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制度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摘要:目录:前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一)关于防卫过当 6(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五、参考文献: 8论正当防卫制度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文: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
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
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
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浅论正当防卫制度

态 。 当指 出的 是 , 某 些 情 况 下 , 罪行 为 虽 然 处 于 预 备 阶 段 , 又 应 在 犯 但
中 图分类 号 : 9 4 1 D 2.
一正当防卫概念的修改 来自新刑法第 2 0条第 1款规 定了在正当防卫概念上的重新界定与原
、
刑法第 l 7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不同, 从根本上更好地体现 了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 刑法的任 务而服务的 目的。修 改具体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迈 出 了一 步 , 就解 决 了过 去 对 防卫 财 产 不受 非 法侵 害要 求 过 严的 倾 这 向 三 、 当 防卫 与 防 卫 过 当 的 认 定 正 根据 原 刑法 的规 定 , 卫 过 当 被 界 定 为 防 卫人 的行 为 “ 过 必 要 防 超
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 由于对“ 。 必要限度” 没有进 行明确 的法律认 第三 , 防卫人 “ 取正 当防卫行为” 将 采 修改为“ 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 定, 在实际执行 中就 出现 了含混不清、 不好把握 的情况 。 其实 , 必要限
即将付诸实施, 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直接受到威胁, 危害结果的发生一
第一 , 增加 了“ 国家” 一词 , 突出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所保护的社 触 即发, 此时应认同于不法侵害正在进 行, 防卫人应被允许实施正当 会主义社会关系首要的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以增 加 人 们 热 爱 祖 国 、 保 防卫; 同样 , 犯罪行为虽 已经终了, 不法侵害人 尚未逃离现场, 但 还来 护 国家利益的观念。 新刑法 的这一措词补充, 不但使正 当防卫制度 设 得及立 即挽 回损失, 也应允许正当防卫行为 的实施 , 并且被害人或其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正当防卫制度价值论

旦 自己不及 时地通过 自身的行为来恢复正义,
去不 复返 。刑 事 立法 正义 要求 立法 的公 正性 ,
恐 怕 以后 都 很 难 得 以恢 复 ,这 就 意 味 着 正 义将
一
行恢 复 和挽 救 ,这种权 力 的运 作是 比较 滞 后 的 , 而 正 当 防 卫行 为却 能够 及 时 、主动 地 防 止损 害
⑧
肃 篓
警 法 §官 治
职研
业 究 学 院
者 只 有 依 靠 自己 防卫 ,因 此 ,正 当 防 卫 也 是 消 除社 会秩 序混 乱 的必要 手 段 。在 当今 法治 社会 , 社 会 有 序 必 然 要 求 一 定 程 度 的 防卫 许 可 , 当不 法 侵 害 正 在 进 行 时 ,通 过 防卫 予 以制 止 ,使 社
会 秩 序恢 复 到 比较 稳 定 的状 态 ,从 而 促 进 了人
刑 罚 权 一 致 ,是 对 国家 刑 罚 权 的补 充 ,二 者 相 辅 相 成 ,共 同承 担 起 保 护 合 法 权 益 之 功 能 。从 经 济 学 的 角度 来 说 ,正 当防 卫 及 时 补 救 国家 刑 罚 权 之不 足 ,也 符 合 效 率 原 则 ;为 了提 高 效 率
刑 事 司 法 要 求 的 是 实 现 个 别 正 义 ,正 当 防 卫 制
度 作 为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在 司 法 中通 过 对行 为 的
的发生 ,正 当防卫克服 了公力救济复 杂繁琐 的
程 序 ,形 式 简 便 有 效 ,最 大 程 度 地 降 低 了 司法
义 观 。正 义 在 法 律 上 从 来 都 具 有 极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正 义 体 现 了法 律 之 本 旨,是 法 律 规 范 内容 把 握 之理 据 ;正 是 从 正 义 出发 ,才 衍 生 出法 律 原 则 、规 则 和 具 体 条 文 ;正 义 当然 是 刑 法 的 价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必要限度1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侵害性作为防卫对象的侵害,一般是指对法益的威胁,即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在我国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2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1、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也属于非法防卫行为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要件是: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行为防卫过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者实施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防卫过当的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一般来说,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也有间接故意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我国刑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最初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也是在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前提下,针对不法侵害人,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因而,防卫过当在一般情况下同样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时机、对象和主观诸条件,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立法者在规定防卫过当时,才将它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是,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性,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立法上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根本标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1、特殊防卫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防3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前提首先是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且是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他人人身安全、*权利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应按正当防卫办理,在他人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时,也存在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态,并非无限防卫,无论在防卫范围、时间及条件上,法律都进行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并不是具体的首先,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是:人身安全遭受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相当于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第二,特殊防卫时间条件要求必须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且是借助暴力实施的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已达到严重的危及人身的程度,不采取无过当防卫难以保护人身安全第三,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既严重又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与普通防卫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虽然成立的起因、时机、对象、主观要件相同,但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不法侵害本身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对一般正当防卫来讲,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范围较为广泛,二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限于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中又有特别限制,只限于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的暴力性犯罪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不同在普通防卫中,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广泛,它不仅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而在特殊防卫中,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权益范围只限于人身方面的安全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就普通防卫而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特殊防卫来讲,则不受限度限制,只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论防卫人采取什么样的防卫方法,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即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四、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4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保守,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措施