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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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房子?

谁动了我的房子?

在张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 同上 , 约 点” 开发商则给出了五花八门的解释。 ,
定建筑面积是 8 平方米 , 5 但套内面积、 公摊

面积都没有说明。据记者实地 目 , 测 这个走 无 法测算 。 ”后来则是 “ 我们不知 道公 摊 面 1 0 0 0平方米 , 有 5 电梯 , 却 部 加上 消防通 几步就能到对面墙 的房 间, 起来 也就 4 积 那么大… . 看 0 . 你可以找公司来测算, 这事不 道、 大厅、 配电室等公共 设施 , 公摊 面积 自 多平方米 。
事先 承诺 公摊 面积不超 过 3 %, 0 事后 围, 公然示众? 记者就此走访了相关部门。
高密市 建设局 副局 长徐 怀章 向记 者介 绍说 , 建设局主要负责该项 目的监管,贵宾 “ 首府” 目从规划 到建设、 项 施工 、 验收, 相关 手续是齐备 的。在开发商通知业 主收房后,
里转了_ 一圈, 不停地摇头。
问及公 摊 面积为何 如此 高时, 怀章 徐
进 一步 解释了调查 原 因, 主要 因为项 目 说
次与开发商协商 ,每次谈 , “ 公摊面积都 是焦 说 :我个人 也感 觉公摊 面积有点 大 ” “ 。他 开始 的答 复竟 是 “ 图纸还没 画出来 , 按 酒 店式 公 寓来 设 计, 每 层楼 面 积 不 到 “
是我们说了算 , 而是 由最 终测绘 结果决 定。 然 就 大 ” ” 而对于 “ 酒店式公寓”到底属于 “ 商用” 调查 发现, 开发商在规划时标明项 目用途 为
贯 山东、 在北京工作的张先 生向记者讲起他 由当地多个部 门联合验收的文件, 其中公摊 张先生房间对面, 主已经入住, 业 推开虚掩
“ 奇”的买 房 经 历 。 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

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

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价款为10万的图书买卖合同

价款为10万的图书买卖合同

价款为10万的图书买卖合同篇一: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合同法选择题一、选择题20102、甲十七岁,以个人储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上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民法 案例

民法 案例

1994年,四川省泸州市公民黄永斌与比他小22岁的女人张学英认识并于次年同居,1996年二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2月,黄患肝癌,其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价值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

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

黄的妻子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去执行,张学英没能得到财产,故将蒋伦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伦芳执行遗嘱,以便得到黄遗赠给自己的财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今年高考录取中,我和同班同学一起报考了某重点本科院校,报的是同一专业,又都是第一志愿,我的成绩比同学的高,但是我的同学被录取了,我却被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录取。

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某重点本科院校,要求其向我赔偿损失?张家准备为孙子张明过生日,但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的,医院接生记录上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薄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明的出生时间应该是哪一天?1994年2月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小孩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摸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都未中,便叫夏某去摸,但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递给夏某2元钱,夏某说回家还他,林某说不用。

结果,夏某摸得价值1万元的一等奖。

此时,林某声称夏某是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此奖是他出钱请夏某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他愿意给夏某1000元劳务费。

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诉至法院。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岁,片酬颇丰。

其父董军的弟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千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

问题: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

广州中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

广州中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

⼴州中院关于商品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针对近年来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州市中级⼈民法院制定了《类型案件统⼀处理⽅法》,通过问答的形式对“交楼”标准、⾯积差异、验收标准等争议较⼤的问题进⾏了具体解释,⼀⼿楼纠纷实⾏统⼀审判尺度。

⼴州市中院房产庭⼀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坦⾔,由于⽬前的法制建设现状、房地产合同⽂本表述不完善、理解差异等原因,导致法院在操作上产⽣不同的认识,同类案件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法。

