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近年来,我国“过劳死”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个问题背后,涉及了法律、劳动关系、人权保护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过劳死”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期引起更多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我们需要了解“过劳死”是什么。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过度劳累、长时间工作可能导致由于超出正常身体承受力而导致的死亡现象被称为“过劳死”。
这类情况在一些工作环境中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高强度、高压力的行业中,如互联网、金融、医疗等。
而在我国,也存在着不少“过劳死”事件,很多都发生在年轻白领身上,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过劳死”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的责任。
还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特定行业和特定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和安全保障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但在实际执行中,“过劳死”事件仍然频发。
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以及个别领导者忽视法律规定,对员工进行超时加班、强制加班等违法行为。
在一些行业中,劳动者自身也存在一定的抱怨心态,为了升职加薪或者其他原因,自愿加班、自觉放弃休息时间。
由此可见,解决“过劳死”问题,既需要用人单位和上级领导的积极配合,也需要劳动者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过劳死”事件的赔偿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对于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死亡,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绝给予员工合理的赔偿。
由于“过劳死”事件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存在争议,很多受害家庭对于赔偿数额和时间等方面都感到有些不满。
过劳死问题的法律规制的完善

论“过劳死”问题的法律规制的完善摘要当前,我国的经济水平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对大量劳动力的需求,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渐激烈,“过劳死”维权问题难以解决的现象日益凸显,而我国目前对“过劳死”还没有系统的规定。
过度劳动不但严重影响劳动者自身的身心健康,还会对其家庭产生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更甚者,过度劳动会减损人力资源,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延缓,降低经济生产水平,法律救济与预防“过劳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通过梳理“过劳死”现象在我国的现状,分析关于“过劳死”法律问题的劳动立法缺位,参照日本、美国对“过劳死”问题上的处理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过劳死”问题的法律规制的建议,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过劳死,工作时间,工伤,劳动监察前言“过劳死”最早源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当时的日本经济繁盛,对劳动力的需求竞争激烈,劳动者因加班等工作压力的原因而死亡的现象频频发生。
现如今,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作为一个世界经济大国的崛起,加班对于中国职场人而言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过度加班正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
自2010年起,人们的休闲时间开始呈下滑状态,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中,有近70%的受访者把原因归结为“生活压力大、工作太忙、可以自由分配的时间变少”。
在1988年8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第六粮油食品公司职工唐英才在上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
两年后,其家属以静安区粮油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理由为唐英才是由于长期加班过度劳累所导致的死亡。
2000年11月28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唐英才由于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因内外环境的变化至其机体丧失代偿功能而衰竭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所致,且由于当时我国对“过劳死”暂无规定,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唐英才是过劳致死的意见不做采纳。
1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最终通过二审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这就是我国第一例以过度劳累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例,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各界1胡喜盈、端木正阳.国内首例‘过劳死’案纪实[J].《政府法制》,2001,(33):15.对该案件的争议,“过劳死”一词因此才开始正式进入人们的视线。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起,“过劳死”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由于职场压力加大,许多人的工作量和工作小时数越来越高,导致不少人死于过劳而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这其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何为“过劳死”。
一般来讲,“过劳死”是指因长时间的工作、过度的劳累、高强度的压力等因素导致的身体机能衰竭而死亡的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工伤,包括因工作导致的职业病、工伤事故以及因劳动过度、劳动强度大等原因所致的健康损害,因此,“过劳死”也应归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
然而,在现实中,“过劳死”案例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却常常十分模糊不清。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但是实际落实效果常常难以保障。
如果员工死于过劳,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时应当考虑到员工的身体状况,不能过度压榨,否则就应当为员工的“过劳死”负责。
然而另一些人认为,由于员工自身存在不同程度的身体素质差异,其耐受程度和反应能力也不同,因此法律难以对用人单位作出笼统的界定。
同时,如果将“过劳死”定义为刑事犯罪,是否会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创造性和生产效率造成负面影响?这也是需要面临与解决的挑战。
要解决“过劳死”问题,还需要加强立法和完善法律体系,并落实法律的执行。
具体地说,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时间。
同时,员工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保护自身安全与健康,并积极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此外,应当落实资金投入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制,加强工作环境卫生、安全教育与职业病防治,以降低或避免“过劳死”的发生。
最后,公众应当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和健康知识,避免过度压榨自己。
总的来说,解决“过劳死”问题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和落实工作保障措施,倡导全社会建立健康的劳动文化,提高公众对劳动安全、健康的关注和重视。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过劳死”是指在工作中因长期超负荷工作、长时间加班等原因导致的死亡。
