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本方案旨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建立完善新农合基金体系1.按照国家规定,各级财政出资,建立新农合基金。
2.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新农合基金管理委员会。
建立健全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监督等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可持续性。
3.做好基金的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监督。
(二)实施新农合医疗保障政策1.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政策保证、基金支付、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
2.缩小城乡医疗保障差距,提高新农合覆盖面和医保待遇水平,不断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障政策。
3.加强对新农合参保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引导群众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三)开展新农合卡建设工作1.按照“一个村一个码”的要求,推广新农合卡,并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免费发放。
2.完善新农合卡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发放新农合卡综合服务手册。
3.加强新农合卡应用推广,提高新农合卡使用效益。
(四)加强新农合管理和监督1.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对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2.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新农合基金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新农合工作的规范化和运行效率。
3.加强宣传和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新农合工作的认识和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保障1.加强新农合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新农合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
3.建设信息化平台,提高新农合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成效本方案推行一年,新农合参保人数将达到90%以上,医保待遇得到提高,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水平,新农合管理制度得到健全完善,基金管理安全可控,信息公开透明,新农合卡得到广泛使用。
提高了农民的权益保障和生活质量,推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是一种新型的医保卡,它是农民参加新农合后的凭证,也是享受新农合医保待遇的必备证件。
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云南省2009年第三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培训会议”精神及《临沧市合管办关于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修订的指导意见》(临合管办发〔2009〕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农合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便民利民、公平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通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意识,达到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第五条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政府的组织引导,使全县新农合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以县为单位达95%以上,实现”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的目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发改、人事、监察、审计、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公安、扶贫、计生、教育、劳保、广电、食药监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具体负责新农合的领导、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
县合管委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县合管办主任。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新农合组织机构,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成立新农合管理小组。
第七条县合管委内设督查办公室,由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监督全县新农合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佳政办综[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综〔2010〕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佳木斯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有效提高农村保障水平,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进步,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佳政办综〔20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基本医疗为重点,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积极探索开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提高农村保障水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0年底在全市农村全面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力争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保比率达到50%。
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启动阶段,2010年11月20日-11月30日。
第二阶段: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30日。
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2月。
三、投保原则、方法和步骤(一)坚持投保自愿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发展中要坚持投保自愿和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健康发展。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大政[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2010〕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30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青卫农[2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互助共济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县、乡(镇)政府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更加规范,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二章参合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合对象:凡在本县境内居住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含县外打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居民,为他们提供有效、可持续的医疗保障和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该方案的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参保范围:明确农村居民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民、农村劳动者和其他无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
2. 缴费方式:设立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可以是按人头缴费、按家庭缴费或按农产品产量缴费等形式。
3. 医保资金筹集:通过政府补贴、个人缴费、社会捐款等多种方式筹集医保资金,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4. 医保支付方式:建立医保支付机制,包括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按比例报销或定额报销的支付方式等,以减轻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
5. 提供医疗服务网络: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地市级医院等,确保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6. 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健康保健的认识和医保政策的了解。
7. 健全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医保管理机制,包括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加强医保监督和审计等,确保医疗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通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其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县卫生局县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县级统筹原则。
县政府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筹集资金,统筹使用。
(二)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小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对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待遇。
(三)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并给予特殊补助,有效遏制参合农民看不起病或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可持续运行原则。
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第四条主要目标: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农村的医疗问题日益凸显。
由于基层医疗设施的薄弱,加之医疗费用高昂,导致大量农民难以就医。
针对这一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制度的建立1.1 目标设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看病不全的问题,实现“大病不致贫、小病不出村”理念。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基层医疗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2)降低农民就医的费用负担,使农村医疗费用更加合理;(3)增强农民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确保医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
1.2 建立机构(1)国家级机构:由国家卫生部门牵头成立一个国家级别的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整个制度的策划、管理和监督。
(2)省级机构:设置省级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协助国家级机构制定实施方案,通过中间调节,优化制度实施效果。
(3)县级机构:每个县都设立一个共济医疗组织协调部门,对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此外,每个合作医疗组织也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内部管理和协调进行负责。
1.3 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是该制度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用并对成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每个负责地区设立一到两个合作医疗组织,确保农民有一个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实施方案2.1 范围该制度主要针对是住在农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时也覆盖农民工和城市流动人员。
2.2 资金来源从业务上来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利用的是集体力量,实际上是由农民自己缴纳的合作医疗费用和集体劳动所得来完成的,以及通过国家、地方拨款等方式。
同时,农牧民住院费用也可以通过新农合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
2.3 费用标准(1)会员费农村合作医疗的会费主要由农民自己出资,按一定比例缴纳。
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每户农户缴费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年几百到上千元不等。
(2)报销比例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为60%到80%之间,从而增加农民的就医可承受性和就医积极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保障农民健康权益,国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下面,本文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特点、实施方案及效果展开论述。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义与特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的是农民自愿、相互帮助,以资金共担、风险共担为基础,实行互助互保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自愿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每个农民都有权选择参与或退出。
因此,其实施过程中,需要大力宣传,鼓励农民树立健康理念,加强保险意识,从而提高参保率。
2. 共担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农民自己,以及政府补贴。
农民每年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按比例分摊医疗费用支出,在遇到重疾等高额医疗费用时,其他参保农民会进行资金支持。
因此,这种保险制度实行了风险共担、资金共担的原则。
3. 适应性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参保人群,其生活和工作环境较为复杂,医疗保障需要有较强的适应性,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需要以适应农村实际为出发点,针对性地设计医疗保障覆盖范围、保障待遇、支付模式等方面。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一)政策措施1. 政府财政资助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财政补贴机制,扶持和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医疗保险工作。
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其可持续稳定发展。
2. 强化宣传教育政府通过实施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适用范围、保障待遇、缴费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树立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
(二)实施方案1. 建立保障基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缴纳保费,而这些保费需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管理费用和保障基金的资金拨付等方面。
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要建立保障基金制度,确保保费使用安全,保障参保农民权益。
2. 制定保障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障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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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
方案
XX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州卫生局关于对13个县(市)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红卫字〔2009〕427号)、《云南省卫生厅关于省级和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9〕1215号)精神,为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遵循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筹资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二、任务目标(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为解决我县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举措;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逐步使农民群众树立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意识;逐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群众对卫生服务的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建立农村基本健康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全县90%以上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全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保健。
(三)巩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层医疗
机构形成比较规范的管理运行模式;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的整体诊疗环境有明显改善,基本医疗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得到有效补充,能够满足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需要;医务人员能够较好地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相关政策及具体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乡、村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有一定提高。
三、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强制代垫农民参合费用。
(二)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减免报销比例和累计减免报销最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体现便民利民。
合作医疗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合作医疗公信度。
参合群众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管理组织(一)县级管理机构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组织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组织筹集和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
(二)乡级管理机构为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负责组织筹集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乡合管委下设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由分管卫生的副乡(镇)长兼任主任,卫生院院长任副主任,落实1-2名专职人员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在本乡(镇)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事务;定期向本乡(镇)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及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完成本乡(镇)合管委、县合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村级管理机构是各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由村委会主任任组长,村卫生所所长等为成员,负责实施宣传发动;代收参合农民的个人缴纳资金等。
五、参合对象我县辖区内的具有农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合。
六、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参加人的权利: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参加人的义务:按规定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遵守和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七、基金筹集(一)采取农民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