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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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该制度在刑法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并得到不断完善和进一步加强。

本文主要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应用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部分: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1.正当防卫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为了防卫自己、他人或者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指在危急情况下,为了保护重大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必须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才不负刑事责任。

2.适用原则在判定正当防卫是否适用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情节认定原则。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正当防卫所在的危急情况的存在,以及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2)利益优先原则。

应当优先考虑被保护的利益,即被正当防卫所保护的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严格限度原则。

正当防卫行为必须超过必要限度才能成立,否则就构成过当防卫。

3.具体规定我国对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1)正当防卫必须在危急情况下发生,且防卫行为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2)正当防卫的承担者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公民和非公民等。

(3)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由被防卫者造成的。

(4)正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存在合理性。

二、正当防卫的运用正当防卫的运用主要涉及到防卫的对象、防卫的时机、防卫的方式及其限度等方面。

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可以是自己、他人或国家的人民、公共财产等重大利益。

被保护的利益必须是重大利益,如生命、财产等,不能是不正当利益。

2.防卫的时机正当防卫应在危急时刻下产生,即当被侵害人遭遇危险和攻击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而不能在事后采取行动。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及发展概况,说明了正当防卫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

提出我国正当防卫的概念。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滥用,又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并逐一对这些条件进行了阐述。

对正当防卫中的无过当防卫进行了评析,同时提出了关于防卫过当及反防卫、无过当防卫的缺陷及自已的一些浅见。

总之,新刑法的修改,使正当防卫制度更加准确、具体,无论是对概念的修改,还是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在法制制度方面的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健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无过当防卫浅谈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摘要]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为实现我国刑法的既定任务而服务的,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关键词] 正当防卫要件特殊防卫一、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阻却犯罪的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构成要件(一)侵害方面的要件是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即不是防卫人凭主观想象臆造和推测的。

2.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二)防卫方面的要件是1.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2.防卫不能过当。

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此只分析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读合法正当防卫条款解析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读合法正当防卫条款解析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读合法正当防卫条款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刑法修正案的发布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合法正当防卫条款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它为公民在面临危险时的自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最新刑法修正案中的合法正当防卫条款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正确运用合法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一、合法正当防卫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合法正当防卫是指当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排除危险、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合理地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免予处罚。

合法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合理的自卫行为,其目的是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合法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非法侵害行为采取必要防卫行为;2. 对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3. 对即将发生非法侵害的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并且对于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害,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法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合法正当防卫虽然允许公民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但是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以下是对合法正当防卫的条件和限制的解析:1. 非法侵害行为:合法正当防卫的前提是面临的是非法侵害行为。

如果被攻击的行为是合法的,如合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则不能以合法正当防卫为理由进行自我保护。

2. 必要防卫行为:合法正当防卫要求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必要的,不得超越必要的限度。

也就是说,公民在面对危险时,只能采取非致命的手段,并且不能进行过度的防卫行为。

3. 主动防卫行为:合法正当防卫要求行为行为是主动的,而非被动的。

也就是说,公民不能主动制造危险情形,再以自卫为名进行防卫行为。

三、合法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对于是否属于合法正当防卫行为,刑法规定了一些判断标准。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理性判断:公民在采取防卫行为之前,需要进行理性判断,即判断被侵害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害,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防卫手段。

浅论正当防卫制度

浅论正当防卫制度
不 法侵 害 人造 成 损 害 。
态 。 当指 出的 是 , 某 些 情 况 下 , 罪行 为 虽 然 处 于 预 备 阶 段 , 又 应 在 犯 但
中 图分类 号 : 9 4 1 D 2.
一正当防卫概念的修改 来自新刑法第 2 0条第 1款规 定了在正当防卫概念上的重新界定与原

