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规范
路政执法工作要点

路政执法工作要点
1. 遵守法律法规:在进行路政执法工作时,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操作。
2. 依法执法: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不得随意
扩大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3. 社会管理:除了执法工作,路政执法人员还应当积极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
路面交通管理、道路畅通、交通设施维护等方面。
4. 服务公众: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秉持为公众服务的原则,保护公共利益,保障交通安全,帮助解决交通问题。
5. 公正执法:路政执法人员要做到公正、无私地执法,不受个人因素和外部影响干扰,保证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6. 安全意识: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保证自身和他人安全,在开展
执法工作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7. 效率与效果:路政执法人员要高效执行执法任务,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进行,以提高
执法效果。
8. 防范风险:路政执法工作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挑战,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
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判断和应对突发情况。
9. 不断学习:路政执法工作涉及众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续学习
新知识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10. 团队合作:路政执法工作常常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执法任务。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合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坚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四) 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一)路政人员仪表一、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二、佩戴执法证件;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衣帽、冬、夏便装混穿;四、春秋装须配衬衫、领带;冬装须系风纪扣;五、不准留长发、长须;六、不准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子、披衣、穿拖鞋等不雅行为;七、不准戴围巾、耳套;八、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九、不准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十、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执勤动作规范一、不准搭肩挽臂;二、在外执勤严禁吸烟;三、着装不准在公共场合饮酒;四、执勤中须按章办事,平等待人,不盛气凌人;五、纠正违章先敬礼,不用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三)职业道德规范一、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二、热爱路政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三、忠于职守严肃执行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法为准绳严格程序裁量公正五、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合作顾全大局加强联系六、风纪严禁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七、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纠八、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四)路政人员文明用语一、您好;二、请坐;三、对不起;四、请您听我解释;五、请您多提意见;六、请您批评指正;七、请您走好,再见;八、让您久等了;九、请马上停止占用公路(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十、谢谢您的合作。
(五)执法忌语一、喊什么,待会儿;二、给我过来;三、急什么急;四、交钱,快点;五、就罚你,怎么着;六、愿找谁找谁去;七、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八、有意见找领导去;九、快下班了,明天再来;十、这边都写着,自己不会看啊。
《路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公路路政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许可的审批、核发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公路路产保护,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四)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五)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六)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公路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四)负责公路路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五)负责公路路政统计和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路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路路政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施工许可;(三)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用地许可;(四)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许可;(五)在公路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牌许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路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设计文件;(三)涉及公路路产保护的承诺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路局执法规范方案(含五篇)

公路局执法规范方案(含五篇)第一篇:公路局执法规范方案公路局执法规范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执法工作落到实处1.分局要正视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充分认识到抓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工作事关交通行政管理职能的稳定、事关交通整体形象,是一个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危及到交通部门的根本。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第一位责任,要成立整顿、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工作班子,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局整顿和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领导班子及具体工作开展按照《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的通知》执行。
凡是在本系统内发生违法、违纪“三乱”等重大事件的,一律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分局要端正执法动机、杜绝执法趋利现象,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经济指标,不得将罚款多少与奖金、补贴挂钩,切实防止因利益驱动造成重罚款轻监管的错误倾向。
执法工作必须服务于对本辖区路产权维护行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本县非法占用公路路产的查处。
3.对没有明显违章的车不得随意拦截检查,更不得双向同时拦截车,严禁任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追车检查。
二、完善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法公示制。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交通部门实施行政执法“阳光工程”,接受社会监督的重大举措。
当前尤其要把交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依据、便民措施、服务承诺、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交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许可条件、执法结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内容作为执法公示的重要内容,增强交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社会知悉度,实现交通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公示的内容要做到准确、实用,执法结果公开要全面、客观,不得人为过滤关键信息,以充分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2.全面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在准确梳理执法依据、严格界定执法职责、范围、内容、标准等基础上,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万安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树立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江西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指农村公路路政股人员。
第三条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四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统一佩(随)带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为江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江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为“交通行政管理”)》和江西省物价局制发的《江西省收费员证》。
第六条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或着拖鞋;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服。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着春秋装;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其中长短袖衬衫的换着时间由各路政中队自定;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一、引言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和道路网络的不断扩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重要。
路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本文档旨在规范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基本原则在进行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时,执法人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性:执法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2.权威性:执法人员应保持执法行为的权威性,秉持法律的威信,树立公众对执法机构的信任。
3.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任意行为。
4.敬业精神: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工作能力。
三、执法行为规范为了确保路政文明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执法人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1.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合法、正当的操作,保证执法过程的合规性。
2.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应以文明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侮辱、辱骂或恐吓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客观公正:执法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不得因个人偏见或经济利益而歪曲事实或制造虚假证据。
4.司法独立:执法人员应保持司法独立性,不受外部干扰,确保执法行为的独立和公正。
5.保护当事人权益: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隐私和人身安全,依法保密相关信息。
四、工作标准与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和能力要求:1.专业知识:执法人员应具备执法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2.沟通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解答相关问题,并妥善处理纠纷。
3.岗位责任:执法人员应清楚理解自己的岗位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不推诿执法任务,积极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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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
第二章执法单位和人员第五条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九条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条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
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
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
第四章执法行为第十二条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路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第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九条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
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条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层级监督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第二十三条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路政管理部门,对下属各级监督范围内的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五)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路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路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处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五)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六)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弄虚作假,违法办理有关事项的;(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八)滥用职权,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十)没有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裁决的;(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监督的;(十二)不依法履行路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违法实施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对本标准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过路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过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该行为的路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从政处分的申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本标准自二0一0年月起实行。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局公路路政执法程序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程序。
公路路政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一章简易程序第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适用的程序是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和路政案件实行强行措施程序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九条路政案件处理程序(一)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明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指为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聘请专业人员就案件事实材料所作出的科学鉴定与分析意见;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