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中的天理、国法、人情——聚焦“于欢案”“昆山反杀案”——于欢案办理回顾

22时 l7分许 .民警朱秀 明带领辅警 宋长冉 、郭起志到
限制 离 开 、不 时 叫骂 、扰乱 公 司秩 序 的 方 式 向 苏 银霞 索 达源大公司处警 ,、在接待室内 .杜志浩等 人声称无人报警 只
债 ,后 赵 荣荣 先行 离 开 。l8时许 ,讨 债人 员 在 源 大公 司 是索要欠款 .苏银霞 、于欢 向民警 指认 杜志浩等人有殴打行
影 响力 案件 研讨 实录
责任编辑 .黄学昌
中囡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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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防卫 中的天理 、国法 、人情
聚焦 “于 欢案 ’’‘‘昆山反 杀 案”
编者 按 :案件 承载 着 司法 .丈量 着公 平正 义 为 了更好 地服 务 司法 办案 .发挥检 察 智 库 作 用 ,通过 对社 会 热点 案件 的 研 究 ,让 有 影响 力 的 案件 更有影 响 ,9月 12日,《中 国检 察 官》 杂志 承 办 了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和 中国犯 罪学 学 会举 办 的 “法 ·善 ”系列 沙龙 之 影 响 力 案件 研 讨 第一 期 。 沙龙 聚 焦“于欢案 ”“昆 山反 杀 案”,从 正 当防卫 “理 、法 、情 ”的 维度 进 行 了深 入 而 激 烈 地讨 论 ,本 栏 目就 其 精彩 内容 的 实 录予 以刊 发 ,以期 对 正 当防 卫 的理 论研 究和 司法 实 践 有 所助益
露 下 体 左 右晃 动 .最 近 时距 离 苏 银 霞 约 30公 分 。后 杜 朝 围住他的严建军 、郭彦刚各捅刺一 刀。民警 昕到 响动迅速
志 浩 又 向 于 欢 发 出 “啧 啧 ”唤 狗 声 音 进 行 侮 辱 .以不 还 赶 回接待室将于欢控制 。受 伤的杜志浩 、程学 贺 、郭彦 刚 、严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于欢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2月,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苏某遭受母亲男友陈某的长期性侵和虐待,持刀将陈某刺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法律与人性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2.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3.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4. 于欢是否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法律分析1. 关于防卫过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2. 关于特殊防卫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对苏某实施性侵和虐待,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于欢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持刀将陈某刺死,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
3.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于欢持刀将陈某刺死,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考虑到于欢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但考虑到其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

题目: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姓名:孟梧茜学院: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法学年级:大一学号:从正当防卫看于欢案件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 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 并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 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 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 于欢欲随民警离开, 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 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 仍然无法阻止对方, 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 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其判处无期,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在本案中,我认为于欢具有防卫的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吴等人的讨债行为系非法的,属于不法侵害。
第一,在讨债过程中,不仅扰乱公司秩序,而且将于欢母子带到会客室,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第二,讨债期间对于欢母子进行了言语和行动的侮辱。
包括脱下于欢的鞋子让其母亲闻,播放黄色视频,对于母和于姐进行污秽的辱骂,掏出生殖器官对着于母等。
第三,讨债时曾以暴力的方式对待于欢母子。
在于母叙述中提到,杜志浩伙同其他人对于欢进行了揪头发,扇耳光等行为。
其次,在于欢向警察求助时,警察仅留下了一句:“你们要账行, 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便离开了会客室,期间于欢试图跟随警察离开但被吴等人制止。
这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仍然受限制,危险(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防卫也应该是适时的。
综上两点,我认为于欢的行为是具有防卫性质的。
但是防卫的限度是否过大了呢?一方面,于欢造成的防卫结果危害过大(一人死亡俩人重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出现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不会判定为正当防卫。
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

于欢案之防卫限度再认识殷圣欣【摘要】于欢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其理解至今并没有如“泾渭分明”般廓清,仍然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本文尝试从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防卫人的“行为选择空间”、人格权受侵犯主体与防卫人的错位、不同“法益”应受保护的程度平衡、民警处置不当对防卫行为的不恰当引导等方面,阐释于欢之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并且希望通过刑法的规范评价能够引导“民间借贷”诸多社会纠纷中所涉利益的正确割舍平衡,对“社会在刑法中的映像”进行积极反应并正确作用于社会,引导社会良性发展.【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28)003【总页数】8页(P18-25)【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不法侵害;行为选择;价值平衡【作者】殷圣欣【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北京海淀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一.引言于欢案件诉讼程序发展到现在,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构成要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的防卫意图、防卫对象这四个构成要件的具备,理论界对此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这四个要件的具备已经说明了于欢对不法侵害的反制行为,在性质上被确定为防卫行为;然而,关于于欢之防卫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理论界目前还是分作两大阵营,势均力敌。
笔者从下面多方面展开论述,阐释我的观点,即“于欢之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二.于欢案的刑法规范解读(一)理清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
刑法第20条第1款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正当防卫制度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而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实现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场合、鼓励防卫人不用考虑后果、完全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不具备第3款所列情形的场合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并不排斥对第一款的适用。
