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木材运输证办理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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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七条从林区运出⽊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调拨的⽊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材的,⽊材检查站有权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材运输和⽊材检查站的法律规定。

本条第⼆款是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第⼀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材,除国家统⼀调拨的⽊材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材运输证件,是从林区运出⽊材的合法凭证。

⽊材运输证上注明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起⽌地点、运输⽅式、运输有效期等内容。

实⾏⽊材运输凭证制度,是本法规定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实⾏⽊材凭证运输,这是控制森林采伐量、防⽌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

通过⽊材凭证运输,可以监督林⽊采伐计划的执⾏情况,堵塞⾮法采伐⽊材运出林区的情况。

除国家统⼀调拨的⽊材以外,从林区运出⽊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材运输证。

⽊材运输证,从⽊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材运输证的单位,由省、⾃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第⼆款是关于合法采伐的⽊材如何发放⽊材运输证的规定。

林⽊采伐许可证是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采伐林⽊的单位或者个⼈采伐林⽊的法律凭证。

取得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下来的⽊材,就是合法的⽊材,也就允许从林区运出。

在运出林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材运输证。

也就是说,采伐林⽊的单位或者个⼈,在取得林⽊采伐许可证后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了⽊材以后,如从林区运出去,可以⽤林⽊采伐许可证去换取⽊材运输证。

当然,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材运输证时,也应当进⾏核查,如核查属实,就应当发给⽊材运输证。

因此,本条该款规定,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林函[2010]46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的通知(川林函〔2010〕463号)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各扩权试点县林业局,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大渡河、长江造林局: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保证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在我省的顺利启用和平稳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0年6月20日起,我省各地可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从2010年7月1日起,全省木材运输全面使用此新的木材运输证。

原《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和《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时间截止2010年6月30日,逾期签发的为无效证件。

同时,为衔接运输,凡2010年6月30日前签发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最长至2010年7月15日;凡在2010年6月30日前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最长至2010年7月30日,有效期内途中运输有效。

全面启用全国统一样式运输证后,各地要及时将未使用的《四川省木材运输证》、《出省木材运输证》统一收回销毁。

二、我省全国统一样式的木材运输证统一编号为川×××××××××,一式两联,第一联为随货同行,第二联为存根(详见附件)。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全国统一样式木材运输证由省。

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原木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一原木、原竹、原条、木片;二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三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四活立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制止违法运输行为;当地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第五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第二章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第六条木材运输证由起运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第八条木材运输申请人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或者出示有效证明、证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货主向省外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第九条木材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由火车或者船队进行批量运输的木材,在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核发一张运输证;第十条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在运输途中需要中转、变更运输工具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到中转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木材运输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件,货证同行;第十二条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和个人承运木材,应当验明托运人的木材运输证,货证相符方可承运;任何承运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在通往林区的县、乡道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木材运输检查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装识,出示检查证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第十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木材检查站前后100米以外设立木材检查标志;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木材检查站时,应按指定地点停放,主动接受检查;第十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植物检疫证书及国家和省规定应随货同行的有关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审验印章,并签注检验日期后即予放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木材运输证:一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二填写内容或者印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三经有权部门依法宣布作废或者失效的;四提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五伪造、涂改、买卖的;第十七条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正当理由、货证相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原木材运输证到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补办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三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四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五无正当理由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六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妥善保管所扣留的木材及其运载工具,并出具扣留凭证;扣留期间的装卸费、保管费和运载工具待时费,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事人,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个工作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告知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的,其扣留木材的时间不得超过补办期限;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的,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木材运输证,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第二十五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不便直接没收实物的,可以按市场价格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第二十六条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实施;罚没收入的收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核发木材运输证的;二买卖木材运输证的;三对无证或者持无效木材运输证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放行的;四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五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六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收受贿赂的;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阻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法运输木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凭证运输的林产品,适用本条例;市州人民政府为保护特种森林资源公布的限制采集的树皮、树根、树叶、树枝、树液汁的运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是指使用机动运输工具或船运输,一次运输数量折合木材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半成品和实木成品;木制半成品,包括枕木、板材、方材等锯材和贴面板、单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等,以及实木门窗、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使用过的包装箱除外;活立木,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树木及胸径10厘米以上其他树木的活体;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下述之一的证明、证件:一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二购买木材的票据;三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四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证明;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第一篇: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①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④原材检尺码单。

