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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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

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现状与建议首先,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较为模糊。

根据现行法律,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违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排除非法侵害,且正当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度。

然而,在具体案例中,对于违法侵害的判断以及正当防卫的手段是否适度往往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或过度。

其次,正当防卫制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生了不少争议。

例如,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以及对于防卫过当行为的处罚标准是否过重等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对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过度扩大或收缩,导致一些本应被允许防卫的行为被判定为犯罪,使得个体承受了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再次,现行法律对于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还不够完善。

例如,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对于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往往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使得被害人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在合法职业的行使中,例如民警、消防员等,他们在履职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

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法律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公众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

其次,在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应提供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什么样的手段可以视为适度,避免给法官带来过多的自由裁判空间,降低判决结果的主观性。

此外,应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正当防卫保护力度。

对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应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确保被害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履行职责中的合法职业人员,应设立相应的判定标准,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加强宣传普及、明确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加大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或者紧急危害时,主动采取适当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面将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做出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被侵害的,或者即将被侵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的,采取紧急措施,是正当的。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在侵害发生时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是正当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制止不法侵害,不得不实施的急于使自己或者他人免遭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防卫,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免除刑事责任。

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不仅适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包括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是十分积极的。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经常面临被侵害的情况,而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在抢劫、盗窃、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临时措施来进行防卫。

如果这些防卫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那么受害者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途径。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使得侵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也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定的裁量空间。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正当防卫进行具体的裁量,从而制约侵害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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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其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更是备受关注。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的行为,允许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因此,对正当防卫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历史沿革(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代的“以直报怨”到现代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当防卫的规定和适用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正义的追求。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紧迫性的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等不正当目的。

(四)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的强度应当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反其完善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反其完善

罪的外 在形式 。 是, 但 正当防卫行 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 内
在本 质 的 区 别

人, 例如投毒 系人等 , 事实上也不存在防 卫, 更谈不上无过当之防卫,
抢 劫和 强 奸 , 根据 修 订 后 的刑 法 第 2 O条 之规 定 , 无 过 当之 防 卫 的 对 是 象 。 么 , 否对 一 抢 劫和 强 奸 犯 罪 都 可 以实 行 无 过 当 之 防 卫 昵 ? 那 是 切
况 下 , 是 非 暴 力 的 。只 有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全 的 以暴 力 手 段 实 施 的 行
事责任 , 但是应 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当防 卫应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五 个 条 件 二 正
1 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 害行为发生, . () 对合法行 为不能实施防卫。() 2 不法侵害行 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不是假想 而 的 。没有不法侵害, 行为人误以为有法 侵害发 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 , 称为假想防卫 。 假想防卫 , 则看行为人主 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 为人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0 2 正 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 不法侵 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 已经开始 , 尚未结束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 果不符合这个 时间条件的防卫, 称为防卫不适 时。防卫不适时, 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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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们 国家 就 有 对 正 当 防 卫 就 有 所 规 定 , 97年 为 了避 免 对 9 9我 19
见义 勇为行 为进行处 罚, 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 极性 , 勇敢的与 犯罪分子作斗争 , 又对 正当防卫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正当防卫行为在 客观上对不法侵 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 因此具有犯

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浅议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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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正 当防卫制 度 的 完善
项黎 宁
摘 要 正 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 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其 从而保障社会公共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5.1 10.5 220)5 20 0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这就背离 了正当防卫的根本 目的, 其性质就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 重大损害 , 是区别 防卫的合法与非法、 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三、 完善正 当防卫规定的建议 对 ( ) 一 正当防卫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 陷 刑法 条文 中对“ 行凶” 并没有明确的规 定, 一般认为 , 它指故意实 施危及他 人生命 、 健康的暴力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 以包 可 括多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形式。 因此在解 决这一类案件中, 应尽可 能将侵权 行为具体到刑法 已经列举 的犯罪行 为中或者归入到其他严 重危及人 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中。 由于“ 杀人 、 抢劫、 绑架” 侵犯的客体往往表现为公 民的生命权和 健康权 , 这三种犯罪在暴力程度上应 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为限。 但是强奸罪侵犯 的客体是妇女性的 自由权, 即使罪犯所使用 的暴力程 度并未造成被害妇女重伤或者死亡, 却不可避免的导致其性 自由权被 侵犯, 同样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 以, 所 在暴力程度上 , 强奸罪不宜 以 是否“ 可能造成被人重伤或死亡 ” 为限制 。 作 ( ) 二 建议增加正 当防卫民事责任 的规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 中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 的民事责任 。防卫人在 行使正当防卫时 , 其与所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 , 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 系, 没有法律上 的因果关系, 不具备承担民事 责任 的原因要件。 由此 可知正当防卫人无需为 自己的行为负 民事责任 。 相反 , 根据正当防卫 的完全正义性和有利无害的社会性, 防卫一方在要求不法侵害者承担 其 直接 侵 权 行 为所 造 成 的损 害 责 任 的 同时 , 该有 请 求 赔偿 防卫 人 因 应 防卫造成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各种损 害的权利 。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

