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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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的艺术艺术价值及艺术品优先出版

国际法中的艺术艺术价值及艺术品优先出版

2015国际法中的“艺术”“艺术价值”及“艺术品”●周超摘要:对“艺术”、“艺术价值”以及“艺术品”这一组关连概念在国际性法律文件中的表述、界定以及规范的梳理、探讨与研究,不仅有助于深刻理解中国与文化艺术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相同或类似概念的内涵,也将有助于中国“艺术法”体系的建构。

因此,理清“艺术”、“艺术品”、“艺术价值”等概念在国际法表述中的脉络,对于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艺术类文化遗产以及发展现当代艺术,均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关键词:遗产保护;艺术品;艺术价值;国际法文章编号:1003-2568(2015)04-0018-07中图分类号:D912.16文献标识码:A作者:周超,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邮编:400045引言“艺术”这一范畴,与“文化”、“宗教”等一样众说纷纭,却没有唯一的定说,但这并不妨碍它是当今时代的关键词之一,尤其是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基本国策的当今中国。

学术概念意义上的“艺术”及相关范畴大约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在19世纪以来的“世界艺术史”研究领域里逐渐形成,最终在20~21世纪普及到世界各国。

在多种国际法文件中出现的“艺术”等概念,经常和“文化”概念相并列,其内涵互有微妙差异。

在国际法文件中出现的“艺术”这一概念大体上有两种情形,它们都涉及保护。

一是对作为人类创造力、想象力和自我表达之艺术及艺术品内在的、非经济性的、抽象价值的保护。

例如,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对“艺术”、“艺术价值”、“艺术品”的认定便属于这一类。

二是主要从艺术及艺术品的经济性出发而形成的知识产权(著作权)进行保护。

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2年通过、1971年修订的《国际版权公约》(UniversalCopyrightConven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1年通过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LiteraryandArtisticWorks);以及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生产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Performers,ProducersofPhonogramsandBroadcastingOrganizations)等。

美术作品交易规制

美术作品交易规制

美术作品交易规制吕前伟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工艺美术教研室摘要:当前,国内社会、经济、文化持续发展,公众的生活水准日益提升,美术作品由小众市场逐步走进大众视野。

随着美术作品收藏热的兴起,其交易日益红火。

不过,此类投资交易和其它艺术品一样,在国内起步相对较晚,交易市场并不完善,交易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有效规避此类现象就成为管理层必须考虑的问题。

笔者从民商法领域入手,分析了国内美术作品交易市场现状,对此类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全面分析,同时也对美术作品交易范畴内的立法实际进行了研究,意在由此对美术作品交易纠纷加以规避。

关键词:投资交易;美术作品;法律规则引言美术作品的收藏及其未来升值可能,让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的国内公众对其更加关注。

投资美术作品行为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其交易市场在艺术品交易市场内自成一体。

但由于国内此类投资交易市场体系不完善,缺乏法律制约,因此交易纠纷时有发生。

怎样从法律层面对和美术作品交易有关的行为加以界定,就此建立美术作品交易规则,建立市场秩序,是国内当前亟待处理的课题之一。

一、投资交易过程中的美术作品界定分析美术作品的本质能发现,其属于广义的艺术品范畴,因此,艺术品的广义概念与美术作品的概念相似。

也即历史中所有存在美术或艺术价值,沿袭了人类创造、探求、理解、认知美的一种事实物质载体。

美术作品凝结有人类艺术行为,这种艺术行为不仅具有美学因素,能令人赏心悦目,而且存在特定的科学、文化、经济价值。

从国家文化部2003年界定的艺术品定义来看,美术作品属于艺术品的组成部分之一。

文化部定义的艺术品主要指:工艺美术、装置艺术、艺术摄影、雕塑雕刻、书法篆刻、绘画等作品以及其一定数量的复制品。

从管理机构的所界定的艺术品概念来看,美术作品涵盖其中。

但从这个定义我们能发现,其所界定的概念内涵并不充分,分析国内其它相关科研读物同样能发现,它们也只是由艺术品的静态价值、来源对艺术品的定义进行阐述,同样并不完整,比如《中国百科大词典》。

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摘要: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具有一定的联系,主要涉及战时被掠夺文化财产、盗窃文化财产以及非法贸易下文化财产的返还问题。

