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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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在经济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

一、合同成立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合意、标的物、定价、证明。

1. 合意:合意是指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成立应当基于各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和对方对此表示的接受。

2.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具有交易性质的物品,包括商品、房产等。

3. 定价: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价款或者价格确定的方法。

4. 证明:买卖合同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证明买卖双方意图的证据。

二、履行义务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是买卖双方在合同签署后应当履行的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交付、支付、质量、保险、违约责任。

1. 交付: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标的物。

2. 支付: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价格。

3. 质量: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4. 保险:根据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保险,以减轻交易风险。

5.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三、合同的效力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进行了规定。

买卖合同的效力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重大误解、重大损失、公序良俗。

1. 主体资格:买卖合同的成立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2.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3. 内容合法: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 重大误解: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范文(精选4篇)_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范文(精选4篇)_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范文(精选4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九条4篇, 供大家参考选择。

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九条4篇【篇1】买卖合同司法说明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已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说明。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次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必须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恳求其担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司法说明全文买卖合同司法说明全文。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遵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说明全文文章买卖合同司法说明全文出自二、标的物交付和全部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

买卖合同最新司法解释(2680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或者不动产等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

买卖合同是我国民事交易中最常见、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购买、销售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司法解释,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卖方的委托人及其授权人具有货物或者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权,并有权处分。

对于不存在实物的交易,如虚拟货币等,应当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凭证。

2. 双方就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等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应当详细约定货物的具体要求,如品牌、型号、产地等,以保证交易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3. 买卖合同的价款必须是明确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具有价值的财产。

双方应当就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进行明确约定。

4. 买卖合同必须是自愿达成的,不得有强迫、欺诈等违反自由意志原则的行为。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也得到明确规定:1. 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并提供相应的交付凭证。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或提供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买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3. 如果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此外,最新司法解释还对买卖合同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解释:1.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进行处理。

2. 对于合同中存在瑕疵的部分,不得因此否定整个合同,除非该瑕疵对于交易的实质性履行具有重大影响。

3.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解除、修改和补充等事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体而言,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买卖合同的要件、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全面解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依据。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一、《买卖合同解释》出台的背景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

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二、《买卖合同解释》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

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对买卖合同相关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文件。

该解释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和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对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成立和效力: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形式,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终止条件。

2. 合同内容和履行:解释了合同的内容范围,包括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要求,以及合同履行的标准和要求。

3. 合同变更和解除:解释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和范围。

4. 合同争议解决:解释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的管辖和适用法律的原则,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法官在处理买卖合同争议案件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好嘞,今天我们聊聊《民法典》合同编里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来点儿不那么枯燥的解读,保证你看了之后能笑得出来,懂得也比别人多!首先嘛,咱们得知道,买卖合同可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了。

大家平常去市场买东西,去网上购物,买车买房,签的都是这种合同。

所以,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真是太重要了,关乎咱们的钱袋子,也关乎每个人的权益。

什么是买卖合同呢?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协议,双方约定交换商品和钱。

比如你去菜市场买西红柿,和摊主说:“我给你十块钱,你给我一斤西红柿。

”这就是一个买卖合同啦。

当然了,法律上可没这么简单,必须得有法律的“味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卖家就得把东西交给买家,买家得付钱。

看似简单,但事儿多了去了,细节一大堆,稍不留神就可能有麻烦。

咱得说说这个合同的成立问题。

你是不是觉得,咱俩只要一拍即合就行?可不是这么简单。

《民法典》告诉咱们,合同成立的第一步是“意思表示一致”,意思就是说你说卖,我说买,咱俩心照不宣才行。

比如,你想买个手机,卖家也同意卖,心里没打什么小算盘,这就叫一致。

而这种一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来表现出来。

你别以为你和人家说句话就算了,得看人家接不接受,要是人家不答应,那就是白搭,合同不成立。

关于交货的事儿。

别觉得随便拿东西给你就行,买卖合同里可是规定得清清楚楚的。

比如,卖家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把商品交到你手里,不能赖皮。

如果他没按时交货,那可就要承担责任了。

举个例子,你订了一个生日蛋糕,约定好当天上午10点送到,可人家结果拖到下午才送到,那就让人心里不爽了吧?这可是违反了合同约定,卖家得为此承担责任。

当然了,说到交货,咱还得提提商品的质量问题。

有没有发现,不少时候,咱买到的东西和想象中的差距大得吓人?比如看网上照片是光鲜亮丽的,结果拿到手发现全是次品。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违约”,也就是说,卖家没按合同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商品。

