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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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0)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6)1.8评价标准 (23)1.9主要技术路线 (26)2规划概述与分析 (27)2.1规划背景 (27)2.2规划概述 (28)2.3规划协调性分析 (49)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0)3.1环境质量现状 (50)3.2环境影响预测 (51)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5)5 规划调整建议 (57)6综合结论 (58)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

重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千呼万唤始出来!昨日,《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草案正式公布,未来近20年,羊城如何发展,有了清晰脉络。

整个草案亮点颇多,赶紧来看看。

城市使命:“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增长极、独具特色,文化鲜明的国际一流城市;城市目标:至2020年:高质量、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兼具实力、活力、魅力的美丽宜居花城;至2035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成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宜居水平达到世界一流城市水平的活力全球城市;至2050年: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引领型全球城市,实现高水平社会主义现代化。

成为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巨大优越性,富裕文明、安定和谐、令人向往的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

人口规模:2035年,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000万人左右,同时按照2500万管理服务人口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区域协同:加强与香港、澳门全面深度合作;推进广佛同城、广清一体化、优化广佛肇清云韶经济圈发展布局、强化与深圳、东莞的科技合作等。

城市结构:以山水城田海为基地、以珠江水系为发展脉络、以生态廊道下相隔离、以交通骨架为支撑、聚焦航空、航运和科技创新三大国际战略枢纽、强化多点支撑、构建枢纽型网络空间结构。

城乡空间网络体系:主城区-副中心-外围城区-新型城镇-乡村主城区: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九龙镇以南地区及番禺区广明高速以北地区。

是承担科技创新、文化交往和综合服务职能的核心区域。

副中心:南沙区全域。

是广州副中心与功能完整的滨海新城,也是广州面向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门户。

外围城区:花都城区、空港经济区、知识城、番禺南部城区、从化城区和增城城区,是承接主城区人口、功能疏解的主要区域和外围综合性服务地区。

四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第一层级:城市级主公共服务中心,共2处。

第二层级:城市级次公共服务中心,共12处,分别是白云新城、白鹅潭、天河北部、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州南站、市桥、蕉门河、新华、空港、知识城、荔城、街口。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政府第14届1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12月30日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空港经济区重点开发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重点开发区域具体范围按照本市相关规划确定。

第三条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重点开发区域内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整体规划、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审批、项目筹建和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园区建设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重点开发区域内的下列行政管理权限委托管委会行使:(一)市人民政府负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含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以及闲置土地的处置等。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含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备案等;但市本级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涉及全市综合平衡以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商务部门负责的市级审批限额内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地级以上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除外),外商投资企业与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的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五)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的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办理土地依法征收的相关事项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穗府[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穗府〔2010〕1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空港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空港规划》;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白云、花都、萝岗区,从化市要按照《空港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结合编制“十二五”规划,做好区域内相关规划的修编调整,抓紧推进相关工作。

三、《空港规划》实施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广州空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前言空港经济是依托大型机场,特别是国际枢纽机场的强大航空运输能力,在机场周边地区形成,由临空指向型产业、以及延伸的知识和信息密集型产业组成的,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区域经济体系。

广州作为驰名中外的“千年商都”和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是中国与世界交流的“南大门”。

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开放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空港、海港为枢纽的门户功能不断增强,中心城市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当前,广州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发布实施为广州的转型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按照强化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的地位,建设广东宜居城乡的“首善之区”,成为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这一战略要求和发展定位,广州必须进一步增强高端门户服务功能,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市委“1+1+4”工作举措,全力推进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解决村级工业园布局分散、形态破旧、产值税收低、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老城市新活力提供重要支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本意见所称村级工业园是指纳入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分布于广州行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上(包括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现状或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集中区块。

通过淘汰关停一批、功能转换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分批次有步骤进行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创新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环境及安全整治,淘汰污染及落后产能;全面提升村级工业园的产业结构及单位产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完善区域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如变电站、垃圾站、公厕、菜市场、屠宰场等)。

至2023年,村级工业园管理体制机制与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健全;打造出一批生态优良、产业高端、功能完善、运营专业、经济效益可观、社会效益显著的典型示范园区。

二、重点任务(一)规划引导。

产业发展规划与空间布局统筹。

开展产业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工作,统筹各区加快开展村级工业园空间布局规划,鼓励现状零散村级工业园合理整合,连片整治提升,形成全市村级工业园统筹发展一张图。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市委“1+1+4”工作举措,全力推进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解决村级工业园布局分散、形态破旧、产值税收低、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老城市新活力提供重要支撑,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1.本意见所称村级工业园是指纳入广州市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年度计划,分布于广州行政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上(包括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现状或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集中区块。

2.通过淘汰关停一批、功能转换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分批次有步骤进行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创新村级工业园整治提升工作的体制机制,强化环境及安全整治,淘汰污染及落后产能;全面提升村级工业园的产业结构及单位产出;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完善区域市政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如变电站、垃圾站、公厕、菜市场、屠宰场等)。

