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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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首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违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且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度。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对于违法侵害的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的手段是否适度往往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或过度。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生了不少争议。

例如,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对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过度扩大或收缩,导致一些本应被允许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使得个体承受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还不够完善。

例如,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于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被害人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在合法职业的行使中,例如民警、消防员等,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应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视为适度,避免给法官带来过多的自由裁判空间,降低判决结果的主观性。

此外,应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力度。

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被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履行职责中的合法职业人员,应设立相应的判定标准,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普及、明确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加大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文)

目录摘要:目录:前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三、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 6(一)关于防卫过当 6(二)关于无过当防卫 7四、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 7(一)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

7五、参考文献: 8论正当防卫制度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文: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其历史渊源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人类经过几千年的进化,使动物自身本能的防卫在人类得以继承下来,原始社会人们对来自人的攻击的防卫反应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充满了自然复仇的意味。

随着社会的进步,奴隶社会阶级的出现,更需要良好而稳定的统治秩序,因此,复仇形态的正当防卫通过法定形式得以肯定。

但奴隶社会的法律规定一般限于对私人利益侵害的正当防卫。

到了封建社会,正当防卫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我国《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者,上人车船国,牵引人欲犯法者,其圣贤格杀之,无罪。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正当防卫制度(简称“防卫制度”)是指一个人在面临恐惧的危险时,有权和义务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及其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关于防卫制度的适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主要规定了:当一个人正当防卫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当防卫有必要或者比较正当的危害时,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如果自卫措施的程度和效果是正当防卫的必要程度和效果,受害者就无法被控以所谓的“过度报复”。

但是,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中明确规定了防卫制度的适用范围,但严格地说,确定一个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在定义正当防卫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定义上的争议。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条要求防卫行为应当是“正当必要”,但是判断“正当必要”的标准是多少仍然存在争议。

此外,也存在认定正当防卫是否存在的争议。

即使某一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但是当事人本身也可能不能够确定自己是否处于正常防卫的情况,在一些情况下,受害者甚至可能“把朋友误认为仇敌”,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处于正当防卫的情况,此时正当防卫制度就不能够适用。

因此,我们有必要改进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相关立法,使之更加完善和科学,以确定被视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合理界限。

首先,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明确表明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过度报复。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正当防卫必须考虑“危险”和“时间”、“地点”和“方式”四个方面,从而确定被视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合理界限。

此外,也可以引入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当受害者采取了正当的防卫措施时,他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合理的。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实践。

一方面,应在审判时,更加依据客观的事实来进行正当防卫的评估,而不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的感受。

另一方面,可以把细节和规范纳入司法实践,通过引入情境模拟技术,对受害者是否处于正当防卫的情况做出判断。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反其完善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反其完善

罪的外 在形式 。 是, 但 正当防卫行 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 内
在本 质 的 区 别

人, 例如投毒 系人等 , 事实上也不存在防 卫, 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
抢 劫和 强 奸 , 根据 修 订 后 的刑 法 第 2 O条 之规 定 , 无 过 当之 防 卫 的 对 是 象 。 么 , 否对 一 抢 劫和 强 奸 犯 罪 都 可 以实 行 无 过 当 之 防 卫 昵 ? 那 是 切
况 下 , 是 非 暴 力 的 。只 有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全 的 以暴 力 手 段 实 施 的 行
事责任 , 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当防 卫应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五 个 条 件 二 正
1 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 害行为发生, . () 对合法行 为不能实施防卫。() 2 不法侵害行 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不是假想 而 的 。没有不法侵害, 行为人误以为有法 侵害发 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 , 称为假想防卫 。 假想防卫 , 则看行为人主 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 为人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0 2 正 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不法侵 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 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 果不符合这个 时间条件的防卫, 称为防卫不适 时。防卫不适时, 有两
器 , 重危 及 被 害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的情 形 。 于 那 些 采 取 隐 蔽 手 段 的 杀 严 对
17 们 国家 就 有 对 正 当 防 卫 就 有 所 规 定 , 97年 为 了避 免 对 9 9我 19
见义 勇为行 为进行处 罚, 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 极性 , 勇敢的与 犯罪分子作斗争 , 又对 正当防卫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正当防卫行为在 客观上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 因此具有犯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

