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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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首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违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且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度。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对于违法侵害的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的手段是否适度往往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或过度。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生了不少争议。

例如,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对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过度扩大或收缩,导致一些本应被允许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使得个体承受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还不够完善。

例如,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于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被害人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在合法职业的行使中,例如民警、消防员等,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应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视为适度,避免给法官带来过多的自由裁判空间,降低判决结果的主观性。

此外,应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力度。

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被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履行职责中的合法职业人员,应设立相应的判定标准,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普及、明确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加大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反其完善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反其完善

罪的外 在形式 。 是, 但 正当防卫行 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 内
在本 质 的 区 别

人, 例如投毒 系人等 , 事实上也不存在防 卫, 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
抢 劫和 强 奸 , 根据 修 订 后 的刑 法 第 2 O条 之规 定 , 无 过 当之 防 卫 的 对 是 象 。 么 , 否对 一 抢 劫和 强 奸 犯 罪 都 可 以实 行 无 过 当 之 防 卫 昵 ? 那 是 切
况 下 , 是 非 暴 力 的 。只 有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全 的 以暴 力 手 段 实 施 的 行
事责任 , 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当防 卫应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五 个 条 件 二 正
1 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 害行为发生, . () 对合法行 为不能实施防卫。() 2 不法侵害行 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不是假想 而 的 。没有不法侵害, 行为人误以为有法 侵害发 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 , 称为假想防卫 。 假想防卫 , 则看行为人主 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 为人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0 2 正 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不法侵 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 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 果不符合这个 时间条件的防卫, 称为防卫不适 时。防卫不适时, 有两
器 , 重危 及 被 害 人 的 生 命 安 全 的情 形 。 于 那 些 采 取 隐 蔽 手 段 的 杀 严 对
17 们 国家 就 有 对 正 当 防 卫 就 有 所 规 定 , 97年 为 了避 免 对 9 9我 19
见义 勇为行 为进行处 罚, 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 极性 , 勇敢的与 犯罪分子作斗争 , 又对 正当防卫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正当防卫行为在 客观上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 因此具有犯

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L g l y e A d S c ey e a = m n o it S
浅议 正 当防卫制 度 的 完善
项黎 宁
摘 要 正 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 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其 从而保障社会公共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5.1 10.5 220)5 20 0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就背离 了正当防卫的根本 目的, 其性质就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 重大损害 , 是区别 防卫的合法与非法、 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三、 完善正 当防卫规定的建议 对 ( ) 一 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 陷 刑法 条文 中对“ 行凶” 并没有明确的规 定, 一般认为 , 它指故意实 施危及他 人生命 、 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 以包 可 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形式。 因此在解 决这一类案件中, 应尽可 能将侵权 行为具体到刑法 已经列举 的犯罪行 为中或者归入到其他严 重危及人 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中。 由于“ 杀人 、 抢劫、 绑架” 侵犯的客体往往表现为公 民的生命权和 健康权 , 这三种犯罪在暴力程度上应 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 但是强奸罪侵犯 的客体是妇女性的 自由权, 即使罪犯所使用 的暴力程 度并未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者死亡, 却不可避免的导致其性 自由权被 侵犯, 同样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 以, 所 在暴力程度上 , 强奸罪不宜 以 是否“ 可能造成被人重伤或死亡 ” 为限制 。 作 ( ) 二 建议增加正 当防卫民事责任 的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 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 的民事责任 。防卫人在 行使正当防卫时 , 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 , 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 系, 没有法律上 的因果关系, 不具备承担民事 责任 的原因要件。 由此 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 自己的行为负 民事责任 。 相反 , 根据正当防卫 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 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 其 直接 侵 权 行 为所 造 成 的损 害 责 任 的 同时 , 该有 请 求 赔偿 防卫 人 因 应 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 害的权利 。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

1. 具体情境考量。

现在正当防卫里这个防卫限度的事儿啊,就不能太死板。

比如说,要是有人大半夜拿着刀闯进我家,我当时肯定吓懵了。

这时候我要是随手抄起个家伙事儿反击,可能就没法精确地控制自己的力度。

所以呢,判断防卫限度得把当时那种紧急又吓人的情境考虑进去。

不能就单纯看结果,说我把闯入者打伤得重了点,就说我防卫过当。

得设身处地想想,要是换做那些制定规则的人自己在那种情况下,是不是也会拼了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