至2023年,村级工业园管理体制机制与发展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健全;打造出一批生态优良、产业高端、功能完善、运营专业、经济效益可观、社会效益显著的典型示范园区。

二、重点任务(一)规划引导。

3.产业发展规划与空间布局统筹。

开展产业发展规划,明晰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结合全市工业产业区块划定工作,统筹各区加快开展村级工业园空间布局规划,鼓励现状零散村级工业园合理整合,连片整治提升,形成全市村级工业园统筹发展一张图。

(二)建立台账。

4.建立全市统一的村级工业园数据库。

各区按“统一组织、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原则,全面掌握村级工业园区位、面积、主导产业、用地手续、企业与资产、规划和环保等基础信息,构建全市统一的村级工业园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三)分类整治。

5.分类整治,实施“三个一批”。

制定村级工业园分类整治标准,形成分类、分批整治清单,实施淘汰关停一批、功能转换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实现产业集聚和园区集中连片发展,全面达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违法建设、保障消防安全、改善基础设施、提升产业结构等目标。

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

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

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5日通过的《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2021年8月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临空经济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临空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发展以及与临空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

临空经济区的范围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州临空经济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临空经济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临空经济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临空导向、节约集约、创新驱动、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生态智慧现代空港区、临空高端产业集聚区和空港体制创新试验区。

广州空港规划

广州空港规划

规划概况
土地利用规划图
功能布局结构图
综合交通规划图
精品文库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土地利用规划图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南片绿地系统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北片土地利用规划图
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北片绿地系统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精品文库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南区)绿地系统
精品文库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北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北区)绿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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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二零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论 (1)1前言 (1)1.1编制依据 (2)1.2评价原则 (7)1.3评价对象和评价重点 (7)1.4评价范围 (8)1.5评价时段 (11)1.6区域环境功能区划 (11)1.7主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17)1.8评价标准 (24)1.9主要技术路线 (27)2规划概述与分析 (28)2.1规划背景 (28)2.2规划概述 (29)2.3规划协调性分析 (50)3环境质量现状与预测 (51)3.1环境质量现状 (51)3.2环境影响预测 (52)4规划合理性综合论证 (56)5 规划调整建议 (58)6综合结论 (59)第一章总论1前言2010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0〕65号)正式批复同意设立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机场综保区”),批复面积7.385平方公里。

机场综保区分为中区、北区、南区三个区域。

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广州市交委牵头各部门,拟定了《组建广州空港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方案》和《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方案》中提出:规划设立广州空港经济区,并划定广州空港经济区及四个核心区范围。

2011年8月,为保证广州空港经济区开发建设的顺利推进,也保证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广州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

该规划已通过市规委会的审查,待批复实施。

2012年3月,市空港委、市规划局联合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编制。

2012年6月,陈建华市长指示,空港经济区必须充分考虑与广州北站的关系,要求重新开展范围划定研究。

2013年3月13日,经过市领导同意空港经济区范围扩容为439平方公里。

2013年,广州空港经济区纳入全市“2+3+9”战略发展平台,在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方案稳定基础上,开展了《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此,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接受委托后,华南环科所成立了项目组,在对规划分析的基础上,对规划可能影响的周围环境进行了现状调查分析,其后收集了有关基础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针对《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2013年6月25日版)编制了《广州空港经济区核心区(一期)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1.1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实施;(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8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8年7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2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12;(2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12;(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实施;(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1997年1月1日;(2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12;(2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5]45号;(2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2009年10月;(3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1994.1;(31)《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1996.8;(3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3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2006.9;(35)《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办[2004]98号;(36)《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37)《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3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39)《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4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4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1.2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文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月1日实施;(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修订;(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1;(5)《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代会常务委员会,2004.5;(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1;(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10;(8)《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11;(9)《广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7;(10)《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粤府令第134号;(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2007年12月29日。

(12)《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2001年2月9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13)《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污染实施办法》,穗府[1987]第43号文;(14)《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穗府(1989)第69号文;(15)《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4)第60号文;(16)《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01)第64号公告;(17)《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人大(1997)第59号公告;(18)《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996)第56号公告;1.1.3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2)《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发[2000]38号;(3)《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4)《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5)《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7)《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9月24日通过;(8)《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通知》,粤府[2005]76号;(9)《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粤府办[2010]42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12)《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国土资源厅,1998.3;(13)《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广东省环保局,1999.11;(14)《关于同意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复函》,粤办函[2009]459号;(15)《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9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17)《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粤府[2012]120号;(18)《广州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2011.11;(19)《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穗府[2011]4号;(20)《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年8月;(21)《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1996-2010年),1998年;(22)《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穗府函[2011]第162号(23)《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5~2015)》,2006年10月。

(2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1999]23号;(25)《广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粤府函[2011]29号;(26)《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文;1.1.4技术导则和规范(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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