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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如今,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密切,校企合作项目的频繁开展已成为大多数学校的常态。
为了更好地管理校企合作项目,提高合作项目的效果和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项目策划与设计校企合作项目的策划与设计是项目管理的起点。
首先,学校应认真分析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密切沟通,确定双方的合作目标和期望。
同时,学校也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确保项目的实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最后,项目的策划与设计应融入校内的教育理念和教学体系,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三、项目合作主体的确定校企合作项目涉及到多个主体,包括学校、企业以及学生等。
在项目管理中,应明确各个主体的职责和权利。
学校需要确定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组织并主持项目的实施。
企业则需要提供实际的工作场所和指导师资,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
学生则是项目的受益者和参与者,他们需要积极参与项目活动,完成任务并获得实践经验。
四、项目实施与监控项目实施是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学校应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和监控体系。
通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分工和时间表,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检查调度,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学校也要建立学生的工作日志和评估机制,对学生的实践表现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的实施方向。
五、团队建设与沟通项目需要一个协调高效的团队来推动实施。
因此,在校企合作项目管理中,团队建设和沟通十分重要。
学校应加强对项目团队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同时,学校也要建立起与企业的良好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会议和座谈会,加强双方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项目的发展。
六、风险管理与问题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问题。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并评估项目中的潜在风险。
同时,学校也要鼓励学生主动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建立起学生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意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高等教育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重要。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是指学校与企业在教学、科研、创新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的项目。
为了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制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意义校企合作项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明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合理分工和良好的管理也能促进学校和企业的资源共享,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推动产学研结合,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三、项目的选择与评估学校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学科特点,选择与企业合作的项目方向和重点。
在选择项目时,要考虑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投入、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同时,对已开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对项目的目标、效益和问题进行总结,以便做出进一步的调整和决策。
四、项目的组织与管理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是校企合作项目的核心环节。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项目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交流,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五、人员配备和培训为了保证校企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学校应根据项目的需要,合理配备项目团队成员。
项目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学校可以引进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或组织培训班,提高项目团队成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六、项目的目标与任务每个校企合作项目应明确具体的目标和任务。
目标应符合学校和企业的发展战略,任务应明确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
同时,要合理分配资源,明确项目的时间节点和阶段性成果,以保证项目的高效运作和顺利完成。
七、项目的风险管理项目的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学校应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确定风险的来源和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设校企合作机制。
第二条目标和任务。
学校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
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推进校企双方共同发展。
第四条成立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的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五条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组。
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学校、教学部门或校企合作专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 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项目组长。
第三章校企合作项目的内容第五条合作开展师资培养。
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
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者企业派人到学校给教师开展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六条合作开展专业建设。
各专业应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到校参与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实习实训进行指导和考评。
第七条合作开展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学校和企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投资,建成生产性实训基地,一方面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场所,另一方面又是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和教师进行专业的训练场所,达到企业经营、教师提升、学生实习三方面都收益的目标。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以校“国示范”建设和“省高水平现代化职业学校”创建工作为中心,以学校工作意见为指导,鼓励学校各系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教师培养、技术服务、产品加工、制造研发,规范开展校企集团化办学、建设企业工作站和企业调研咨询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特制定该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事项。