在现有的法律语境下,这不仅是国内法问题,亦产生国际法问题。

相应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国家作为所有人时的返还问题、文化财产返还的实质性限制问题、善意第三人保护的问题,诉讼时效问题等。

由于国内法并不能为文化财产的返还提供可预期的框架,因此有必要通过国际法体系来处理文化财产的返还问题。

对此,本文将重点评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财产保护的unesco1970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文物返还的unidroitl995公约的作用与缺陷,并对文化财产返还的法律途径予以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文化财产的返还;unesco1970;unidroit1995;外交途径;跨国诉讼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12)01-0062-13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近年来文化财产流失现象日趋严重。

2004年,中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提供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unesco1970)项下的协助义务,限制某些中国文物的进口。

2008年,中美双方在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成果中提及,同意加强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合作。

2007年12月,新修正的中国《文物保护法》全面施行。

总体上,现在已经基本具备关于文化财产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立足于中国是文化财产来源国这一客观事实,当前国内学界对文化财产的关注及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文物返还与文化财产的流转及限制等问题。

然而,在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备的情况下,为何文化财产流失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是执行的问题还是制度设计问题?这是一个值得重视与思考的问题。

一、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的联系及争议问题虽然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但两者仍有一定的联系。

中国艺术品出口经营方案

中国艺术品出口经营方案

中国艺术品出口经营方案一、中国艺术品的国内外市场行情及影响因素分析1.艺术品的界定艺术品是典型的具有文化内涵的文化产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把文化产品定义为“传播思想、符号和生活方式的消费品。

它能够提供信息和娱乐,进而形成群体认同并影响文化行为”。

比如书籍、杂志、多媒体产品、软件、唱片、电影、视频、音像节目、手工艺品和时装。

2005年,UNESCO对文化产品的种类进一步分为核心文化产品(Core Cultural Goods)和相关文化产品(The Related Cul-tural Goods)。

核心文化产品包括文化遗产、印刷媒介、录音媒介、视觉艺术等。

艺术品的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

有鉴于此,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并便于统计数据的获取,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核心文化产品中的视觉艺术品。

2.中国艺术品的国内外市场行情根据英国艺术市场联合会(BAMF)发布的报告,中国的艺术品交易额占全球市场的23%,仅次于美国的34%,高于英国的22%,中国再次给世界一个惊人的提醒,在艺术品收藏领域,中国再次实现“超英赶美”。

2007年中国民生银行发布的《艺术品银行业务发展研究报告》中提出:“国内高收入阶层中有超过20%的人群有收藏习惯,他们大约可将超过其财产1%的部分投入到艺术品收藏。

假设全国个人储蓄总额其中16万亿元中有50%属于高收入阶层,则意味着,至少每年800亿元资金在理论上是可以用于艺术品的”。

中国艺术品收藏与投资的兴盛可见一斑。

瓷器、红木家具、玉器、书画、高端邮票等奢侈品成为中国实业财富在房地产、股票以外的投资重镇,中国书画的地位尤为突出。

高价位的中国书画作品当之无愧地成为艺术品投资市场的主力军,至今已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将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继续成为艺术品投资的风向标,并引领国际艺术品投资市场。

国画高速领跑艺术品拍卖市场,2011年春拍中2500万成本价的齐白石的《松柏高立图》以四亿天价拍出,元代画作《葛稚川移居图》以四亿拍出;2015年嘉德秋拍,潘天寿《鹰石山花图》以1.85亿人民币成交,李可染的《井冈山》以1.26亿人民币成交。

国际法视域下追索流失文物的路径探究

国际法视域下追索流失文物的路径探究

【摘要】在中国复杂的历史环境背景下,大批文物被掠夺抑或是非法运输至境外,对这些流失文物的返还追索成了当下的严峻问题。

当前的国际条约受溯及力、约束力、规范不完善等方面限制,对我国的文物追索工作起不到实质性的法律支撑作用。

我国的文物追索问题复杂,仅凭单一的路径难以使文物成功返还。

因此,我国应构建多元的文物追索路径来促进文物回归进程。

【关键词】海外流失;追索文物;涉外法治;国际条约一、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背景文物是一个时代文化繁荣、民族兴盛的象征,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物质文化财产,因而在侵略战争之中,文物成为了被大肆掠夺的主要对象。

