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发布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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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法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反垄断审查标准反垄断的双重标准

反垄断审查标准反垄断的双重标准

反垄断审查标准反垄断的双重标准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最高法首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而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企业,一旦被诉应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有意思的是,并非所有人都那么痛恨垄断,对于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人肯定,也有人持反对态度。

反对者认为所谓的“垄断协议”很难界定,多数时候它其实是市场自发的行为,而不是勾结行为,他们引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的话说:“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

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

”垄断有市场自然形成的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在中国,还有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的结合。

在反垄断的立场上,常会衍生出双重标准:有人坚决反对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但不反市场垄断;有人却只反市场垄断,不反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

这样的双重标准,吊诡得很。

自由市场信仰者认为市场形成的垄断会因技术创新和其他竞争者进入而消解,不用反。

但问题在于没有法制约束的市场经济往往充满丛林法则,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强行限制其他竞争者和伤害消费者合理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这本身并不利于竞争和创新。

如果说反市场垄断的行为有可能会伤害竞争,只是在于反垄断法案对于垄断行为认定上如何更加仔细甄别而已,而不是放纵。

而在一部分计划经济支持者的眼中,私人资本只会无限追逐利润,形成资本霸权的垄断,侵害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他们只反市场垄断,不反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

中国《反垄断法》从讨论到出台到实施,正在验证这样一种思维,《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实际已给予行政垄断和国企垄断很大的豁免权:“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AA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这件司法解释是AA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垄断司法解释》共16条,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垄断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

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商务部12日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

商务部12日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

商务部12日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0年08月12日来源:商务部网站8月12日,商务部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商务部新闻办主持。

实录如下: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大家来参加我们商务部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商务部反垄断工作情况。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特别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案例也是媒体关心的重点,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也是我们部非常优秀的法律专家,来向大家介绍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今天的发布会还是按照惯例,首先有请尚局长简要介绍一下商务部关于反垄断工作的情况,随后回答大家的提问。

尚明:谢谢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利用这次机会和大家介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

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为什么召开这样一个发布会来介绍反垄断的情况,我想先介绍一下相关背景的情况。

今天正好是反垄断法颁布两周年不久,各位知道反垄断法颁布是在2007年,2008年生效,现在是两周年时间。

反垄断法生效以后,有很多的媒体和记者一直想采访关于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

分为下面几个部分:一、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历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完善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法一共是8章57条,这里规定了反垄断基本原则、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包括各位在市场上看到的企业串谋,也包括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为了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能,充实反垄断执法力量,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现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高效反垄断执法机制(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3.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三)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总局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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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发布会全文
————————————————————————————————作者:————————————————————————————————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2年5月8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这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垄断司法解释》共16条,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垄断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
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它对于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以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

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

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

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

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四是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五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案件涉及的地域逐步扩大。

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的相关法院受理过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现在受理过该
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

人民法院通过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积累了初步的司法经验。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

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尽快明确受理和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则,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成为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正式启动了《垄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历时三年,中间反复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见。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受到国内外的较多关注,汇集的修改意见达250余条。

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二、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垄断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法律规定。

该司法解释以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垄断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定。

二是总结成熟司法经验。

在起草过程中,除了深入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之后适用反垄断法审理的案件之外,对于反垄断法实施之前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纠纷,也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一些较为成熟、认可度较高的司法经验。


于那些争议较大、尚处于探索当中的问题,未纳入《垄断司法解释》。

三是从国情和实际出发。

既要通过明确规则、便利当事人诉讼来充分发挥反垄断民事司法的功能与优势,提高人们的竞争意识和培育良好的竞争精神,又要避免抑制市场活力,同时还要协调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保证反垄断法最佳实施效果的实现。

四是体现全球视野和国际眼光。

在起草过程中,比较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民事司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国情进行了适当创新。

三、《垄断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类型与原告资格。

《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的起诉方式。

《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关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垄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这就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

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

《垄断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从反垄断民事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就难以有效发挥。

为此,《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同时,《垄断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

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

此外,《垄断司法解释》还对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诉讼时效问题等做了规定。

《垄断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对垄断民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垄断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则,为保障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为促进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谢谢大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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