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洛克政府论有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
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
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
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
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
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
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
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
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
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
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
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读洛克的政府理论有感

读洛克的政府理论有感西方认为政府是人们通过“相互约定”而建立起来的,在西方政治传统中,占主流地位且影响深远而广泛的是社会契约论。
在西方政府的起源理论中“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占主导地位,其中以洛克的“政府理论”阐释为最全面。
洛克作为政府理论第一人,在他的“政府理论”中对政府的起源、政府权力的来源及政府的最终目的等做了理性的阐述,且为西方的“政府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标签:洛克;政府理论;社会契约;自然状态西方把社会历史起源,介定于具有政治意识的个人的出现。
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具有政治品质的人根据契约组成城邦国家。
总体说来西方政府是人们通过“相互约定”而建立起来的;在西方政治传统中,占主流地位且影响深远广泛的是社会契约论。
西方政府的起源理论中“自然权利论”和“社会契约”论占主导地位,其中以洛克的“政府理论”阐释为最全面。
洛克作为“政府理论第一人”[1]在他的“政府理论”中对政府的起源、政府权力的来源及政府的最终目的等做了理性的阐述。
洛克认为,政府起源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权力配置方式也影响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会契约”是相对“自然状态”的。
通过契约来限制政府的行为,政府的所有行为只限于政府的目的,即被统治者的福祉。
一、洛克的自然状态西方古代的思想家对政府的起源,存在着自然状态的认知路径,认为:(1)在政府出现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毫无政府与毫无法律的自然状态之下。
(2)要结束这种自然状态,就必须把个人彼此之间的权利加以固定和约束,因而可以建立政府这种制度形式来订立相互之间的契约,以保障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大权利。
具有代表性的是洛克,他认为“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2]5在这种平等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6。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优质】洛克政府论读后感-优秀word范文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洛克政府论读后感(一)我个人认为《政府论》分为上下篇出版是个很不错的选择,而霍布斯的《利维坦》其实也完全可以分为两本书来出版。
第一部分的“论人类”和第二部分的“论国家”可以作为一本书;而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关于宗教神学的完全可以作为另一本书。
就我自己而言,基本没读懂霍布斯的第三和第四部分,或者说没心情读下去。
因为,我没读过《圣经》,当然更谈不上了解。
其实洛克的着作和霍布斯有着深刻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仅是洛克对霍布斯的继承和批判,更重要的是,洛克意在将霍布斯拉到自己的阵营以反对保守的君权神授主张。
至少洛克不想讲霍布斯纳入到其批判的对象中,一面树敌太多,毕竟霍布斯在当时已经很有影响力,也有一批拥趸。
我们都知道霍布斯某种程度上是拥护君主专制的,但是呢,霍布斯的理论并不受保守派待见(因为霍布斯主张无神论和唯物主义)。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用整本书的篇幅批判鼓吹“君权神授”理论的代表菲尔麦。
当然在下篇他也在继续批判,但在下篇中洛克更重要的工作是“立”(建立一种理想的代议制制度),如果他在上篇的工作可以看做是“破”的话。
洛克在《政府论》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契约,所谓生存权、财产权都是在契约的保障下才得以维护的。
但是洛克在文中似乎并没有太强调“契约”二字,反而是在文中反复出现了“委托”二字。
他指出,立法机构是民选的,这只是意味着人民把立法的权力委托给了立法机构,如果立法机构违背了人民的意愿,那么人民理所当然的可以重新组织立法机构,甚至重新组织政府(洛克也用了一章的篇幅论述政府的解体是可能的,君权是可以被颠覆的)。
当然,君主也不例外,洛克最怀疑的就是君权神授和君主世袭,对此他解释到:亚当并无基于父亲的权力等自然权利,享有对他的子女的权威以及对世界的统治权。
即使亚当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也无权享有这种权力,因为没有上帝的明文立法证明谁是亚当的合法继承人,我们也无从知晓谁应该是。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第一篇:洛克《政府论》读后感洛克《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
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
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
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
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
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
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
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
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
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
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
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
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1)-----人权的神圣关于《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是在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
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一般公认下篇更富有理论价值。
关于洛克:约翰·洛克 ( 1632年 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 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
他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
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
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
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
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原本是学医的,对哲学和心理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然而,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却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论》。
这是一本篇幅不大的书,大概写于1679——1683年的四年间。
据说,这是一部为着非常实际的目的而写的书。
当时,洛克加入了一个反对天主教徒詹姆斯继承王位的组织,他想为废黜一个国王提供理论根据,然而他们的计划失败了,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登上了王位,洛克因此逃到了荷兰。
1689年,詹姆斯被废黜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并出版了他的这部书。
也许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竟然在一百年后,真的由包括他的许多“同乡”在内的一些人,变成了指导实践的法律文本,这就是那个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详细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权力等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在阅读这部作品后,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就拥有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
他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自愿放弃部分自由,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这一观点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政治思想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部作品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政治制度和法治原则仍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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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1201班姓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联系电话: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目录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一)分权理论内涵 (2)(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三、个人感想 (3)(一)读书体会 (3)(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