这种死亡通常在年轻、职场人群中较为普遍,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在我国,存在着“过劳死”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但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过劳死”的定义、范围和责任,以便更好地惩罚违法行为并保障受害者权益。
其次,应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不允许在员工的身体健康面前以经济利益为导向。
同时,也要建立仁爱企业的价值观、营造明智用人的环境,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不仅能保证职工的健康福利,也能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三,要激发对“健康至上”的意识。
对于员工来说,应该重视工作与健康之间的平衡。
要16小时的工作,最后都是以身体的衰老代价来换取的。
企业和员工应该共同推崇健康至上的工作观念,积极探索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使健康成为企业的一项核心价值之一。
当员工感到自己的身体不适时,也应该主动地向单位或公安机关等部门求助,以免造成过劳死的悲剧。
最后,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赔偿机制。
一旦企业因虐待职工、荒废职业健康而导致职工过劳死,特别是此类事件的时效小于3年,夫妻和家庭可以追求劳动争议赔偿,但死者本人的亲属可能需要求助法律援助和赔偿以解决自身的生活和教育问题。
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赔偿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全面而有针对性的服务。
总之,解决“过劳死”法律问题需要加强监管、营造健康工作环境、提高职工应对“过劳死”的意识、健全相关法律援助、赔偿机制等多重手段。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并为我的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过劳死的法律规制初探

摇 摇 Key words: Karoshi; overtime pay;overtime; tax law regulation
摇 摇 过劳死不仅意味着劳动关系调和失能,而且是对我国整 体劳动力数量和结构的打击。 现代法律对经济和社会整体 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 以控制。[1] 因此,如何从立法上构建我国过劳死的多元规制 路径,规划、引导和谐的劳动关系,并在执法层面加强税务部 门与劳动监察部门信息共享,是未来解决过劳死问题的重要 着力方向。
Preliminary Study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Karoshi
ZOU Kai-liang, WANG Xia
(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13,China)
三、劳动法规制过劳死的主要困境 休息权是宪法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尽管我国劳动 法对违法违规加班做出了规定,但是,自 2000 年以来,我国 过劳死事件仍频繁见诸报端。 究其根本原因,除了源于资本 的逐利性,劳动 法 律 规 制 不 力 也 是 导 致 这 一 现 象 的 重 要 原 因。
“过劳死”工伤认定研究

“过劳死”工伤认定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与压力也在不断增加,导致“过劳死”现象愈发普遍。
据统计,每年全球因过劳致死的人数高达百万,而在中国这一数字更是呈上升趋势。
对于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医学等多个角度,对“过劳死”工伤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为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过劳死”概念及其影响“过劳死”是指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和过度竞争所造成的慢性疲劳、精神紧张、免疫力下降等现象,从而导致死亡的一种社会现象。
通常表现为白天疲劳、夜间睡眠不良、体重减轻、食欲减退、情绪不稳定等。
而在临床上,过劳死主要表现为急性心肌梗死、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癌症等。
“过劳死”不仅给个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增加了个人紧张焦虑,影响了个人生活质量。
过劳死还会导致家庭破裂,给孩子造成心理困扰,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过劳死”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现状在中国,关于劳动者过劳死的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过劳死可以纳入工伤范围,而《劳动合同法》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过劳死的工伤认定却面临诸多困难。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上的过度压力往往难以量化和证明。
因为相关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往往发生纠纷。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通过与医保关系医生的关系、篡改工作记录等手段,规避对劳动者过劳死的责任认定。
过劳死的工伤认定程序繁琐,导致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后难以及时获取工伤保险赔偿。
从医学角度来看,“过劳死”通常表现为多种慢性疾病和器官功能障碍的综合症状。
通过对过劳死者尸检可以发现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等多个系统器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过劳死”法律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雇主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障其休息时间。
我国还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对因工作引起的疾病和伤亡进行了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就是加班现象普遍。
由于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强制员工加班,甚至存在长时间的连续加班情况。
而在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互联网、金融等,加班文化更加普遍,劳动者常常需要长时间工作,这就容易导致劳动者出现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增加了过劳死的风险。
加班补偿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企业往往以各种理由拖欠或者少发加班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这会进一步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加剧了过劳死的风险。
监督执法不力也是一个问题。
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监督执法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并没有给予足够的惩罚,导致一些企业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企业忽视劳动法规定,长时间强制劳动者加班,增加了过劳死的风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应该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让劳动者懂得自己的权利,便于及时维权。
应该加强对劳动法的监督执法,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企业给予足够的惩罚,形成震慑效果,减少违法行为。
对于长时间加班的企业,可以加大曝光力度,通过舆论监督来推动企业改善加班文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我国面临的“过劳死”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法律、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
过劳死”法律规制之完善路径