法治天地作者单位:王兴远,广西大学法学院。

论新形势下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王兴远 摘要:随着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日益趋于严格,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认定也愈发成熟,正当防卫属于法律认可的正当化事由,具有阻却刑事处罚的事由。

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各国刑法界都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本文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着重明确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及其区分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多个要件,深入阐明透析正当防卫的理论问题,重点解决正当防卫体系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关键词:法益冲突;必要限度;行为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当然,如果正当防卫过度,造成人员伤亡,则需付小部分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的类型(一)一般正当防卫概述 一般正当防卫这一概念自诞生以来就成为法学界一大的重难点问题,对于正当防卫的类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基础和异常两种类型。

基础的正当防卫是指本人资金或者是人身安全遭受到他人的伤害,而你针对他人伤害而做出的反击,在反击中可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资金的损失。

这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属于犯法行为。

如果正当防卫力度过大或方式过激,出现特大伤亡,就会承担小部分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各国刑法界中有着不同的界定,1871年德国刑法典53条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做出反抗行为,不用给予处罚,这正当防卫必须是自己的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

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1、正当防卫不违法。

2、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标准不一致。

应当进一步明确“不法侵害”的范围和程度,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还应涵盖一些非暴力但具有紧迫性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防卫时间”的界定,应当更加精准,既要防止防卫过早,也要避免因过度限制而导致公民在遭受侵害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防卫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制度。

通过发布权威的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和疑难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指引。

同时,整理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正当防卫指导案例,让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例可循,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再者,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很多公民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晰的了解,导致在面临危险时不敢防卫或者防卫不当。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普法宣传、法律讲座、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让公民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及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防卫。

此外,优化司法程序也是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允许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邀请法学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还有,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由于事发突然,往往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

应当建立一套适应正当防卫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上,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对于被告人的合理陈述和辩解,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江歌案件的法律剖析(3篇)

第1篇摘要:江歌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致死罪、正当防卫等法律问题。

本文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角度对江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旨在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案件背景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凶手是江歌的前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

此案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成为近年来备受瞩目的刑事案件之一。

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故意伤害致死罪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陈世峰故意伤害江歌,致其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本案中,陈世峰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既遂。

他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导致了江歌的死亡。

(二)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3)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首先,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陈世峰在杀害江歌时,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次,江歌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试图制止陈世峰的不法侵害。

然而,关于正当防卫的第三个条件,即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存在争议。

部分观点认为,江歌在救助刘鑫的过程中,其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刑事责任认定1. 陈世峰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属于故意犯罪,陈世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孙凤荣【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作为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理当对人权保障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的表现是,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并免除刑罚处罚的寥寥无几.刑法条文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欠缺确定性和规范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现实压力和部分司法传统增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难度,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地位不断下降,经常被讥讽为“僵尸条款”,这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基于此,要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和完善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9(035)002【总页数】5页(P87-91)【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权保障;立法规范性;界定标准【作者】孙凤荣【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近几年,正当防卫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夺刀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河北反杀案等。

其中,第三起案件由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第五起案件是由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责任担当方面确实有一些进步。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排除刑罚适用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不应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上,更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

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实践部门难以回避的课题。

全面落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条文精细、严密,然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

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和规制作用,通过了解法律,公民可以产生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法律不应该让公民感到困惑,更不能强人所难,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敢说不,并且清楚该如何说不,这一难题亟需刑法学界努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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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学院______ _文法学院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法学 ___________年级___________2008级 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陈俊先 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钟莉____________(2010年6月)广东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例如,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保护对象,由原来“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和其他权利”扩大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又如,将1979年刑法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危害的”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再如,新刑法在旧刑法正当防卫的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

这一系列的修改,将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的同时,对防卫过当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作进一步的明确与限制,打消人们的顾虑,提高了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但是,新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仍存大不少问题。

