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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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随着人们对养老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年金制度逐渐成为国内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中国政府颁布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分析其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影响。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的养老保障模式已经面临较大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与完善年金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保障老年人养老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国有金融企业作为重要的经济支柱,负有社会责任,参与年金制度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力地满足企业员工的养老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

同时,透明、规范的年金管理也有助于投资风险的控制与管理,保障国有金融企业养老资金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年金计划的设立与管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包括设立年金委员会、制定投资方案和年金管理机构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年金计划的基本原则和运营管理提供了详细规定,如资金来源、投资组合的选择以及绩效评估等。

2. 参与对象与权益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对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职员工、退休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

重要的是,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参与对象的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年金的核算规则和发放机制,确保参与对象能够及时、有序地享受年金待遇。

3. 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管理办法对年金计划的运营和投资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计划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并依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措施,以确保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监督与管理为保证年金制度的公平、公正运行,管理办法强调了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年金制度评估机制,对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并对计划参与者的投诉进行处理。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

企业年金政策解释一、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条件1.与油田签订无固定期限或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工作满1年,并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企业年金资金来源企业年金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个人暂按2%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缴纳的2%和企业缴纳的4%共计6%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1%作为企业账户,企业账户资金用于激励性年金和支付过渡性年金。

四、企业年金资金归属个人缴费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包括投资运营收益)和激励性年金(包括投资运营收益)的归属,按以下规定处理:1.依法办理退休、因组织原因调到集团公司系统外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前死亡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和激励性年金全部归属职工。

2.出国(境)定居、劳动合同期满个人终止劳动合同等职工在退休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中划入时间满5年和激励性年金中划入时间满20年的归属职工本人,其余部分归入企业账户。

3.职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职工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缴费按统一比例划入部分和激励性年金全部归入企业账户。

五、待遇支付企业年金实施后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六、何为“老人”,其退休后待遇如何?“老人”为截止2010年12月31日已退休人员(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下同)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年龄,下同)的已内部退养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营,提高职工福利水平,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并经营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管理机构可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设立,也可以由专业机构代为管理。

第五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2. 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有关年金基金的信息;3. 投资组合的选择和调整;4. 定期向参保职工披露基金运营情况;5. 管理基金的资产和负债;6. 审计和监督基金的运作。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正、合规和透明的管理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可以进行多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房地产、基金等。

第八条投资运营应当秉持稳健、安全、高效的原则,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2. 精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收益;3. 充分考虑投资期限和流动性需求;4. 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组合。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披露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向参保职工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四章参保职工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为参保职工提供公平、公正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任何参保职工。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有权知道自己的基金账户余额、缴费和福利情况,并可以随时查询。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比例和投资标的,但需符合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申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职工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参保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和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17】3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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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6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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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
,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
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根据劳动 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 法执行。
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 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 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 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2)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3)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
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5)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
归属规则调整为按照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逐步增加,最长不超过8年,不可设定比本单位工作年限更严苛的门槛, 如参加计划年限等,且增加100%归属情形,人社部表示“逐步”意指“逐年”,向人社部备案的单位需注意,其他单位 需按当地监管机构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果需要增加零归属的情况,如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0归属,需限定在单位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2018年3月
36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弱化了企业年金的自愿性质,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
建立企业年金。 二是下调了筹资规模上限。企业缴费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 8%(《试行办法》为8.33%),企业和职工缴费之和不超过年度 工资总额的12%(《试行办法》为16.67%)。 三是对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作出限制。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 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四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终止,以及中止和恢复缴费 的内容。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解析
新法对于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做了更细化的规定。

如原方案备案受理地不符合新法规定,在方案修订时,原则上向原备案单位进行备案。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解析
新法强调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将20号令“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未改变自愿的性质,但立法企图在 于引导企业主动建立年金制度;将20号令“保障企业职工”改为“保障职工”,意在拓宽本法适用范围,如参加了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等。 财税制度按照现行政策推导,仍为5%企业所得税优,目前财政部正在对金融企业年金方案进行调研,下一步将修改 相关年金政策,税优比例是否提高,是财政部将来年金新政的焦点问题。 5
12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转移与保留(增加条款)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
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年限不满8年内,如果工作年限满8年,无论何种情况应该100%归属。
11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企业账户月分配(增加条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
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解析
新法明确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8
《企业年金办法》-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年金缴费(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
3
《企业年金办法》-文件名与发文主体
法规名称(变更)
企业年金办法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件名:“试行” •文件号: [2004]20号令
•文件名:去掉“试行” •文件号:[2017]36号令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建立条件与民主程序要求(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 负担能力。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年限和金额。
解析
新法缴费比例调整,去掉了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概念,此处本企业工资总额指的是当年的工资总额,此处与2009年财
政部27号文的口径吻合“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在实践操 作中,企业可根据可操作性原则确定企业缴费基数及个人缴费基数,既可以采用上年度工资总额,也可以采用当年工资 总额。
解析
经过十余年的企业年金政策和市场的实践,年金市场逐渐成熟,制度也趋于完善,人社部和财政部在年金问题上达 成共识,企业年金是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 《企业年金办法》经过近一年的征求意见,目前已正式颁布,实施时间为2018年2月1日。
4
《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 总则 立法意图与概念(变更条款)
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 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
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2
36号令修订的主要内容
五是明确了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的归属规则。 六是适当放宽了待遇领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 以领取企业年金。 七是完善了待遇领取方式。职工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 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八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办法》不仅适用于城镇各类 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 以建立企业年金。
7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增加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
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
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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