第二条各系与行业、企业的合作,科技处负责指导、服务、协作、规范,各系负责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与各系教研室、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和发展的方向基本配套,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共同搭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生产加工平台。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
1.科技处的责任事项:负责制订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规范各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的可行性和合作企业资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协议、产品加工审批表、校企合作评分表等相关材料,并对各系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价。
2.各系的责任事项:负责落实2个及以上校企110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队,并确定服务队名称;填报技术服务队队长、队员情况登记表;负责发掘一定数量与本系专业对口,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校企合作活动;负责定期与协议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调研、制造研发、产品加工等广泛的校企合作,并做好资料归口与上报工作;负责通过与协议企业校企合作活动,挑选适当的企业生产项目,应用于学生的教育与教学;负责从校企合作过程中收集适合参加各级创新大赛的创新作品,参加省、市各届创新大赛;负责挑选2家及以上有良好合作关系、良好发展前景、可以深度合作的企业,建立企业工作站,根据专业特点与合作方式制定合作协议与合作计划,由学校进行授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性学校建设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平台,实现教育教学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作目的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人才培养模式。
校企合作的目的是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研及技术服务、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带动招生、教学、就业良性循环,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学校应根据所办专业主动与相关企业联系,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专业科、处室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队伍建设、科研、技术开发与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合作的原则(一)服务企业原则.企业的需求就是学校的追求。
为企业服务是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二)校企互惠原则。
校企合作双方互惠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企业有权优先选拔留用学生,与学校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企业领导或企业代表、教务处、专业科、招就处、学生处、总务处等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校企合作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同学校合作的企业以及合作的方式及步骤,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宣传;(二)指导并协调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科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督促、考核、宣传专业科及相关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工作业绩;(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校企合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五)对各部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考核,奖励校企合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的校企合作,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育人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由实习就业办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应做好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评估考核标准。
(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环节工作,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校企合作资源,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探索校企合作模式。
(四)针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审查、论证工作,对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和跟踪。
(五)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统计总结等工作。
做好校企合作有关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归档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拓宽合作范围,丰富合作内容,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七)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和负责同志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一)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
(二)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和相关商谈工作,商定合作方案,明确合作运行与管理模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报经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三)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校企合作运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执行,确保校企合作协议的切实履行。
(四)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项目的运行、管理、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六)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三)负责本部门校企合作的成果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
(四)积极配合校企合作处,做好校企合作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开展校企合作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寻找对口的合作单位,经协商,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凡符合校企合作基本要求的,由承办院系向校企合作处申报;
第十二条通过审批后,承办该校企合作工作的院(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实施,并于每学期末向校企合作处报送合作工作实施报告。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目的,相关院系需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应当加强资产、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