1840年,鸦片战争强制打开了中国的国门,同时数以万计的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日本和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在大英博物馆之中,陈列着《女史箴图》《敦煌壁画》《辽三彩罗汉》等令人叹为观止的中国文物,仅是收藏的中国文物就已达上万件。

日俄战争后,更有大批日本考察团借“考古调查”之名称,行“文物掠夺”之实,将一批批中国馆藏带回日本国内,直至今日,日本也仍是中国流失文物最大的收藏国。

由此可见,中国文物流失数量极大,且流失海外的原因多元复杂,溯及时间久远,这也就使得我国目前跨国追索文物的实践困难重重。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加强以及民族内部文化主权意识的提升,政府与民间开始高度关注海外流失文物的命运,并积极主动地为流失文物的回归付诸行动。

中国通过外交谈判手段、国际拍卖回购等方式追回了一部分文物,但同文物流失总量的天文数字相比,我国成功追索的文物数量可谓是凤毛麟角,对流失文物追索实践的推动仍是举步维艰。

二、中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困境1.国际困境(1)现行国际条约存在诸多障碍在和平时期,国际社会曾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流失文物回归的条约。

主要包括: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

1970年UNESCO公约对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规制及其效力

1970年UNESCO公约对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规制及其效力

<div class="article_tit"> 1970年UNESCO公约对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规制及其效力 </div> <span>作者&nbsp;:&nbsp; 郑蓉妮梅建军</span> <p> 摘要:为了使文化财产免于偷盗、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该公约在防止文化财产非法流转的效力上存在缺陷,体现在出口许可证制度、偷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的进口限制、对善意购买人的补偿机制、危机条款、对经销商的管制程度等方面。

1995年UNIDROIT公约弥补了1970年UNESCO公约的某些不足。

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扩展了偷盗物的范围,非法挖掘的文物被视为偷盗物,并且公约对是否是审慎购买人设置了一定标准。

<br/> 关键词:1970年UNESCO公约;出口许可证制度;限制进口;偷盗或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1995年UNIDROIT <br/> 中图分类号:D99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4-0024-06 <br/> <br/> 为保护人类的文化遗产,使其免于偷盗、非法挖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制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UNESCO公约)。

在该公约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文化财产资源国和文化财产进口国之间先天的利益冲突以及各国法律体系、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具体问题,公约的出台无比艰难,公约文本最终是妥协的产物,也因此存在不完善之处。

<br/> <br/> 一、1970年UNESCO公约的出台历程及其主要内容 <br/> <br/> (一) 1970年UNESCO 公约的出台历程 <br/> 二战后国际市场对古物的需求日益旺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文物流失问题也愈发突出。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面临着大量非法流失文物的困扰。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在国际法层面上提出了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框架和应对策略。

一、非法流失文物的概念与危害非法流失文物是指未经合法手续流失、被非法运出国境的文物。

这些文物通常是被盗窃、非法购买或激进分子掠夺后非法流通的。

非法流失文物的存在给国家和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非法流失文物的流失破坏了国家的文化遗产,剥夺了后代子孙了解和研究历史的机会。

许多文物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它们是国家和人类共同的财富。

非法流失文物的丢失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无法得到保护和传承。

其次,非法流失文物的流通往往伴随着非法交易和洗钱活动。

非法交易文物是一个巨大的黑市,其中涉及的金额可观。

这也导致了文物犯罪活动的盛行,严重破坏了正常文物市场的秩序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国际法对于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规定国际法对于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

其中,国际刑事法、国际文化遗产法及国际协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刑事法主要关注的是追究文物犯罪的责任。

犯罪行为包括文物盗窃、非法交易文物等。

一些国际刑事法律文件规定了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处罚标准,并提出了国际合作的机制,以加强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和防范。

国际文化遗产法则主要关注的是保护和保护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通过了《禁止和阻止非法进出境和转移文化财产的公约》,要求各国合作防止非法进出境和转移文物。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协定和文件通过保护文化遗产的方式对追索非法流失文物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

三、中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国际法策略中国针对非法流失文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法策略,以推动非法流失文物的追索与保护。

