内资料,常见的肝脏毒物有:B.2.1 金属、类金属及其化合物黄磷、磷化氢、二氧化二砷、砷化氢、铊、铅、锑、十硼烷等。

B.2.2 卤烃类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四氯乙烷、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多氯联苯等。

B.2.3 芳香族氨基及硝基化合物苯胺、甲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胺(氨基苯甲醚)、乙氧基苯胺(氨基苯乙醚)、二甲苯胺、硝基苯、二硝基苯、三硝基苯、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硝基苯胺、2,4,6一三硝基甲硝胺(特屈儿)等。

B.2.4 其他乙醇、氯乙醇、五氯酚、肼、1,1一二甲基肼、二甲基甲酚胺、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等。

B.2.5 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以上品种将不断补充。

B.3 肝脏毒物毒性各种肝脏毒物的毒性大小与中毒性肝病的严重程度受到接触剂量、方式、有无联合作用以及各种个体因素差异的影响而有不同,在诊断中应以整体现的观点全面考虑。

附录C(规范性附录)诊断及鉴别诊断要点C.1 诊断要点C.1.1 急性中毒性肝病诊断要点a)根据职业接触史、现场调查、流行病学史及生物监测等,获得病因学资料;b)综合分析症状、体征、肝功能试验,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等,获得急性肝脏疾病的依据;c)探讨肝脏疾病是否由毒物所致:接触毒物时间和发病情况、毒物的作用性质和临床表现,可能吸收的剂量和严重程度等三方面是否相符。

如基本相符合并做好鉴别诊断,诊断可初步明确;如有不符之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检查及做好严密观察,以期明确诊断。

C.l.2 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要点本病起病隐袭,进展较缓慢,尚缺乏敏感、特异的诊断指标,单凭一次临床检查,常难以得出诊断结论,因此对肝脏毒物作业者,必须进行健康监护,以取得在接触毒物后,各种临床表现逐年变化的情况,提供较完整、全面的资料,是明确诊断的主要依据。

诊断的主要思维是:a)根据症状、体征、肝功能试验及其他检查等动态观察结果,以确定肝脏病变;b)结合职业接触的全部资料,综合分析,判断肝脏病变和毒物接触的关系,并做好鉴别诊断,以得出病因学诊断。

C.2 鉴别诊断要点C.2.1 与病毒性肝炎鉴别诊断要点病毒性肝炎分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原称输血后非甲非乙型肝炎)、丁型肝炎及戊型肝炎(原称流行性或肠道传播性非甲非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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