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摘要:目录:前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一)关于防卫过当 6(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五、参考文献: 8论正当防卫制度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文: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
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
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
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旨在平衡人们的自由安全与相互尊重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已经被广泛认可,并成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的重要法律原则。
正当防卫的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
这意味着被保护人的自由、人身安全、财产等合法权益正在遭到非法侵害行为,如被盗、被抢等。
第二,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行为必须符合合理防卫的界限,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并且在实际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第三,防卫行为必须是即时的。
这意味着防卫行为必须在实际侵害发生时或立即发现非法侵害行为后进行,而不能是预防性的。
在正当防卫中,要注意防卫行为与过度防卫之间的区分。
过度防卫是指在自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或力度超出了合理防卫的范围,导致对侵害者的过度伤害或致死。
过度防卫行为也是无法被法律所允许和接受的,一旦过度防卫发生,防卫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正当防卫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紧急状态下的行为。
在遇到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难以冷静思考和判断,可能会采取一些激烈的行动来保护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通常会对相关行为进行宽容和包容,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并为相应行为提供合理防卫的辩护。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家庭、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多个层面。
个人和家庭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可以合理防卫,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方面,则可以涉及到公安机关、军队等组织的合法行动,例如,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的正当防卫、军方在国家安全形势严峻时采取的正当防卫等。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和人身安全。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必须遵循合理防卫的限制,并在紧急情况下给予一定的宽容和包容。
只有在合理防卫的范围内,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正当防卫才能被法律所允许和保护。
这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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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刑事类2号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单位: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作者:苏鹏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要限度正文: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论文
正当防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了抵御违法行为对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危害,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中国的刑法中,对正当防卫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当防卫的主体限制。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即个人或集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正当防卫的客体限制。
正当防卫的客体限于保护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或集体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度。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
1.正当防卫必须是对违法侵害行为的即时还击,即必须是在非
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时采取的防卫措施;2.正当防卫必
须是为了抵御违法行为对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防卫行为;3.正当防卫必须是合理的,即防卫手段的选择、使用
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过度或不当;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
限度,即不能以非法手段进行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效力。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需要经过司法审查来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是人们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也需要注意,正当防卫并不等同于私刑或自行惩罚,必须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只有合理、适度、必要的正当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浅论正当防卫

卫 目的的客观反映 , 它充分说 明正当防卫行 为是在紧急情况下 ,为保 护合法权益而 采取 的救济措施 。如果离 开了行为的防卫性 ,就会使正
当防卫沦为双方对 等的惩 罚 ,从 而也就 无正 当性可言。
现行 刑法在 正当防卫 的适用 上 ,较 明确的划 清了正 当防卫和防 卫过当的界限 ,对于防卫强度的规定 ,较之旧刑法更为明确 具体 。现 行刑法第2 条第2 2 款指 出: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衡 量防卫强 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 ,一是 “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是 “ 成重大 造 损失” 。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 ,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 ,对于构成
防卫过当来说 ,二者缺一不可 。 如 何 理 解 和 把 握 “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 以 及 “ 成 重大 损 明 造 失 ”? 我们认 为 ,现行刑法 典中所谓 的 “ 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 ”,应
其 次 ,正 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卫 是在主 观上 的防卫意 图与客观 上 的防卫行 为的
统一 。正 当防卫不 负刑事 责任 的根据 在于 :防卫人主观上有防卫的意
