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在⽇常⽣活中双⽅约定某⼀民事活动的时候,⼀般要签订合同以书⾯的形式确定该民事活动的存在。
在实践中合同的分类有很多,其中可以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那么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双务合同是什么意思双务合同指当事⼈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过程中产⽣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得以对抗另⼀⽅的履⾏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义务的作⽤。
现实⽣活中的合同⼤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同时履⾏抗辩权的主体是任何⼀⽅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有能⼒履⾏债务;对⽅未履⾏或者未按约定履⾏。
2、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先履⾏⼀⽅未履⾏的,后履⾏⼀⽅有权拒⾦钱绝其履⾏要求。
先履⾏⼀⽅履⾏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使先履⾏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有能⼒履⾏债务;先履⾏义务⼈不履⾏或者不按约定履⾏。
3、⾏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使的条件是:在同⼀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有确切证据证明负有后履⾏义务的当事⼈的履⾏能⼒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先履⾏义务⼈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给对⽅合理的期限恢复履⾏能⼒或者提供适当担保。
三、⽆名合同的适⽤范围⽆名合同不仅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且是“契约⾃由”的产物。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合同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例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例如,技术合同、保管合同等。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一方当事人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同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例如,赠与合同等。
(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有偿合同中,交换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通常是有对等的。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也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四)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合同即有效成立,不需要其他额外的条件。
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凭双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使合同成立。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他方负有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以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为最终目的。
(二)买卖合同虽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二)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四)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五)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六)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数量条款三种。
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的法律效力:(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瑕疵担保责任(三)从义务的履行(三)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四)其他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首领标的物(三)检验义务风险负担:我国《民法典》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2.在有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当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是一种极其常见且至关重要的合同类型。
但您有没有深入思考过,买卖合同究竟属于什么合同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合同的定义。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买卖合同,正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买卖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中,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这种有偿性是买卖合同的显著特征之一。
与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买卖合同也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而买方则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双方的义务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只有双方都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买卖合同才能顺利完成。
同时,买卖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品种、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买卖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的特点。
一般来说,法律对于买卖合同的形式没有严格的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当然,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书面形式往往更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经济生活中,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从我们在超市购买食品、日用品,到企业之间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当我们购买一辆汽车时,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就是一份买卖合同。
经销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我们交付车辆,并保证车辆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约定。
而我们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
再比如,一家服装厂从布料供应商那里采购布料用于生产服装,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也是买卖合同。
供应商需要按时、按量、按质提供布料,服装厂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035第九章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本编各章的内容是各种合同的法律规定,鉴于编排篇幅和内容轻重,有些合同可能避轻就重的讲。
民法典在原合同法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四种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吸收了担保法的保证内容)、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吸收了原民法通则个人合伙部分)。
第九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买卖合同的概念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2、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卖方要转移财产所有权于买方。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但不移转所有权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同时,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卖方将取得价金的所有权。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等区别开来。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都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其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因此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的给付(即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受人)与买受人的给付(支付价款)互为对价,因此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所以,任何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从对方获得利益,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为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同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
因此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
第24章双务合同

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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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双务合同
n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n 1、主要针对的是主给付义务,而不是次要 的、辅助的义务。判断的标准是该义务是 否影响该合同订立的目的。
n 2、行使的范围要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相适应。
n 注意: n 1、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
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 n 2、其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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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双务合同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n 引例:张三、李四签订西瓜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公斤西瓜, 单价每公斤1元。双方未就履行顺序作出规 定。现张三已经向李四供应了500公斤西瓜, 于是向李四提出付款的请求,遭到李四的 拒绝。为此引起纠纷。问:李四是否有权 拒付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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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双务合同
n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n (一)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n (二)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n (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n (四)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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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双务合同
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
