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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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高管及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的规定

私募基金高管及从业人员相关要求的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一)【高管定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

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促进私募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结合私募基金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私募基金理财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私募基金理财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与托管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私募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六条私募基金托管人需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托管过程中的合规性并履行相关托管职责。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托管资产,并与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和资金划拨制度。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募集、托管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私募基金投资管理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基金投资组合的特点,合理制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策略。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限制和禁止性投资指标进行投资,对于超出限制的投资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和收益情况。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情况。

第四章私募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确保基金的日常运作活动合规进行。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

私募基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私募基金规章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私募基金的运作管理。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勤勉的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组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健全管理体系,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业绩、基金运作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隐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及岗位设置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合理设置各项内控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风控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决策部门,负责审核和决策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投资运营部门,负责执行投资方案。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财务人力部门,负责财务核算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规稽查部门,负责合规稽查和内部审核。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服务。

第三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私募基金管理工作按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设定风险管理制度,全面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私募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人员管理制度

私募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私募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秉持诚信、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客户创造持续增值的投资回报。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投资能力和风控能力。

第六条公司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公司应认真考虑并给予合理回复,保障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积极建立和维护公司文化,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自律能力。

第二章人员招聘和选拔第十二条公司招聘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的招聘流程和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招聘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格,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环节的考核,确定符合公司要求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公司应向拟录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提供岗位说明,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签订相应的合同,并进行相关培训。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有什么要求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随着国家对私募基金监管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申报时,相关法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作了明确的规定,到底要多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方可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该如何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问题。

在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如下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人数: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

2、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员工的要求: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私募基金牌照的申请条件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的要求(收藏)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的要求(收藏)

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的要求一、关于私募基金高管常见问题及答复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应做全面解释,一是防止基金业协会对此事项反馈加长登记时间,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专业化经营,更好发挥职业经理人的作用。

2.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有几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兼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配备职业经理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风控水平和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秉持“专业人做专业事”理念,做到管理人“卖者有责”。

4.高管是否均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否。

非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它高管未做强制性规定。

5.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能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但是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基金经理离职满3个月后,才能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里面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6、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要求高管尽量专职,故高管尽可能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以减少劳资纠纷,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人用人制度合法规范运营,又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职业经理人安心工作。

7.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本所律师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最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

【资本】私募基金人员兼职问题全解析

【资本】私募基金人员兼职问题全解析

并购达人经常会有小伙伴提问私募公司中的员工兼职问题,比如,风控能不能兼职?基金经理能不能兼职?普通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吗?另外,因为专业的私募人才短缺,有些地区的小伙伴反应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都比较有限,甚至会有将“兼职”与“挂靠”两个有本质区别的行为混淆,出现人员“挂靠”的现象。

今天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梳理清楚。

一、私募基金高管是否能兼职二、私募基金一般员工是否能兼职三、人员“挂靠”的风险参考:华律网、PE法律视野、伴KEin、深圳市私募基金律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首先,我们看看高管的定义:《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下协会对于全职和兼职的界定:2018年12月更新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提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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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问题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6、员工需要几人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

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也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6、员工需要几人目前,仅有全职员工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全职员工1人亦有通过登记的案例,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情况配备合适数量的人员,而非以此最低标准申请登记。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务必注意AMBERS系统、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及法律意见书中对于以上内容的表述的一致性,否则可能被反馈)员工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劳动合同基本信息。

另外,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设计《公司高管及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多角度规范兼职行为。

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说明(试行)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八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受托管理享受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报送所受托管理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情况及社会经济贡献情况等报告。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一)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本办法规定;(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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