例如对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行凶等名词的定义未明晰。

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划分防卫制度,如何界定防卫时机。

这些问题法条及司法解释都未作明确界定。

然而,这些问题却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防卫时机、无限防卫权China and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elf-defenceAuthor:Chen Jun XianTutor:Zhong LiAbstract:And the criminal law, the new criminal law system in self-defense has done remarkable changes. for example:Will 1979 the criminal law, to self-defense of protection from the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others, and other rights of the state and public interest, himself or another's person, property and other rights ". As the criminal law and 1979 to have" over the limits of the need to create a hazard to amend "," exceeding the limits for causing substantial damage ". Further examples, the new criminal law in criminal law defend the contents of the foundation, an increase in the right to defense regulations. This series of amendments to the national interest,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elf-defenc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scope, to have to accep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or further specific restrictions, and people with respect to the people involved in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combat crime. However, to self-defense of the new penal institutions are in great many questions. As to what is the violence, what is the definition of crimes, not clearly? The judicial practice, how reasonable defense system is divided, how to define members of the time. These problems existing legal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an explicit definition. However, thes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Key word:self-defense、limit of defense、opportunity of defense、right of boundless defense目录绪论 (1)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一)暴力 (1)(二)行凶 (2)二、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的界定不明确 (4)(二)防卫时机的界定不明晰 (5)(三)无限防卫权制度存在缺陷 (7)1、条文含义相互矛盾 (7)2、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过窄 (7)三、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9)(一)明晰相关名词的概念 (9)(二)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9)(三)适当扩大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 (10)(四)司法部门之间要统一认识 (10)结论 (10)致谢 (12)参考文献 (12)绪论: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典中就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但当时法条漏洞多,还不完善。

因此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修订,将国家利益、私人合法财产列入保护范围,并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内容。

这次修订对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但时至今日,社会已发生巨大变革,1997年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对新出现的情况,已不能适用。

特别是像行凶、暴力等概念模糊的名词,严重影响对新出现的犯罪是否正当防卫保护的界定问题。

其次,现行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对新出现的其它暴力犯罪进行打击。

另外,实践中,某些情况下,出现防卫时机界定不明、防卫限度不明晰的问题。

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关修改完善建议。

一概念的界定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这条关于无限防卫权的规定中,出现几个概念模糊的名词,直接影响对某些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的定性问题。

(一)暴力暴力是个模糊的概念。

现行法条、司法解释及学术界均没有对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

有的学者试图对暴力的定义进行归纳,例如:抢劫罪中涉及的暴力是指:“通常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有攻击性的强烈行动,包括对人身的暴力和对财物的暴力。

”[1]有学者说:“刑法上的暴力是指能够造成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被强制的状态,从而足以妨碍被害人(相对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的自由而表现出来的现时存在(或已经实施完毕的)有形物理力。

” [2]以上仅仅是学者对于暴力一词的定义进行归纳而已,缺乏法律效力。

在司法解释方面,某些部门法也只是对部分暴力行为进行定义。

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曾对名词家庭暴力作出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但对于什么样的暴力行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有权司法机关对此未作出准确的法律解释。

学术界对暴力的概念的论述也是众说纷纭。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部分学者的观点,笔者推断:暴力是指行为人非法实施一定的行为,形成一种物理有形的作用力,将此作用力作用于人身或物,造成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这种暴力是一种已为的行为。

但实际情况中,某些暴力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

行为人以将要实施暴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年2007年:5602范德安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D].吉林:吉林大学,2004.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按行为人要求而做一定的行为。

例如: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是指对航空器上的人员,特别是对驾驶人员、机组人员实施或威胁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行为人自行驾驶航空器。

[1]劫持航空器罪中所涉及的暴力,与我们依司法解释所推断暴力的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包括行为人已实施的殴打、伤害、强制关押等已为行为,还包括以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除身体上受伤害外,精神上也受到一定胁迫,如果不按行为人要求作为,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威胁实施暴力的情形,纳入暴力的内涵中。

然而现行正当防卫制度中,对于在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是否可进行正当防卫,未作明确的说明与解释。

这是个值得重视和作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行凶行凶在我国刑法典中,是个十分具有特色的概念,但同时也是学术界对其含义有争议的概念。

常义对行凶的理解是行为人持有凶器,对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人进行人身伤害,致使被害人的身体受损害的行为。

这只是民间对行凶一词的理解,缺乏理论依据和法律支持。

学术界对行凶一词存在几中观点:一是,重伤死亡说,“行凶是指严重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

” [2]二是,故意伤害说,“行凶应该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的违法殴打不在此列。

”[3]三是暴力说,包括暴力犯罪说和使用凶器暴力说。

暴力犯罪说是指行凶与刑法第20条第三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4]。

使用凶器说是指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

”[5]四是,暴力行为说。

认为“行凶是一种严重的暴力侵害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凶是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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