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常见税收风险点

(一)设立税务登记(实地勘验)1.1.1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提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 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 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 形成漏征漏管, 致使国家税款流失, 形成执法风险。
1.1.2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未进行违法违章处理的风险【提示】发现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人员未按违法、违章流程进行处理, 形成执法风险。
1.1.3税务登记附报资料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形成的风险(新增)【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证件、资料调查不到位, 审核不严格, 造成纳税人利用虚假资料骗取税务登记证, 形成执法风险。
1.1.4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多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 代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形成执法风险。
1.1.5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 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 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改正, 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 形成执法风险。
1.1.6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未责令其限期改正, 形成执法风险。
1.1.7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报告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行为, 未责令限期改正, 形成执法风险。
(二)变更税务登记1.2.1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 审核不严格, 形成执法风险。
1.2.2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提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 未作清算处理, 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 影响纳税人的权益, 引发行政诉讼, 会形成执法风险。
15条税务风险红线

十、两套账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为了某些非法目的和意图,设置了两套账。表面上看,两套账 的设置似乎给企业或老板带来了短期的利益,但随着我国依法治税的力度不断深入, 金税三期、大数据分析、强化社会信用建设等一系列举措的不断推出,谋取短期利 益的做法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和风险。
因偷税被判刑的老板、财务负责人,基本上都是“两套账”被攻破。只要被人举报, 很快就证据确凿,风险极大。
品”等字眼,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
十四、收入确认按开票时间确定
很多企业是收款的时候开票、确认收入,但也有企业存在客户要发票、打款时间和 正常销售时间不一致的情况。如8月1号把货卖了(货已发送完毕),11月1号客户才 给付款。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开票并纳税呢?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按税法 规定,我们纳税义务时间是8月1号,但是大多数企业都是把11月1号客户付款并给客 户开票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时间。这也将导致税务风险。
十一、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
这种情况与存货账面数远大于存货实际数有关联,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增大进行 额,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很有可能是企业买发票时,票买进来了,货款却不用付, 只好挂在“应付账款”上。买票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最后导致在财务上留下的 “后遗症”无法消除。
上述情况容易被税务稽查。
资金回流的主要风险是会被税务机关怀疑为公司设置有两套账。然后税务机关会对 公司进行详细税务稽查。
三、商业回扣
商业回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常见。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第二项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 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 如实入帐。”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历史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中的“拦路虎”;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挂牌成为“公众”公司后,由于涉税事项处理的不规范,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其被社会媒体“放大”后,对企业带来的负面作用明显。
华税本期为您解读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面临的20个涉税事项,并给出建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对公司挂牌后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均提出了要求。
梳理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最容易遇到的20个税务问题,并给出应对的策略:1、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税务有哪些常见风险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税务有哪些常见风险
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
常见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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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税务风险都有哪些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企业费用扣除凭证常见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02
常见费用扣除项目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扣除项目的范围 5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有限额标准的扣除项目:三项经费、利息、业务 招待费、广宣费、公益捐赠等
一、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 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扣除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入库单、领 料单、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等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该企业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虚增的费用占比太重,导致利润 率偏低,表现异常;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稽查时,虽然企业的费用发票 没有问题,但是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业务的真实性。
纳税人要关注自身的税负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有没有异常变化。
如果有异常变化,就应当分析原因,及时补税。
另外,凡是发生的业务在入账时,财务人员要仔细审核业务的“痕迹”资 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发票及其他“痕迹”资料如果不能印证 业务的真实性,就要找到原因,并及时解决,这样才能将税务风险提前化 解。
四、扣除凭证管理
(一)纳税人购进商品、货物、接受劳务,从销售方或提供劳 务方取得的非发票类收款收据,如果可以证明销售方(提供 劳务方)应当属于流转税应税行为,而且具备开具凭证的条 件,那么应取得相关的发票,该非发票类收款收据不能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四、扣除凭证管理
(二)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政府部门各项收费 、基金、土地出让金、税金、五险一金,纳税人在支付时, 一般都能取得对方开具的相关凭证,如财政收据、税收完税 凭证、公益性捐赠专用票据等有效票据。因此,必需以取得 的有效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务风险
医疗行业常见六点税务风险剖析

