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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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

农药含量合格标准范围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化学物质,可以有效地控制害虫和病害,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过量使用农药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

在中国,农药残留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的规定,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大限量是指在食品中允许存在的农药残留量的最高值,以毫克/千克(mg/kg)为单位。

不同的农产品和农药种类有不同的最大残留限量,具体标准如下:1. 蔬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叶菜类和根茎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5mg/kg;果实类和瓜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2. 水果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5mg/kg,其中柑橘类和浆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1mg/kg;热带水果类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1-5mg/kg。

3. 谷物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5mg/kg,其中稻谷和小麦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1mg/kg;玉米和大豆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5mg/kg。

4. 畜禽肉类: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为0.01-0.1mg/kg,其中禽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低,为0.01-0.05mg/kg;畜肉的最大残留限量较高,为0.05-0.1mg/kg。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最大残留限量只是一个参考值,实际上,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农药的使用方法、剂量、作物品种、生长环境等。

因此,为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选择有机农产品或者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

总之,农药残留是一个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农药残留的监管和管理。

消费者也应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选择安全、健康的农产品,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针对食品中农药残留所
制定的标准,主要规定了不同农药在不同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以2021版GB 2763为例,该标准规定了2,4-滴等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的10092项残留限量标准。

其中,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干制蔬菜、水果、干制水果、坚果、糖料、饮料类、食用菌、调味料、药用植物、动物源食品的限量总数分别为1415、758、3226、55、2468、152、148、180、196、70、360、161、903项。

此外,2021版GB 2763还新增了部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例如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 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

请注意,具体的食品安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食品类型而异。

因此,在涉及食品进出口或消费时,应仔细核实相关标准和法规。

中药材农残检测标准

中药材农残检测标准

中药材农残检测标准一、农药种类本标准所涉及的农药种类包括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有机氮类等。

二、农药残留限量根据中药材的特性和相关法规,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以下规定:有机磷类:不得检出(mg/kg)有机氯类:不得检出(mg/kg)氨基甲酸酯类:不得检出(mg/kg)拟除虫菊酯类:不得检出(mg/kg)有机氮类:不得检出(mg/kg)三、检测方法气相色谱法:适用于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拟除虫菊酯类的检测。

高效液相色谱法:适用于氨基甲酸酯类、有机氮类的检测。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适用于复杂组分的定性定量分析。

四、采样方法采样点选择:根据中药材生长特点和栽培环境,选择有代表性的采样点进行采样。

采样量:每个采样点采集样品量不少于2kg。

采样时间:在中药材生长期间进行采样,一般应在采收前一个月内进行。

样品处理:将采集的样品进行粉碎、混匀、包装,并注明采样时间、地点、品种等信息。

五、判定标准若所有检测项目的残留量均低于限量值,则判定为合格。

若检测项目中有一项残留量高于限量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应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六、检测周期一般情况下,中药材农残检测应每季度进行一次,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对于高风险品种或新种植品种,应适当增加检测频次。

七、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方出具详细的检测报告,包括采样时间、地点、品种、农药残留量等信息。

对于不合格的样品,检测机构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整改和追溯。

八、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中药材农残追溯体系,从源头抓起,实现全过程监管。

通过建立生产档案、加强流通监管等方式,确保中药材农残问题可追溯、可查证。

同时,鼓励企业建立自律性追溯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农药残留量国家限量标准(部分)

农药残留量国家限量标准(部分)

农药残留量国家限量标准(部分)六六六:蔬菜水果≤0·3mg/kg
滴滴涕:蔬菜水果≤0·2mg/kg
敌敌畏:蔬菜水果≤0·2mg/kg
乐果:蔬菜水果≤1·0mg/kg
马拉硫磷:蔬菜水果不得检出
对硫磷:蔬菜水果不得检出
甲胺磷:蔬菜水果不得检出
甲办磷:蔬菜水果不得检出
氧化乐果:蔬菜水果不得检出
克百威:蔬菜水果不得检出
辛硫磷:蔬菜水果≤0·05mg/kg
百菌清:蔬菜水果≤1·0mg/kg
多菌灵:蔬菜水果≤1·0mg/kg
毒死蜱:蔬菜水果≤1·0mg/kg
地亚农:蔬菜水果≤0·5mg/kg
乙酰甲胺磷:蔬菜≤1·0mg/kg
水果≤2·0mg/kg 抗蚜威:蔬菜≤1·0mg/kg
水果≤0·5mg/kg 溴氧菊酯:叶类菜≤0·5mg/kg
果类菜≤0·2mg/kg
水果≤0·1mg/kg 氰龙菊酯:叶类菜≤0·5mg/kg
果类菜≤0·2mg/kg
水果≤0·2mg/kg (注:本标准是参照国际最新、最严格的标准制定的国家统一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词解释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词解释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词解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的是允许残留的最高水平。

国家标准规定,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可以允许的最高残留量为0.1%或1.0%。

