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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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流程

省内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流程

省内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流程
办理流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县区环保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县区环保分局初审通过后,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盖章.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通过县区环保分局初审的材料交市环保局.
4、市环保局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5、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回函同意接收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所在市环保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转移,并按期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报送移出市环保局存档.
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书面申请包括危险废物类别、化学品名称、数量、接受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转移时间等一份;
2、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一式三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并签署相应意见;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
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7、年度内首次转移的须提供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一份;
8、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复印件;
9、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流程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流程

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申请者声明我代表申请单位郑重承诺:本实施方案所填资料是完整的和真实的。

转移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代码、数量与实际相符。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处置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

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运输并按照制定的运输路线运输,保证转移的废物均到达接收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处理,对转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的控制措施,实行跨省(市)转移网上报告,承担转移全过程监控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2017年6月14日第一部分:拟转移废物基本情况表2 与申请转移废物相关的生产工艺文字描述及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描述:企业生产废水经过隔油池沉淀后,进行中和反应,在此过程中会产生絮凝沉淀,形成污泥,污泥池中沉淀的污泥经污泥泵输送至板框压滤机压干脱水,产生污泥然处置单位处置。

工艺流程图:污水隔油池调节中和池污泥池混凝,沉淀中间水池压滤污泥锰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表3 废物组分、特性(详见附件)废物名称主要组分相应比例(%)危害特性形态电镀污泥(含锌,镍)锌 3.41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颗粒态□液态□镍 1.2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固态□半固态□粉末态□第二部分:废物包装、运输情况表3 转移的污染防治、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2、废物卸料设施应有隔离设施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储存场》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3、废物装卸必须废物装卸工具处理设施,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如果采用人工搬运,应避免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4、在装卸过程中采取小心轻放方式,杜绝野蛮装卸,若发生包装物泄漏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收集散落废物重新包装。

5、废物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危险废物运输经营的相关要求,并执有相关运输营业执照。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防止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受到威胁。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核程序,并提供注意事项,以确保该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1. 申请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之前,申请人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a) 确定废物的分类和性质,包括废物产生单位、废物描述、危险特性等信息。

b) 分析废物的转移路径,确定最佳的转移方案。

c) 确定接收单位,并与其协商达成一致。

2. 编制跨省转移申请书跨省转移申请书是进行跨省转移的前提和依据。

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b) 废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分类、性质、来源等。

c) 转移方案的详细描述,包括转移路线、包装方式、运输工具等。

d) 接收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e) 其他附加材料,如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3. 提交跨省转移申请书申请人在编制完跨省转移申请书后,需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接受审查和评估。

同时,申请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跨省转移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查内容包括:a) 废物的分类和性质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b) 转移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c) 接收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d)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5. 审批和许可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跨省转移申请。

如果申请通过,将发放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

二、注意事项1. 合规性申请人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确保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进行整理和提交。

2. 安全性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需要确保在整个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申请人在制定转移方案时,应考虑到废物的危险特性,选择合适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并确保接收单位具备妥善处理和处置废物的能力。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及注意事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一个省份转移到另一个省份的行为。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潜在的危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对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进行审核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核程序以及在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环境保护部门。

申请文件中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方式、运输企业信息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和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

2. 审核材料审查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主要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核查所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可能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部门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用于判断该危险废物转移是否对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4. 其他部门审核除了环境保护部门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还需要得到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核。

这些部门可能包括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他们会审核运输企业的资质和运输方案的合理性。

5. 审核结果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核通知。

审核结果可能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或需要补充材料。

6. 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果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审批通过,申请人需要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该联单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必要文件,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数量、运输企业信息等,并在转移完成后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在进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前,申请人必须确保自身具备合法合规的条件。

包括持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处置许可证,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 选择合适的运输企业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企业。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危废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危废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
审核条件
1、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转移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委托运输的,应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在产生单位环保局进行资质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进行危废经营活动。

(备案资料附后)
申请材料:
省内跨市转移
1、《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原件,4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原件,4件);
3、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盖接受单位公章,1份);
4、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运输合同或协议(原件,各1份)
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方案(由危废处置公司出具)(原件,1份)
6、产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产生单位公章,1份)
跨省转移
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原件,6份);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件,6份);
3、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原件,3份);
4、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原件,3份);
5、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3份);
6、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3份),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
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3份)。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危险废物转移事项办理流程
一.备案流程(一个自然年度备案一次):
产废单位准备资料前往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所需材料:
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收取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合同内容如有手写部分,也请加盖公章)
2.危险废物办理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并注明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及部门职务)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4.产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照复印件(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5.产废单位自身危废应急预案(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污染源(危废类别)
2、主要防范措施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事故报告
5、应急响应
6、应急保障(物资、资金、人员等)
6.成都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年度申报(备案)表(一式三份,加盖产废单位公章)
二.领取联单流程:
提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领转移联单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计划转移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一周
拟转移数量为当次预转移的预估量
转移类别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填写,如废机油即填写HW08 可询问处置单位
简要描述运输路线,可询问处置单位
法人代表签字必须法人手签(加盖法人私章亦可)
或者由法人授权给相关负责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由被授权人进行签字
加盖产废单位公章,提交表格时间在计划转移时间之前。

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省内转移危险废物办理程序一、办理流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填报《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并准备转移证明文件,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审查。

经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资料及现场核查后,携带《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市环保局领取转移联单。

二、材料要求年度内第一次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须提报以下材料:《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原件,4份);危险废物转移证明文件(清单附后)。

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路线、接收单位未发生改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转移联单时,仅需提报《省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表》(原件,4份)、危险废物堆存现场照片及有效期内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转移联单归还时限转移联单第二联应在危险废物交付给运输单位后二日内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第二联副联自收到接收单位返回联单后二日内报市环保局,复印件同时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

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办理程序一、办理流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填报《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计划报批表》并准备转移证明文件,依次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转移申请并按省环保厅要求领取转移联单。

二、材料要求年度内第一次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须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报以下材料:《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计划报批表》(原件,5份);危险废物转移证明文件(清单附后)。

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运输路线、接收单位未发生改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跨省转移危险废物,仅需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提报《跨省转移(移出)危险废物计划报批表》(原件,5份)及有效期内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转移联单归还时限转移联单第二联应在危险废物交付给运输单位后二日内报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第二联副联自收到接收单位返回联单后二日内报省环保厅,复印件同时报市环保局和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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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流程
办理流程: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县区环保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县区环保(分)局初审通过后,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盖章。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通过县区环保(分)局初审的材料交市环保局。

4、市环保局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

5、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回函同意接收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所在市环保局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6、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转移,并按期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报送移出市环保局存档。

申请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书面申请(包括危险废物类别、化学品名称、数量、接受单位、运输单位以及转移时间等)一份;
2、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一式三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审查并签署相应意见);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4、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与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6、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符合经营范围;
7、年度内首次转移的须提供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一份);
8、危险废物运输应急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复印件);
9、首次申请单位须提供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和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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