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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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进行了管理,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定义: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总重量超过规定限值、车长、车宽、车高超过规定限值,或者超过轴荷限值的车辆。

2. 许可和审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事先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和审批,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

3. 限制条件: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满足规定的限制条件,包括总重量、车长、车宽、车高、轴荷等。

4. 限速要求: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限速要求进行行驶,不得超速。

5. 路径选择: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径进行行驶,不得改变行驶路线。

6. 记录和报告:超限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记录和报告设备,记录行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

8. 合理利用公路资源:超限运输车辆必须合理利用公路资源,减少对公路的破坏,保护公路安全。

总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行驶,减少对公路的损害,维护道
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实施这些规定可以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导语: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由部公路司和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委托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具体承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O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豫交文〔2013〕530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豫交文〔2013〕53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2013年7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谢伏瞻签署第154号政府令,正式颁发《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8日开始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治超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办法》是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经过几年的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后出台的,充分表明了省政府抓好治超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办法》解决了一些长期制约治超工作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治超成员单位的治超职责、治超经费来源、源头管理措施等重要事项,进一步规范了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并突出了对违法违规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全面落实治超责任、形成治超工作合力、规范治超执法行为、提高治超工作水平、树立治超良好形象、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办法》宣贯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召开宣贯会议,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大张旗鼓、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二、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办法》内涵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及培训计划,组织有关治超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条领会理解精神实质,真正掌握《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通过开展全面的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办法》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办法》的学习培训与《行政处罚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活学活用;同时要分期分批有针对性的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质和法制水平,增强其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省治超办近期通过《河南日报》举办的“愚公杯”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知识竞赛活动,踊跃报送答卷,争取好的成绩;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学、自觉学、结合实际学,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成效。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优质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事业。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迪六条公安、城建、农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运输管理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等条例。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运站(场)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和客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市(地)、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书。

受理申请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查,在十五日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一)符合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运输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便利公众;(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专业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3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8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3年7月8日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规交通部令(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2000年2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6月4日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六条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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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 1 - 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职责:(一)组织当地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联动与协作,抄告报送有关信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处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二)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按照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时时交换与发布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抽检,并按照考核情况奖惩。

(四)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及治理超限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发放营运证;(六)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八条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在车辆的登记、检验工作中现场查验车辆,发现不符合国家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车辆或非法改装、拼装的车辆,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二)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三)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四)依法查处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干扰超限检测秩序与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二)指导和监督超限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十条工商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二)对经常为超限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超限检测所需的检测设备定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二)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三)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四)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五)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二)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监察(纠风)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对相关部门治理超限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治理超限运输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奖惩方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法制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六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做好部门联动、协作与信息抄告。

对执法中发现的超限、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做好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本部门不能处理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涉及非本辖区的,抄告相关地区有关部门。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为超限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的(集装箱挂车列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2米的);(二)车货总长超过18米以的(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车货总长超过18.1米的,货车列车车货总长超过20米的);(三)车货总宽度超过2.5米的(货箱为整体封闭式且与驾驶室分离的厢式货车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的,运输不可解体物品或空载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车货总宽度超过3米的);(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除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者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轴以外,并装双轴、并装三轴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轮胎,其总重限值减少4吨;(六)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的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七)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标志标定标准的。

第十九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一)《河南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四)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五)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六)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指定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受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对超限运输许可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将超限运输申请抄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做出交通安全的意见,反馈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使用高速公路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三)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为方便承运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对跨区域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就近受理、内部协调、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受理的超限运输申请,受理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或委托距超限运输车辆较近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或者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必要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护送。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组织有关单位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路线勘测、加固、改造、护送及修复损坏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三)车辆长、宽、高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技术标准的;(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五)车辆存在非法改装、拼装或车辆与行驶证参数不相符等问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当签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限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

运输途中因公路施工、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或超出许可期限的,承运人应到途径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确认改签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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