被盗文物跨国流转所有权争议法律适用规则探讨——兼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


t r e n r c n a s b t s o e r lg l v c a e rs l n b a l s e s n n e h v d i e e t y , u t f h m a e i e al e a u td o t e y lw e sp ro sa d t y i d mo t l y o h
A t d n Co fc ls Ap l d t o s Bo d r S u y o n l tRue pi o Cr s — r e i e T a s c in fS oe l r l o e t s r n a t s o t l n Cut a o u Pr p r e i
活性 和 综 合性 考 量 的 法律 适 用方 法 。
关 键词 : 盗 文物 ; 权 争 议 ; 之 所在 地 法 ; 被 物 物 文物 最 初 来 源地 法 ; 涉外 民 事 关 系法 律 适 用 法》 3 《 第 7条 中 图分 类 号 : 97 1 1 9 . )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79 ( 0 1 0 -140 17 —6 X 2 1 ) 1 0 - 0 5
21 0 1年 2月
时 代 法学
Prs ta w c e c eend y La S in e
F b 2 l e. 0 1
Vo . .1 1 9 NO
第 9卷 第 1期
被 盗 文 物 跨 国 流 转 所 有 权 争 议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探 讨
— —
兼论《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 用 法》 3 第 7条
L U n I Li
( a colfH n nN r a n e i , h nsa H n n40 8 , hn ) Lw Sho o ua om l i rt C a g Be a s fi c r i sr c : c u e o t s ac t s y,c lu a r p ry h s b e e ade s a g o a s o r — u t r lp o e a e n rg r d a o d me n fp e t s r i g v l e o iv sme t Co s q n l c o sb r e r n a to s o u t r l r p ri s a e e vn au fr n e t n . n e ue t y, r s — o d r ta s cin f c lu a p o e t h v e

《2024年作品转换性使用判定规则研究》范文

《作品转换性使用判定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开放性使得作品的利用方式愈发多样化。

其中,转换性使用作为一种常见的作品利用方式,在促进文化交流、推动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如何合理、公平地判定作品转换性使用的合法性,一直是法律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作品转换性使用的概念、特征及判定规则,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二、作品转换性使用的概念及特征作品转换性使用,是指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改编或以其他方式利用,使得原作品呈现出新的形式或内涵。

这种使用方式往往能促进作品的传播、扩大其影响力,同时也可能引发著作权、版权等法律问题。

作品转换性使用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创新性:转换性使用往往需要创作者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

2. 独立性:转换性使用形成的新作品应具有独立性,即新作品应具备自己的独特性和价值。

3. 合法性:转换性使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版权。

三、作品转换性使用的判定规则针对作品转换性使用的判定,需遵循以下规则:1. 目的性原则:判断转换性使用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若是为促进文化交流、推动创新发展等正面目的,则可认定为合法。

2. 创新性原则:关注新作品是否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了有意义的创新和再创作。

若新作品只是简单复制、模仿原作,缺乏创新性,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 合理使用原则:在判定转换性使用时,需考虑使用的合理性。

若新作品的利用方式对原作者利益造成损害,应进行合理补偿或协商解决。

4. 著作权法原则:遵循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和版权。

在判定转换性使用时,需确保不侵犯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5. 司法实践原则: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判例,总结出更为具体的判定规则。

如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文学、音乐、影视等),可制定相应的判定标准。

四、实例分析以文学作品为例,分析作品转换性使用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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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15180301XXXX 学校代码: 10276 学 号: 12109XXXX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 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姓 名 XXX 学 科、专 业 国际法(全日制) 研 究 方 向 国际经济法 指 导 教 师 XXX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 2015年3月20日 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专 业:国际法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作者姓名:XXX 指导教师:XXX教授

