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细则
2024年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路道路状况的监管和维护,提高公路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公路的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活动。
第三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巡查活动,共同维护好公路道路状况。
第四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联合巡查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第五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联合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加强装备和设施的更新和维护,确保联合巡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相关地方政府应为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保证联合巡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联合巡查的组织与分工第八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制定联合巡查的组织方案和工作分工。
第九条路政机关负责对道路病害、交通设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维修。
第十条养护单位负责对公路路面和路基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养护。
第十一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共同制定联合巡查的工作计划和巡查路线,确保全面覆盖和高效执行。
第三章巡查流程和要点第十二条联合巡查活动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巡查人员应准时到达巡查地点。
第十三条联合巡查活动应采用专业的巡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联合巡查活动应注重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和维护,如桥梁、隧道、标志标线等。
第十五条联合巡查活动中,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巡查要求,对道路状况进行细致的观察和记录。
第十六条联合巡查活动结束后,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及时总结巡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
第四章巡查结果的处理与落实第十七条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根据巡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措施,确保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路段,路政机关和养护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停车和封闭,确保安全。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路面养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道路养护水平,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路政部门和养护单位在对道路进行巡查、监督和管理过程中的合作与协调工作。
第三条:路政部门和养护单位应建立联合巡查工作机制,共同负责道路养护巡查工作,提升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路政部门和养护单位应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共同制定高效、科学的巡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第五条:联合巡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由路政部门和养护单位共同制定。
第二章巡查任务和责任第六条:联合巡查的任务包括对道路路面、路肩、排水设施、标线等进行巡查,检查养护施工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路政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并对重点地段和路段进行巡查。
第八条:养护单位负责道路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对养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路政和养护单位应建立督查责任制,对巡查任务进行分工和管理,确保任务的完成和质量。
第十条:路政和养护单位应制定巡查考核制度,对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和奖惩。
第十一条:路政和养护单位应定期召开巡查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巡查方式和工具第十二条:联合巡查可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路况和养护情况确定巡查频次和时间。
第十三条:联合巡查可以采用巡查车辆、巡查人员、无人机、摄像头等多种巡查工具和设备,提高巡查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巡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道路养护知识和技能,对巡查时发现的问题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不得干扰其他行车和交通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及时填写巡查表和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巡查流程和指导原则第十七条:巡查流程包括计划制定、巡查实施、问题整改三个环节。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路面养护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巡查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线、标牌等是否完好有效;2. 路面状况,如坑洼、路面漏油等是否存在;3. 道路边坡、护栏等施工维护是否到位;4. 道路周边环境,如路灯是否正常运行、道路清洁情况等。
第三条巡查方式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路政和养护单位联合组成巡查小组,定期对指定道路进行巡查;2. 巡查小组根据巡查路段的不同情况,可以选择步行巡查、驾车巡查等方式;3. 巡查小组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巡查频次巡查频次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等级和养护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第五条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小组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报告路政和养护单位。
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处理措施巡查小组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修复道路设施、清理路面、维护护栏等。
对于较大的问题,应报告路政和养护单位,协调解决。
第七条配合协作路政和养护单位应互相配合,共同参与巡查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双方应保持沟通畅通,及时交流和协商解决问题。
第八条质量验收巡查工作完成后,路政和养护单位应对巡查情况进行质量验收,对巡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改进和完善巡查机制。
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相关单位通知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实施细则制定单位:路政和养护管理部门实施细则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024年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一、水设施的完备性和畅通性需得到保障。
二、路面状况需保持良好,无影响交通安全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水、积雪等,同时,路面不应出现新的坑槽、拥包等病害。
三、桥(涵)构造物应确保完好,桥面铺装无损坏,伸缩缝、泄水孔无堵塞,桥梁附属设施如栏杆、示警桩、桥名牌、限载标志等应齐全且整洁。
四、隧道应无明显渗水,灯光设施完好,洞口边坡无落石、积冰、积水等问题,圬工体无破损,同时,需确保隧道上方和洞口处未发生非法开采或废弃物倾倒等行为。
五、沿线绿化需保持健康,无枯死、折断的植物,无病虫害,且不应妨碍视距、遮挡标志牌,花基应保持完好。
六、沿线设施如防护栏等应无缺失损坏,交通标志标线需清晰可见,无残缺、变形、污染,其他辅助设施如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示警桩、防撞桶等应保持完整无褪色、剥落和污染。
四、在协作巡查中,养护人员需同时检查路政管理方面,包括路面状况、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完整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合规性,广告控制区的设置是否合法,以及施工作业区的安全性。
五、路政、养护联合巡查由三组联合进行,每周至少进行三次,具体路线由公路站路政室制定,如有变动,以路政室通知为准。
六、在养护施工等作业现场,应使用路政执法专用车辆,对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拍摄影像资料,及时处理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方面的问题。
七、巡查路况记录需详细,路政人员和养护人员应分别填写巡查记录,并通过专门人员进行信息传递和签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八、公路管理站辖区养护线路每周至少巡查一次,路政巡查国道每周不少于三次,省道及其他公路干线每周不少于两次,养护巡查每天至少一次,确保巡查全面无遗漏。
