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法定量刑情节(图表整理)

第19条
第22条
5、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从犯
第27条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③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④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司法考试刑法
法定情节
适用对象
刑法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第29条
2.累犯
第65条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第104条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
第106条
第361条
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第364条
28.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364条
29.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第369条
30.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第384条
31.索取贿赂的
第386条
32.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第426条
33.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签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3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的,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而定的,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1.谋杀:谋杀是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之一,量刑标准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犯人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甚至死刑。
2.抢劫:抢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
人财物的行为。
量刑根据被抢劫的价值、使用的武器、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贩毒:贩毒是指非法制造、交易、运输毒品等行为。
贩毒的
严重性取决于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因素,量刑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地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情况的影响。
一般来说,贩毒罪可以判处数年至终身监禁或死刑。
4.盗窃:盗窃是指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严重性取
决于被盗取的物品价值和犯罪行为的手段等因素,一般判处数个月至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贪污: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过程中以权谋私,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的严重程度取决于贪污金额的多少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般判处数年至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具体的判决
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是否认罪等。
同时,不同司法体系和地区的量刑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112种刑事案件汇总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2种刑事案件: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第1款)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134条第2款)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1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5条之一)11.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136条)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16.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141条)17.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1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2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146条)2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2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4.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5.侵犯著作权案(《刑法》第217条)2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28.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29.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0.强迫劳动案(《刑法》第244条)31.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一)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32.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33.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3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第281条)36.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37.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38.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3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法》第290条第1款)4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刑法》第290条第2款)41.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刑法》290条第3款)42.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刑法》第290条第4款)4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刑法》第291条)44.聚众斗殴案(《刑法》第292条第1款)45.寻衅滋事案(《刑法》第293条)46.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6条)47.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合、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7条)48.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298条)49.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1款)50.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301条第2款)51.赌博案(《刑法》第303条第1款)52.开设赌场案(《刑法》第303条第2款)5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刑法》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54.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1款)5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刑法》第324条第2款)56.过失损毁文物案(《刑法》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5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330条)5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331条)5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刑法》第332条)60.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1.强迫卖血案(《刑法》第333条第1款)6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334条第1款)6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刑法》第334条第2款)64.医疗事故案(《刑法》第335条)65.非法行医案(《刑法》第336条第1款)6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刑法》第336条第2款)67.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68.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6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7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7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7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1款)74.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刑法》第341条第2款)7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76.其中,非法占用林地的,在已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量刑标准

刑事量刑标准
刑事量刑标准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以及个人情况等因素,确定被告人应该被判处的刑罚程度。
刑事量刑标准一般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具体因国家而异。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刑事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幅度,例如,盗窃罪最高刑罚可达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可达死刑等。
2. 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于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例如,盗窃罪的刑罚幅度会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犯罪前科等进行调整。
3. 犯罪动机和手段:法院会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使用的手段对刑罚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告人如果是出于故意而杀人,则刑罚会较重;而如果是过失杀人,则刑罚会较轻。
4. 个人情况: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前科记录等对刑罚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可能会考虑其年龄和个人情况,判处较轻的刑罚。
总体来说,刑事量刑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同时也考虑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被告人的教育和改造作用。
刑事量刑标准的具体运用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裁量,以达到刑罚的一致性和司法公正性。
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1更新)