过劳死”法律规制之完善路径过劳死,是指因长时间过度工作而导致的死亡。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过度劳累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而过劳死的发生,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创痛,也对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完善过劳死的法律规制路径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劳动保护体系、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探讨过劳死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法律法规过劳死的发生,与社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密切相关。
对于过劳死,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每个企业的工作小时数,保证每个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权利。
要明确规定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限制加班时间和频率,避免连续加班和长时间工作导致的劳累过度。
要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和责任追究,规定雇主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和健康保障等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劳动保护体系完善过劳死法律规制的路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体系。
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管理和监护,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预防患病风险。
要建立全面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有效防范劳动者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而患病的可能性。
要建立劳动者的心理健康保护机制,加强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提高劳动者的自我调节能力,减少因过劳导致的心理疾病和自杀风险。
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过劳死宣传教育是完善法律规制的重要途径。
宣传教育能够提高社会对过劳死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
对此,应大力开展有关过劳死的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专题研讨和讲座、开展专题调查与报道等,向社会传递关于过劳死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引导公众对过劳死问题进行关注和反思。
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权益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他们了解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防范过劳死的发生。
四、加强劳动监督执法加强劳动监督执法是完善过劳死法律规制的重要保障。
应进一步健全劳动监督执法体系,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并纠正违法用工和劳动保护不力的现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过劳死法律规制研究作者:赵贵芳张艳娇来源:《商情》2012年第21期摘要过劳死事件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过劳死的法律定位,立法缺失成为过劳死问题预防与救济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过劳死问题事前预防机制不完善和事后救济缺失严重。
应该通过立法对过劳问题加以规定,明确过劳死的工伤性质。
建立和完善过劳死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过劳死举证责任等问题,为预防和救济过劳死问题提供法律保护。
关键词过劳死工伤认定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4月普华永道25岁硕士女员工因过劳突然病亡,使得“过劳死”问题再度引起大家的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每年因过劳死去世的人数多达60万,过劳死人群从农民工到高级白领,基本涵盖每个层次的劳动者。
过劳死人数急剧增加,但相关法律制度却依然缺失,引起两会多次关注!为此,众多仁人志士对过劳死问题展开了多次讨论。
“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于七八十年代的日本,是指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进而引起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死亡的现象。
广义上的过劳死不仅包括过劳致死情形,还包括过劳导致疾患,或引发精神层面的问题造成自杀或精神失常等。
国内多从劳动法律法规的层面对过劳死定义,认为过劳死是基于劳动用工方面引发的、由于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
此定义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性。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并不明目张胆地要求员工长期超时加班,取而代之的是业绩要求、奖金挂钩等形式,变相强制劳动者超时加班,导致过劳现象。
而除此之外,还有纯粹贡献型劳动者过劳死问题,所以只强调用人单位的违法性具有片面性。
本文认为过劳死是指劳动者长时间处于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工作,积劳成疾,引发心脑血管等疾病致死的一种特殊工伤现象。
过劳死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劳动者有长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二是劳动者死亡的事实;三是劳动者超时工作与其死亡结果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不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
因为过劳死的责任基础应该是用人单位违反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义务,而不是用人单位行为的违法性。
从目前我国社会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来看,将过劳引起的疾患、精神失常和精神层面问题造成自杀等现象纳入过劳死的保护范围,尚存在困难。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仅将过劳死问题的探讨限定在过劳致死的情形。
国外如日本、美国等,都对过劳死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注重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双重保护模式,把“过劳死”纳入工伤或职业病范畴,或者通过比较完备的工伤保险制度加以调整,使过劳死问题得到有效规制。
反观国内,在过劳死问题上,立法缺失成为过劳死问题解决的制约因素,突出表现在法律制度在过劳死问题上事前预防机制不完善,事后救济缺失严重。
这都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相悖。
因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法律制度经验,立足我国现状,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过劳死问题将有着重要意义。
二、过劳死的法律原因分析过劳死问题之所以在我国得不到有效法律规制,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立法缺乏对过劳死问题的直接规定,而现行劳动基准制度脱离现实需要。
(一)劳动立法无过劳死直接规定过劳死最可能得到的救济就是工伤和侵权认定。
但在工伤立法方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7种认定工伤,3种视同工伤情形,遵循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有形伤害的原则。
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是我国现有法律中最接近过劳死的规定,部分过劳死案件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认定为工伤而获得工伤赔偿。
对于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过劳死,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在48小时之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过劳死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同样是过劳死,却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
将过劳死做上述限定,不能完全反应过劳死现状。
而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也不在其中。