n 引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 甲公司供应6台某型号德国产接触器,合同 生效后10天左右交货。预付货款2万元,其 余的收到货物15日之内付款。甲公司分三 次送货,货到一个星期以后,乙公司交付 货款5万元,但同时发现有两台接触器损坏, 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次日甲公 司回函同意调换。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 乙公司也未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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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双务合同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进⾏买卖交易时,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依法成⽴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买卖双⽅要按合同的约定履⾏合同的义务,那么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怎样的合同类型?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民法典对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没有作出规定,⽽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愿签订就成⽴。
买卖合同也属于有偿合同和双务合同。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包装⽅式、检验标准和⽅法、结算⽅式、合同使⽤的⽂字及其效⼒等条款。
⼆、买卖合同中买受⼈的义务1、⽀付价款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乃双务、有偿合同、买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须以⽀付价款为代价。
因此,⽀付货款是买受⼈的主要义务。
买受⼈⽀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这是前述协作履⾏原则的体现之⼀。
对于出卖⼈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交付的标的物检验即检查与验收。
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检验,既是买⽅的⼀项权利,也是买⽅的⼀项义务。
检验是分清责任,进⾏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
买受⼈之检验义务,当及时履⾏,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况下,买受⼈对于出卖⼈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
这⼀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般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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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买卖合同的特征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篇二:什么是买卖合同什么是买卖合同对于进行物品买卖的双方来说,了解清楚什么是买卖合同,才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自己需求的条款,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
一、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方和买方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要求一旦买卖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三:买卖合同第二课买卖合同一、概念的理解:合同法分则中讲到的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是财产转让合同,主要指动产买卖。
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适用合同法。
例外: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主要适用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主要适用专利法,商标法)。
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有:主体、标的、行为要素。
主体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要素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和价金。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买卖合同是以等价有偿的方式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合同可以分为财产转让合同、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和劳务合同三大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以取得金钱上的对价为目的而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是财产转让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而言,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甲有意卖一钢琴,甲乙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乙当时就将货款5万支付给甲,甲提出:自己10天后还要参赛,参赛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给乙。
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价9万购买该琴,甲于是与丁签订了合同,6月3日就将琴交付于丁。
乙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乙不能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之间特别约定钢琴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转移,乙可主张甲丁之间的合同无效。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包装方式;(十)检验标准和方法;(十一)结算方式;这些条款只是起到一种提示性的作用,一般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并无实质性的影响。
标的物的包装既可以指包装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装的操作方式。
包装又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两类。
运输包装在我国一般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的物的检验是指买受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时,对其等级、质量、重量、包装、规格等情况的查验、测试或者鉴定。
关于数量,买卖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损等事项。
四、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人的义务:a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应当依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针对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一般并不转移于买受人。
标的物的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拟制的交付两种:(一)现实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等。
(二)拟制的交付是指出卖给人将对标的物占有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替代现实的交付。
最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它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1、交付时间a、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的时间或期限。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期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b、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2008年年货大米,虽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但可按照合同条款推定交付时间为2008年春节前。
c、还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
即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d、特殊情况。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这种交付称为简易交付。
例如,在租赁期内,双方达成买卖租赁物的合同,合同生效时承租人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交付即告完成,无需再约定交付的时间。
可以看出,简易交付的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以支付价款为必要条件。
假如在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价款前标的物灭失或者毁损,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他不能以未支付价款所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将风险推给出卖人。
要注意的是,简易交付只适用于无需办理特定手续的动产,不动产一般不使用本条的规定。
e、提前交付的法律后果。
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
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2、交付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主要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台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a、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这是关于标的物因买受人原因致使交付迟延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规定。
可以看出,所有权转移,风险一定转移;风险转移,所有权未必转移。
例: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未能提货。
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所以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这是关于路途货物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例: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
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
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
5月4日由于遇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甲、丙达成协议将在途标的物转让给丙,丙自5月3日起应承担风险。
所以,在5月4日发生标的物损失时,丙应承担该损失。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是关于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风险承担的规定。
许多情况下,标的物需要从一个地方运到另外一个地方。
一般而言,合同只约定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也就是出卖人要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委托承运人将标的物运送给卖方。
运输合同虽然由出卖人订立,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却由买受人承担。
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买受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若由第三人或承运人责任造成损失,应由买受人向第三人或者承运人进行索赔。
例: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
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
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
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
问水果的损失由谁承担?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这是关于买受人违反收取标的物义务时风险承担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至时,如果标的物已经特定于合同项下而且出卖人已经完成了必要的交付准备工作,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并向买受人发出通知让其提货等,则标的物就处在了可以交付买受人处置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