从法律分析于欢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山东女子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家暴,持刀将父亲刺死。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于欢案件,探讨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
二、案件争议焦点1.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三、法律分析1.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于欢的母亲遭受长期家庭暴力,构成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于欢持刀刺死父亲时,家庭暴力仍在进行。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欢采取持刀防卫的行为,系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
(4)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于欢的防卫行为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相当。
根据以上分析,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于欢的行为是出于保护母亲的目的,而非故意伤害父亲。
因此,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于欢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加强家庭暴力犯罪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2.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正确行使防卫权。
3.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五、结论于欢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关注。
通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我们应认识到正当防卫与家庭暴力犯罪的边界,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为构建和谐家庭、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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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于欢案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摘要:正当防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它的讨论从未淡出过我们的视野。
纵观我国这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案件被告人提出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鲜少承认。
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做了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很少部分被认定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本人尝试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解读这一现象,并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重构来寻找解决的方法。
Summary: Just defense is a clichétopic, and its discussion has never faded out of our horizons. Throughout my country more than 10 year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defendant made a defense on legitimate defense, the court rarely admitted. Researchers from the national courts at all levels of public defense cases made a survey, found that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found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legitimate defense, very few were identified as defensive too, only legitimate defense that only 6%. So what is the cause of this phenomenon? I try to interpret this phenomenon from the elements of proper defense and try to find a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by reconfiguring the elements of legitimate defense.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限度防卫人主观认定Key words:legitimate defense elements of the defense of the defenders subjective identification一、问题的提出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赵荣荣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
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贺学程等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
同日20时许,杜志浩也来到该公司,并与其他人在公司办公大楼一起烧烤饮酒。
21时50分许,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与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室内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对母子两人存在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询问后仅留下一句“要账可以,不能打架啊”后离开,于欢欲随民警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仍然无法阻止对方,进而持刀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其判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时遭受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在客观上不具有遭受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因此排除了防卫手段的使用。
此案一经判决便引起轩然大波。
结合本案的判决书多数学者和公众认为,于欢的行为在性质上构成故意伤害,但是在定罪的具体问题上,以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定罪或者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具有很大差别的。
此外在量刑问题上,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有过重嫌疑。
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2004年长沙出租车撞死劫匪案1、2009年的邓玉娇案2、2014年丈夫打伤强奸犯一案3等,无论在法律界还是民众抑或媒体,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在定罪时,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便倾向于认定防卫人构成犯罪。
因此有学者称我国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很具体很超前但是基本无用武之地。
二、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刑法》第20 条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也仅限于法条的字句清晰。
在具体应用中,通常需要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归纳总结出行为要素,然后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加以评判,将两者进行比照,得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结论。