同时对于化学农药制剂,还可以分别规定对一种或几种重金属元素的最大残留量,该项标准的实施目的是防止农药的慢性中毒,维持农产品的安全质量,保护环境。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分为六个等级,即0.1%残留量标准、 0.2%残留量标准、 0.5%残留量标准、 0.7%残留量标准、 1.0%残留量标准和1.5%残留量标准。

1、 0.1%残留量标准:适用于在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有超过0.1%残留量的情况出现。

如蔬菜、水果上使用的一些低毒农药、低残留量的卫生用品等。

2、 0.2%残留量标准:适用于限量范围内,凡在这个范围内不得检出,也就是说不得有任何一个点值出现超过0.2%的情况。

比如小麦、油菜、水稻、豆类等农作物上施用的杀虫剂,叶面肥等。

3、 0.5%残留量标准:适用于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检出超过0.5%残留量的情况,比如施用了含有硫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4、 0.7%残留量标准:适用于任何时候都不能检出超过0.7%残留量的情况,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水平。

因此, 0.7%残留量标准已经成为我们控制农药残留水平的最高水平,特别是蔬菜、水果上使用的卫生用品、化肥等,绝对不能超过这个标准,否则会造成人们身体的严重损害。

5、 1.0%残留量标准:适用于任何时候都不能检出超过1.0%残留量的情况,比如施用了含砷的农药,我们的食用油中一定不能超过1.0%,超过1.0%,这样的食用油,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营养价值,吃了以后对身体非常有害。

6、 1.5%残留量标准:适用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检出超过1.5%残留量的情况,所有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化肥、叶面肥等都不能超过这个水平。

否则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并且失去了它的营养价值。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词解释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词解释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名词解释
什么是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指的是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
全而制定的农药的残留最大允许量。

一般农药对人体都有害,因此国家对农药的残留限量做了严格的规定。

为了保证人们的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作了严格的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水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和土壤等4类17项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公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为最新国家标准,也是最严格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将所有农药分为禁用、限用和慎用三大类共100项农药,并针对不同的使用方法制定相应的限量,同时还规定了同一种农药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残留量。

本次修订新增了2种农药、 3种兽药和10种渔药。

按照新标准,绝大多数农药在我国被归为“限用”农药,而将部分传统上视为“禁用”的农药列入“慎用”农药名单。

这样,食品中不再含有百草枯、氯丹等高毒农药,此外新标准中还加入了被世界卫生组织评估为“第三类最安全”的农药吡虫啉。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由原卫生部于2005年5月31日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原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原GB2760—— 2001)同时废止。

原卫生部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原GB19182
—— 2009)同时废止。

gb2763-2021农药残留标准

gb2763-2021农药残留标准

gb2763-2021农药残留标准,有索引一、 GB2763-2021 农药残留标准简介国家开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我国实施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加大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力度,逐步提高实施科学化管理水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等安全保障工作。

在此背景下,2021年5月,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2763-2021《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作为一项新中国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结合国家食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药残留标准,保障人民健康安全。

二、 GB2763-2021 农药残留标准比较GB2763-2021《农药残留限量》与之前现行的国家标准《GB2763-2016》在四方面存在显著区别:(1)涵盖面更加广泛:GB2763-2021共制定了108个农药残留标准,比上一版本增加了34个。

包括67个新的农药物质及相关物质;(2)标准限量更加严格:调整了部分传统农药限量,对47个农药产品限量标准更前引入细水鱼,婴儿及病人等特殊人群的标准;(3)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更加科学:整合当前国内外采用的农药残留检测快捷方法,满足现有技术水平和农药新品种的检测需要;(4)引入过滤水检测限量:另外,新的《GB2763-2021》还将过滤水的检测限量引入国家标准的监测体系,更加彻底的保障了食品安全。

三、 GB2763-2021 农药残留标准的重要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国家的首要任务,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

作为国家发布的最新版农药残留标准,GB2763-2021《农药残留限量》在农药残留限量规定方面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杜绝过度使用农药这一不良现象,确保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

此外,该标准还将过滤水检测也纳入到农药残留标准监管体系中,更加完善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成品质量,提升中国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与竞争力。

农产品农药残留 标准

农产品农药残留 标准

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一、农药品种
农药品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无害;
2.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3. 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登记证号;
4. 不得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

二、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是指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2. 根据农药毒理学、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实际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3. 按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等规定进行制定和修订。

三、农药残留检测方法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应当科学、准确、可靠,符合以下要求:
1. 按照《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等规定进行检测;
2. 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检测效率和准确性;
3. 对检测结果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分析,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四、农药使用规则
农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标准使用农药;
2. 严格执行农药使用计划和用药量,不得随意增加用药量和改变用药方式;
3. 确保农药使用范围和作物不产生交叉污染;
4. 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污染环境。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规定;
2.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
3. 确保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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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生物毒素残留量、重金属含量、食品包装和标签要求、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食品安全与卫生要求、环境保护及“绿色补贴”等等。

