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路政大队各项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一、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计划及考核指标,制定本市路政工作计划及完成考核指标的措施。
二、宣传贯彻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爱路护路教育。
三、负责本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控制工作。
四、审查并依法上报特殊占利用公路许可。
五、坚持上路巡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六、维持公路养护维修施工现场秩序,加强施工路段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建立本市的路产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许可档案等各种档案、台帐,按时统计上报路政报表和相关信息资料。
八、负责本市路政装备、器材、服装以及管理工作。
九、进行路政管理人员的业务、政治思想、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十、公示路政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路政案件、路政处罚、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工作流程等事项,实行政务公开。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路政中队工作职责一、根据大队的工作及考核指标,具体制定中队路政工作计划及完成考核指标的措施。
二、对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法规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教育。
三、依法实施本辖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受理、上报辖区内的各类路政案件。
四、及时制止、处理路政违法行为,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五、监督、检查各类路政许可的实施执行情况,确保路政管理令行禁止。
六、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0天,提高巡查质量,加强现场管理。
七、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督促搞好施工路段安全标志的设置工作。
八、搞好内业基础管理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九、做好装备器材及票证、印章等的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与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村组和居民建立有效的联系联动机制,努力变路政管理部门行为为社会行为。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队长职责1、根据路政支队下达的路政管理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3、负责所辖路段路产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查处违法利用、侵占、挖掘、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4、组织对辖段内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的查处,并及时上报;5、负责路政案件的处理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处罚的审批把关;6、对占(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报告上报路政支队,对批准的特殊占(利)用公路事项进行查验、监管;7、组织对辖段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维持辖段内养护作业现场秩序;8、负责大队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路政人员的日常上路、仪容风纪及执法情况,负责查处路政人员的违纪案件;9、参与有关公路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
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我国交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管理程序,为保障公路安全、顺畅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三方面介绍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一、立法背景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公路路政管理的专门法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路交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然而,公路安全事故频发、交通拥堵等问题也随之而来,给社会带来了不小的危害与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交通法规和条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而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则是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法规。
二、主要内容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公路路政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包括公路建设、路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交通事故处理、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路建设公路建设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前提,也是保障公路安全和运营的重要保障。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路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公路建设程序、建设标准和建设技术要求等。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公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保障公路运营的同时也要保护自然环境。
2.路政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路政设施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顺畅运营的必要条件,也是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了公路路政设施的种类、设置和管理要求,要求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对路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效果良好。
3.交通事故处理和违法行为处罚公路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对公路安全和运营的影响十分严重,需要加强管理和处罚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和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原则和方法。
同时,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条例还规定了对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运营的顺畅。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范本(二篇)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公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职责范本。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是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部门。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职责是根据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公路交通安全综合管理任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职责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公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秩序;2. 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3.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4.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处理交通事故;5. 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运输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6. 组织开展道路监控和执法行动,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7. 协助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其他与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路面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组织开展路面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路面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方案;2. 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和研究,提出改善措施;3.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勘查、处理和调查工作;4.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交通疏导;5. 组织开展事故处理的后续工作,包括理赔咨询、赔偿协商等。
第三章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治;2. 组织开展路面执法行动,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3. 协助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的事件,保障道路交通畅通;4. 组织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第四章公路运输管理和危险货物监管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运输管理和危险货物监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2. 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3. 组织开展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和日常检查;4. 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3篇)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职责包括:1. 维护公路交通秩序: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交通,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2. 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如超速、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等。
3. 维护公路设施安全:负责监督和管理公路设施,包括路灯、标志、护栏等设施的维护和修复,确保公路通行安全。
4. 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确保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
5. 交通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和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6. 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活动、教育讲座等方式,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7. 协助其他部门工作:配合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进行交通管理和维护工作。
8. 信息化建设:推进公路路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总的来说,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职责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和设施安全,并且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应急处理,提供高质量的交通管理服务。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职责(2)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管理:负责公路交通执法工作,监督和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畅通和安全。
2. 交通安全宣传: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推广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定,增强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
3. 交通事故处理:负责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包括事故现场勘察、协助处理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等事项,保障交通事故的及时处置和顺利解决,维护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
4. 道路巡查和检查:开展道路巡视和检查工作,发现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5. 道路养护和维修:负责公路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工作,监督和管理道路养护施工,保障道路的良好状况和通行条件,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路政岗位职责

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转载于:路政岗位职责)(1)主持路政稽查大队日常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3) 负责辖区内路政执法工作,制定工作计划、 目标、措施。
