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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年金制度逐渐成为国内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中国政府颁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面临较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完善年金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保障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负有社会责任,参与年金制度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力地满足企业员工的养老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

同时,透明、规范的年金管理也有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包括设立年金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和年金管理机构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运营管理提供了详细规定,如资金来源、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绩效评估等。

2. 参与对象与权益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重要的是,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参与对象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年金的核算规则和发放机制,确保参与对象能够及时、有序地享受年金待遇。

3. 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对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为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年金制度评估机制,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计划参与者的投诉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1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3.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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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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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企业年金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企业年金的定义及其背景
01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 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的
• 为企业员工提供额外的退休福利
02
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 探讨企业年金制度在新兴行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和推
广
CREATE TOGETHER
谢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DOCS
•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与投资管理
•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与财务核算
• 企业年金的发放与领取
• 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与风险控制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与审批流程
企业年金计划的设立
企业年金计划的审批
• 企业制定年金计划,包括计划目标、覆盖范围、分配原
• 企业将年金计划提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则等
• 劳动保障部门对年金计划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01
美国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 401(k)计划:美国最主要的企业年金计划
• 税收优惠:企业为员工提供年金计划时可享受税收优惠
02
欧洲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 职业养老金计划:欧洲各国普遍实行的年金计划
• 税收优惠:部分欧洲国家为企业年金计划提供税收优惠
03
亚洲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 日本的年金制度:与企业年金制度相似,包括厚生年金
和共济年金
• 韩国的年金制度:包括国民年金、企业年金和公务员年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发展趋势与前景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作者:暂无来源:《现代国企研究》 2018年第4期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

2004年颁布的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

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

早在201 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l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但由于种种原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第一,原来第20号令总计24条一贯到底,重点没有突出。

第36号令增加到32条,字数篇幅增加了一倍,并且分为七章,每章都凸显一个主题。

除了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与第20号令相比没什么变化以外,其他五章几乎每章都有可圈可点之处。

第二,对第20号令原来规定的企业年金性质“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虽然“自主”与“自愿”相比,在语义上“自主”做乎更为“明确”一些,但却难有“明确”的不同政策解释,与发达国家纷纷引入的“自动加入”机制相去甚远。

但是,第36号令将“自愿”改为“自主”毕竟表明了政府积极推动和鼓励广大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个态度。

第三,对建立年金的三个硬性条件在表达方式上做了一定的“弱化”处理。

虽然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须具备的三个硬性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具有经济负担能力、与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得以保留,但与原来规定的明确将其作为三个门槛相比,还是有所变化,其表述方式得以弱化。

显然,这样修改的初衷也是为了鼓励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扩大年金参与率。

第四,对雇主和雇员缴费比例分别做了规范。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主要法律规定(3篇)

企业年金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保障,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我国对企业年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年金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企业年金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企业年金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 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构成。

2. 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均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职工需求,建立企业年金。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参加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的建立和管理1. 建立程序(1)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筹集方式、缴费比例、资金管理、待遇支付、基金投资运营、终止办法等。

2. 管理机构(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管委会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组成。

(2)管委会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规、高效。

3. 资金管理(1)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负责。

(2)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于国家允许的各类金融产品。

(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应当归入企业年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待遇支付1. 缴费(1)企业缴费: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按月或者按季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2)职工个人缴费:职工应当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按月或者按季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2. 待遇支付(1)职工退休后,根据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按月或者按年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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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2018年2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

原文内容的详细条款,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查阅。

下面,我们一起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一、知识科普
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简称的概念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图所示:
由图可知,以下简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
“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五险二金”=“五险一金”+企业年金
“六险一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
“六险二金”=“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
其中,“五险一金”是强制性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二项属于非强制性的。

二、全文框架
《企业年金办法》全文框架,就是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七章附则
HR管理者,从这七个方面的框架内容,就可以知道《企业年金办法》该如何在本企业做解读、宣贯、推动、执行和操作。

三、归属性质
《企业年金办法》是一部非刚性的法律文件,即非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可以理解为:
第一,在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之前,必须是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第三,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无法参加《企业年金》,而不论员工原来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

招聘本身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

从2018年2月1日起,人才在选择企业的时候,就多了一项要求,即考虑该企业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以此比较哪家企业给出的待遇条件更优越。

