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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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二、房屋安全鉴定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三)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等级: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完好,符合使用要求;(二)基本安全等级: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存在一定缺陷,但经过维修、改造后可以继续使用;(三)危险等级: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三、房屋维修和改造第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果,采取以下措施:(一)安全等级房屋:继续保持现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基本安全等级房屋:进行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三)危险等级房屋:停止使用,及时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维修和改造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维修、改造方案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维修、改造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维修、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确保维修、改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8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1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安全性能有疑虑时,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遭受火灾、洪水、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的房屋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当事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产权人出售危险房屋的,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危险房屋的治理作出约定。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制订鉴定方案;(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三)现场查勘,详细检查、测试、纪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复核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计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文书,使用统一术语,签发鉴定文书,整理汇总鉴定资料,归档备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至现场查勘。

一般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议。

第九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房屋改造系指对原有房屋进行加层、扩(搭)建、拆改房屋主体结构以及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9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大型建筑物,应指定专人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作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或存在危险隐患的房屋,必须按照下列类别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但应加设警示标志,禁止使用;(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所需费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发现白蚁蚁情,应按规定向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及时进行治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房屋管理安全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屋使用者。

第三条房屋管理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安全。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七条房屋使用者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房屋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八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一)房屋结构安全检查;(二)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三)房屋周边环境安全检查。

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裂缝、变形、倾斜等现象;(二)房屋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正常;(三)房屋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条发现安全隐患,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房屋维修与养护:(一)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与养护,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二)业主和房屋使用者应当及时报修房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维修;(三)房屋维修与养护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四、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消防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房屋的安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制定本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房屋的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

第二条房屋安全管理包括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水力安全、气体安全、设备安全等内容。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由房屋所有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等共同承担。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结构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建筑结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经过专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房屋建筑结构中存在裂缝、倾斜、变形等现象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

第七条房屋建筑结构的维护管理应当及时到位,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房屋建筑结构的改造和加固应当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论证并报批,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房屋应当安装消防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条房屋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房屋应当设置消防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居民的消防应急能力。

第四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房屋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三条房屋内电路应当符合安全用电标准,杜绝无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房屋内电路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保障电气安全。

第五章水力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内送排水系统应当合乎规范,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房屋内给水管道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水力安全。

第十七条房屋内排水系统应当畅通无堵塞,确保居民生活便利。

第六章气体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房屋内燃气管道应当安全可靠,经常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房屋内燃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房屋内通风系统应当畅通有效,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第七章设备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房屋内电梯、升降机、空调等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检测,保障安全可靠。

第二十二条房屋内设备使用应当符合规定标准,遵守使用说明书。

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主体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确保房屋安全。

第七条使用人(包括租户、借用人等)应当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设施。

第三章房屋安全检查与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依法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安全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安全、基本安全、局部危房、整体危房四个等级。

第四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二条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对局部危房和整体危房,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提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五章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第十五条发生房屋安全事故时,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本制度,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房屋质量安全。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投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等责任。

(三)监理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监理责任,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设计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质量责任。

(五)勘察单位:承担房屋建设项目的勘察质量责任。

(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承担其生产、供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房屋设计质量。

(二)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四)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确保建设资金充足,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四)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五)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一)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二)房屋使用人:遵守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三)房屋管理人: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章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第八条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标准。

第九条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条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三)不得擅自增加房屋荷载;(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不得损坏房屋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三)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二)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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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制度
一、大楼标志:
(一)大楼、栋号、楼层、房号标志明显,大楼名称及地名标识齐全;
(二)大楼内单位名录水牌、楼层标识完整;
(三)大堂内布置合理并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

二、招牌、广告牌、霓虹灯:
(一)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
(二)室外广告牌、霓虹灯完好、无破损,保持清洁,安装牢固、规范,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
(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

三、房屋养护:
(一)定期对大楼内、外墙进行巡视检查;
(二)大楼内墙完好、无破损,无脱落、无污渍、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
(三)大楼外观完好、整洁:
1、大楼外墙建材无脱落;
2、大楼玻璃幕墙清洁明亮、无破损。

是涂料的,无脱落、无污渍。

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
3、大楼内外通道无堆积物,确保道路通畅。

(四)共用管线统一下地或入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现场无外露管线;
(五)房屋建筑物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房屋用途、私搭乱建现象。

四、每年进行房屋普查,制订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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