多重买卖效力探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3款之质疑

多重买卖效力探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3款之质疑
华 东政法 大学法律学 院教授 。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 项 目批准号 : J 5 1 1 0 4 ) 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2 ・ Biblioteka 多重买卖效力探讨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以下简称《 理解与适用》 ) 对《 买卖合 同司法 解释》 第9 条作 了解 释 , 为避免断章取义 , 下文详细引用 : “ ( 一) 四种观点之争论 尽管在我 国债权形 式主义的物权变 动模式下 , 多重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法 , 但数个合同有效并不能确定标 的物所有权 的变动和归属。 在买卖标 的物为一般动产情形下 , 尚需交付行为才能完成标的物的物权变动 。 ……据 此, 在数个买卖合 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 先行受领动产标的物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标的物所有权 已 经转 移到 , 人 民法 院 自应 支 持 。在 审 判实 务 中 , 争论 焦点 主 要集 中在 : 如 果各 个 买受 人均 未 受领 标 的 物的交付 , 哪个买受人的请求权应当获得优先保护呢?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 在司法解释起草
合 同是按缔 约 人 意志发 生 法律 效力 的协 议 , 通说 视 为单 数法 律行 为 , 称 双 方行 为 。设 定债 权 的协 议 由要约和承诺组成 , 移转物权 的协议 由给付和受领组成。要约 、 承诺 、 给付 、 受领均具备法律行为要 件, 属 法律 行 为 。民法 的法 律效 力是 对行 为的评 价 。合 同其 实是 法律 行 为组合 。 合 同的效 力其 实是 组 成合 同的行 为的效 力 。法 律 行 为有效 指 法律许 可 行 为人实 现效 果 意思 。法律 行 为生效 指 行 为人 实现 效 果 意思 。前 引《 买 卖 合 同司 法解 释 》 第9 条“ 在 买卖 合 同均 有 效 的情 况下 ” , 应 为“ 在 买卖 合 同均 生 效 的情 况下 ” , 法 理 意义 是组 成该 合 同的各 行 为均 生 效 。

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浅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78-2017 年第 11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规定了法官处理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的适用规则,这条为多个有效的买卖合同之间标的物交付和多有权归属的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然而这种看似为司法实践操作提供便利的规则,其实质上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论是自身逻辑构造还是内在合理性方面都存在缺陷。

关键词:多重买卖;合理性;必要性一、法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适用的情形是普通动产的买卖合同。

首先,合同标的物是普通动产。

其次,数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买卖双方之间关于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是物权变动的根本前提,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由上述的文义解释我们能得到这样的结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范意指在于解决在数个有效的债权请求权中如何择一履行的问题。

二、履行顺序标准的正当性探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履行顺序标准由三款组成,就依此顺序逐一分析:(一)受领交付者优先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由此可见,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列进请求给付之列实为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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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司法解释9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读《买卖合同解释》考点解读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知识点i:合同关系之证明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知识点2:预约合同之效力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知识点3: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由效力待定改成有效。

)无论善意恶意,合同均有效。

均可以追究物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有效,善意取得依然成立。

合同一定是有效的,第三人是善意,则第三人有机会构成善意取得。

(106条)(三个要件:善意。

合理对价。

交付,三者缺一不可,如未交付,不一定可以取得物权。

但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如第三人是恶意,则合同依然有效。

但不能善意取得。

无论是否交付,物权所有人要是不追认,必须交还。

但买受人仍然可以要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部分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知识点4: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如电子书,众合录音,无实物载体。

两种方式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知识点5:超过约定数虽交付的处理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为保管的合同费用,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因是出卖人的瑕疵履行。

出卖人是受益者,买方是善意协助义务。

知识点6:交付义务已履行之证明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区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作为付款的凭证,普通发票没有例外可以作为已经交付的凭证。

因为其开税时间有任意性。

因为先开发票后交付的情形存在。

因此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其已经履行交付的凭证。

普通发票具有收据的功能,一般不存在先开票后交货的情形,前提是合同约定,和当事人之间习惯知识点7:多重买卖场合下的履行规则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

交付优先于登记)(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乂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部分标的物风险负担前提风险负担非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认定的原因导致该标的物毁损灭失。

知识点8:代办托运之认定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代表托运的界定。

(约定了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买方)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知识点9:标的物需运送场合的风险负担第十二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约定了交付地点,无论是将交付给买受人还是承运人,风险均转移)知识点10:出卖人的货损告知义务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合同法144条的补充知识点11:种类物特定化前的风险负担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负担应该以标的物的特定化为前提)第四部分违约责任(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知识点12:质H瑕疵的违约责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质虽瑕疵担保责任。

检验期合同法157、158)第二十三条标的物质虽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虽瑕疵减价的计算(考法交付时:以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与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的差价)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数额全部支付了,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知识点13: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起算点是变更后的。

不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付款不影响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的变更,对账单、还款协议变更的以这个为准,没有以原合同为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本金+损失(约定,没有约定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知识点14: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责任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重大变化;合同解除后违约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金可以并存。

合同解除,不影响清理合同、结算合同的条款)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知识点15: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第二十八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不是合同总价款)注意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知识点16:违约中的与有过失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损害赔偿到底受害人过错减轻规则;注意不是损害的扩大,而是损害的发生,过失相抵)第五部分所有权保留知识点17:所有权保留买卖的适用范围第三十四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不适用不动产)所有权保留含义约定不以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条件知识点18: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情形及限制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篇二: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发布时间:20XX-06-0515:15:17【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第三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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