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公安局立案标准

公安局立案标准
首先,公安局立案标准适用范围涉及到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确定或者初步确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而对于治安案件,一般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等。
在适用范围上,公安局立案标准要求对各类案件进行严格的依法受理,不得擅自放任或者随意立案。
其次,公安局立案的条件和程序是指在受理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
进行审查和立案。
在审查案件时,公安机关要求充分收集、调查和审查案件的证据,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在立案程序上,公安机关要求依法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和登记,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最后,公安局立案标准的意义和作用是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非常重
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依法严格执行立案标准,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公安机关严格执行立案标准,也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成本,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总之,公安局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的
稳定和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立案标准,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提高办案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然指南(2014 年 4 月 18 日京高法发﹝ 2014﹞183 号)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推动执行信息公然,保障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公然、文明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推动司法公然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建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联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本质,拟订本指南。
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一条【包办人确立】执行案件立案后,依照随机原则确立包办人。
但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别状况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能够更改或指定案件包办人。
第二条【执行前的审察办理】案件受理后,应该实时对有无采纳财富保全举措及其详细状况进行审察查实,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实时依法办理。
执行包办人应该对执行案件能否切合法律、司法解说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察,并依据执行依照确立执行内容。
第三条【执行通知】案件包办人应该在收到执行案件后规按限时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能够立刻采纳强迫执行举措。
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执行依照确立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见告其不执行义务的法律结果。
第二章财富检查第四条【传唤被执行人】案件包办人依据案件执行的本质需要实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场所接受咨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富状况和执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富】案件包办人应该向被执行人送到报告财富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富状况。
报告财富令中应该写明报告财富的范围、时期、拒绝报告或许虚假报告的法律结果等内容。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富状况,案件包办人能够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许依职权检核查实。
第六条【申请人对财富申报信息的查问】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富状况,申请执行人恳求查问的,应该允许。
申请执行人对查问的被执行人财富状况应该保密。
第七条【依申请进行财富检查】案件包办人应该见告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供给被执行人的财富线索或被执行人的着落状况。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案标准我国检察机关除了有司法监督权后,还有执法的权利,⼀些刑事犯罪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案侦查,检察机关⽴案侦查的案件,有⼀定的⽴案标准,那么检察机关管辖案件⽴案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检察机关直接管辖案件的⽴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检察机关对直接管辖的案件⽴案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百⼋⼗三条⼈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案。
在决定⽴案之⽇起三⽇以内,将⽴案备案登记表、提请⽴案报告和⽴案决定书⼀并报送上⼀级⼈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起三⼗⽇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民检察院⽴案的审查意见。
认为下级⼈民检察院的⽴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通知下级⼈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民检察院执⾏。
下级⼈民检察院应当执⾏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级⼈民检察院的书⾯通知或者决定之⽇起⼗⽇以内将执⾏情况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下级⼈民检察院对上⼀级⼈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的同时向上⼀级⼈民检察院报告。
⼆、检察机关⽴案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问题的规定》和《⼈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刑事⽴案监督⼯作,⼀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刑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案主体说明不⽴案的理由——认为刑事⽴案主体说明的不⽴案的理由不成⽴时通知刑事⽴案主体⽴案侦查——对有刑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积极的,即⼈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内书⾯说明不⽴案理由。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

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立案标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指被法院判决应当支付款项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经过法定期限仍不支付或者不履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一种违反法庭判决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工资不足额的;(二)拒不支付赡养费或者抚养费的;(三)拒不支付生活费的;(四)拒不支付扶养费的;(五)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七)拒不支付债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赡养费、生活费、扶养费、赔偿金、债务等情形。
在这些情形下,如果被判决人经过法定期限仍不支付或者不履行,就构成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
在具体立案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判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包括拒不支付的款项数额、拒不履行的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的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确保依法严肃处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案件。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侦查、起诉和审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格依法办案,严肃追究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总之,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这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肃处理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依法惩治拒不履行判决执行罪,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2008.8)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如下:【目录】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第二部分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第三部分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第四部分禁毒部门管辖案件第五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正文】第一部分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一、放火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湖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湖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1、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2、抢劫罪:湖南省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3、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4、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5、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
湖南作为刑事案件发生率较高的一个省份,一直以来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立案进行侦查的,只有满足了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才会受理进而进行侦查,那么具体来讲湖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呢?请看下面介绍。
1、盗窃罪湖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2、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湖南省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故抢劫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也为五万元。
3、诈骗罪湖南省办理诈骗公私财物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如下: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4、抢夺罪湖南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三十万元。
5、敲诈勒索罪湖南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确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重编说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编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执行领域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整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适用方便,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领域法律规范空白点多、分散凌乱、适用困难等方面的问题,一经出版即成为全国法院执行人员人手一册的“办案宝典”,以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的规范指南,受到广泛好评。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规范》出版以来,执行实践及相应的法律规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执行工作进入攻坚之后的巩固和提高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涉执行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执行领域法律规范更加完备;民法典的出台、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部分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化,为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其中,涉执行类司法解释修正18件、废止8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于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执行规范化建设的崭新阶段,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系统梳理,实现执行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满足办案需要、回应实践需求、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助力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历时两年,在广泛征求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采取全局参与和专班起草的工作模式,反复研究、修改,完成了《规范》的重新编撰工作。
重新编撰的《规范》共修正原有条目324条,新增条目452条,删除条目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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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指南
一、执行申请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盒证件: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机构代码复印件。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原件和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