也就是在这一归纳对比的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1无讼案例网. (2005)芙刑初字第108号.2无讼案例网.(2009)巴刑初字第82号.3无讼案例网.(2014)浙温刑初字第111号.被提高到了一个极高的程度。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含以下几项:①、起因条件,即正当防卫的行使前提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因此排除了假象防卫。
②、时间条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排除了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③、主观条件,要求防卫人具备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
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所为的制止行为。
④、对象条件,防卫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⑤、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通过上述的重新演绎重组,将看似简单的第20条变得复杂,防卫人要证明自己的防卫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五个要件,本身已经存在巨大困难,更不用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经常被混入诸多中国特色的问题。
就起因条件来说,我国刑法虽然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在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面对重大的人身伤害时,诸如携带凶器的伤害、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侵害行为时,所做的防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
反之,公诉方和法院更倾向于认定双方互殴,不承认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
在起因条件中还包含不法侵害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紧迫性。
一般来说,此处的紧迫性是指不法侵害造成或者可能会造成合法权益的危险程度。
通说认为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对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重要意义,在防卫强度大于不法侵害强度的情况下,对于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是制止不法侵害必要性的重要标尺。
但是近年来,关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要件越来越被淡化,更多的学者主张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本人认为有一定的道理,首先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这是个需要主观判断的缘由。
不论侵害是否紧迫,赋予防卫人进行防卫的权利并无不当,原因在于防卫的限度会给予被防卫人保护的空间。
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要求防卫人根据不法侵害的程度做出相应的防卫行为,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鉴于此将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淡化将更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其次,如果只有在面对紧迫的危害时才能够实施正当防卫,通常来说防卫人已经尚失了最佳的防卫时间。
就于欢案而言,假设于欢在面对一群人殴打或者更加紧急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防卫行为,对于欢来说,恐怕不会有机会进行防卫了。
就时间条件而言,也常常引起争议。
例如2004年周某故意杀人案4,本案周某在李某殴打其妹和其母后,发生争执。
后李某凌晨带一干人等出现在周某家,周某即从厨房拿一把刀与李某互相持刀打斗,致李某死亡,周某重伤。
法院认定周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原因在于周某的行为属于事前防卫。
再如2004年长沙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案5,法院认为司机在劫匪逃跑过程中将其撞死,侵害行为已经终止,属于事后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以及2014年丈夫打伤强奸犯6的案件,发生于强奸行为终止后,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
就限度条件来说,实践中,只要出现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法院一般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可见我国审判实践在认定正当防卫的问题上盛行结果主义。
本人认为这种判断方法太过武断,未考虑防卫人的遭遇情况。
我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遭遇多人压迫时还要充分考虑防卫行为的限度以及预见防卫行为的后果,一方面取决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另一方面在面对压迫暴力情况下很难再4最高人民法院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46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40页。
5同一.6同三.要求他保持理性。
再者,从结果上来说,防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不能简单的同不法侵害将会损害的法益相比较。
不法侵害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不值得保护的,不能因为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导致的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就推定超过防卫限度。
最后,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的认定问题。
主观要件包含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为防卫。
顾名思义,主观要件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行为人的供述。
但是国际范围内一直都在提倡无罪推定的办案方法,但我国司法机关仍然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而防卫人在案件中又常常处于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这也意味着防卫人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最后往往落得认罪态度不好,从严判决的结果。
例如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率提高,在此类案件中,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为在主观上由于防卫人的长期仇恨心理,使其对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面对这种判决,公众理所当然的对其抱以同情心理。
三、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的反思与重构对于上述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方面的认定虽然都存在质疑的声音,但是相较而言,在限度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质疑之声尤重。
现本人主要就这两方面进行详细讨论。
(一)防卫限度的认定问题与重构防卫限度是用于认定正当防卫行使的边界性问题,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正是基于对防卫限度的争议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更倾向于认定为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存在“相适应说”和“必需说”和折中说三种理论,前者认为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大体相适应7。
后者认为只要客观上有必要就可以肯7杨春洗.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174.定正当防卫成立8。
但是“相适应说”存在以下缺点,在该理论下,风险控制责任由侵害人转移至防卫人,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要先进行利益衡量。
除此之外,不易对相适应性进行把握,我们不能说空手只能对空手,刀只能对刀,枪只能对枪才是相适应的。
如前所述,防卫人在面对侵害时,很难保持理性,因此“相适应说”理论将会加重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而“必需说”理论,至1979年刑法条文修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来,体现了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放宽。
折中说,即采取相适应说和必需说加以综合的认定方法,是目前我国刑法学在防卫限度上的通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