近年来,发达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实施了很多限制措施,如美国于2003年12月开始执行食品和农产品注册通报制度;欧盟通过修订关于食品标签的指令、增加对我国出口商品抽验批次;日本通过修改《食品和农产品卫生法》及实施强制检验等,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设置了障碍,进一步加强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限制。

农产品出口遭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壁垒
由于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等卫生要求越来越多(仅2003年,国外在进口农产品和食品方面就新增标准260多项),限量指标越来越苛刻,所以农产品(食品、水产品、畜禽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问题成为我国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由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引发的贸易纠纷已经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例如2002年5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宣布中国蜂蜜氯霉素残留检测限为0.31μg/kg,并有可能提高到0.1μg/kg,受此影响,中国蜂蜜2002年对美出口约7614吨,比上年下降52.35%,出口额约809万美元,比上年下降43.56%。

欧盟不断实行新的茶叶检测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指标不断增加,到2003年已经增加到196项,截止到2004年8月27日,欧盟共出台26个欧盟委员会指令涉及茶叶,从今年8月1日起,欧盟又将硫丹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30mg/kg调整为0.01mg/kg,这些措施使得我国茶叶的出口雪上加霜;据海关人士介绍,今年1-7月广东累计出口茶叶8938吨,价值1868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33.9%和26%,其中对欧盟出口茶叶167吨,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达88.8%。

此外我国出口的水产品中抗生素超标及2002年的台州西兰花出口风波等问题都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产生负面影响。

如何正确认识农药残留问题
农药残留是指残存在环境及生物体内的微量农药,包括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等。

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主要来自化学农药,是关系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不仅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破坏环境,而且影响世界农产品的正常贸易。

我国地域辽阔,农作物品种虽然丰富,但农业生产力还是比较落后,绿色经济所占比重不高,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我们既要看到农药的使用在害虫、病菌等有害生物的防治中具有快速、高效、经济等的特点及在保证农业稳产、增收等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关注自身健康,不断加强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目前,在农业发展中完全禁用化学农药是不现实的,同时在土壤中残留的已经禁用的部分农药对农产品的影响仍然存在,所以世界各国农产品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农药残留问题。

限制农药残留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在鼓励、扩大出口的同时,以各种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利益。

利用发达科学技术,以保护人类、动物和环境为理由,采取技术性贸易措施是目前世界上很普遍的一种做法。

由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会对人类、动物和环境造成危害,所以将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作为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
措施也不足为怪。

环境的不断恶化在客观上也要求人类在发展经济时要认真考虑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大量使用农药会污染河流、大气、土壤,被污染的河流、大气、土壤中的农药也可被农作物吸收,节制使用农药对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环境污染严重是客观事实。

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也有自身的原因,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有薄弱的环节,部分农产品采用的标准低,这使得我国该部分农产品质量水平就低,农药残留标准达不到国外的要求。

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标准,早在1980年,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达到90%以上,而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

第二,我国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存在技术力量不先进、卫生条件不好、对农药残留检测不全面等问题,影响了出口农产品的质量。

多项措施解决农药残留问题
由于我国部分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超出发达国家规定的标准,使得这些产品在出口时发生进口国家退货、销毁、终止合同或停止进口等现象,如菠菜毒死蜱限量标准之争、2002年1月欧盟以从我国出口冻虾仁中检测出氯霉素为由暂停进口我国所有动物源性食品等。

这不仅给我国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中的地位及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我国政府、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等需在降低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方面积极努力,以促进我国农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强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作为国家标准,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

近期,我国兔肉产品、蜂蜜、海南罗非鱼、浙江虾及蜂产品等重返欧盟市场就是出口产品质量提高的结果。

2.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农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注重对农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积极发展绿色、有机食品,同时在税收、信贷、保险、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在这方面,可参考美国、欧盟的做法。

3.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引导,实施出口农产品品种多元化、区域分散化(开拓非洲、北美洲等国际市场)和时间均衡化等方针,这一方面可避免因出口产品、区域、时间集中而引起的贸易纠纷,进而引发进口国施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出口。

2004年我国茶叶出口28万吨,比2003年增长了7.8%,其中80%出口至亚非地区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

4.开展有关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工作,建立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数据库和服务网络,积极应对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

5.农产品标签上要标明原产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农药、经过的检测及检测机构等。

6.严格农药使用管理,积极研制和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如生物农药),密切关注、研究国外有关农药的法规。

欧盟于2005年起正式禁止320种农药的销售,其中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以及出口的农药达60多种,这一决定直接影响我国农药生产和出口企业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这些禁药的农产品的出口,对此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7.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主动在国外投资办厂。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各种新的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将会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出现,在理性地看待农产品出口贸易中已经、正在和可能遭遇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同时,必须研究应对农药残留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方法,以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一方面保证我国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推动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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