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分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的研究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市场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区用地范围不断变广,商政占用土地的情况不断的出现,导致许多农民失去了的土地,成为没有田地、参加工作不顺利新的处在难堪的弱势群体,因此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好处是可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相挂钩的权益,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变老之后的生活问题,我国会在未来发展中想办法平衡乡村和大都市的养老保障问题,如此就能缩短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进程,同时也解决了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的各种难题,为实现将来祖国的宏伟目标打好基础。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问题愈演愈烈,失地农民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势在必行。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概念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单从字面意思来说就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就是说在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的过程当中因为要建工厂和住房、工业产房而向农民征收土地,使得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特别的群体,但是失地农民的定义要跟当下时代相联系,不能脱离当下单独存在,也就是说,失地农民是动态的。
养老保险:在众多社会保险当中,关于老年人之后的生活问题是非常关键的一个保险种类它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占据非常大的比例①。
就是工人在到了一定的年纪之后,他们在工作的途中,由咱们政府每月为其缴纳一部分费用,国家再将钱按照规定每月发放给这些工人,就相当于年轻的时候将钱存起来年老的时候拿来养老的一种保险险种。
①涂文明:《为失地农民构建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体系》,《现代经济探讨》,2004年第10期,第67页。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这是一种特殊的险种,是专门针对被失去土地农民的设定的,他们是我国钢筋水泥建造下的产物,他们地位比较特殊,所以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能够继续生活,国家专门建立的一种由政府与失地农民一起缴费的一种保险。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就像一直以来我们所期盼的那样,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意义重大,彰显了我国的进步。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分析

活保障标准 ,可享受城镇居 民最 低生
活保障待遇 。 征地 时超龄人 员( 男性 6 0
周岁、 性 5 女 O周 岁 以 上 ) 未 达 劳 动 和
制的小城镇 户籍人员 ( 含失地农 民 ) 服 务 。镇保项 目包 括基本养老 、 医疗 、 失
业、 工伤 和生育等 基本 保险 , 是强制征 缴项 目, 还设立五 项补充保险 , 自愿 是
活保障办法并 在 2 0 0 8年进一 步完善 。 年龄 较 大 的 劳动 年 龄 内 人 员 ( 性 男 4 — 0周 岁, 66 女性 3 — 5周 岁 ) 65 参加 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并可领 取最
转 变现状 。但混合 模式 区别对待 土地 使 用同等享有权 的年龄主体 ,明显向 劳 动年龄 内群体倾 斜 。超龄人 员灵活 的保障措施有利 于发挥下级政府解 决 问题 的创造力 ,但 也导致 了超龄 人员
养 老保障收益 的地 区性差异和 随经济 周期波动 。
合作医疗 、 新型农 村养老保险制度 等。 20 0 3年建立的镇保 ,专 门为原村 队撤
年龄人员(6周 岁以下 ) 1 一次性获得征 地货币补偿 。
20 0 4年 苏 州 市 颁 布 失 地 农 民 的 生
缴纳项 目。劳动年龄 内人员参加镇保 , 镇保缴费基数 、比例和期 限 由各 区县
政府确定 ,资金来源主要 是征地补偿
专 属模 式是上海在 浦东等郊县 区
开 发 开放 过 程 中形 成 的 一种 保 障模 式, 发挥 过积极的历史作 用。如镇保缴
法 ,将 失 地 农 民 纳入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养
办法。在与其他基本养 老保 险的衔接
上按 照 最 有 利 于 缴 纳 人 利益 的 方 式 进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其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提升社会稳定与和谐。
失地
农民面临着土地收回带来的现实困境,社会上对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关注逐
渐增加。
如果没有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失地农民晚年的生活将面临贫困
和困难,这不仅会给他们自身带来痛苦,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不利
影响。
而通过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缓
解社会的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的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尤其是对失地农民这
一特殊群体的保障还比较不足。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可以解
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可以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发展。
通过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还可以为农村其他困难群体提供借鉴和参考,逐步建
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因此,需要政府、社会各界的
共同努力,通过研究和探索不同的经验和模式,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更好的保障。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浅析摘要: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的,有力度的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老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首先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其次重点介绍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最后指出制度建立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制度建立的意义。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紧迫性失去土地对农民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的增值空间巨大。
我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继承权。
失去土地对农民来讲等于失去了一项最重要的家庭财富。
另一方面,农民失去了一项最稳定的就业岗位。
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业仍是农民最基本的就业岗位。