1 正 当 防 卫 的 特征
罪。如果针 对不法侵 犯人 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 ,不仅不 能达 到制止不法侵 害 ,保护合法权益 的 目的,反而可能产生新 的不法
侵害。 ( ) 当防卫 的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所谓防卫 意图 ,是指防 4 正 卫人意识到不法侵 害正在进行 ,为了保 护国家 、 社会公共利益 、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等合法权 利 , 决意制止 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 而 的心理状态。 ( )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我们每一位公 民在运 用正当防卫这 5 正 个法律武器的同时 ,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 ,防止滥用法律 赋予的权利 ,造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典第2 条第二款规定 ,正 当防 0 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是防卫过 当。防卫过 当应 当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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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认识/防卫意思/相互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内容提要: 从客观主义刑法观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只要行为人意识到存在紧急不法的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就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不能仅仅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一概否定正当防卫存在的可能性,而应当先对对立双方的法益进行比较衡量,然后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最后作出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判断;就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对行为人应当作无罪处理。
正当防卫是针对紧急不法的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而实施的行为,是排除犯罪性的典型事由之一。
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为了防卫”的意义到底应当如何理解,亦即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就够了,还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才足够,在国外刑法学理论上,自古以来就有争议。
①长期以来,在违法性的判断上,由于行为无价值论具有绝对的影响,所以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防卫意思必要说”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结果无价值论的崛起,“防卫意思不要说”逐渐走俏。
我国刑法学的通说在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采用了与国外的行为无价值论类似的判断方法,主张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所引起的社会危害后果,而且还要考虑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意思。
另外,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因此,关于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学的通说明确地坚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行为人不仅要有防卫认识,而且还必须具有防卫目的。
②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也贯彻了这种学说,将一些客观上具有正当防卫效果,但防卫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
③但是近年来,随着在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主张不考虑行为人主观要素的“纯粹客观说”的兴起,④在成立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图的问题上,开始出现了“防卫意思不要说”的呼声。
如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方面只要求其“知道有加害之事实”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认识便可,“认识到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⑤同时,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正当防卫的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但重点在于防卫认识。
换言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防卫意识。
⑥这种观点虽然认可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志,但将其内容淡化,强调只要具有防卫认识就够了显然不妥。
那么,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该如何认定?换言之,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到底是否需要有防卫意识呢?如果说在《刑法》规定之下,防卫意识是成立正当防卫所必不可少的要件,那么,对防卫意识的内容该如何理解就成为目前的刑法理论所需要迫切探讨的问题。
以下,笔者拟从《刑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打架斗殴、挑拨防卫、偶然防卫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争论,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防卫意识的具体分析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
前者指行为人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后者指行为人在认识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愿望。
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认定正当防卫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正当防卫之所以被立法者视为排除犯罪性行为,主要是因为正当防卫在客观上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合法权益的意思。
因此,在认定正当防卫的时候,必须将防卫的意图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予以考虑。
不符合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如互殴行为、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能认定成立正当防卫。
⑦确实,从我国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立法历史来看,除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有关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⑧使用了“因防卫……”这种纯粹强调客观事实的用语之外,之后的历次刑法草案以及现行刑法均是使用“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种主观色彩浓厚的用语。
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说成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可以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意识,只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可以了,这应当说是勉为其难的。