2. 增加弹性标准。

防卫限度的标准啊,应该像橡皮筋一样有点弹性。

现在的规定有时候就像个硬邦邦的尺子,不太合适。

对于那些明显是恶意挑衅、先动手的家伙,被挑衅者反击的时候就应该允许更宽泛的防卫限度。

就好比有人故意找茬儿,先推了你一把还骂骂咧咧的,你要是还手的时候稍微重了点,只要没到故意要把人往死里整的程度,就不能算防卫过当。

毕竟先犯错的是挑衅的那个人嘛。

二、对特殊防卫权的细化。

1. 特殊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权现在感觉有点模糊呢。

咱得把特殊防卫的范围说得更清楚点。

像那种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除了杀人、抢劫、强奸这些大家都知道的,还得把一些新型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加进去。

比如说现在不是有那种特别恶劣的拐卖人口还伤害被拐卖者的情况吗?要是被拐卖者或者其他人在解救过程中有机会反抗,对那些拐卖犯罪分子就应该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这样才能让大家在面对这些坏蛋的时候更有底气去保护自己和他人。

2. 特殊防卫的证据要求。

在特殊防卫这事儿上,证据的要求也得改改。

现在有时候被欺负的人行使特殊防卫权了,结果还得费劲巴拉地找证据证明自己是特殊防卫。

这不合理啊。

应该是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表明对方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比如说有监控拍到有人拿着凶器追砍别人,那这个被追砍的人在反击的时候,就应该先被认定为是特殊防卫。

然后再慢慢调查细节,而不是一开始就把被防卫者当成嫌疑人一样对待,让他到处找证据自证清白。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标准不一致。

应当进一步明确“不法侵害”的范围和程度,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还应涵盖一些非暴力但具有紧迫性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防卫时间”的界定,应当更加精准,既要防止防卫过早,也要避免因过度限制而导致公民在遭受侵害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防卫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制度。

通过发布权威的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和疑难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指引。

同时,整理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正当防卫指导案例,让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例可循,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再者,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很多公民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晰的了解,导致在面临危险时不敢防卫或者防卫不当。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普法宣传、法律讲座、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让公民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及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防卫。

此外,优化司法程序也是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允许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邀请法学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还有,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由于事发突然,往往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

应当建立一套适应正当防卫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上,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对于被告人的合理陈述和辩解,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

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现状与制度完善孙凤荣【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旨在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防卫权,作为刑事违法阻却事由,理当对人权保障产生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率一直很低,近些年的表现是,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并免除刑罚处罚的寥寥无几.刑法条文有关正当防卫制度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欠缺确定性和规范性,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现实压力和部分司法传统增加了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难度,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中地位不断下降,经常被讥讽为“僵尸条款”,这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基于此,要从稳定人们的规范性期待和完善司法适用两方面进行全面的反思,实现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9(035)002【总页数】5页(P87-91)【关键词】正当防卫;人权保障;立法规范性;界定标准【作者】孙凤荣【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1近几年,正当防卫案件不断进入公众视野,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邓玉娇案、于欢案、昆山夺刀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河北反杀案等。

其中,第三起案件由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第五起案件是由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责任担当方面确实有一些进步。

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排除刑罚适用的案件少之又少。

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不应仅停留于法律文本之上,更要落实到实际生活之中。

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和刑事实践部门难以回避的课题。

全面落实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条文精细、严密,然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条文笼统、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

法律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和规制作用,通过了解法律,公民可以产生对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法律不应该让公民感到困惑,更不能强人所难,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让每一个公民都敢说不,并且清楚该如何说不,这一难题亟需刑法学界努力解决。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浅谈完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浅谈完善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处体现着我国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而作为典型代表的包含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是赋予我们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生命或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对不法侵犯分子进行的一种防卫行为,造成对方一定程度内的损伤而不受到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三治三零”的全面开展下,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在某一程度上,也鼓励公民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