刑法第 l 7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不同, 从根本上更好地体现 了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 刑法的任 务而服务的 目的。修 改具体体现在 以下三个方面:
迈 出 了一 步 , 就解 决 了过 去 对 防卫 财 产 不受 非 法侵 害要 求 过 严的 倾 这 向 三 、 当 防卫 与 防 卫 过 当 的 认 定 正 根据 原 刑法 的规 定 , 卫 过 当 被 界 定 为 防 卫人 的行 为 “ 过 必 要 防 超
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 由于对“ 。 必要限度” 没有进 行明确 的法律认 第三 , 防卫人 “ 取正 当防卫行为” 将 采 修改为“ 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 定, 在实际执行 中就 出现 了含混不清、 不好把握 的情况 。 其实 , 必要限
即将付诸实施, 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直接受到威胁, 危害结果的发生一
第一 , 增加 了“ 国家” 一词 , 突出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所保护的社 触 即发, 此时应认同于不法侵害正在进 行, 防卫人应被允许实施正当 会主义社会关系首要的是维护国家的利益, 以增 加 人 们 热 爱 祖 国 、 保 防卫; 同样 , 犯罪行为虽 已经终了, 不法侵害人 尚未逃离现场, 但 还来 护 国家利益的观念。 新刑法 的这一措词补充, 不但使正 当防卫制度 设 得及立 即挽 回损失, 也应允许正当防卫行为 的实施 , 并且被害人或其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se A d S ce t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个基于自卫性原则的司法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
产和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采取行动才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攻击、威胁或者危险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和合法
权益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是判断正当性和合法性。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主体
必须是被侵害者,即是针对自身的合法防卫措施;被侵害者采取的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
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合理行动。

第一条件主要是确定被侵权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身为侵权人的是攻击者,而身为被
侵权人的是防御者。

当被侵害人需要采取自卫行为时,需由该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法
定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见义勇为者等等仅有合法主体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

第二条件则是要求被侵害人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防卫行为应当符合必要原则。

必要
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要原则是根据被侵权人面临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防
卫手段,在最小必要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其次,必要原则是采取可行的
行为进行防卫。

比如,如果可以通过报警,求助于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就不应当采取过
度的暴力手段。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制度是一项基于法律原则的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保障。

在实际行使中,正当防卫应当本着法律规范,尊重生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
袭击者采取合理的自卫措施,以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无法确定被侵害人的身份,或者防卫行为严重违反必要性原则,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惩罚。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和复杂性。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者推测的。

而且,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不适时。

3、防卫目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是为了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4、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存在困难。

比如,在一些轻微的冲突中,如何界定是否构成不法侵害,存在不同的观点。

其次,“正在进行”的时间点难以准确把握。

有时候,不法侵害的持续时间较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时间间隔稍长,就可能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

再者,关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作出判断时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

三、正当防卫认定的影响因素1、防卫人的主观认知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水平、心理状态等都会影响对其防卫行为的判断。

如果防卫人在极度恐惧、紧张的情况下作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对其行为的合理性给予更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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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而确立。

其意义就在于:1、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使每个公民都知道实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项权利,有利于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2、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明确地告诉每个公民,法律不仅允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还允许为保护国家的、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正当防卫,这本身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提倡人人都要树立见义勇为、互相帮助的精神,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都能挺身而出,共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加强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友爱。

3、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对于企图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也是一个警告,告诫他们法不可违,罪不可犯,如果一意孤行,随时随地都会受到各方面的打击,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拟就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谈几点认识: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

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规定只说明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解释和表述。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解释,且该条款对正当防卫所保护利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及“人身权利”,另外,对“其他权利”没有具体化,过于简略。

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表述,更趋全面和科学。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修订后刑法第20条第1款在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概念的同时,对实施正当防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时,被两名歹徒围攻和殴打,让其交出钱财,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歹徒刺去,结果把路上另一名行人刺成重伤。

某甲正当防卫的对象不符合条件,故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一种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措施,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予以限制,就容易被滥用,甚至有可能成为私下报复的工具。

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限度的条件不十分明确,故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认识不统一,产生了“必要说”和“基本相适应说”等不同主张,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对防卫过当掌握过宽,对公民的见义勇为常常因是否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难以对防卫人的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民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有悖于立法精神的本义。

为此,鉴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尚未根本好转的情况,对1979年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行为其内涵的表述进行补充和修改就显得尤为必要。

修订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款的规定,在原规定“超过必要限度”前增加了“明显”二字,其本义十分明确——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将原规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改为“造成重大损害的”,从而使判断防卫是否过当的标准趋于客观化,改变了了以往司法人员仅凭主观判断,而发生对防卫限度定性的歧义。