2、经营加工的木材:①经营(加工)许可证;②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③森林植物检疫证;④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3、非重点保护林木: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4、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产品:①野生植物采集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

5、苗圃自育绿化大苗: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③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6、旧房料:①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实的证明。

7、基建剩余的木材:①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或者木材运输证以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③森林植物检疫证。

8、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①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②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9、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①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10、进口木材: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或中转口岸出具的进口材凭证。

11、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③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2、林业采伐、加工剩余物:①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二篇: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法人证(A)、交易员证(B)办理1、交易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交易员设1名,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不得兼职其他单位工作。

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三、树皮、油桐籽(含桐油)、木姜子、五倍子、生漆、木耳、茯苓、竹笋(含玉兰片)等应纳林业费金的林副产品;
四、松香(含松节油)运输按林业部规定办理。
注:上列凭证运输木材及林产品,是指省内自产资源,外省木材及林产品按起运省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凭证运输木材及林产品名录
一、原条、原木、坑木、电杆、脚手杆、车立柱、椽材,枕木、板枋等各种锯材,楠竹、木制成品半成品;
二、旧房木料、树蔸,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大宗竹制成品半成品、杂竹,商品柴炭;
第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
第五条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全额管理。木材经营加工规模与布局,应与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相适应,经营、加工木材,不得超过法定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第六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或个人和以木材为燃料的窑厂,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三)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
(四)使用仿造、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证货不符的,没收其证货不符部分的木材,或补交木材价款5倍的林业费金后放行。
无证运输应纳育林基金、木材更新改造资金的林业产品的,应补交3至5倍的林业费金后放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能够提供正当理由的,限期15日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1美元=118.75日元 |
|100港币 |106.70 |104.05 |106.89 |1英镑=1.6031美元 |
|---------|--------|--------|--------|1美元=1.5215瑞士法郎 |
外省运入或过境木材的凭证运输品种,按起运省(市、区)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凡符合条件的,应当日签发。
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应一车(船)一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第十七条 运输木材应在木材运输证注明的有效期内和起止地之间单程运输,证货相符,货证同行。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运出或中途改变运输方式的,凭有关证明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报,换办运输证件。
|---------|--------|--------|--------| |
|100意大利里拉 |0.4487 |0.4375 |0.4496 | |
|---------|--------|--------|--------|1欧元=1.0487美元 |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所取得的罚没收入,按有关罚没收入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外币单位 | 中 间 价 | 现钞买入价 | 现钞卖出价 | |
|---------|--------|--------|--------|---------------|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7•【文号】林资发〔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0日林资字﹝1989﹞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发[198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现对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自1989年10月1日起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与管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报批下年本省自产木材外运的控制总量。

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件所累计的本省自产木材外运数量,不得超过林业部批准的控制总量。

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按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以外,凡运输出省的非国家统一调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调拨和品种串换)的木材;必须持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并货证同行。

否则,各级木材检查站有权予以制止或扣留,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凡需要运输木材出省的,应提交下列依据,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一)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采伐后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应交纳税费的票据。

(二)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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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木材运输证办理的有关要求
一、凭采伐证运输的,运输证备注上注明采伐证号,应当附采伐证原件或复印件(采伐量大,多次运输的,采伐证上注明分批运输情况)。

二、《森林法》第32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不办理采伐证。

农村居民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等原因确实需要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要有乡村证明才可以办理运输证。

证明要求如下
1. 证明可以写“房前屋后零星林木”,不存在“四旁树”说法。

只能一户一证明,不能多户一证明。

2. 证明要写清楚户名、树种、树木具体位置、数量、大小规格等情况。

结合我县实际,基本上以杨、泡桐、枫杨、椿树等树种为主。

3. 证明仅限于非林地内树木,林地内树木不适用。

我县为山区县,许多农户住家就位于林地内,房前屋后本来就是成片林地。

4. 林业站要对证明情况进行核实,并提交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办理运输证依据。

三、非林地内成片树木,如果不是退耕还林等项目造林的,确实需要采伐的,符合采伐技术规程要求的,材料齐全可以申报“不占限额采伐”。

四、近期暴雨灾害需要采伐林木的,按林木采伐规定办理
相关程序。

五、办理木材运输证遇到不清楚问题的,及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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