失去土地后,农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很难在城镇就业。
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失去了最可靠的养老保障。
农民拥有土地时,可以家庭耕种或转让出租获得收益,保障老年生活。
失去土地后,农民基本失去了生活来源,养老保险费用无处筹集,老后生活十分困难。
据测算,在征地过程中,每征用一亩地将造成1.4个农民失去土地。
近年来全国有近亿亩耕地被征用。
因失地而成为“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分”的“三无农民”达4000多万。
这一社会群体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必将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
4000多万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同时各地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有很大差异,统筹层次不高。
做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已经是我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安排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本着:“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制度和资金来源可持续”的原则来设计。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探析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探析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农村集体用地被大量的征用,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
由于对于土地的依赖程度和目前我国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当前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诸多的保障,其中以养老保障为主要方面。
现有的失地补偿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有着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不足。
因此,需构建政府主导型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关键词:失地;养老保障;土地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2失地农民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模的扩张必然导致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生存基础和养老依靠。
今后的二、三十年时间里,中国将一直面临失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问题的困扰。
本文试图从我国土地与农民养老保障的关系、目前我国失地及其补偿的形式的现状说明我国失地农民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土地流失及其补偿的现状(一)土地流失现状“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作为农民种的一个特殊群体,数量迅速扩大。
据预测,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超过1亿。
”目前我国失地农民人口已经超过四千万人,且以年增三百多万人的速度增长,容易成为新的贫困人口。
2008年7月出席全国政协常委会的全国政协委员陆仁达指出,在中国,每征用一亩地,将使1.4个农民失去土地。
估计到2030年中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其中五千万人以上处于失地又失业的状态,陷入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这将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
(二)当前的土地流失补偿方式及其特点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从而激发社会冲突。
完善重庆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 财政月贴息金额 7 1 9 万元 。 部 门直接支 付给农 转非人 员 ,补 偿标准 为 2 7 。元 / 一 17 , 。o 人 4 % 投保总金额达到 l亿多元 ,
2 Q O元 / 。 25 人 3 土 地 被 征 后 。 分 失 地 农 民可 享 受城 市 最 低 生 活保 . 部 但 不 2 土地补偿标准过低 、 . 管理 不规 范。重庆市主城区 , 按 障 , 远远 低 于利 用土 地 开发 得 到 的效 益 , 能够 分 享土 地 增 农转非居民要在 l 0年后 才能享受城 市府 5 号令土地补偿和 安置补助费在 2 万 元 / 5 l 人左 右 。 按 值收益。按照现行政策 , 市低 保政策 ,完全忽略了安置补偿费的必要支出 ( 安居 费 如 目前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 仅能维持 3 年多的生活 。
出甚至 比较严峻 。
本的 生活保 障 重庆 农 转 非 人 员只 有 女 4 、 0岁 :男 岁 、 , I
3 1 .大多采取单一的货 币补偿方式。货币安置是征地拆 上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养 老保险 ,只占农转非总人数的 2 %左 右, 且人均领取的只有 1 元 , 7 s 与城镇居民领取 的养老保险金 迁过程 中最常见的一种安置方式 , 重庆市大 约 6 %的失 地农 o 平均为 4 0元) 0 差距很大 。 民采用这一 方式 。 安置对象包括被征地单位和在籍农业人 口、 额( 在校大中专学生 、 现役义务兵 、 劳教人员。 按照《 重庆市土地管 2重庆部分 失地农 民开展 了储蓄式 养老保 险 , 参保 人 . 但
重庆征地 补偿基本情况及失地农 民社会保障 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 , 大部分失地农 民自行解决 重庆 养老、 、 医疗 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 , 从总体上看 , 重庆失地农民 开展情况 社会保障覆盖面窄 , 保障水 平低 。在重庆失地农 民中 , 自己缴 ( ) 一 重庆征地补偿基本情 况及存在 的问题
研究论文:重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

94192 农村研究论文重庆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Abstract: In the global wave of aging, old-age security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e topprior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reform, rural social and economic have a rapid development. Chongqing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has been perfected.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ongqing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 from two aspects: the basic mode and the level of security.Key words: rural old-age security system;aging;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xx年猪、一些牲畜,这些基本就是老人一年自给自足的物质了。
然而精神生活还是离不开子女,离不开家庭,所以如歌里所唱,期望子女“常回家看看”。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耕地面积锐减,失地农民所得到的经济补偿远不及市场一般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养老功能的发挥。
近些年来,农业收入大不如从前,大部分农民都选择外出务工来维持生计。