九、各个养护中心在做好协作巡查的同时,日常路况巡查工作也需严格执行,遇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养护中心处理,对不能及时修复的需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分管道班按期完成修复工作并检查修复质量,消除安全隐患。
十、遇到路产损坏、侵占路权或路面污染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拍照取证,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上报养护中心和路政室,由路政人员进行执法处理,同时协助处理好路面污染,以保持公路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联合巡查机制,不断提升公路养护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路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为指导,以“提高养护生产力水平,提高行业管理效能,提高公路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大队辖区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形成密切协作、权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行顺畅、管理高效的公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路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公路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路政、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
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各自职责,努力促进路政为养护保驾护航,养护当好路政“____”的良好联动局面。
(二)强化路政与养护巡查工作间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
即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路肩、桥梁等有病害或出现路面污染情况时,及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清理维护,确保路面洁净、美观;养护人员在公路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损害路产路权行为时,第一时间通知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三)强化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优势互补,有效应对路面____。
养护人员在路面保洁及小修保养施工等养护工作中,路政人员利用行政执法优势为养护工作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防止养护作业进行时的各类____;养护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机械及人力优势,协助路政部门做好执法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遇有特殊气候、特殊路段或出现公路塌陷、水毁、地质灾害等____,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安排道路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互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同时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五)完善联合巡查考核奖惩机制。
严格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路段,养护、路政分别将责任落实到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视其情况轻重,月度考核给予相应的绩效兑现。
三、具体方法(一)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加强内通外联、团结协作,提高巡查质量,保障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道路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二、巡查对象
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
三、巡查部门
高速路政巡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需与公安交警、路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协作。
四、巡查内容
1.巡查道路状况:检查路面平整、标线清晰、交通指示牌是否完好等。
2.巡查设施设备:检查隧道、桥梁、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巡查交通秩序:查处超速、占用应急车道、不守车距、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4.巡查安全隐患: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维修。
5.巡查服务质量:检查服务区服务水平、清洁卫生、价格合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六、巡查方式
巡查方式可采取定点巡查、流动巡查、视频监控等方法,保障全方位巡查覆盖。
七、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八、巡查处罚
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确保处罚公正、严格执行。
九、巡查考核
对巡查人员个人、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晋升、奖惩等挂钩。
十、巡查监督
对巡查人员及巡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十一、附则
本规章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过讨论完善后正式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以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维护路政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一、巡查内容和方式:1.交通安全:巡查人员要关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防范,监督车辆驾驶员是否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是否存在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路面状况:巡查人员要关注路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坑洼等道路缺陷,及时修复和维护。
另外,巡查人员还要关注路面上的标识、标线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完好,以确保车辆能够准确遵守交通规则。
3.公路设施:巡查人员要关注公路设施的完好程度,包括路灯、路牌、护栏、桥梁、隧道等。
对于存在问题的设施,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巡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时巡查、无差别巡查和应急巡查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安全状况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巡查机构和人员:路政巡查机构可以由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对交通法规的精通、熟悉道路交通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应急处理能力等。
他们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巡查工作。
巡查人员可以通过巡查车、巡查摩托车等机动工具进行巡查,可装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方便与其他部门或执法人员进行配合和沟通。
三、巡查工作的机制和应急处置:巡查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与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及时进行疏导和处理。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确保能够迅速、高效地处理现场问题。
四、巡查结果的评估和整改: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统计,对交通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处罚和整改。
对于频发的问题和突出的安全隐患,还要组织专门的检查和整改行动,加大力度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公众和媒体的互动,加大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公路巡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巡查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高公路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对公路巡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巡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巡查工作应当坚持定期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全面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排除公路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公路巡查工作应当实行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巡查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路巡查职责第六条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是公路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职责,加强巡查队伍建设。