(二)劳动基准制度脱离过劳死保护的需要我国劳动基准制度主要有工资、工时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首先,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
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了专章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此外,《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2个工作日之间的必要休息时间、周末休假日、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时间。
其次,在加班时间和加班程序上,法律有严格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在加班程序上,加班首先得跟工会协商,并经劳动者同意。
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为了防范有些企业违法操作,法律还对违反工时和加班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关于劳动强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方面的立法较多,主要有《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等。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综上,我国对劳动者休息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大、标准高。
但一方面是高标准的劳动基准制度,另一方面是频现的过劳死。
现实频现用人单位违法,强制抑或变相强制超时用工,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不得不接受无偿加班。
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在高标准的劳动用工和加班支付的报酬条件下,自愿加班现象也不在少数,法律却无法规制。
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在过劳死问题上,我国劳动法律方面的规定虽然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多数只是重在事后救济至上,过劳死预防意识淡漠。
三、完善过劳死问题的法律规制思考(一)确认过劳死的工伤性质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性质定位,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主要有工伤说、侵权说和工伤侵权竞合说。
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工伤说,该学说可分为两类:职业病说和直接认定为工伤说。
认为过劳死属于职业病的理由是职业病都属于工伤,只要认定过劳死为职业病,那么过劳死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但过劳死与职业病有着重大差别。
首先,性质不同。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是针对特定职业危害倾向的疾病作出的,具有很强的职业特定性。
而过劳死不分职业,也不分人群,只要是过劳都有过劳死的可能。
过劳只是诱因,并不是致死的主要原因,这点并不同于职业病。
其次,职业病是一种患病的状态,而过劳导致的是亚健康状态,并不一定导致过劳死。
另一类观点为直接认定为工伤说,以重庆大学教授黄席樾为代表,认为过劳死符合工伤的认定要素,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而且我国的法律曾有并一直有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的有效实践。
主张侵权说的学者认为,过劳死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主要理由是过劳死事件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休息休假权等宪法权利,既有侵权的行为,又有死亡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过劳死认定为侵权是最适合的。
但是,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劳动者在诉讼程序、举证责任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这种保护并不周全。
主张工伤侵权竞合说学者认为过劳死不属于职业病,而属于工伤侵权竞合的特殊工伤。
一方面法定职业病目录中不包含过劳死,而过劳死往往符合工伤认定一个或多个特征。
另一方面“过劳死”是用人单位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健康权、生命权的结果。
因此“过劳死”既具有工伤性质,又有侵权属性,应把“过劳死”界定为工伤侵权竞合的特殊工伤。
本文赞同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但并不否认过劳死的侵权性质,二者存在法律救济途径之分。
过劳死是一种工伤,理由如下:首先,工伤是一种职业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过劳死则是由于从事超时、超负荷职业活动时遭受的伤害。
其次,过劳死符合认定工伤的一般构成要件:过劳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劳死与劳动者执行职务有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过劳死并不是劳动者主观上的过错。
再次,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过劳死往往符合工伤认定的多个要素,只要符合第15条规定的都可作为工伤,没有理由排除相同性质的过劳死。
最后,过劳死确定为工伤有迹可循。
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规定,职工在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的可以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虽然两文件已废止,但这也是过劳死曾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据。
过劳死同样具有侵权性质,过劳客观上严重侵犯劳动者生命健康、休息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明确过劳死认定制度认定过劳死的工伤性质的同时,还应该及时出台科学合理的过劳死认定标准。
日本关于“过劳死”的认定标准中,判断劳动者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将原来死前一周的考察周期延长至死前一个月或六个月,并增加工作中日积月累的疲劳和紧张等原因,把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的次数、办公场所的温度状况和噪音等也考虑在内。
过劳死的认定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过劳死者与其他工伤死亡者相同的待遇。
在过劳死认定程序上,一方面可以适用一般工伤的认定程序,但由于过劳死问题的特殊性、专业性、技术性等,还应有特别规定。
如认定机构应在地(市)级以上设立,由工会、用人单位、政府、法律专家、医学专家等五方代表组成,增加认定的权威性。
在责任承担方面,由于现在劳动者工作流动性较大,在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就已经出现过劳问题,或者身兼数职,所以应当根据科学的过劳死认定标准合理分担单位责任。
(三)完善过劳死法律救济制度过劳死除具有工伤性质之外,还具有侵权性质。
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使用人单位守法用法,应当赋予权利人两个单独的请求权,但对于两种请求权重叠部分职能行使一次权利救济。
在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致使劳动者过度劳累致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过劳死者家属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还面临民事侵权风险。
在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时,用人单位只需承担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四、结语过劳死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不可规避的事实。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此问题上虽然规定各有不同,但大都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
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立法需完善对过劳死问题规定,将其认定为工伤。
由于理论水平和资料的有限,对过劳死问题中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以及法律规制等问题的矫正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