由此可见,土地养老举步维艰。
1.3 农村社区养老重庆市的农村社区,邻里之间因居住的距离近、生产生活活动而接触频繁,又熟悉彼此的性格、家庭生活情况等,邻里之间相互照顾帮扶,是农村老人居家养老不可或缺的非正式社会资源。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重庆被征地农民养⽼保险1、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2、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重庆被农民政策⼀、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不能转移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转⾮⼈员基本养⽼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均属我市养⽼保险范畴。
被征地农转⾮⼈员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办理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龄⼈员(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次性完清缴费后,从安置⽅案依法批准的次⽉起,按当时我市城镇企业⼈员最低⽉基本的标准(现为500元)享受养⽼待遇。
该⽂件同时规定,同⼀时间只能享受⼀种社会养⽼保险待遇。
因此,从领取农转⾮⼈员养⽼待遇之⽉起,应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之后如有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待遇的,必须退回。
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次性⽀付给本⼈。
农转⾮⽼龄⼈员在领取养⽼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起停⽌⽀付养⽼待遇,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付2000元,有直系亲属(包括配偶、⼦⼥、⽗母)的可享受⼀次性救济⾦(15个⽉养⽼待遇)。
个⼈⼀次性缴纳的养⽼保险费,在扣除已⽀付养⽼待遇、丧葬费和⼀次性救济⾦后有余额的,⼀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或⼈。
已参加居民养⽼保险的中青年⼈员,在被征地农转⾮并参加农转⾮养⽼保险后,其居民养⽼保险个⼈账户暂时封停,待其达到领取城镇职⼯养⽼保险待遇的年龄时,再根据参保⼈的接续参加城镇职⼯养⽼保险情况作转移或⼀次性⽀付处理。
⼆、关于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衔接问题。
被征地农转⾮⼈员养⽼保险与城镇职⼯基本养⽼保险,都是我市现⾏的养⽼保险范畴,它们之间既有区别,⼜有联系:1、在被征地农转⾮之前,已领取城镇职⼯基本养⽼待遇的⼈员,不属于参加被征地农转⾮养⽼保险范围,继续按本⼈城镇职⼯基本养⽼⾦标准领取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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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分析*◎叶晓玲摘要:重庆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是重庆市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分析了重庆失地农民基本情况、现有的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储蓄式养老保险模式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土地换保障广覆盖制度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群体。
重庆成为试验区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将更为突出。
按照重庆市委市政府制定的《重庆市城乡整体规划(2007-2020)》,重庆在未来13年间城镇建设总用地量将达到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量将达到93平方米,城市人口将增加200多万人,达到635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左右。
至2020年,失地或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达210多万。
研究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对重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重庆失地农民基本情况据统计,从1982年到2007年,重庆25年来被征地农民总数达170万左右,其中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人员大概有90万人。
1992年失地农民开始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该模式覆盖面低,目前已很难起到基本生活保障作用。
2008年重庆市政府颁发了《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文件,失地农民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只解决了失地农民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目前,重庆市失地农民存在生活水平下降,失地农民就业难,自主创业困难重重,失地农民参保情况不容乐观等问题。
1、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重庆市涪陵区委员会对涪陵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在《关于全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显示,涪陵区失地农民中有20%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能过上比较富裕的生活;有30%基本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相对稳定;有40%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同时由于住房升级改造用去了大部分补偿资金,生活水平呈下降趋势;有10%生活较为困难。
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的主要原因就业难直接导致生活质量下降、改善居住环境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失去稳定收入,生活负担加重。
2、失地农民就业难。
失地农民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他们的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及初中以下,只有少数人的文化程度为高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更是寥寥无几,大多数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单一、就业竞争力弱,尤其是“4050”人员就业极为艰难。
同时,针对失地农民的免费就业培训面较小,机制还不健全。
截至2007年底,涪陵区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中,暂无业和处于失业状态的有8309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4.6%,技术缺乏或无技术专长的占88.2%,35~45岁年龄段的占45.6%。
3、缺乏发展资金,自主创业困难重重。
首先由于征地后的收入来源减少,日常生活支出增加和征地补偿金发放到手中的现金过低等原因,使得失地农民的创业资金短缺。
部分农民在征地后有意去做小生意或发展养殖业等,但苦于没有资金,未能实行。
去贷款又没有抵押,没有人愿意做担保,想自主创业,困难重重。
4、失地农民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涪陵区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仅673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0.67%;参加储蓄式商业养老保险的94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0.09%。