⼴州市中院房产庭负责⼈说,《类型案件统⼀处理⽅法》的出台,可以保证各级法院司法尺度统⼀,强化审判严肃性。

《尺度》解答⼀房多卖问:商品房买卖合同订⽴后,出卖⼈⼜将房屋转卖给第三⼈的,如何处理?答:买受⼈主张出卖⼈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解读:开发商⼀房多卖,要赔偿买主已付购房款的50%⾄100%.业委会资格问:类似永久⽔电、消防验收、⼤楼外墙脱落等涉及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诉讼,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如何确定?答:1.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诉讼(⽐如起诉请求办理永久⽔电、消防验收等,且不涉及到赔偿款的案件),业委会、全体业主或业主均是适格的原告,该⽣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后续业主重复起诉的,则以已经作出⽣效判决及违反“⼀事不再理”诉讼原则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上述诉讼涉及赔偿的,业委会或全体业主是适格的原告。

个别或者部分业主起诉赔偿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3.以业委会名义起诉的,仍需有业主⼤会授权。

解读:涉及业主的共同权益,即使个别业主起诉,法院也不能把赔偿款判给个⼈。

逾期办证问:买受⼈有关办证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答:关于逾期办证违约⾦的处理,可以分两段判决:⾄判决⽣效之⽇⽌的违约⾦于判决⽣效之⽇起⼗⽇内⼀次性⽀付;⾃判决⽣效之⽇起⾄取得办证递件回执(指“协助办证的”)之⽇⽌的违约⾦于每⽉10⽇前逐⽉⽀付。

集资房买卖相关问题解答

集资房买卖相关问题解答

集资房如何买卖?问:单位的集资房,我想卖出去。

但是听说要5年才行,真的吗?集资房如何买卖啊?律师解答: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如何买卖?若出卖人拥有全部产权,当然可以将房产依法转让。

只要交易双方办妥过户手续即可。

但卖方若只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其单位就可依据法律及与员工的约定,享有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限制条件、优先购买等权利。

此时,就有必要前往该单位了解有关情况。

查明单位允许转让后,才能进行交易。

相关法律知识: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以法权形式体现所有制关系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没有购房合同的集资房能买吗?集资房是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

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

由于现阶段关于集资房建设的一些具体细则还没出台,集资房由谁开发,土地如何获得等等,法律上还存在空白的区域。

集资建房在取得房产证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交易后,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质,可以自由交易。

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在房产证形式上是一致的,只是在产证“产别”中注明为集资建房。

外单位的人如果有意购买集资建房单位有集资资格员工的集资房,必须前往该单位了解以下情况:单位是否同意员工转让集资房?是否对员工的转让行为设定了限制条件?设定了哪些条件?单位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等等。

建议仔细查阅《集资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不能进行转让的,集资房也同样如此。

买卖双方在未取得房产证之前的交易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这个时候购买对购房者来说存在风险,建议您谨慎权衡后再决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30•【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

值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请您谈谈这次会议确定的民事审判工作主要任务和出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意义。

答: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议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个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二篇)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二篇)

2024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可以说除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其实也是购房环节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产证不可或缺的资料,而在全国各地的房产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

东莞市正式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市民对网上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不够重视,从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一、网上备案使信息透明化“已经获得预售证的房子才会将信息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实现网上合同备案最大的优势是使房产信息透明化,市民可以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清晰地了解楼盘单位的各方面信息。

据介绍,在实现网上合同备案前,东莞的房地产交易中,合同主要是人工备案。

由于发展商不会签订一份合同就立刻送往房管部门备案,因而合同备案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的真正签订时间,购房者无法及时了解购买楼盘的相关情况。

另一方面,如果发展商将已经抵押或被查封的楼幢进行出售,不知情的购房者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而购买到问题楼盘。

网上备案系统上线后,在商品房建档时,包括楼盘总的套数,可销售套数,销售单位的户型、面积、状态,以及楼盘的查封、抵押情况均会及时公布。

而交易双方在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房屋销售状态会立刻反馈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可售状态修正为已售状态,从而能有效杜绝发展商一房多卖的情况,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此外,市民在后期还可以方便地跟踪了解自己所购单位的各项信息,包括该单位的确权情况等。

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网上备案单位资料清晰,也会使办证过程更便捷。

二、网上签约注意保存密码启动网上备案的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化,保障购房者利益。

然而,不少购房者对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不了解,对其操作流程不够重视,在相关操作上也存在一些误区。