正当防卫制度的确立对打击预防犯罪、完善社会体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范围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在正当防卫中,明显可以判断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事件中已经保证自身安全并且已控制住当时人,还在继续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可根据事实情况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不法分子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以公民的执行为第一要义和准则的。

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才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在刑法的理论中,我们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第一是我们要确定不法分子正在实施侵害行为,这一侵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我们的主观臆断,不法分子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二不法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某一特定客体进行侵害,如果侵害未开始,或者侵害已经结束,那么也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从大量的案例分析,如果在侵害结束后,我们采取的正当防卫,绝大多数原因是报复心理或者对自身认识错误而导致的正当防卫,此时的正当防卫就存在不合理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论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必要限度1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非常必要的完善和修改,对于鼓励和保护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无疑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运用还存在诸多疑难争议问题,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及特殊防卫权还存在许多操作技术和价值判断方面的分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现实性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侵害性作为防卫对象的侵害,一般是指对法益的威胁,即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在我国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2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特殊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1、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正当的、合法的,但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后果来看是非法的、犯罪的,也属于非法防卫行为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构成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要件是: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行为防卫过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者实施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防卫过当的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一般来说,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但有些情况下,可能也有间接故意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我国刑法学界有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最初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也是在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前提下,针对不法侵害人,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因而,防卫过当在一般情况下同样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基础、时机、对象和主观诸条件,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立法者在规定防卫过当时,才将它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区别开来,规定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是,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危害性,主观上具有罪过性,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立法上规定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相区别的根本标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1、特殊防卫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殊防3卫权”,也称“无限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特殊防卫权行使的前提首先是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且是受到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对于他人人身安全、*权利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应按正当防卫办理,在他人人身安全受到暴力犯罪时,也存在特殊防卫权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态,并非无限防卫,无论在防卫范围、时间及条件上,法律都进行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并不是具体的首先,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是:人身安全遭受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相当于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第二,特殊防卫时间条件要求必须是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且是借助暴力实施的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已达到严重的危及人身的程度,不采取无过当防卫难以保护人身安全第三,特殊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制止既严重又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2、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与普通防卫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虽然成立的起因、时机、对象、主观要件相同,但二者也有很大的不同:不法侵害本身的性质和范围不同对一般正当防卫来讲,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范围较为广泛,二特殊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限于犯罪行为,且在犯罪行为中又有特别限制,只限于新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的暴力性犯罪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不同在普通防卫中,不法侵害针对的权益范围广泛,它不仅包括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方面的权利而在特殊防卫中,不法侵害所针对的权益范围只限于人身方面的安全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就普通防卫而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合理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特殊防卫来讲,则不受限度限制,只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论防卫人采取什么样的防卫方法,给对方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即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四、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不法侵害的强度在确定必要限度时,首先需要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4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根据不法侵害的权益在确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五、我国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1、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还是比较保守,如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对于鼓励公民积极行使防卫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措施考虑的较少,对正当防卫权适用范围没有明确,如“行凶”一词含义宽泛且难以界定,因而在实践中带来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有些规定不清楚,如什么是“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刑法对特殊防卫人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责任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证明无罪的条件和意见,就包含证明责任的含义在内,在无过当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的,应当据此认为无罪但如果公安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材料,未发现无过当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过当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否则无过当防卫就不能成立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1、从鼓励公民打击违法犯罪角度出发,对“正在进行”可作扩大解释司法实践中,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常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为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开始考察国外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情况,可见各国用不同的方式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有的确定为现实危险是防卫的前提,比如日本、意大利等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均采用“现实危险说”,即不用等到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施或即将发生危害结果才实施正当防卫,只要存在对人身权等合法权益造成危险性的可能,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2、规定正当防卫权的适用范围情形现行刑法没有对防卫损害的行为方式、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为鼓励公民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5进行打击,根据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可以规定用直接打击方法或使用工具、威胁等方法,还可以夺取犯罪工具,只要能制服不法侵害者,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或阻止危害后果产生,就可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3、制定刑事司法证据规则,统一证据规范增加特殊防卫人举证责任的规定特殊防卫的立法初衷是鼓励公民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但是也存在一定危险,这种危险就是不轨之徒可能会歪曲利用这一原则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由于特殊防卫原则是证明被害人无罪的一个抗辩理由,因此,对特殊防卫必须严格审查,以防滥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当然要全面收集证据,如果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应当据此认为防卫人无罪但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证明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事实材料,未发现特殊防卫的事实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特殊防卫的辩护事由的,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6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金智法:《论正当防卫的立法完善》,XX年10月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韩玉胜:《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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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年论文题目: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学生姓名:牛青云系别:经济管理与法律系专业年级:2010级法学专业学号:************2013年6 月10日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