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
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
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
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
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
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
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
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
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
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
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
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中国政府一直强调自己是代表人民的政府,中国共产党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得民心者得天下,解放战争时期,千百万的农民用牛车、手推车和扁担作为运输工具,负责解放军的后勤补给。
后来人们说,解放战争的胜利,是千百万农民用牛车拉出来、用手推车推出来、用扁担挑出来的……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但是,之前新闻却爆出有个贵州记者就停车场问题采访市政官员文永东时,却领教到文主任这样的教诲“你是记者,你是是党的咽喉,你是为党服务还是为人民服务的”。
党和人民是统一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
为人民服务与为党服务,这并没有矛盾。
无论是作为政府的整体还是作为政府的每一个公务员,都应该把自己权力的来源牢记于心,做到权力取之于民,最终用之于民。
在一些政府办事部门,也常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这些都是作为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的失职之处。
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不仅表现在贪污腐败为自己谋私利上,如果没有诚信诚意的完成应履行的职责,也是忽视了人民委托权力的一种表现。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一)分权理论内涵利维坦说过,“国家是一头张舞爪的野兽”。
政府的权力来源个人权利的转让,因此政府的形成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政府行使权力是不能背离这一初衷,政府的权限使用范围,不能超越社会成员让渡的范围。
这就是洛克所描绘的政治社会,也就是有限的政府。
但是权力的支配性和扩张性,是每一个拥有权力的面对权力必须抵制的诱惑,“如果以公众集体的力量给于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还是同一组织,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毫不拘束的意志而发布放肆和苟亥的命令,而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为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比处在自然状态下还要坏得多”。
有限的政府,不仅指政府享有行使人民授予他的权利,还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而约束政府行为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治了。
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洛克又提出了另一个著名的理论——分权理论。
洛克把国家的的权力分为三种,第一种权力,立法权(指的是享有权力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第二种权力,行使权(指的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指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利);第三种权力,对外权(指的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和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立法权处于最高地位,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立法权和执行权同时掌握在一个阶级手中时,即使制定在完善的法律条约,也难以抵制人性中的弱点——自私。
将立法权(制定法律)和执行者(行使法律)相分开,防止政府逾越界限,侵犯人民的权力。
因此洛克的分权理论,不仅是简单意义的把权力分散开,而且更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虽然在我国的国情看来,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似乎并不太可能,但如果行政权不受任何限制,那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
腐败问题一直无法根除,这正是公权私用但得不到有效监督的体现。
好在中国政府正积极做出改变,法治治国的思想,正被中国社会接受运用中,在1997年的十五大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设想,中国政府的机构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以保证政府的积极力量最终成为社会的大众认可的推动力量。
法治的精髓首先在于执政者要先受于法,也就是政府的行为应该受到应受到的法律监督,不允许政府行为逾越法律规定的范畴。
我觉得想要实现法高于权,依法治国的设想,第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使公民的政治生活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第二加大制约监督机制,杜绝立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现象,加大惩罚力度;第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全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第四,要进一步重视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的互动影响和相互作用,扩大依法治国的国际视野,充分发挥我国法治在维护世界和平、和谐与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利益中的作用。
洛克的思想在人类的思想史上是一颗璀璨的明珠,相信它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对当今执政者的建设国家构想的影响会不断延伸下去,影响更多的人和社会。
三、个人感想(一)读书体会读完此书,我觉得洛克是在写这本书时想着读者,这让读者有一种被参与到其中的感觉。
尤其不像诗歌,诗歌是意境性和艺术性很强的一类文学。
每每打开一首诗歌,我都有望而却步的感觉。
诗歌,在我看来是文学的山峰。
固然融入了作者的心历与人生感受。
但每每在我欣赏来却是十分的艰难。
总是要把自己融入一中超脱现实的意境,去设身处地的理解作者的意境,才能有所感悟。
而且,诗歌一定是要读出来的,不读出来,诗歌的感觉会大打折扣。
这本书适合每个人去静静的品味。
在一个孩子有能力理解法律之前,法律不允许他有自己的意志,而要接受他的父亲或他的监护人的指导,他们替他掌握知性。
我不知道洛克书中的这一观点对英国人的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产生多大的影响。
但在中国,在儒家及老庄的道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人的抚养孩子的观念是,孩子是家中的宝,家长会尽一切的力量去保护孩子。
无论是孩子还是家长,都没有孩子独立权利的明确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中国的孩子总是被认为独立及自立能力越来越弱,并且总是被拿来与别国的孩子比较。
我想与这样的思想观念有很大的关系。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是我国的重要社会建设目标,要达成这一目标,立法机构要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要依法审判,公民要爱法守法。
但是近年来,暴力执法事件、群体性事件、违法强制拆迁引发的流血事件此起彼伏。
这些事件中暴露出我国法治进程中有相当多的问题值得注意:立法的时效性太差,法律的预防性功能缺失;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暴力执法;公民的法制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匮乏,缺乏维权意识。
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也不是某个部门能够完成。
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表达的那样,只有把宪政民主思想贯穿于整个社会系统,才能完成法治社会的构建。
为此,我国需要从多方面入手,把民主法治意识渗透在社会的每一个毛孔。
首先,立法是根本,推动中国的立法进程应该放在首位。
只有法律完善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在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提高执法的技巧,文明执法。
再次,要完善司法审判程序,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但是更重要的应该是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最后,从教育入手,把民主法治教育放在教育的核心位置,尤其重视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教育。
我们要充分利用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及教育对人的意识的培养功能。
洛克在三百多年前写下的《政府论》在今天对于政府职能的完善、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等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性意义,尤其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借鉴前人的经验,充分发挥后发优势,谨慎走好每一步,才是可取之道。
参考文献:1.杜金岭.《政府论导读》.天津人民教育出版社.2.丰俊功(译).《政府论》.光明日报出版社.3.赖婵丹.洛克的《政府论》对转型期中国的启示.世纪桥.2012.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