刑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1更新)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或者重伤3⼈以上不满5⼈,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以上不满6⼈,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⑴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⑵⽆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⑷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⑸超载50%以上驾驶的;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2⼈以上,或者重伤5⼈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6⼈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1.下列情形,⼀律不适⽤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5)具有《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般不适⽤缓刑:(1)酒后、吸⾷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2)⽆驾驶资格的⼈驾驶机动车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顶替的;(5)明知是⽆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法改装的机动车⽽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的。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然而,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惩罚效果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量刑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其中,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以及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是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
一、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重要量刑情节是指影响量刑大小的重要情节,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要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主体情节:包括犯罪分子的年龄、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情况。
2、犯罪的客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式、犯罪的后果等情况。
3、犯罪的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
4、犯罪的情節:包括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量刑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综合考虑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二、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1、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2、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4、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长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长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一些手段而强行向他人所要财物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74条详细介绍了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但在我国各地对此还有更加详细的量刑标准,接下来,小编带来长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 第一个量刑幅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二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第二个量刑幅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一、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7种):(一)《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背叛国家案(第102条)2、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案(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案(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活动案(第107条)8、投敌叛变案(第108条)9、叛逃案(第109条)10、间谍案(主要是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第111条)12、资敌案(第112条)(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13、诽谤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第249条)1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第250条)1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条)1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第251条)(三)《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第282条第1款)19、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案(第282条第2款)20、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门器材案(第283条)2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门器材案(第284条)22、侮辱国旗、国徽案(第299条)2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其中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1款)2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其中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的由治安部门管辖)(第300条第2款)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25、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案(第311条)(四)《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26、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第377条)27、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第378条)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76种):(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5、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6、妨害清算案(第162条)7、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刑法修正案8、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第163条第1款、第2款)9、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第164条)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第165条)11、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第166条)1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67条)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案(第168条)刑法修正案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5、伪造货币案(第170条)16、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17、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18、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19、变造货币案(第173条)2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21、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22、高利转贷案(第175条)2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2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25、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26、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27、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28、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29、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30、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31、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第182条)刑法修正案32、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1款)33、违法发放贷款案(第186条第2款)3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第187条)35、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第188条)36、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37、逃汇案(第190条)38、洗钱案(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下列案件:39、集资诈骗案(第192条)40、贷款诈骗案(第193条)41、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42、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43、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44、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45、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46、保险诈骗案(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下列案件:47、偷税案(第201条)48、抗税案(第202条)49、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50、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5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5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5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5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5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5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58、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59、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60、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6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62、假冒专利案(第216条)63、侵犯商业秘密案(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第221条)65、虚假广告案(第222条)66、串通投标案(第223条)67、合同诈骗案(第224条)68、非法经营案(第225条)6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第228条)70、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第229条第1款、第2款)71、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第229条第3款)72、逃避商检案(第230条)(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73、职务侵占案(第271条第1款)74、挪用资金案(第272条第1款)75、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下列案件:76、骗购外汇罪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13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放火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2、决水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3、爆炸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4、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三)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6、过失决水案(第115条第2款)7、过失爆炸案(第115条第2款)8、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条第2款)10、破坏交通工具案(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11、破坏交通设施案(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12、破坏电力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第119条第2款)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第119条第2款)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第119条第2款)18、组织、领导、参加、资助恐怖组织案(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条)20、劫持船只、汽车案(第122条)21、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第123条)2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1款)2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第124条第2款)2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第125条第1款)2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1款、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26、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案(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7、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条第1款)29、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30、走私贵重金属案(第151条第2款)31、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第151条第2款)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33、走私废物案(第152条)刑法修正案(四)(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34、故意杀人案(第232条)35、过失致人死亡案(第233条)36、故意伤害案(第234条)37、过失致人重伤案(第235条)38、强奸案(第236条第1款)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改名为强奸罪刑法修正案39、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第237条第1款)40、猥亵儿童案(第237条第3款)41、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38条)42、绑架案(第239条)43、拐卖妇女、儿童案(第240条、第241条第5款)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第241条第1款)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童案(第242条)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3条)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45条)48、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46条)50、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第253条第1款)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第255条)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第256条)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57条)55、重婚案(第258条)56、破坏军婚案(第259条第1款)57、虐待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第260条)58、遗弃案(第261条)59、拐骗儿童案(第262条)(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60、抢劫案(第263条)61、盗窃案(第264条)62、诈骗案(第266条)63、抢夺案(第267条第1款)64、聚众哄抢案(第268条)65、敲诈勒索案(第274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66、妨害公务案(第277条)6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第278条)68、招摇撞骗案(第279条)6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0、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第280条第1款)7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第280条第2款)7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第280条第3款)7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第288条)7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第291条)刑法修正案(三)7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第291条)刑法修正案(三)7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1款)77、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第294条第2款)78、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294条第4款)79、传播犯罪方法案(第295条)80、盗窃、侮辱尸体案(第302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的下列案件:81、伪证案(第305条)8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第306条)83、妨害作证案(第307条第1款)8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第307条第2款)85、打击报复证人案(第308条)86、扰乱法庭秩序案(第309条)87、窝藏、包庇案(第310条、第362条)88、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第312条)8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313条)90、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第314条)91、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5条)92、脱逃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6条)93、劫夺被押解人员案(第316条第2款)94、组织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1款)95、暴动越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96、聚众持械劫狱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97、骗取出境证件案(第319条)98、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99、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第320条)100、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0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第325条)102、倒买文物案(第326条)10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第327条)10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328条第1款)10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案(第328条第2款)10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第329条第1款)10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329条第2款)(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10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第368条第1款)109、阻碍军事行动案(第368条第2款)11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第369条)11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第372条)11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11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第375条第1款)四、禁毒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第349条第1款、第2款)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第349条第1款)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1款)10、强迫他人吸毒案(第353条第2款)11、容留他人吸毒案(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第355条)五、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96种)(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8、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第135条)9、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1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7条)1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第138条)(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下列案件: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13、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4、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20、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21、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下列案件:22、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23、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24、强迫交易案(第226条)2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6、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三)《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下列案件:27、强迫职工劳动案(第244条第1款)28、非法雇用童工案刑法修正案四(四)《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下列案件:29、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30、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五)《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31、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3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3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3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35、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6、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8、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9、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40、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4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42、赌博案(第303条)4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44、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4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46、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下列案件:4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4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4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50、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1、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5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5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54、医疗事故案(第335条)55、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56、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57、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案件:58、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5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1款)60、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第2款)6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6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341条第1款)6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第341条第1款)64、非法狩猎案(第341条第2款)6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刑法修正案)66、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67、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68、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第344条)69、盗伐林木案(第345条第1款)70、滥伐林木案(第345条第2款)7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下列案件:7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7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7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7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7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78、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下列案件:7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8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81、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8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83、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六)《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下列案件:8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85、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8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87、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88、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89、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90、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91、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9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9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9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9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9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六、边防管理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下列案件:(共6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18条)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第321条)3、偷越国(边)境案(第322条)4、破坏界碑、界桩案(第323条)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的下列案件:5、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第347条)6、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条第1款)七、消防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失火案(第115条第2款)2、消防责任事故案(第139条)八、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1种)《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1、交通肇事案(第153条)九、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管辖下列案件:(共2种)《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条)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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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声明:本文根据近几年最新文件综合整理,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已附并标注。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5】(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吉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18日)“关于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40万元、70万元作为我省执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2】(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三、抢劫罪(刑法第263条)【1】【42】(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3万元)的;5.抢劫致人重伤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1】(一)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价值4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 4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40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五、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1】【4】(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抢夺罪(刑法第267条)【1】【3】(一)抢夺价值人民币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七、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一款)【5】(一)合同诈骗中“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二)“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诈骗公私财物10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1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诈骗公私财物10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八、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一款)【5】(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8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5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5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八百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3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3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500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3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5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8000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4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8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8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4000张以上的;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8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5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8000张以上的;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8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4万元以上的。
(三)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一款)【5】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5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