(4) 负责受理制止、查处非法侵占、污染、损坏、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违 法行为.(5) 负责管辖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审报、审查工作。
(6) 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两侧建造控制区的管理。
(7) 参加新修、改建公路路产验收交接工作。
(8)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处属各路政大队的日常工作。
(9) 参预路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的有关活动。
(10) 负责实施管辖公路交通量观测工作。
(11) 积极向总段提出路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岗位职责(1) 协助大队长完成大队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助手.(2) 负责制定全总段路政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跟踪调查路政人员的执法情 。
(3)负责有关路政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以及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4) 严格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路政许可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审查路管理档案的建档立卷工作,上报统计资料.(6) 负责路政巡查装备器材及服装的请领、管理工作。
(7) 负责定期抽查交通量观测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路政稽查大队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 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写作技能和文学表达能。
(2) 做好各类文件、案卷的归档及保管工作,做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清退及时、文 件无丢失和损坏。
(3) 做好会议记录,草拟各种请示、报告、通知、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和简报。
(4) 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5) 按有关规定做好路政人员的证件、服装发放管理工作。
(6) 做好路政装备、设备的台帐管理工作.(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主动当好领导的参谋。
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前言公路路政案件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保障公路的畅通和安全,维护公路路政管理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公路路政案件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宪法为公路路政管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2.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使用和保护等内容,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公路法是处理公路路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道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处理涉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行政处罚法为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5.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是规范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
在公路路政案件中,行政强制法为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6.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是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规章,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为公路路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依据。
三、公路路政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1.公路法(1)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维护公路路政管理秩序。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中山市公路局设立依据:中机编[2001]63号法律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中山市公路局行政处罚(22项)一、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亭收费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签定协议,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具体情况给予补偿或赔偿:(六)设置各类站、卡、亭等。
以上各项规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公路路产损失,并处以公路路产损失50%勺罚款;”二、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罚款法律依据:〈〈公路法》第七十五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设置路障,占道、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打谷晒粮,积肥制坯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倾倒垃圾余泥,乱设广告、标牌,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抛落路面或者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罚。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1、路政许可2、路政处罚3、路政强制措施4、路政监管5、路政赔(补)偿一、路政许可(一)路政许可的含义: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四)路政许可的程序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13条4、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45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9条5、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61、68条(五)路政许可的权限:1、除缩窄、拓宽河床许可及超限运输许可外:(1)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2)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3)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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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13条
4、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第45条、《路政管理规定》第19条
5、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法》第61、68条
(五)路政许可的权限:
1、除缩窄、拓宽河床许可及超限运输许可外:
(1)涉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2)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3)涉及高速公路以外的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省公路管理机构对涉及高速公路的申请事项的许可,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2、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
《条例》23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3、超限运输许可:
(1)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2)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3)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六)路政许可的种类
1、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4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1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3条
2、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2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10条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3条
3、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2条
(3)《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3条
4、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46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16条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3条
5、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6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12条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3条
6、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5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4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15条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9、50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0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13条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13条
(5)《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3条
8、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7条(3)《路政管理规定》第14条
(4)《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19条9、在公路特定范围内修筑堤坝、缩窄或拓宽河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7条
(2)《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3条(3)《路政管理规定》第11条
二、处罚
1、违反行政许可类的处罚
2、违反超限运输类
(1)不随身携带超限通行证
(2)涂改、伪造借用、转让通行证
(3)超期使用通行证
(4)超限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与通行证所载明内不一致3、污染、损坏公路路产
(1)损坏、擅自移动建筑控制区内标桩、界桩可能影响(2)车辆装载货物、拖行、滴漏
(3)损坏、污染公路
(4)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将高速公路、国道作为
(5)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
4、收费公路未履行职责(高速办法)
(1)未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志、标线
(2)未按规定设施安全设施或未进行提示
(3)未按规定标准规范收费公路沿线设施等
见公路执法依据表格
三、强制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责令限期、强制拆除
1、责令限期、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法:79、条49、高50
2、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
法:81 高48
3、责令限期、强制拆除管线、电缆
法:81 高48
(三)责令限期、强制清除路面障碍、恢复原状条50 1、对倒垃圾、损坏污染或影响畅通
2、拖行、触地行驶、滴漏
3、检修作业损坏、污染公路
(四)强制拖移
条36(1)
(五)暂扣车辆:条53(3)
(六)责令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法85
四、路政监管
1、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1)非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的监管
(2)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的监管
2、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3、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五、赔(补)偿
1、对公路造成损害的
2、实施许可事项对公路损坏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超限运输赔(补)偿
(1)经审批
(2)未经审批
(3)大件运输的勘察、论证、加固等费用
法律依据:
1、《法》85(1)45、44、46
2、条21、22、26(1)31(加固修复)、36(赔(补)偿)
4、高速:14
5、超限运输规定11
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
1、许可占用、利用、挖掘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1)非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的监管
(2)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的监管
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7、路政巡查
8、其他。
六、文书
(一)路政许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文书的通知》(浙交2005 92号)(二)路政处罚、强制措施、监管、赔(补)偿文书
《关于启用浙江省公路路政执法文书的通知》(浙交2005—89)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