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工作要求范文(完整版)

路政工作要求-交通运管公文路政工作要求1、工作方面:就是前面说的分工,大家要严格遵守工作安排,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内勤人员要搞好内勤工作,按时参加局组织的各项活动。
2、纪律方面:要求大家在纪律上要高度重视,解决上班纪律松弛、作风散漫、无故不上班、上班迟到早退的问题,尤其是局组织每周的学习,最少提前三分钟进入会场,内勤考勤工作要做好,必须本人签到,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加强集体观念,这是一个整体,大家都必须精心维护。
3、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综合执法队的统一安排,该干啥就干啥。
执法工作要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罚款数据。
重大处罚决定必须开会讨论。
不得私自收受相对人的财物,罚款代缴必须有委托申请。
执法工作处置必须分和法定程序。
扣车单、案卷、放车单必须完善统一,执法过程必须全过程记录,执法记录仪必须使用,做到有令行、有禁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案卷必须按规定每月清理完善一次,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加强执法安全教育,中队长、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抓、亲自上手、亲自参与执法工作。
4、廉洁自律:要树立自律意识。
现在我们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被纪检监察部门追查都是偶然,被查处是必然,只是时间问题,我们工作中存在的20种现象,每一种现象被追查,被面临被开除的危险,大家都要有清醒的头脑,认清不规范执法的危险,尤其是监察七组在我单位驻扎,就是对我们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警示,可以说只要七组介入调查的案件,必然会有一个处理结果,所以现在要求大家小心谨慎、认真工作,做好廉洁自律,莫伸手。
管好手、嘴、腿。
不要在小事上犯错误,不要在自己的诚信记录上出现不要应出现的记录。
最后再强调一点,就是要守纪律、守规矩、树立底线思维、红线思维、高压线思维。
不能触碰红线、高压线,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

路政执法行为规范(一)路政人员仪表一、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二、佩戴执法证件;三、保持着装整洁,不准衣帽、冬、夏便装混穿;四、春秋装须配衬衫、领带;冬装须系风纪扣;五、不准留长发、长须;六、不准敞怀、挽袖、卷裤脚、歪戴帽子、披衣、穿拖鞋等不雅行为;七、不准戴围巾、耳套;八、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九、不准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十、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二)执勤动作规范一、不准搭肩挽臂;二、在外执勤严禁吸烟;三、着装不准在公共场合饮酒;四、执勤中须按章办事,平等待人,不盛气凌人;五、纠正违章先敬礼,不用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三)职业道德规范一、甘当公仆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听党指挥服务群众二、热爱路政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钻研业务艰苦奋斗三、忠于职守严肃执行不畏权势违法必究不枉不纵四、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法为准绳严格程序裁量公正五、团结协作互助友爱通力合作顾全大局加强联系六、风纪严禁遵章守纪作风严谨平等待人举止文明七、接受监督办事公开欢迎批评服从检查有错必纠八、廉洁奉公清正廉明反腐拒贿不谋私利一心为公(四)路政人员文明用语一、您好;二、请坐;三、对不起;四、请您听我解释;五、请您多提意见;六、请您批评指正;七、请您走好,再见;八、让您久等了;九、请马上停止占用公路(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十、谢谢您的合作。
(五)执法忌语一、喊什么,待会儿;二、给我过来;三、急什么急;四、交钱,快点;五、就罚你,怎么着;六、愿找谁找谁去;七、这事不归我管,不知道;八、有意见找领导去;九、快下班了,明天再来;十、这边都写着,自己不会看啊。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2. 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执法车辆管理1. 执法车辆应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
2. 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统一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3. 执法车辆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外借。
4. 执法车辆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执法行为规范1. 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执法证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2. 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不得随意扩大执法范围。
4.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好现场勘查、取证工作,确保执法证据充分。
五、安全防护措施1. 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2.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戴安全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3. 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开启警灯、警报器,提醒过往车辆注意避让。
4. 执法人员在夜间执法时,应佩戴反光背心,确保自身安全。
六、应急处理1. 执法人员遇到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2. 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监督检查1. 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执法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路政执法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单位其他相关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路政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公路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保障安全,服务社会;(四)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路政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路政员。
第二章路政员职责第五条路政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普及公路知识;(二)巡查公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三)处理公路交通事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四)维护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秩序,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五)协助公路养护部门进行公路养护工作;(六)收集和上报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七)其他与路政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路政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二)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三)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路政员管理第七条路政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六)熟悉公路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八条路政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路政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第十条路政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第四章路政执法第十一条路政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对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处罚。
路政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提高路政工作效率,规范路政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路政人员,包括路政执法、路政巡查、路政维护等岗位。
第三条路政人员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二)高效便民,服务至上;(三)勤政为民,勇于担当;(四)团结协作,积极进取。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路政执法职责:(一)依法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巡查、维护;(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的行为;(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养护、路网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路政巡查职责:(一)定期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二)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确保其完好、安全;(三)加强对路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四)宣传公路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公路法律法规的认识。
第六条路政维护职责:(一)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确保其完好、安全;(二)及时修复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三)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绿化、美化,提升公路形象;(四)参与公路养护、维修、改扩建等工程。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路政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坚守岗位,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二)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得粗暴、蛮横、侮辱当事人;(三)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路政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路政人员工作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客观、全面、准确;(三)奖优罚劣,激励先进。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路政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作风不严的路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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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专业资料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专业资料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现场执法要保持端正、庄重,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利索、规范,手势标准参照公安交通警察现行规定执行;(二)2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三)外出时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维护路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四)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的,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第十一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并遵守下列要求:(一)使用规范的文明执法用语;(二)提倡使用普通话;(三)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规定,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第十二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较高的政治、道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并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路政执法的公信力;(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专业资料(四)不徇私情,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当事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遇到与路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一)查纠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接待群众来访以及与当事人谈话时,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及时妥善处理受理事项,不得推诿或者拖延;(三)严禁使用冷、硬、横、蛮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二)辱骂、殴打当事人;(三)酒后上岗执法;(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专业资料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一)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照片等);(二)执法依据,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条款摘要;(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四)执法监督,包括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监督的措施与适用范围;(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六)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路政执法装备,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种类予以配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器材,可以选配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等;专业资料(三)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有关执法装备以及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行政许可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二)其他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文书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手续,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并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实际办结期限尽可能少于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推行行政许可首问负责专业资料制。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三)申请事项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转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五)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前款所称首问人,是指接待申请人咨询和办理许可手续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务:(一)接受申请人通过书面、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免费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三)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办事指南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设施提供服务指南,公布办理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专业资料(四)根据需要和条件,配备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笔纸、饮水设施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五)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六)认真受理咨询,及时解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章行政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路政执法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服务区、超限检测站点、收费站、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到:(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专业资料(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节许可检查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六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下列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检查:(一)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道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