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特种买卖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1)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2):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买卖合同解释》第38?39条)(★★★)1.分期付款买卖的界定。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1款,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2.出卖人的权利。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利:(1)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加速到期!);(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解释》第39条第2款)。
3.买受人的保护。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即时清结买卖的总价款,且分期付款买卖之买受人往往为经济上的弱者,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
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38条第2款设有规定,其含义是:(1)《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1/5以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且系法定最低比例。
当事人的约定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举例说明:①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无效;②若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4时出卖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该约定未损害买受人的利益,有效。
特别提示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如影随形。
但也是可以分开的!(1)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中,未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所有权于动产交付时移转(国美电器分期付款买卖的电视机,均不保留所有权)。
(2)虽非动产分期付款买卖,仍可约定保留所有权。
例如:甲把(郭美美用过的)一辆,“Maserati”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250万元,在乙协助甲把(范本冰用过的)一辆‘Lamborghini’汽车买到手之前,甲保留‘Maserati’汽车所有权。
特殊买卖合同几种类型介绍

特殊买卖合同几种类型介绍特殊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需要特殊约定的买卖合同。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买卖合同类型。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在确认商品和价格等基本事项后,通过商定合同条款以及商业习惯等方式形成的特殊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商品名称及数量:商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尺寸、包装等。
2.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格、币种、支付方式、汇率等。
3.运输方式及费用:运输方式、保险、离岸费、运费等。
4.交货方式及期限: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延迟交货责任及赔偿等。
5.商品缺陷及索赔:商品缺陷、索赔条件及期限等。
国际贸易合同一般由双方协商签订,内容需要非常详细,以确保交易安全和双方权益。
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是指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就货物的供应事宜达成的特殊买卖合同。
供货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品名称及数量:商品名称、数量、质量标准、尺寸、包装等。
2.价格及付款方式:价格、币种、支付方式、汇率等。
3.交货方式及期限:交货方式、交货期限、延迟交货责任及赔偿等。
4.商品缺陷及索赔:商品缺陷、索赔条件及期限等。
供货合同是供应商和采购商之间的重要合同,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还可加入特殊条款,例如指定货源、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
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在互联网等电子平台上进行的买卖活动的特殊买卖合同。
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商品信息:商品名称、数量、尺寸、颜色、材质等。
2.价格及结算方式:商品价格、支付方式等。
3.发货方式及时间:发货方式、发货时间、运输方式等。
4.商品退换货政策:商品退换货的政策、处理方式及期限等。
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在互联网等电子平台上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在线合同。
因此,电子商务合同需要考虑更多的网络安全问题,例如隐私保护、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确定合适的保险责任及违约责任。
物联网合同物联网合同是指在物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实现的交易的特殊买卖合同。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特种买卖今天我们聊的是买卖的问题。
我主要讲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买卖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特种买卖。
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特种买卖。
第一篇-THE FIRST-01所有权保留保留所有权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特殊性在于保留了所有权。
按照买卖合同的一般效力来讲,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只要交付了所有权就可以转移,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所有权不转移。
买受人将来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履行了其他义务,所有权才能转移,它的特殊性就在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讲到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只适用于动产买卖。
《民法典(草案)》里对所有权保留没有规定只限于动产买卖。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限于动产买卖?因为所有权交付转移是动产问题,不动产的所有权不是从交付之日起转移。
保留所有权必然是对动产买卖所有权的一种保留,所有权保留从合同来讲,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保障能够取得价款,因此,从所有权保留的方式来讲,它本身是一种担保方式。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保障能够取回货款,这属于非典型担保。
合同当中很多所有权的问题,都是跟担保联系在一起的。
融资租赁也是一样,为什么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因为这是他花钱买的东西。
实际上,在融资租赁当中承租人的权利,基本上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所有权是出租人的,这就是为了担保,为了购买标的物的租金能够收回来,融资租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以后,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仍然是原所有人的。
买受人对标的物,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从物权来讲,双方是一种什么权利状态?买受人是期待权,他期待着将来取得所有权,按照当时双方的情况来讲,谁都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交付给你,所有权是我的,但是我不能占有、使用。
你取得物的占有,这是一个债权吗?但是它确实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的,买受人可以占有、使用。
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共同享有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分割,这些都有道理的。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在普通买卖合同的基础上,根据特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进行具体规定的一种合同类型。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特殊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进行分类,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种买卖合同类型。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房地产所有权或其他有关权益,并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交付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等构成,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和房地产的具体性质进行合同的具体规定。
二、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境贸易范围内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
该类型的合同根据国际贸易的特点,一般会由进口合同、出口合同、转口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海关、货物装运、保险、支付方式等一系列国际贸易相关事项。
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供方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等技术资源转让给技术需求方,并获得相应的技术转让费用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技术转让协议、技术支持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技术保密、培训、知识产权的转让等方面。
四、金融衍生品合同金融衍生品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金融市场上的各种衍生品进行交易并约定相应权益和义务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期货合同、期权合同、掉期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交割时间、价格、品种等一系列金融市场相关的事项。
五、农产品买卖合同农产品买卖合同是指农产品生产者将其生产的农产品交由买方采购,并就价格、质量、交付时间等进行约定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农产买卖合同、农产品经销合同、农产品代销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农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方面。
六、船舶买卖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是指船舶的卖方向买方出售船只,并约定交付时间、方式和价格的合同。
该类型的合同一般由船舶买卖合同、新造船合同、船东租船合同等构成,合同的内容会涉及到船舶的型号、尺寸、设计等一系列航运相关的事项。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概述特种买卖合同是指涉及到特殊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船舶买卖合同、机器设备买卖合同等。
特种买卖合同相较于普通买卖合同具有更高的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
本文将就特种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进行阐述。
买卖合同的类型买卖合同可以分为标准买卖、赊购、灰色市场、抵押借贷等多种不同类型。
标准买卖标准买卖是最常见的买卖方式。
在标准买卖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卖方将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此时,买方获得了商品的所有权,有权使用、转让或交换该商品。
赊购赊购是将支付货款的日期推迟到未来的买卖方式。
草签赊购合同时,双方同意,买方可将货款支付的时间推迟到以后,支付的时间通常为三个月。
赊购同样会给卖方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因为赊购的期限期间,买方一方面可能出现货款违约风险,另一方面则可能涉及到信贷的问题。
灰色市场灰色市场是一种在买卖方未报税或逃税、未申报股权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维持市场交易活动。
灰色市场的存在分为两部分:一是合法商品的灰色市场,例如市场上质量次品等。
二是非法商品的灰色市场,例如毒品市场。
建议买卖方不要参与灰色市场,以免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抵押借贷抵押借贷是一种借钱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会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如房产或其他资产)提供抵押品,以获得一定的贷款金额。
在还款期内,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时间按时还款,如果在规定的还款日期未还款就会引发一些财务风险。
总结特种买卖合同具有复杂性和风险性,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谨慎,要了解各类合同的特点和法规,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买卖合同类型。
同时,为了减少风险和保障权益,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条款,按时履行各自的责任。
特种买卖合同范本