考虑的较少,对正当防卫权适用范围没有明确,如“行凶”一词含义宽泛且难以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有些规定不清楚,如什么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刑法对特殊防卫人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条件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防卫就不能成立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从鼓励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角度出发,对“正在进行”可作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常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为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开始考察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情况,可见各国用不同的方式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有的确定为现实危险是防卫的前提,比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均采用“现实危险说”,即不用等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或即将发生危害结果才实施正当防卫,只要存在对人身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危险性的可能,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规定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现行刑法没有对防卫损害的行为方式、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为鼓励公民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5进行打击,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可以规定用直接打击方法或使用工具、威胁等方法,还可以夺取犯罪工具,只要能制服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或阻止危害后果产生,就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3、制定刑事司法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范增加特殊防卫人举证责任的规定特殊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存在一定危险,这种危险就是不轨之徒可能会歪曲利用这一原则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由于特殊防卫原则是证明被害人无罪的一个抗辩理由,因此,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以防滥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应当据此认为防卫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事实材料,未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6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金智法:《论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XX年10月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韩玉胜:《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7。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基于自卫性原则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
产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采取行动才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攻击、威胁或者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
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是判断正当性和合法性。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主体
必须是被侵害者,即是针对自身的合法防卫措施;被侵害者采取的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
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合理行动。
第一条件主要是确定被侵权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身为侵权人的是攻击者,而身为被
侵权人的是防御者。
当被侵害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时,需由该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法
定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见义勇为者等等仅有合法主体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第二条件则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原则。
必要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要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面临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
卫手段,在最小必要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必要原则是采取可行的
行为进行防卫。
比如,如果可以通过报警,求助于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就不应当采取过
度的暴力手段。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基于法律原则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实际行使中,正当防卫应当本着法律规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
袭击者采取合理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确定被侵害人的身份,或者防卫行为严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推测的。
而且,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不适时。
3、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4、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存在困难。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冲突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存在不同的观点。
其次,“正在进行”的时间点难以准确把握。
有时候,不法侵害的持续时间较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时间间隔稍长,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再者,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作出判断时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三、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因素1、防卫人的主观认知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水平、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对其防卫行为的判断。
如果防卫人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作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对其行为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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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997年3月14日,我国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对正当防卫进行规定的同时,将特殊防卫权立法化,实现了我国当代刑事立法史上的突破,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立法的传统格局,但也带来了刑法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引发众多学者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正当防卫条款的用语解释、具体适用等展开了探讨,有的学者还对这一立法的价值得失提出了检讨。
笔者认为,我国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既不同于人类远古时代的正当防卫,也不同于近代西方的正当防卫,而是在借鉴古今中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正当防卫制度。
本文主要以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依据,通过对正当防卫的基本概念的阐述,探究其本质和内涵,通过评析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具体内容,说明其构成理论上的模糊性,指出我国正当防卫规定在法条设计上潜在的缺陷和弊端,通过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对比进行分析,阐述几点自己对正当防卫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关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如何适用及完善的看法和观点。
