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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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30•【字号】粤人社函〔2022〕385号•【施行日期】202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厅《关于优化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88号)实施以来,各地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地方备案标准不统一、备案系统设置限制较多、备案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现通知如下:一、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应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畅通备案渠道,统一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备案效率,积极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建立企业年金,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加入其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支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派遣劳动者参加企业年金,支持会员单位加入行业协会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共同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各地要将办理企业年金备案服务咨询电话统一为当地12345(12333)热线,及时向热线电话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指南。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标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企业年金办法》为方案备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增加证明材料、提高备案门槛。

发现企业年金方案相关内容不违反国家规定但有失公平或者明显不合理的,可请用人单位作出说明;按照规定予以备案后,可根据需要向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并建立台账登记相关备案信息便于后续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企业年金市场运行秩序,提高企业年金管理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合同指引适用于法人受托模式单一计划,理事会受托模式单一计划及集合计划的管理合同主体条款可参照执行。

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或投资管理内容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或投资管理补充条款中列示。

合同指引主体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有个性化需求,受托人需在合同报备时书面说明。

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按照合同指引签订受托管理合同,认真履行委托人职责,切实维护受益人利益。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行业自律公约,自觉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依照合同指引签订管理合同。

受托人要按照规定履行报备手续,严禁在正常报备的合同之外签订补充协议。

发生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更换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改变合同主要内容等情况,受托人应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报备。

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若合同条款无变更,受托人可仅报送合同顺延或续签情况说明的函。

受托人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引导各方签订长期合同,避免短期行为,不断推动企业年金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指南、讲解2008.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

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标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方案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别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方案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表达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20170510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通知(试行) (1)

20170510关于养老金产品备案通知(试行) (1)

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养老金产品”)的备案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财会〔2006〕3号)、《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人社监司便函〔201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金产品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原则(一)申请备案的养老金产品合同应符合:要件齐备、内容合规、各方权利义务表述清晰、投资范围和比例准确简练、信息披露充分、具备防范系统性风险措施等。

(二)人社部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可视情况征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或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人社部不对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养老金产品合同及投资说明书等文件,自主判断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存在下列问题的管理机构不予发行养老金产品(一)投资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公司领导成员、企业年金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年金业务从业人员,下同)被依法依规处理的,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二)投资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满2年的。

(三)投资管理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或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已经或者可能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投资管理人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6-10-20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一)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负责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受托人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三)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四)托管人,是指受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托管人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五)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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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二、承办机构:
社会保险科
三、办理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年月劳社部发〔〕号)第一条第二款:“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办理条件:
年金方案须经集体协商并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申请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的函;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企业年金方案基本情况简表(见附件);
.重点情况说明;
.由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可证明企业具有缴费能力的材料。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出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意见。

下设独立法人单位(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使用一个年金方案,集团报送年金方案时须同时报送各法人单位(子公司)职工代表(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该年金方案的决议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六、办理流程
.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月起日内提出意见,符合条件进行备案;
.向单位下达《关于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备案的复函》。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法定时限:无
九、办理时限: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滨州市人社局(府右街号)房间十一、联系电话:
十二、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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