医疗行业常见六点税务风险剖析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已经认识到, 在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税收监管的情况下, 自身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出来。
本文列举并分析了医药企业常见的六个税务风险点, 希望能够帮助医药企业提高税务合规水平。
一、违反税收法规肆意扩大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医药生产企业每年都会投入不少资金用于研发活动。
一些医药企业没有深入研究现行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 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导致出现税务风险。
检查人员审核Q药企费用列支情况时发现, 该企业在研发费归集中存在以下不规范的行为:一、将2015年以前购买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 一次性从固定资产清理中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并于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加计扣除;二是将非研发人员的工资、通讯和差旅、食宿等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 一并加计扣除。
稽查人员认为,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归集的研发费内容并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 企业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做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否则会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本文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扩大了加计扣除范围, 将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
医药企业研发工艺复杂、设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促使其在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上更多参照科技、医药部门要求。
税收法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在内容及范围上是有所区别的, 税法规定的范围要小于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 扣除内容则更严苛。
医药企业对超过范围的研发费用应加大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二、用餐费列支会议费, 缺少实质凭据A省税务机关对某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例行检查, 发现该企业“销售费用”下的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3%。
稽查人员发现, 药企员工在“会议费”中报销的餐饮费, 占该二级科目金额85%以上, 而与会议相关的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合计不到18%。
“税务风险点”大汇总

“税务风险点”大汇总欧阳学文一、报表层面的风险点1.税负率明确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水平。
2.成本结构明显区别于同行业同类产品,比如可抵扣进项的成本明显偏高,可能被视为多转了成本。
成本、费用科目贷方发生额或红字借方发生额,一是结转材料或完工产品成本时多结转了。
二是存货正常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三是本应计入以前年度的管理费用却记入本年度进行调整。
四是其他差错更正。
3.成本结构与产品配方不符,比如有的企业发生一个产品耗用多个包装盒的低级错误,再比如,投入材料与产品没有关系。
4.成本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而又没有推出新配方产品。
5.毛利率年与年之间、月份与月份之间起伏明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
6.毛利率或纯利率远远高出同行,或者远远低于同行,都可能被重点检查。
7.期间费用率偏高,大部分毛利被费用“吃掉”,导致企业微利或亏损,很容易被发现隐瞒收入。
或者,期间费用明显偏低,提示可能“另外有一本账”,大量白条费用做在“另一本账”上面。
8.制造费用存在异常,比如水电费与产能不配比、外加工支出与产量不配比。
9.资产负债表结构异常,有形资产多,产值却很小,“大公司做小生意”,可能被怀疑有两本账。
10.物流费用占的比重偏高,可能被发现隐瞒了收入。
A承揽运输业务,开具了运输发票,但没有车,又转包给其它运输公司或个人运输。
是否发球虚开?B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费发票11%抵扣。
但油料由企业提供,取得油料增值税发票17%抵扣。
11.现金流呈负数,可能牵出“两本账”。
12.存货账实差异大,账多存少(虚库),或者存货时间太长,一直没有动用。
账实不符的原因:财产物资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财产收发过程中由于计量或检验不准,造成多收或少收的差错;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严造成的财产损坏、丢失、被盗;在账簿记录中发生的重记、漏记、错记;未收到货款的发出货物不在账上反映;投资、分配、抵账未在账上反映;由于有关凭证未到,形成未达账项,造成结算双方账务不符,以及发生意外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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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20个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
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2、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
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
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
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
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
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
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
支出。
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
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
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
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
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
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
20、公司产品单耗、得率等指标异常,多列支消耗计入成本。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