目录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3)(一)正当防卫的概念(3)(二)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对比(3)(三)正当防卫制度正当化的依据(4)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5)(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综述(5)(二)新刑法中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缺失情形(6)1、前提条件(起因条件)模糊(6)2、时机条件(时间条件)模糊(6)3、限度条件模糊(7)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7)(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7)1、正当防卫的概念(7)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8)(二)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8)1、特殊防卫的概念(8)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9)四、对正当防卫中相关规定的把握(9)(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9)1、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9)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10)3、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发生的现实性(10)4、不法侵害行为具有可制止性(10)(二)正当防卫的限度(11)1、不法侵害的强度(11)2、不法侵害和防卫环境(11)3、不法侵害的突发性(12)4、双方力量对比悬殊(12)5、实践中要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适时问题(12)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3)(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3)(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4)—(16)论正当防卫制度一、正当防卫的基本内涵(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又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新、旧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对比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在进入改革开放初期、顺应时代要求的产物,应该说有其历史背景,因而存在着构成要件较为苛刻,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的缺憾,加之没有无过当防卫权的规定,由此产生了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打击犯罪不力、很少有人敢于挺身而出同犯罪斗争的社会结果,甚至出现了看到有人违法犯罪就躲,认为事不关己,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的怪现象。
随着有识之士的呼吁,立法者结合当时国情制定了1997年刑法典,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了以下变动:1、增加了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
2、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
79年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度大大放宽,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是绝对标准。
4、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即绝对正当防卫。
这是新正当防卫制度较正当防卫制度的最重要的修改。
5、将正当防卫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修改消除了对过当行为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成为法定的硬性规定,即某一加害行为只要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坚持加害者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象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时间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正当防卫制度正当化的依据笔者就我国新刑法中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与德、法等一些国家现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规定进行了比对: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一)、正当防卫不违法。
(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正当防卫之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
为制止侵害某项财产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之外的防卫行为,在此种行为系实现目的所绝对必要,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程度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1.夜间击退破门撬锁、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之行为者;2.对盗窃犯或暴力抢劫进行自我防卫者。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之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之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之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
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日本1908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
(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
”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相比,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德国、法国、瑞士和我国的刑法均规定正当防卫不为罪,而日本的刑法却规定正当防卫不处罚;第二,上述各国基本上用不同的方式都规定了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现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日本更进一步规定了侵害的急迫性;第三,上述各国对于防卫行为的限度多数都明确规定“必要”、“相当”,而日本则强调“不得已”;第四,德、瑞国家对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有特殊处理,但又有不负刑事责任和不罚的区别。
笔者认为,各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各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刑法理论的不同。
正当防卫在大陆法系国家是嵌在该当违法有责(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体系中的,是因为阻却违法而不为罪(不可罚),而中国吸收俄罗斯的刑法理论,采取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使得正当防卫很难在这一理论中找到立足的根据,只能从排除社会危害性角度解释。
此外,大陆法系的正当防卫阻却违法依据又有紧急权说与实质的违法性阻却说之分:紧急权说指基于人们的自我保护本能的自然权利,强调正当防卫是紧急行为的特殊性,实质的违法性阻却说指不法侵害人的法益不值得保护,强调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类型。
这些学说都从一定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现代国家正当防卫权之正当化依据的共同点:防卫基于人的自然本能,是项自然权利,在没有法律的时代,只要侵害实际存在,人们就可以进行防卫,不论侵害针对的是自己、还是他人,也不论防卫达到何种程度以及防卫是否在侵害发生时实施。
进入法治的社会,防卫不再必然是正当的。
由此,防卫是项自然权利这一立足点已不足以支撑正当防卫制度,不得不考虑加入社会秩序或法律秩序维护等理由。
由于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的法益从根本上说是国家的义务或者责任,因此,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一般是不能被允许的。
但是当侵害是紧急的而国家不能及时的保护个人法益和社会秩序时,反击不法侵害就应该被看作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在实现保护个人法益的同时预防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法律秩序。
这也应成为我国正当防卫立法应遵从的正当化根据,应成为正当防卫概念中应有的涵义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界定时的基础。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
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紧急状态下才产生的权利。
因此防卫权是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需要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
正当防卫权只有正确地、恰当地行使,才符合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
否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反而危害社会,从而酿成新的违法犯罪。
因此,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有一定的规格和标准的,而这一规格和标准也就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综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主观上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是“以正对不正”,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1、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是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
2、必须要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且这种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
3、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所谓正在进行,有多种不同观点,但通说认为“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否则构成防卫不适时。
一般以不法侵害行为着手实施为开始,但当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行为的结束,一般应理解为不法侵害不再或不能继续下去的行为状态。
(注:参见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4、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因为“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所以,对在现场的不法侵害的领导者、组织者或指挥者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要正确把握防卫的限度,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