为了解决重庆市失地农民的困难,重庆市从1992年开始为失地农民保险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2008年重庆市政府颁布了渝府发[2008]26号文件《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重庆失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重庆失地农民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一)储蓄式养老保险模式重庆失地农民保险发端于1992年的储蓄式养老保险,被称为“重庆模式”。
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具体做法是:征地农转非者,只要征地时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0周岁,都可自愿选择参保;由农民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五年期参保协议,国土部门把农民所获征地补偿安置款中的2.35万元一次性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投保本金每年10%的利率每月给农民支付保险费。
上述10%的利息中,商业保险公司只承担同期五年期银行存本取息利率,不足部分的利差由当地政府补贴;如果农民生活困难、患重病、遭受重大灾害或死亡,*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试验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编号:08jwsk036)的阶段性成果。
56--经批准可以取回本金。
”不可否认,储蓄式养老保险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推动了重庆市直辖建设、加快了重庆市城市化进程。
截至2006年底,重庆市被征地农民储蓄式养老保险业务已覆盖重庆市16个区县,累计承保本金达23.85亿元,累计承保人数达12.84万。
(二)基本养老保险模式2008年重庆市政府颁布了渝府发[2008]26号文件《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重庆失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保险移交到社保局。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2007年底为界分为原征地人员和新征地人员两大类型,分别制定办法进行处理。
1、原征地人员。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
完清缴费后,老龄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4050”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重庆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在本人自愿基础上,可按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2、新征地人员。
2008年1月1日以后,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原征地人员对应年龄段人员相同。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新征地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三、重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一)储蓄式养老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1、失地农民只能保障基本生存。
目前重庆市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有十几万,由于参保时间不同,每月只能领取数10元到210元不等的生活费,即使按照最高标准,也仅仅与城镇低保持平。
据重庆市保监局官方材料,由于参保时间的不同,农民交纳的保费差别很大,当然每月能够领取的生活费也相差很大。
具体而言,自1992年到1994年参保的农民,由于本金只有数千元,每月只能领30多元;1994年到1999年参保的农民,交纳本金约为1.2万元到1.5万元,每月可领取100多元;1999年至2005年,农民所交本金为2.2万元,每月可领取175元左右;2005年至今本金调整为2.35万元,目前标准是每月210元。
2、覆盖面较低。
由于该模式限定了参保人员的年龄,而在征地后陆续达到该年龄条件的,并不能参加。
据重庆市社保部门统计,该模式目前只覆盖了全市现有征地农转非人口的21%。
3、失地农民不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失地农民土地被征后,部分失地农民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远远低于利用土地开发得到的效益,不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目前重庆失地农民只获得了土地收入的5%-10%,绝大部分收入被国家和开发商占有。
4、保险公司对参保农民本金的运用缺乏监管,对投资收益的分配缺乏监督,存在制度性缺陷。
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失去土地的财产性补偿,农民自身应该具有自由支配的权力,并可拥有投资收益的权利。
但是重庆模式1999年前是强制失地农民参保的。
虽然政府给予利差补贴,其实是农民丧失了资金使用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农民交付本金后,这些本金的实际价值并没有随着通货膨胀同步调整。
再者,目前各保险公司对参保农民本金的运用缺乏监管,是否投资、投资的收益如何分配,都缺乏监督,也不在农民的参保协议上明示,存在制度性缺陷。
5、易滋生腐败。
劳动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司长赵殿国指出:“重庆的做法并没有覆盖全体失地农民,既非真正的保险产品,也不是真正的社会保障,不过是政府贴息、保险公司经办而已。
”重庆各保险公司参与失地农民保险的做法,并未经过严格的市场招标程序。
农民交付本金后,商业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政府不但要补贴利差,还要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5%的管理费。
“重庆各级政府为此支付巨额财政成本,商业保险公司获利甚多;政企合作还容易滋生腐败”。
(二)重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存在的问题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的保障范围,只解决了失地农民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失地农民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十分突出。
1、征地后应转非而未转非的农民无法参保。
虽然重庆市政府2008年出台了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解决了失地农民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但征地后应转非而未转非的农民仍然无法参保。
重庆直辖前,各区县政府在审批征地时没有农转非指标,造成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转为非农户口。
涪陵区约有2万征地农民应转非而未转非。
2、因公益事业建设、公路建设用地等原因导致失去农民无法参保。
由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公路建设用地和招商引资企业用地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等原因导致失去农民无法参保,涪陵区有实际被占用土地的失地农民2万多人无法参保。
3、三峡移民失地人员无法参保。
三峡移民为支持国家建设,失去土地和房屋,但却不能按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涪陵区区现有三峡移民108511人,其中农村移民37985人。
4、因经济困难无法参保。
按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5年左右的生活。
如果想要缴纳养老保险,按目前标准选择一次性交费方案的话,每个失地农民需要交3~5万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