“一些购房者在进行网上签约时,自己的个人密码让发展商去设置,有些市民甚至是委托律师签约。

这些都是不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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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审理买卖合同案件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作者:张先明发布时间:2012-06-06 08:27:38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发布会后,为详细了解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ﻫ出台背景和经过ﻫ记者:现行合同法第九章已经以46个条文的容量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请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还要出台这部司法解释?起草这部司法解释都经历了哪些程序?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ﻫﻫ负责人: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

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历年来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相当庞大,即便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过程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也是位居首位。

无论是交易实践还是审判实务,均表明买卖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也最重要的交易形式。

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居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之首,买卖合同案件审理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和判断标准亦常为其他有名合同所借鉴,因此,在合同法分则中占据统领地位的买卖合同章堪称合同法的“小总则”。

ﻫ然而,由于合同法第九章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适用合同法第九章的过程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对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民商事审判实践对合同法买卖合同章及相关规定的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为了及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法院于2000年3月正式立项,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并委派民二庭负责起草。

ﻫ最高法院民二庭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部门意见。

特别是多次征求合同法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以及合同法专家韩世远教授、王轶教授、刘凯湘教授、李永军教授的意见。

为了使司法解释更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历时十二年,起草十二稿。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ﻫﻫ《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ﻫﻫ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记者:合同的效力认定对于市场交易发展和交易秩序稳定影响甚巨,请问这部司法解释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有什么新的进展?ﻫ负责人:现代合同法或买卖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就是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

市场交易越频繁,市场经济越能充分发展,社会财富和国家财富越能迅速增加。

实践不断证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不适当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增加交易成本、阻碍经济发展,而且不利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甚至导致民事主体对民商法的信仰危机。

ﻫ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我国经济顺利转型,提升国家经济实力,最高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发布《合同法解释(一)》和《合同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严格规制对合同的无效认定。

例如,其特别强调,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绝对不能再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依据。

并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解释,即“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一步减少了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鉴于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之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解释》继续遵循该原则和司法立场,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地予以肯定,旨在防止大量买卖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维持交易秩序,确保市场交易顺畅,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ﻫﻫ强力维护诚信原则记者:在当前买卖合同交易实践中,违背诚信、有失公平的行为屡见不鲜,请问《解释》在维护诚信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方面有何具体体现?ﻫ负责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入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这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

有鉴于此,《解释》在制定中,始终在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前提下,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之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简单举几个例子:ﻫ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

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ﻫ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ﻫ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ﻫ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时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ﻫﻫ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时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的,《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ﻫ可以说,《解释》的公布和实施,对于保护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ﻫ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ﻫ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有大量的以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类买卖合同是否适用这部司法解释?怎么认定这些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ﻫ负责人:近二三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和交易额日益增加,成为买卖合同中越来越重要的交易类型。

ﻫ传统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均为有体物,而电子信息产品却与此不同,它既可以存储于特定的实物载体,如刻录在光盘上的音乐作品;也可以脱离于有体物,以数字化编码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中。

对于标的物是有物质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言,在交付规则上,与一般的买卖合同无异,应适用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

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言,虽然买卖双方并未实际交付有体物,但仍是以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电子信息产品、买受人给付价款的方式履行合同。

因此,在我国未就电子信息产品的买卖交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前,应当适用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

ﻫ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

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ﻫﻫ如何认定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呢?《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首先,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换言之,《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ﻫ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买卖双方交付的并非电子信息产品本身,而是仅交付电子信息产品的权利凭证,比如访问或使用特定信息产品的密码。

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取得权利凭证后,即可自由决定取得、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的时间,因此,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为标准来确定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人已完成交付义务。

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买卖双方以电子数据在线传输方式实现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

信息产品的传输过程包括出卖人发出信息产品和买受人接收信息产品两个不同阶段。

由于技术、网络、计算机系统的原因,出卖人发出电子信息产品并不必然引起买受人收到信息产品的后果。

因此,如果以出卖人发出电子信息产品为交付标准,有可能产生买受人虽未能实际接收到该电子信息产品,仍须承担给付价款的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难免有失公允。

考虑到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卖人在电子信息产品的制作及传输方式选择方面有更明显的优势地位,《解释》规定,以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ﻫ标的物毁损灭失责任ﻫ记者: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如果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疑难问题,请问这部司法解释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有什么新的规定?ﻫﻫ负责人:风险负担制度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一直被视为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制度。

ﻫ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关涉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之利益,对买卖双方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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