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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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长效机制,结合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运行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运行1.严格执行“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政策。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规定,及时完成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支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核定工作,纳入年度综合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下拨各项补助经费。

二、进一步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3.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由县级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数量、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专项补助、奖励基金总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总额、医保实际支付总额和对院长(主任)的奖励挂钩。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23•【字号】皖政[1986]65号•【施行日期】1986.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8月23日皖政〔1986〕6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

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村卫生室的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

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村委卫生室规章制度

村委卫生室规章制度

村委卫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委卫生室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保障村民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委卫生室是村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提供基本卫生服务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村委卫生室的任务是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健康咨询和服务,保障村民基本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委卫生室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卫生服务质量。

第五条村委卫生室的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反卫生法规,不得违反卫生服务行为规范。

第六条村委卫生室应当与村民自治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等单位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村委卫生室规章制度第七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义务、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公布。

第八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合理设置工作岗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保障卫生服务能够正常开展。

第九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卫生宣传活动,提高村民自我保健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条村委卫生室应当积极开展健康体检工作,定期为村民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服务,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保障村民健康安全。

第十二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加强对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卫生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卫生服务纠纷,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章管理监督第十四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建立卫生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对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村委卫生室应当建立卫生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卫生服务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村委卫生室应当接受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开展卫生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村委卫生室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

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二、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

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此外,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三、村卫生室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

村卫生室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

四、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

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五、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治、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同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性服务工作。

七、积极协助卫生院,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八、积极参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治活动。

九、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生部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村卫生室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有责任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安徽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2017年安徽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

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村卫生室的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

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一)开展医疗业务的收入;(二)从事防疫、保健的劳务收入;(三)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实行合作医疗的地方,可以从集体公益金中给予补助或由群众自愿集资给予补助。

第九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一)医疗、护理、保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筹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登记和原始记录。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2024年村卫生室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的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村卫生室是指设在农村村庄内,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村卫生室的职责和要求第五条村卫生室的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人;(二)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四)进行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和维护;(五)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第六条村卫生室的要求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获取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基本卫生信息的能力;(二)具备诊断和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病人的能力;(三)具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的能力;(四)具备开展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工作的能力;(五)具备合理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能力;(六)具备配备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三章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村卫生室的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室部门和卫生室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卫生室部门是指负责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的部门,由村卫生室的主任负责。

第九条卫生室管理委员会是村卫生室的决策机构,由村卫生室的主任和村委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村卫生室的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是指在卫生室工作的具备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是指卫生室的行政、财务、药品和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卫生室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能够协助村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皖政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村医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村医职责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一)全面完成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

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巩固村卫生室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基础地位。

(二)加强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在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结合2011年中西部地区村卫生室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积极整合村卫生室各类信息化资源,加快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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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
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
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
(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
(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
(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
(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
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第八条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或有资质的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乡镇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第九条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设置村卫生室。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达到为宜。

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

建制乡镇(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设卫生室,人口少的临近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

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

第十条村卫生室应按《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建设。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在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村卫生室要积极参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十二条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1至2次乡村医生业务例会,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村卫生室应当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医学检验、放射及功能检查、家庭接生。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程,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进药有凭证、转诊有记录,制度职责、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上墙。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药物目录》(待下发)购进和使用药物,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

村卫生室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

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

村卫生室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第十七条不具备抢救条件(无供氧设备、急救药品和观察床)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青霉素注射,并实行输液许可证制度。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应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菌素。

第五章人员、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至少每2年对乡村医生开展1次培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培训内容应包含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1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村卫生室应有专兼职防保人员负责本村的疫情监测、报告及应急处理等防保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等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的报酬从医疗服务收入中支付。

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在县级财政安排的公共卫生经费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报请人民政府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诊疗活动超出许可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
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

二、人员配备: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并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基础设施:业务用房面积在80-120平方米。

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供水、厕所、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齐全。

四、基本设备:
(一)诊断室:有诊断床、候诊椅、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出诊箱、身高体重计、有盖污物桶等器械等。

(二)治疗室(处置室):有治疗台、急救药品柜、消毒盛器、有盖方盘、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氧气袋、治疗盘、紫外线消毒灯(或车)、地站灯、有盖污物桶等。

(三)观察室:观察床2-4张,配有床头柜、输液架等。

(四)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

(五)其它:配有电话,根据需要配备高压消毒容器、健康教育设备(电视机、DVD机),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冰箱、空调等。

五、药品:严格执行《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待下发)。

六、管理规范:
(一)卫生室医务人员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执业资格。

(二)规章制度健全,人员职责明确,登记记录完整。

在醒目位置张贴村卫生室职责任务、工作制度、服务公约和便民措施,公开预防保健、急救处理、传染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妇幼保健、合作医疗、健康教育、传染病登记报告、处方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消毒、医疗废物处置等各类制度。

公开电话号码,与辖区居民能够随时保持联系。

(三)有诊疗技术规范与医疗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四)建立较为齐全的基础资料。

规范登记诊疗、转诊、健康咨询、上门服务、老年保健、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残疾康复、合作医疗、药品进销及传染病管理等资料。

(五)设施设备专人保管、专物专用。

(六)规范药品管理。

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设专册登记;药柜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对药品进行储存、养护。

(七)财务管理做到基本台账齐全,记录真实,收费合理。

(八)规范卫生服务行为。

以保护居民健康为目标,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规范操作,尽心履行职责,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村民提供优质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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