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大纲
《初级经济法大纲》word版

《经济法》考试大纲一、测试目标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1.熟悉法律的一般理论;掌握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基本民事制度,以及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本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2.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体系;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3.掌握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它们与商事主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4.掌握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5.掌握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制度间的联系与区别;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6.掌握票据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7.掌握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8.掌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9.掌握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运用有关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10.建立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有效避免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二、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三、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法(办)发(1988)6号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9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1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4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3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6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3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12号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2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3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4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2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27.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月16日证监发(2001)102号发布2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发布2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4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发布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3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3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301号发布根据 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3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发(1983)148号发布根据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3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1日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发布3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函(1987)215号发布40.《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发布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8月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发布4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发布4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发布。
2017初级会计大纲

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初级会计实务》河南省亨泰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亨泰小编第一章资产[基本要求](一)掌握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现金核算、现金清查(二)掌握银行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存款核算与核对(三)掌握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四)掌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核算(五)掌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六)掌握存货成本的确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存货清查(七)掌握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的核算(八)掌握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九)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的核算(十)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无形资产的内容、其他资产的核算(十一)了解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十二)了解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十三)了解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的确定[考试内容]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按其实物形态,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按其来源不同,资产可分为自有资产和租人资产;按其流动性不同,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又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又可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一节货币资金一、库存现金(一)现金管理制度1.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并遵守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2.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管理。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初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必背大纲

初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必背大纲
以下是初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必背大纲:
1.会计基础知识:
-会计的定义和目标。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定义和区分。
-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准则。
2.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概念和要素。
-财务报表分析方法和指标(如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
3.税收政策:
-国家税收的分类和目的。
-税种、税率、税收征收方式和征税对象。
-税务登记、税收筹划和纳税申报。
4.商业经济法:
-商业合同的定义、要素和形式。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程序。
5.公司法:
-公司法的定义、目的和分类。
-公司设立和登记手续。
-公司组织、治理和盈余分配。
6.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定义、种类和作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和范围。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是初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必须掌握的大纲内容,备考时需要注重对各个知识点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试用期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试用期
2017年《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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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经济法第一章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全力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 因。 (一)主体 1.种类 (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 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 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 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 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 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四)法律事实 1.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2.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
【例题1· 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2年) A.自然人 【答案】AC B.商品 C.法人 【解析】选项BD: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D.行为 【例题2·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2010年)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2017新版经济法基础(考纲)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1.种类(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2)-会计职称考试.doc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2)-会计职称考试发布“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更多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请微信搜索“会计职称”或直接访问会计职称!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汇总第四章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汇总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掌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掌握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熟悉增值税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五)熟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六)熟悉消费税征收管理(七)了解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八)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九)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十)了解消费税纳税人、税率[考试内容]第二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纳税人纳税人分类及标准扣缴义务人合并纳税二、征税范围(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2017年版)
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2017版)第一章经济制度的变革与演化 (1)第二章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 (3)第三章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5)第四章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6)第五章社会主要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基础 (8)第六章社会主义经济的增长与发展 (10)第七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13)第八章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 (16)第九章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 (17)第十章财政支出 (19)第十一章财政收入 (21)第十二章税收基本制度 (23)第十三章政府预算制度 (27)第十四章货币制度与货币发行 (29)第十五章信用与金融中介 (32)第十六章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 (35)第十七章汇率与国际收支 (38)第十八章统计与统计数据 (40)第十九章统计调查 (41)第二十章统计数据的整理与显示 (43)第二十一章数据特征的测度 (45)第二十二章统计指数 (46)第二十三章会计基本概念 (48)第二十四章会计核算 (50)第二十五章财务会计报告 (55)第二十六章法的一般原理 (56)第二十七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58)第二十八章行政法基础知识 (60)第二十九章民法基础知识 (62)第三十章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 (67)第一部分第一章经济制度的变革与演化一、物质资料生产和基本经济规律人的劳动:有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劳动者(生产最基本要素)物质资料生产的基本要素劳动对象:地矿、钢材等物质资料的总和(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物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生产工具(最重要)场所、道路、运河、机器设备谁来改造---劳动者如何改造---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生产力—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改造什么---劳动对象决定适应发展的标志:生产工具的变革社会生产方式桥梁、纽带(总和)生产消费生产关系(decisive)交换、分配(final purpose)基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公有制:原始社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私有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最基本、深刻的动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革根本原因矛盾一定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一般规律: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发展而改变自身的性质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政治制度规定法律制度人们的意识形态社会经济制度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根本标志原始社会:最初时候制度,石器生产工具,奴隶社会:铁器出现演变阶段封建社会:出现商品经济蒸汽机出现的第一次科技革命资本主义社会确立资本主义占主导地位内燃机的第二次科技革命是自由竞争趋向垄断社会主义社会根据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自身利益要求自然经济特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自足满足生产者&经济单位的需求商品生产+交换人类发展至今存在的经济形态目的:交换(交换的依据:社会价值)根本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所有者商品经济(封建社会起)第一次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形成条件社会分工第二次分工:手工业从畜牧业中分离(基础)第三次分工:商人的出现存在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阶段简单:以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发达:市场经济四、市场与市场体系商品经济的基本范畴市场狭义(有形):交换的场所广义(无形+有形):商品+生产要素交换关系包括商品市场消费品市场市场体系发展的基础制约生产资料市场要素市场资本(市场体系的核心)市场体系劳动力(要素市场中最能动)房地产、信息技术提高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商品市场、要素市场相互作用。
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小题,每小题分,共21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一定期限。
()年个月年个月参考答案:A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的是()A.盘盈的固定资产B•通过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C.外购的固定资产D.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参考答案:A3[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A.张某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B.王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子C.赵某转让无偿受赠的商铺D.杨某将房屋无偿赠与其外孙女参考答案:C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4小题,每小题分,共21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平方米参考答案:D6[单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免征增值税的是(A.粮油企业销售面粉B.农民销售自产粮食C.木材加工厂销售原木D.超市销售糖果参考答案:B7[单选题]不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是()。
A.转让专利权B.转让建筑xx使用权C.转让网络虚拟道具D.转让采矿权参考答案:B8[单选题]境内公司向乙境外公司支付1000万股息,境内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境外乙公司预提10%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应代缴代购企业所得税计算正确的是()X 10%X( 1-25%)X 10%X( 1-25%)X 50%X 10%X 25参考答案:A9[单选题]下列在境内无住所的外藉个人中,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A.怀特入境境,12月31日离境、中间三次离境,每次20天B.汤姆入境,次年离境C.海南维入境,离境D.麦克入境,离境,中间离开25天参考答案:B对于在境内无住所的,必须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个纳税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内的,才能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前四章)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前四章)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是根据初级会计考试大纲所编写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规定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内容的框架结构和整体方向,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学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以下内容是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一) 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二)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三) 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 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 熟悉法律责任(六) 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一)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二) 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三) 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四) 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六) 了解代理记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一) 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二) 掌握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三) 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四) 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与收费(五) 掌握汇兑、委托收款(六) 熟悉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七)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八) 熟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九) 熟悉托收承付、预付卡(十) 熟悉结算纪律、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十一) 了解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支付结算的工具(十二) 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十三) 了解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十四) 了解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十五) 了解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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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章[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及其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3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3—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五)侵权赔偿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