第七条公路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公路养护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路养护知识,具备一定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巡查工作。
第八条公路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一)定期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二)对公路沿线环境、设施进行巡查,确保公路整洁、美观;(三)对公路巡查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公路养护决策提供依据;(四)配合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开展专项巡查工作;(五)完成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路巡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巡查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巡查工作质量。
第三章公路巡查内容第十条公路巡查内容包括:(一)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等设施的技术状况;(二)公路排水、防护、绿化等设施的技术状况;(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四)公路沿线环境、设施的技术状况;(五)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进度;(六)公路交通流量、通行情况;(七)公路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公路巡查人员应当对巡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不留死角。
第四章公路巡查方法第十二条公路巡查方法包括:(一)徒步巡查:巡查人员徒步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巡查;(二)车辆巡查:巡查人员乘坐巡查车辆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巡查;(三)无人机巡查:利用无人机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巡查;(四)信息化巡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路政巡查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
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第七条路政巡查装备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摄像机、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等,安全设施包括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等,勘查设备包括皮尺、测距仪、望远镜等。
第八条路政巡查主要内容:(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牌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等。
(三)巡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
建筑控制区地面构筑物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通信电力杆塔、围墙等设施的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四)巡查高速公路桥梁等重点位置时应重点检查:1、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活动的行为;2、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3、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4、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行为;5、未经公路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九条各路政中队按辖区路段情况进行分班巡查,合理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
路政巡查应当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
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的路政车辆在巡查时应开启视频系统。
第十条路政人员巡查前必须对巡逻车辆,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警灯、报警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名(含)以上路政人员。
巡查时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副驾驶位人员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状况;后排人员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
必要时开展步行巡逻(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面对来车方向步行巡逻。
第十二条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班班长负责关注上路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巡查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的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驾驶员除外)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施工或半幅封闭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不定时巡查的模式;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交警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要求:巡查工作应符合相应应急预案中要求。
第十六条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可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要做好调查工作,按程序处理,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调查基本情况,责令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通知交警、施救、养护部门,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依照路产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损坏的公路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
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五)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现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人为堵塞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七)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八)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完善。
(九)发现高速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十)巡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作出停工决定,直至规范为止。
(十一)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进行施救。
(十二)巡查中发现恶劣天气时,及时通知监控分中心在信息情报板更新警示信息。
(十三)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高速交警、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八条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到达事发或车辆调头时间及地点桩号、案件发生情况(时间、地点、人物、车牌)、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交接班情况、上级巡查意见等。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编造。
归队后由值班负责人阅示,并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及时补录路政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禁令》、《文明执法忌语》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条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
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二十一条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不得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和巡查集体,对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被监督检查到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路政中队在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不得借故拖延或不出现场,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