1. 具体情境考量。

现在正当防卫里这个防卫限度的事儿啊,就不能太死板。

比如说,要是有人大半夜拿着刀闯进我家,我当时肯定吓懵了。

这时候我要是随手抄起个家伙事儿反击,可能就没法精确地控制自己的力度。

所以呢,判断防卫限度得把当时那种紧急又吓人的情境考虑进去。

不能就单纯看结果,说我把闯入者打伤得重了点,就说我防卫过当。

得设身处地想想,要是换做那些制定规则的人自己在那种情况下,是不是也会拼了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

2. 增加弹性标准。

防卫限度的标准啊,应该像橡皮筋一样有点弹性。

现在的规定有时候就像个硬邦邦的尺子,不太合适。

对于那些明显是恶意挑衅、先动手的家伙,被挑衅者反击的时候就应该允许更宽泛的防卫限度。

就好比有人故意找茬儿,先推了你一把还骂骂咧咧的,你要是还手的时候稍微重了点,只要没到故意要把人往死里整的程度,就不能算防卫过当。

毕竟先犯错的是挑衅的那个人嘛。

二、对特殊防卫权的细化。

1. 特殊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权现在感觉有点模糊呢。

咱得把特殊防卫的范围说得更清楚点。

像那种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防卫,除了杀人、抢劫、强奸这些大家都知道的,还得把一些新型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加进去。

比如说现在不是有那种特别恶劣的拐卖人口还伤害被拐卖者的情况吗?要是被拐卖者或者其他人在解救过程中有机会反抗,对那些拐卖犯罪分子就应该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这样才能让大家在面对这些坏蛋的时候更有底气去保护自己和他人。

2. 特殊防卫的证据要求。

在特殊防卫这事儿上,证据的要求也得改改。

现在有时候被欺负的人行使特殊防卫权了,结果还得费劲巴拉地找证据证明自己是特殊防卫。

这不合理啊。

应该是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表明对方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比如说有监控拍到有人拿着凶器追砍别人,那这个被追砍的人在反击的时候,就应该先被认定为是特殊防卫。

然后再慢慢调查细节,而不是一开始就把被防卫者当成嫌疑人一样对待,让他到处找证据自证清白。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

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必要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应当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当前,对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标准不一致。

应当进一步明确“不法侵害”的范围和程度,不仅包括暴力犯罪,还应涵盖一些非暴力但具有紧迫性和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同时,对于“防卫时间”的界定,应当更加精准,既要防止防卫过早,也要避免因过度限制而导致公民在遭受侵害时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防卫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制度。

通过发布权威的司法解释,对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和疑难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指引。

同时,整理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正当防卫指导案例,让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例可循,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再者,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

很多公民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缺乏清晰的了解,导致在面临危险时不敢防卫或者防卫不当。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普法宣传、法律讲座、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让公民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以及如何进行合法有效的防卫。

此外,优化司法程序也是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允许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同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邀请法学专家、心理学家等参与案件的审理,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还有,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由于事发突然,往往证据难以收集和固定。

应当建立一套适应正当防卫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上,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对于被告人的合理陈述和辩解,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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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健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无过当防卫,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

从习俗到法律、从观念到学说,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作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确立,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

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次稿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本上保持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二、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的的正当性表明正当防卫不是违法侵害,更不是对不法侵害人的惩罚,它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是一种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它充分说明了正当防卫行为仅仅是在合法权利被正在侵害或威胁之中的一种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有利的反击。

正当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

但是,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本质的区别。

我们只有明确正当防卫的目的,才能知晓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斗争。

三、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它是建立在传统的正当防卫观念基础之上,把正当防卫与刑事犯罪紧密联系,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对防卫人过于苛求,不能实事求是地处理防卫案件。

因此,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立法作了重大修改,为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提供了军有力的法律保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以下变动①:1、增加了保护利益的内容,扩大了保护对象范围。

2、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内容,从而使正当防卫的概念更加明确,也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标准。

3、放宽了防卫限度的条件。

79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防卫过当,而新刑法则修改为正当防卫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可见,新正当防卫的限度大大放宽,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法律上的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时绝对标准。

4、规定了无过当之防卫,即绝对正当防卫。

这时新正当防卫制度较正当防卫制度的最重要的修改。

5、将正当防卫行为由“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修改消除了对过当行为处罚上的误区,使减轻或免除处罚成为法定的硬性规定, 即某一加害行为只要认定为防卫过当,在坚持加害者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象以往那样在综合防卫过当的动机、手段、时间条件、危害后果等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这样旧确保了对防卫过当“罪当其罪”。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滥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一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含义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侵害性。

侵害一词从其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割的含义是伤害,妨害。

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

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 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2、违法性。

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 一词,一定有其内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这一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许多学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无责任能力人具有侵害他人的权力,只是规定了无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也说明无责任能力人可能会产生侵害他人的行为。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实现其目的。

3、可制止性。

“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 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

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即使即地挽回损失。

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

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失去了对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施防卫行为②。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一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一一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新的不法侵害。

③(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一一防卫意图。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2、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然而我们应该注意,某些行为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可以包括以下两种:1、防卫挑拨。

即是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挑逗下故意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依法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互相斗殴。

是指参与者在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在互相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也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一一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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