特种买卖合同范本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合法的特种商品销售资质,乙方有购买特种商品的需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特种商品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标的物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特种商品:-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质量要求2.1 甲方保证所售特种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包装和标记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或行业标准对商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四条交付和验收4.1 甲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将商品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4.2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______天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付款方式5.1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支付______%的预付款。
5.2 乙方应在商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______天内支付剩余货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应按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商品总价的______%/天。
6.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应按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逾期货款金额的______%/天。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种买卖

种类
1
分期付款买卖
2
凭样品买卖
3
试用买卖
4
招标投标买卖
5
拍卖
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 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分若干批次付款,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一般至少再分二次向出卖人支付 价款,否则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但买受人也可以于受领标的物前先支付或先分几批支付一定价款。
试用买卖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试用买卖进行了规定。所谓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 由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并由买受人决定购买标的物的一种特殊的买卖。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 有以两点特殊性:首先,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而一般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并无让 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相反,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标的物时,买受人 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其次,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 生效的条件。在这一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试用或检验时,在买受人认可前,买卖并不发生效力。 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合同生效;买受人不 认可标的物的,则合同失去效力。而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
买回
买回是指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其已出卖的标的物的权利而向买受人为再买回的意思表示的买卖。买 回是是一种再买卖关系,属于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它以前一买卖为基础,其标的物、当事人与前一买卖 相同,只不过原买卖的出卖人为买回的买回人,原买卖的买受人为相对人,而且在原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 如果出卖人没有在原买卖合同中保留买回的权利而在出卖后又购买了原标的物,则不为买回。例如,某甲将一电 视机卖给某乙,其后乙又将该电视机卖给甲,这是不买回,而分别是两个一般买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特种买卖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
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够扣留已受
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当地同类标
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四十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
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
院理应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
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理应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
民法院理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
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理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买卖合同存有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
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理应购
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理应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能够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能够退还标的物。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