(一)资产管理:校企合作实施期间,承办院(系)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合作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均应收回,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
(二)协议审定和签订程序:
校企合作协议文本由院(系)与合作单位协商起草,送校企合作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协议经校长或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协议。对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大或学校经费投入较多的合作协议文本,还须送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正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资料1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材料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只有建立健全了校企合作机制,才能培养出企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
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与企业形成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双向介入、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学校本着资源共享、实现双赢的原则,通过引进企业的设备、技术、销售、培训业务等,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企业在实现自身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学生的专业实训,使学生得到企业文化的熏陶,尽快实现由学生到职业人角色的转化转换,更快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二、组织机构(一)校企合作委员会该机构是固定机构,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教师、企业负责人、行业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筹集合作资金,发挥联合优势,加强校企联系,协调校企双方的互动,共同推进校企双方发展。
(二)校企合作办公室该机构为常设固定机构。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协调。
建立和强化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自我完善机制,保证合作项目科学、规范地运行,更好地满足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学校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人。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的选派要考虑该老师的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组长。
一旦担任项目组长,将来学校排课时也要考虑不能任课太多。
学校在指定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组员在学期内的任课任务,以免负担过重。
三、校企合作的任务与方式(一)校企合作的任务1、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校进行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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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示建领导小组成员、系主任(院长):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已起草完毕。
请各位仔细审阅,如有修改意见请用红字在上面修改,修改后于2月14日前发回示建办,若没有意见也需回应表态注明“同意”。
谢谢合作。
示范建设办公室/2009-2-10人才培养的需求。
(三)校企合作项目组该机构为非固定机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
由院、系、部或校企合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小项目可由一人担任,大项目可由多人担任,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5人。
选派其中一人担任项目组长。
项目组长的选派要考虑该老师的任课任务不能太重,学期任课超过平均12节/周以上者不适宜担任组长。
一旦担任项目组长,将来院系排课时也要考虑不能任课太多。
院、系、部在指定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组员在学期内的任课任务,以免负担过重。
精心整理三、校企合作的任务与方式(一)校企合作的任务1、合作开展师资培养:企业为学院进行教师培训。
每年安排部分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学校为企业兼职教师培训,提高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
2、合作开展专业建设:各专业应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学院不定期邀请企业代表举办专业建设研讨会、讲座,每学年邀请企业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
3、合作开展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企业提供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专业改选、地。
451除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外,成立合作机构,合作的功能呈多样性:可提供给学生实习;或提供面向社会的培训;或用于生产;或用于研发或技术服务。
(5)二级项目若合作金额超过30万元的,必要时可申请为一级合作项目。
2、二级项目(1)校企合作举行各类技能、体育、文化等比赛,一般不列入校企合作项目。
若数额较大(每年提供资金超过5万元人民币)并多年资助且年限较长者(五年或以上),可申请列入合作项目。
(2)学校鼓励教师积极联系企业,建立新的校外实习基地,建立新的校外实习基地是校企合作的方式之一,但一般不列入一级项目。
学校将对开发实习基地进行奖励,前提是实习基地要同时达到如下标准:与企业签订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协议;.每年能接收校我校学生实习;能派出兼职教师对顶岗实习的学生进行指导;能对实习的学生进行素质教育;能接收学生就业。
(3)校企合作办公室通过多种途径取得企业技术服务信息,提交给相关的院系解决,此类项目属于二级项目。
由院系直接联系获得的此类项目,也需同时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4)企业对学校小额度的捐赠包括奖学金(总额度在一万元/年及以上)、图书(总值一万元及以上)、设备(价值一万元及以上)、软件(总值一万元及以上)以及其它总值一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捐赠。
四、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的原则与程序(一)“筑巢引凤”,引进企业到校内原则1、受校园环境的限制,引进企业的规模要适度,不能盲目引进。
凡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可引进入校:(1)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2)大型的生产企业,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企业;(3)产品不适合在学校生产的企业;(4)生产、经营与各种运作与专业教学没有关系的企业;(5)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6)其它不适宜引进的企业。
2、非占用学校场地项目的引进此类项目,一个专业可与多家企业合作,不存在重复引进的问题。
但属性相同而会影响原有企业合作的项目,则要慎重考虑。
3、引进项目的重要原则是允许学生免费使用所引进的资源。
引进的企业可不收租金。
但需要收取运行过程中与教学无关的电费与水费、网络、电话等费用。
若网络及电话不占用学校资源,可不收取该部分费用。
基本上不允许重复引进。
原则上一个专业不能有两家企业进驻学校,若确实需要,需提交论证报告,交校企合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引入。
4、“筑巢引凤”方式引进的项目,学校基本不收取合作企业占用学校场地的租金,没有涉及学校参与的生产,学校不参与生产所得利润之分配。
合作培训适量收其培训收益,以取得双赢为原则。
企业捐赠资金100%用于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
5、所引进的企业与专业对口,有利于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