当前国际艺术品投资市场蓬勃发展,中国流失海外珍贵艺术品处于回流热潮中,艺术品国际流转量日益增加, 对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进行实务性研究的需求逐渐显现。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美国、英国两大艺术品市场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三大艺术品来源国,以及国际法中对艺术品国际流转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探讨国内及法律规制对艺术品国际流转的限制措施,分析这些法律规制产生的原因,探讨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首先,定义了本文的研究对象“艺术品”的范畴,根据各国及国际社会为了限制艺术品外流、为了促进艺术品流通、为了保护艺术品的存在状态这些不同目的而采用的不同界定,确立本文研究的艺术品是古董、文物等一部分受到国内、国际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品。 其次,本文分析了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的考量因素,从文化民族主义和文化国际主义的对立主张中寻找根源,最终认为是国际社会的全球性利益、国家利益、艺术品所有人或艺术家本身的私人利益、艺术品本身固有的利益以及市场利益五大利益点才是各国及国际社会在艺术品国际流转中持有立场的归结所在。并且,如何遏制艺术品盗窃、艺术品走私、艺术品非法交易这三大影响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也是各国和国际社会在制定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时必然要考虑的方面。 再次,本文对当前艺术品主要市场国和艺术品主要来源国的国内法律规制,国际法中包括多边协定和双边协定中的法律规制,以及中国对于艺术品进出口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当前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中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缺陷:一是国际公约的作用在规范艺术品国际流转中的作用不明显。因为国际公约没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公约生效以前已经被非法流转的艺术品;国际公约的约束范围只限于其缔约国,但不少的艺术品主要市场国并没有加入公约接受公约的规制;国际公约在制定过程中因为各国存在严重分歧使得某些重要条款措辞含糊、表意不清,导致国际公约缺乏执行力和约束力。二是各国在盗窃、侵占等非法流通艺术品的所有权归属及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普通法系国家更支持艺术品原所有权人享有对被盗艺术品的所有权,但要求艺术品原所有权人在一定的时效内提出追索;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保护被盗艺术品的善意购买人,法国规定被盗艺术品追索自被盗之日起计算三年的除斥期间,德国则规定了善意受让人的取得时效制度。这些问题对艺术品国际流转市场能否稳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亟待解决。 最后,本文对于艺术品国际流转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两个改善方向。一是统一实体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模式,对于被非法流转的艺术品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协调统一。二是落实国际公约,加入互惠和报复措施,制定合适的履约机制,并对缔约国的出口限制措施、服务机构的行动措施等公约条款进行有权解释,加强国际公约的执行力。

[关键词]艺术品国际流转;非法流转; 艺术品所有权; The Study of Legal Reg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of Artworks (Abstract)

Major:International Law Research area: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uthor:Ni Cai Advisor:Professor Guoyuan Zhang

While in the booming international artworks investment market, a lot of precious artworks of China which was shipped overseas in wartime are available to the market, the 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volume of artwork is increasing, the study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of artworks is meaningful. Based on the legislated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artworks, the dissertation makes a study of legal regulation in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of artworks. At the beginning, the definition of artworks should be made. Considering the nature of cultural significance of artworks, different country has different delimitation in the coverage of artworks. The antiques, cultural relics and other artworks which were restricted by law for import and export, for preservation of antiques, and for other purpose should be in this study. According to analysis of legislation in international artworks circulation of various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Cultural Nationalism and Cultural Internationalism are the source of the legal regulations. And in the final analysis, global interests, national interest, private interest of the owner and maker of artworks, inherent interest of artworks and market interest are the most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Also,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legislate to contain artwork stealing, smuggling and illicit trade. Promoting the artwork market development is also in their consideration. From the study of domestic law of main market countries and main source countries of artwork,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multilateral agreements and bilateral agreements, and Chinese law in the area, I find two obvious defects in the law system. On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don’t work well enough for regulating international artwork transaction. Becaus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don’t have retroactive effect, it cannot be used to artworks whose illegal circulation was happened before the treaties go into effect. Every country has their own interest appeal in the framing of treaty, this leads to vagueness and ambiguity of the treaty provisions and less of execution force. The other, countries have strong differences in the question who has legal title of stolen and occupied artwork. Common law countries tend to protect the original owner, while civil law countries prefer good faith purchaser.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original owner of stolen artwork can demand the return from the third party in the limitation period which shall be calculated from the time the owner knows where to find his artwork. As a civil law country, France gives the original owner 3 years to demand the return, and the time limit is calculated from the time the artwork is lost. Germany has the similar rule for good faith purchaser to obtain absolute and complete title of the artwork.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untries result in serious consequences of international artwork transaction, and needed to be solved. With the defects discussed above, I offer two proposals for us to move on. One is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The uniform substantive rule on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of artworks is one of the best methods addressing the conflict of law, which can make balance of the legal interest between original owner and good faith purchaser of stolen artwork. The other is put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to practice. By means of adding reciprocity retaliation measures, which is considered the most appropriate implement mechanism in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promoting executive 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hall be made to definitude export restriction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actions and measures of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other terms of convention. [Key Words]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of Artwork;Illegal Circulation;Title of Ar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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