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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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发布单位】教育部【发布文号】教职成〔2010〕12号【发布日期】2010-07-06【生效日期】2010-07-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中职学校标准

中职学校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发布师生比1:20校长需3年经验2010年08月25日11:08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25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新修订标准对中职学校师资标准进行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标准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标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J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和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止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枳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木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口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第I四条本标准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 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 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 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 册;报刊种类80 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和学生总数的10% 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美术设计与制作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美术设计与制作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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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育 与 健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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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2. 版式设计 2. 企业视觉 画设计
画设计
3. 装饰画
业 3. 手绘 POP 形象设计
2. 原画设计 2. 网页图片 4. 摄影
︵ 4. 企业视觉 3. 版式设计 3. Maya 建 设计
5. 书法
专 业 技
技 能 ︶ 方
形象设计 5. 广告设计 6. 包装设计
4. 展示制图 5. 展示空间 设计
中等职业学校美术设计与制作 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一、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美术设计与制作(142200)
二、入学要求
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基本学制
3年
四、培养目标
本专业坚持立德树人,面向文化创意行业企事业单位,培养从事广告、会展、 网页、多媒体产品、影视动画等设计制作工作,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 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六、人才规格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职业素养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行业法规、规范和企事业单位规章 制度。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附件1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一、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招收全日制学生并具有实际办学行为(学校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技工学校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附设中职班学校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学校。

达标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般类中职学校。

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重点监测指标4类。

1.校园建设。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专任教师不低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4.图书配备。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

(二)技工学校。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的各项要求为标准。

重点监测指标3类。

1.校园建设。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各类技工学校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3.仪器设备。

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技师学院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体育类中职学校。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中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

附件2职业学校办学条件重点监测指标一、中等职业学校达标学校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设立招收全日制学生并具有实际办学行为(学校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技工学校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附设中职班学校和2022年(含)以后新设学校。

达标分类标准如下。

(一)一般类中职学校。

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重点监测指标4类。

1.校园建设。

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于2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专任教师不低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

3.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300万元,生均仪器设备值不低于2500元。

4.图书配备。

生均图书不少于30册。

(二)技工学校。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的各项要求为标准。

重点监测指标3类。

1.校园建设。

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高级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66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

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0平方米。

2.教师配备。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

各类技工学校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

3.仪器设备。

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高级技工学校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1500万元。

技师学院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三)体育类中职学校。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中的各项标准,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优化部分指标释义。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育部教职成[2001]8号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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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教科发[2001]55号
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厅(局)、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管理,促进中等艺术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艺术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艺术学校的宏观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艺术教育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和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艺术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艺术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建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机构,并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负责人。

第五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少于500人(艺术院校的附中和单科类艺术学校在校生数不少于350人),专业设置要与社会需要、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综合类中等艺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音乐学校师生比为1:5,中等美术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舞蹈学校师生比为1:8,中等戏剧 (影视、戏曲)学校师生比为1:8。

其中专任教师数一般不少于60人。

专业课、文化课教师必须依法具备教师资格。

第七条设置中等艺术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图书占图书总数的50%)。

学校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与设备: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规范、实用的教学场地与设备。

开办音乐类专业,琴房生均不少于1.5平方米;开办美术类专业,画室生均不少于3平方米;开办舞蹈、戏剧、戏
曲等表演类专业,练功厅生均不少于5平方米。

要具有满足教学要求的乐器、服装、道具、绘画用具和校内排练、演出、展览、实习的场、馆。

信息化建设: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设置中等艺木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艺术教育教学文件,根据艺术教育特点制定的教学方案及实施计划。

第九条中等艺术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

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艺术学校和非艺术类学校中设置的艺术专业。

对于民办中等艺术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艺术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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