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学校的教学、实训、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
6、、企业具有规范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就个别技术服务领域内的项目要求学校帮助解决的,可视为二级项目,谈判时需双方确认技术服务成功后企业需支付的费用。
8、、凡引进生产性的校企合作项目,能接纳学生在校内进行生产性实习的,需.精心整理明确注明能同时接纳多少学生实习的人数。
9、凡引进培训性的校企合作项目,需明确注明一年内计划培训多少人。
若不能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的,应在协议中规定,每年应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开设何种培训班与总人数。
10、引进企业的场地安排(1)广州校区:资源已高度紧缺,原则上不再引入,若出于教学需要引入,需事先与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
基本按每平方米引入设备额5000—10000元的标准引入。
(2)南海校区:第四工业实训楼是作为引进企业的主体,第三工业实训楼及综12楚。
在前面部门审阅后与合作方共同签署;一般情况下可在产学研全作大会上由院长与合作方共同签署,亦可先行签署协议再在产学研合作大会上补办签字仪式。
(3)若工作需要而来不及签署协议,必要时可签订意向书,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协议。
(4)每年的产学研合作大会是与企业集中签署协议、进行校企合作的一个平台。
产学研合作大会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策划,会务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院办协助。
团委、后勤办与各院系负责提供大会必要的协助。
3、立项(1)若项目由院系主导谈判,需由院系指定项目负责人填报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表;若项目由校企合作办公室主导谈判,则由校企合作办公室通知相关院系或部门,.由相关院系与部门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立项报告书。
(2)由院系或部门负责人指定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
一般项目组成员不适宜超过5人。
若项目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或减少相关人员,经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获得批准。
项目涉及多系部或多部门人员者,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与相关系部或部门负责人协商,安排有关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
(3)经系主任或部门领导批准,再经校企合作办公室批准及分管院领导批准。
(4)鼓励全校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
非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担任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需经分管院领导的批准。
(5)各院系的有关校企合作项目应在产学研合作大会上举行前一周便应完成立项的全部工作。
每年产学研大会公布一次新的校企合作项目。
4、实施(1)涉及财务的规定(a)引进企业利用学校场地进行生产,学校没有参与任何环节的,所得之利润学校不参与分配;若学校有教师参与,或使用学校的设备以及相关资源的,学校应收取所得之部分利润,具体收取额由项目组、校企合作办公室、财务处等共同与企业协商并写入协议中。
(b)引进企业利用学校场地进行培训,若学校教师没有参与、没有使用学校设备、全部由合作企业运作所得之培训收益,学校可参与少量分配,收取不少于培训费的5%以上;(c)引进企业利用学校场地进行培训,若学校教师有参与、有使用学校设备或部分由合作企业运作所得之培训收益,学校可参与适量分配,收取培训费的10%以上;(d)校方通过合作培训项目所得之收益,其中30%上交学校,70%由各项目组所在院系自行分配。
(e)通过校企合作所得之科研费用,由科研处统一进行处理。
(f)企业方提供给学校的奖教奖学金,全部用于奖励教师与学生,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
(g)通过校企合作办公室下达给予相关院系的技术服务项目,若企业对项目完成有经济奖励的报酬,学校收取总额的20%,其余全部归项目组,由项目组长自行分配。
所有费用需先入学校财务账户后再支出或用于奖励或分配。
学校收取的20%还可用于奖励考核项目获得优秀与良好的教师。
(h)企业向学校提供的资金,若有较大的数额(100万以上),应成立包括分管院领导、财务处长或副处长、系主任、审计处长、项目负责人等人组成的专项资金委员会,共同运作相关的资金,确保资金用于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
(i)企业向学校捐赠的设备、图书与软件,项目组与校企合作办公室应于设备或软件引进后一个月内将其上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妥相关手续。
所赠软件需取得授权证书。
.精心整理(j)所引进的合作企业交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管理费(若是自行清洁,可不交管理费,若需要代为清洁,则按后勤管理规定交纳管理费)。
(2)项目的开展(a)合作项目所需场地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安排。
(b)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水电、装修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后勤办、保卫处审核与统筹安排。
(c)合作项目中的校内场地所需的电话、上网等安装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联系院办和网络中心统筹安排。
5是否具有力度等。
(3)校企合作项目到期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验收表》,上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进行结题总结,将结题材料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需要进行研究成果鉴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批准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将鉴定成果在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中落实,并推广应用。
6、校企合作项目的结束项目结束有两种:一种是根据签订协议时所定下的合作时间自然期满而结束,另一种是由于合作双方由于特殊原因而中段结束。
.不论项目是自然结束或突然结束,都应遵守如下规则处理:(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有关部门(校企合作办、保卫、财务、后勤办),交清相关费用,若由于特殊原因合作方无法交清费用者,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校企合作办公室和审计处核准,财务处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免除相关费用;校企合作办根据终止日期通知财务处终止项目的补贴。
(2)若结束项目是进驻学校的“筑巢引凤”项目,保卫处需收回全部发给合作对方人员的出入证及交通工具出入证。
(3)项目结束时,不能擅自拆除所装修的设备。
凡是需要拆除、带走的有关设备与装修材料,需由项目负责人向经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告并同意后方可拆除,拆除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并跟踪到底,发现有异常时应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及时措施制止。
若未能尽职造成学校损失者,项目负责人需负全部责任。
(4)项目终止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写出一篇校企合作项目的总结,其内容应包括:直接、间接引进资金或设备、通过项目培养学生情况,对专业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国际合作、学生技能大赛、人才素质培养、校园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总结,分别交所在院系、学校档案室、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
五、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考核(一)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1、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要敦促合作项目者落实各有关合作具体措施,并要求填报数据采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