或许企业的许多条件都很好,唯独企业没有《企业年金》,而不被人才看中,也是很有可能的。

四、参加资格
谁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办法》的第八条有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这一条与《社会保险法》的文件规定不同,企业参加社保是强制性的,并且是从建立了劳动关系之日起的。

比如说,员工的试用期为6个月,那么,入职之日起,社保缴纳时间的计算已经开始,而企业年金的缴纳时间计算需要等到其试用期满转正之后起算。

还可以理解为:如果遇到员工因试用期不合格被淘汰的,则企业年金也就不缴纳了。

这里再强调一下:企业有参加社会保险,如果遇到员工本人不愿意参加,请务必不予同意(因为,很难说清楚是谁的责任),只能依法强制执行。

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如果遇到员工本人不愿意参加,则可予以同意,按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操作即可。

五、法律效力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具有法律效力的,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走“民主程序”制定:
(1)起草本企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2)将《企业年金实施方案》递交于员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
(3)收集员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正,形成最终稿;
(4)将《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最终稿形成之后的文件,在10天内上报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在企业内部发布、公布和解释《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6)与参加的员工订立有关协议;
(7)将所有过程文件和结果文件,均取样保存,以备追溯和佐证。

2、变更:如果需要重新修改《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重新走一边上述流程。

3、终止:
(1)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终止,依据《企业年金办法》的第十二条。

(2) 员工个人《企业年金》的终止,则依据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六、如何缴纳
1、缴费总额:没有强制规定个人与企业的各自比例,但是有总额比例的限制。

对于企业和员工各自比例为多少?答案是:可以协商处理。

比如说:
(1)企业为8%+员工为4%=12%(总合计比例=12%的上限);
(2)企业为6%+员工为6%=12%(总合计比例=12%的上限);
(3)企业为6%+员工为4%=10%(总合计比例<12%的上限);
(4)企业为8%+员工为0%=8%(总合计比例<12%的上限)。

这几种比例的选择,都有本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仅供参考。

2、缴费方式:可以在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3、中止缴费: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七、账户管理
1、企业为员工开设《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不论是个人缴费,还是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都是记入个人账户。

也就是说,自开始之日起,就是属于员工个人的权益。

2、由于企业缴费的部分,也是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

因此,给予企业一个权力,即可以约定年限和归属比例。

比如说,缴费不满一年的归属为零,满一年的归属10%,满两年的归属30%,满三年归属50%,满五年的归属60%,……(注:此比例不是标准)。

可以说,这也是企业留人的一种方法。

3、完全归属员工个人的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也就是说,员工在第9年离职的,企业缴费部分已经是100%归属员工。

4、强制归属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执行。

整个第二十条的五款内容与《劳动合同法》是一个基调。

具体的解读可以分别理解: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这不难理解,符合这款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完全归属员工个人。

(2)“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这不难理解,依据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可。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个好理解,如果企业要追究员工个人的过错,则需要举证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予以认定。

操作上与解除劳动关系一样,即属于企业方原因的,就可以完全归属员工个人。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一款,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员工是不会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

只要企业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就完全归属员工个人。

如果确实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请务必保留员工的离职书面申请。

八、争议处理
如果发生企业与员工之间就《企业年金》有关的争议,可以依据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九、旧法废除
1、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2、在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施行之日起,已经生效的《原企业年金方案》,与新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有1年的时间进行变更,即到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可以继续执行《原企业年金方案》。

建议大家提前作变更,而不要延误和过期。

可以说,过期后的主动权就不在企业一方了。

上述关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办法》新法律文件的解读就到此。

不是很清楚的地方,请大家仔细阅读《企业年金办法》新法律文件的原文。

具体操作可依据和咨询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窗口的解释。

有人问我说,企业“五险一金”都没有缴纳,怎么解决员工与企业就“企业年金”的矛盾问题?我的回答是:企业只能守法经营而不能违法经营,这是大前提,也是我国企业公平竞争的主流。

企业不参加社保的,是属于违法的。

企业不参加企业年金的,是属于不违法的,这个概念需要弄清楚。

我们只能在守法的主流频道里一起相互切磋和相互学习。

不在一个频道里的,就很难交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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