本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评析,并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内容,由此而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的问题。

并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了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法律目录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1)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三、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2)四、关于防卫过当 (6)五、关于无过当防卫 (6)六、正当防卫的法律和社会 (7)七、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之处及其的意见 (7)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正当防卫对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的作用。

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来看, 正当防卫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

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 正当防卫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 它萌生于复仇, 蜕变于私刑, 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立, 是1791 年的法国刑法典。

可以说, 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 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 有着的社会政治根源。

1954年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 次稿规定:“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79 年颁布的《刑法》,上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 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 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中应该由机关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而言是不被允许的。

在侵害迫在眉睫而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或不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

正当防卫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的意义。

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侵害,更法侵害人的惩罚,它正当防卫的性质,是有限度的防卫。

它说明了正当防卫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的紧急救济措施,是正在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法侵害人了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犯罪的外在。

,正当防卫和犯罪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免受正在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免除正当防卫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三、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1979年刑法正当防卫,了的作用,但它是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实事求是地防卫案件。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了军的法律保障。

新刑法十条分三款了规定:“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的制止不法侵害,法侵害人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变动①:1、了保护利益的内容,了保护范围。

2、了法侵害人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

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不应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度大大放宽,在防卫应负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参照标准而不再时标准。

4、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即正当防卫。

这时新正当防卫制度较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的修改。

5、将正当防卫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修改消除了对过当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定的硬性规定,即某一加害只要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加害者负刑事责任的,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象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减轻或免除处罚。

旧了对防卫过当“罪当其罪”。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符合的条件.在刑法理论上, 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

1、有不法侵害。

对合法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是的,而假想的。

不法侵害,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则看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人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的不法。

不法侵害的理解,刑法中并未给出的解释。

不法侵害的含义三的特征:1、侵害性。

侵害一词从其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

侵害“侵入而损害”。

由此可见,侵害是攻击性,并有会损害的。

,不法侵害是,可以是自然人的,也可以是的。

,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的程度,才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防卫的问题。

2、性。

从新旧刑法的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或触犯刑法,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许多学者都防卫是针法侵害实施的,而不法侵害,既包括的,也包括犯罪。

法律规定无责任能力人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会产生侵害他人的。

笔者,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方法其目的。

3、可制止性。

“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的防止危害结果的,或者危害结果的性。

不法侵害的可以是不的,但通常以的的,并且的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的强度。

不法侵害的一经,危害后果随之,即使正当防卫,也阻止危害后果的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损失。

的不法侵害可制止性,正当防卫。

也的情况,即使不再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

种时候,不法侵害结束,危害结果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加害,也失去了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就对之实施防卫②。

(2)正当防卫的条件——不法侵害正在。

即开始,尚未结束。

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性和适时性问题。

不符合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3)正当防卫的条件——只能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及于与侵害无关的人。

对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针法侵犯人以外的人包括其亲友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新的不法侵害。

③(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的内容:1、正在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2、制止正在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然而应该注意,某些从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其视为正当防卫。

情况可以包括两种:1、防卫挑拨。

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

它着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了所谓正当防卫,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犯罪意图而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互相斗殴。

是指者在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

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人主观上防卫意图,其也视为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法律武器的,也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防卫过当。

新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可以从三个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

在必要限度时,需要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的性质、对客体的损害结果的轻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

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用轻于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以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的对、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认定防卫限度意义,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该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

不法侵害的权益在超过必要限度中的作用,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保护,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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