根据修订后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防卫行为应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他人人身伤亡及其他应避免的严重损害。

此外,在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幅度上,鉴于防卫过当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合法利益而实施的,其主观恶意较小,与其他故意或过失犯罪有着重大的区别。

因而,修订后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更为明确地放宽了对防卫过当的处罚。

四、特殊防卫权修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于这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笔者称之为“特殊防卫权”。

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负刑事责任的特别权力。

由于特殊防卫权是刑法新创制的,条文表述在逻辑上尚不够严密,加之司法人员认识上存在分歧,因此,有深入探讨的必要。

(一)关于特殊防卫权的两种主张1、“特殊防卫权无限说”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之所以要规定特殊防卫权,正是基于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很少有人敢于见义勇为,力求解除公民同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作斗争时,担心防卫过当的后顾之忧,根本改变过去那种罪犯肆意逞凶,好人反倒缩手缩脚的不正常现象。

所以行使特殊防卫权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对其不应加以限制,只要是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管造成何种后果,哪怕引起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也都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些同志还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特殊防卫权宜和较宽松的认定,尤其应对“行凶”作扩张性的解释。

2、“特殊防卫权有限说”出于特殊防卫权可能助长公民滥施暴力、私力报复的担心,基于特殊防卫权可能使别有用心之徒易于歪曲利用特殊防卫权达到其杀死、伤害他人目的的忧虑,惊呼特殊防卫权几乎取消了防卫过当的限制。

如有的同志指出:“一旦在严重伤害人身场合取消了‘防卫过当’的限制,实际上就几乎赋予了人们‘无限防卫权’,把‘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之限制一取消,等于告诉所有防卫人:只要认为对方是严重危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就可以毫无顾忌地反击,哪怕手段已经超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或犯罪人已无力再实施侵害,还可以继续‘防卫’,直至将其‘伤亡’。

一旦如此,何等危险”①。

主张特殊防卫权绝不是“无限防卫权”,在司法实践中仍应按照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对特殊防卫行为加以限制,行使特殊防卫权不排除过当的可能。

(二)正确理解特殊防卫权的有关规定1、从立法本意上正确理解要正确理解特殊防卫权,必须从根本上理清修订刑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分析,修订刑法第20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应当视为一项原则,它对所有正当防卫行为(包括特殊防卫行为)都是适用的,并具有指导意义;而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乃是对第2款的补充,其立法宗旨在于使第2款更具有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以便司法部门在处理特殊防卫案件时,更准确地把握第2款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规定。

明确了即使是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认为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刑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之间的关系应是一般与个别,普遍和特殊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对立、排斥的关系。

特殊防卫权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所谓“有限”,是指特殊防卫权的客体范围,只有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行使特殊防卫权;所谓“无限”,是指对上述特定的犯罪的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限制,即使防卫行为的强度激烈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程度,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这是因为新刑法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考虑到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特征,带有暴力性质的不法侵害对于防卫人来说是紧迫的,即一方面暴力侵害刻不容缓,如不及时制止,便马上会给合法利益者造成损害。

另一方面暴力侵害破坏性大,如不加以有效反击,就会给合法利益者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不法侵害的这种紧迫性决定了正当防卫行为实施的必要性,更决定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匆忙性。

防卫人在人身权遭受暴力行为侵害的情况下,可能慌不择路,无法准确判断防卫行为的强度,此时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均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人行为的强度应当说是与侵害行为的强度相适应的,即所谓以暴制暴”②。

总之,特殊防卫权是“有限性”和“无限性”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两者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2、澄清模糊、片面认识要正确理解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还必须改变将特殊防卫权的有限性与无限性割裂开来的片面观点。

第一,“特殊防卫权无限说”片面强调特殊防卫权无限性的一面,忽略其有限性的一面。

这种认识的主要错误在于片面扩大“行凶”的范围。

事实上,“行凶”虽非法言法语且含义模糊,但其范围仍是特定的、有限的。

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条文表述看,能成为特殊防卫权客体的“行凶”,其性质应属犯罪的范畴并且是暴力性犯罪,还要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例如:某甲与某乙系邻居,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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