但是,将防卫意识作严格的界定,认为防卫人除了要认识到正面临现实的不法侵害之外,还要求其具有通过反击行为来消除不法侵害、防卫自己的目的,则是过于苛刻的要求,不仅与现实当中发生的防卫行为的实际情况不符,也有不当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之嫌。
笔者认为,从正当防卫是立足于人的自我保护本能而赋予公民的一种特殊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其适用应当偏重于客观上的自我防卫效果,而没有必要在主观方面进行过多的限制,特别是不能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反击行为时一定要具有防卫的意图和动机。
理由如下:首先,上述要求违背了刑法设立正当防卫的本意。
正当防卫的规定本来具有源于人的自我防卫、自我保护本能的一面。
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行为人可能由于吃惊、恐惧、紧张而陷入无意识状态,本能地对加害行为进行反击。
这种反击行为不一定都是基于冷静的判断而实施的具有防卫意图的行为,但客观上只要是因为面临正在进行的紧急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行为,就是其自我防卫、自我保护本能的体现,从而难以否定其正当防卫的性质。
同时,在现实生活当中,防卫人在防卫的时候,防卫意思和加害意思并存的场合也不少。
如先前因为某种客观情况的存在,防卫人预感到会遭受难以预测的侵害,于是事先准备好武器,在对方来袭的时候,使用武器对对方进行迎击的场合,显然不能说防卫人具有纯粹的防卫意思,在这种防卫意思当中,实际上也有通过反击行为加害对方的内容在内。
但是,如果认为在这种场合下防卫人的防卫意思不纯粹,因而不是正当防卫,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在预料到可能受到的攻击而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场合,不能说因为行为人具有对方若来犯就反击对方的动机就否定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也正因如此,日本的判例认为,防卫意思和攻击意思并存的行为不是欠缺防卫意思的行为,可以将其评价为正当防卫行为。
⑨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才成立正当防卫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
按《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反击,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这种正当防卫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相比,在其他成立要件上并无特别之处,只是在防卫限度上被大大地放宽了。
那么,为什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反击的时候,在防卫限度上可以放宽呢?这是因为,“这些严重的暴力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危急,而防卫人通常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遭受不法侵害的,心理上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要求行为人即时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防卫,显然是过于苛刻”。
⑩可见,在《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当中,对防卫限度的放宽,实际上是源于对行为人主观上的防卫意识要求的降低。
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不要求防卫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所应使用的手段和将会造成的后果具有大致的认识,只要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即便是出于无意识的本能反应,或者是在愤怒、惊恐、亢奋下实施的行为,都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种有关特殊防卫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确的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图的学说的否定。
其次,“防卫意思必要说”的论证理由值得商榷。
“防卫意思必要说”认为,人的行为及其性质是受自己的目的制约和支配的,行为不能脱离人的思想意识的支配。
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基础,没有认识就谈不上意志,更谈不上正当防卫。
(11) 这种学说对防卫行为的理解,是从目的行为论出发所得出的结论。
目的行为论从思考心理学的观点出发,认为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地支配自然因果过程,为达到设定目标而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因此,行为就是“有目的的身体动静”,目的性是行为的本质,它操纵支配人的行为,离开目的性就无所谓行为。
(12) 但是,若将目的行为论贯彻到底,那么过失行为和不作为行为都不是行为,因为在过失犯中,行为人不可能具有目的,而不作为在存在论上属于“无”,无所谓目的。
然而,目的行为论并没有得出不作为犯和过失犯不是犯罪的结论,因此,二者之间在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也正因为如此,目的行为论现在在刑法学说中已成为极少数人坚持的见解。
(13) 此外,根据目的行为论来解释刑法中的犯罪,也有助长主观主义刑法观的嫌疑。
在目的行为论看来,客观行为的性质是否合法,取决于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目的。
若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的目的合法或者合乎道德规范的要求,该行为就合法;否则,该行为就不合法。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是一致的,坚持这种标准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相反的情况即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不一致的时候,上述标准就会出现问题。
如甲出于杀人的目的,意外地杀死了一个正在向第三人端枪瞄准的人,主张目的行为论的福田平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其理由是,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时,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必须同时被否定,仅仅发生了客观的防卫效果即结果有价值还不够,以防卫意思为基础的正当价值的追求行为即行为有价值也必不可少。
(14) 换言之,甲的主观意图不合法,即便是产生了合法效果的行为,也不能说该行为合法。
而这正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决定其客观行为的本质的主观违法论的典型表现。
可见,如果按照目的行为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会陷入自近代以来一直被人们所批判的主观定罪的尴尬境地。
最后,从外国的立法和判例来看,也没有对防卫意识作如此严格的限定。
在德国,尽管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正当防卫也需要具备主观要素,只有意识到正当防卫状况,在防卫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判例认为,如果防卫行为事实上造成的后果是防卫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不可期待的,如防卫人本想用枪支打击侵害人,却意外地开了枪,这种行为仍然是在防卫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只不过其前提是该结果在客观上是允许的。
(15) 在法国,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对于客观上存在的具备一定特征的不法加害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必要的有限度的防卫行为就可以了,似乎并没有格外地将防卫意思或防卫目的作为问题。
(16) 在意大利,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必要而被迫实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