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金融政策要点摘录
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一、广义货币增长12.2%,狭义货币增长3.2%1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122.84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0.1个和1.4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34.81万亿元,同比增长3.2%,增速与上月末持平,比上年末低6.1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6.03万亿元,同比增长2.9%。
2014年净投放现金1688亿元。
二、2014年人民币贷款增加9.78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582亿美元12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同比增长13.3%。
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81.68万亿元,同比增长13.6%,增速比上月末高0.2个百分点,比上年末低0.5个百分点。
2014年人民币贷款增加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
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3.29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06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2.23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增加6.48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1.40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3.83万亿元,票据融资增加9574亿元。
12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6973亿元,同比多增2149亿元。
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351亿美元,同比增长7.5%,全年外币贷款增加582亿美元。
三、2014年人民币存款增加9.48万亿元,外币存款增加1084亿美元12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117.37万亿元,同比增长9.6%。
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13.86万亿元,同比增长9.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末低0.5个和4.7个百分点。
2014年人民币存款增加9.48万亿元,同比少增3.08万亿元。
其中,住户存款增加4.14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1.97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531亿元。
12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7229亿元,同比少增4281亿元。
月末外币存款余额5735亿美元,同比增长30.8%,全年外币存款增加1084亿美元。
四、12月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均为3.49%2014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债券回购方式合计成交302.44万亿元,日均成交1.21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8.5%。
2014年货币市场政策

五、货币市场发展政策2014年,货币市场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市场主体不断丰富和增加,市场规模继续稳步扩大,利率中枢下移,波动幅度减少,货币市场有效发挥了传导货币政策,促进利率市场化,及流动性管理功能。
(一)同业拆借市场2014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无新的、大的政策出台,在2007年《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制度框架下,市场管理的灵活性加大,从注重事前管理到强调事中、事后管理,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管理,加强市场透明度建设。
在此基调上,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利率中枢有所下行,波动幅度逐步收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流动性管理功能进一步增强。
人民银行积极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2014年新增了97家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成员共有九大类,总计1219家。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902家,财务公司129家,证券公司87家,信托公司54家,保险公司1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金融租赁公司18家,汽车金融公司13家,其他机构2家。
同业拆借市场在2007年经历了近400%的跨越式增长后,稳步增长,但2013年出现了明显回落,从上年的46.74万亿元下降至35.52万亿元,降幅达24.00%。
2014年同业拆借市场恢复增长势头,全年累计成交37.66万亿元,日均成交1506.51亿元,同比增长6.04%。
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走势,同业拆借全年加权平均利率为2.96%,比2013年下降了71个基点。
以7天期利率为例,春节前后,市场利率从1月中旬开始快速上升,至1月20日达到全年最高点6.64%;随后单边下降至全年最低点3月12日的2.34%;4月份开始市场利率以小幅波动,波动区间在3%-4%之间,且波幅逐渐缩小;临近年末,市场利率明显上升,至12月22日出现年内次高点6.26%,之后小幅回落,至12月31日收于4.89%。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2015年已然来临,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过去一年对于中国金融界有着广泛影响的十大事件。
铭刻这一年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希望能与广大读者一道,在2015年迈步从头,绘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一、沪港通——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将在6个月内推出“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为“沪港通”),沪港通从此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创新机制,沪港通将加速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一方面,既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沪港通在短时间内打通了通向境外股票市场的道路。
二、优先股放开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央行定向降准资金导向“三农”与小微为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需要支持领域的贷款比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25日和6月16日两次实施“定向降准”。
四、同业监管新规出台规范银行同业业务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两个同业监管新规文件均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五、存款偏离度管理打破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怪现象2014年9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实施日期】2014.08.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db64254b73f242336c5fb6.png)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

《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透支、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支付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
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431金融学综合真题和答案解析

2014年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431金融学综合金融学部分一、判断(4*5)1.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中介就不需要继续存在。
2如果市场上不同期限的证券能较好地替代,那么债券利率变化就会趋于一致3.抵押品越多,越能够减小逆向选择的影响4货币贬值,对一国经济不利。
二、简答题1.分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政策利弊。
2.利用久期分析和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银行如何消除利率波动的风险。
3.货币政策三大工具优缺点比较。
4.中央银行诞生的条件。
5.债券需求和供给由哪些因素决定,并分析它们对均衡利率的影响。
6.道德风险如何影响金融结构。
三、论述题20分试论述18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和影响。
公司金融部分(60分)一、判断(4*5)1.国债期货可以对冲国债的系统性风险。
2.资本市场线是分析资产收益与系统风险的关系,证券市场线是分析收益与非系统风险的关系。
3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赎回债券价格高于普通债券。
4对于溢价发行的证券来说,其息票利率高于到期收益率,但小于当期收益率。
二、简答1.IRR使用注意事项。
2分析EAR和APR的关系确定EAR的最大值。
3.股票股利和拆股的异同。
4分析项目的现金流量时,利息怎么处理,为什么要这么处理。
三、计算题20分1.某集团预期可以获得永续ENIT为7000元,公司目前为权益企业,权益资本成本20%,公司还可以以8%的债务资本借入资金,公司使用的所得税税率25%。
现在公司想要发行债券来回购股票,且目标负债权益比为1:1,请问回购后公司价值是多少。
2.投资者不关心风险,只考虑当年收益,无风险利率为零。
下表是某公司账面价值、市场价值的资产负债表,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0(零息债券),将在一年后到期。
债券到期以其账面价值偿付。
资产账面价值市场价值净流动资产2020固定资产802负债与权益账面价值市场价值发行的债券5015普通股505(1)一个项目A,投资额为20元,项目未来90%失败了和10%成功率,1年后成功得到120元,失败则得到0元。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119【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4【实施日期】2014.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
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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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银监发[2014]140号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 照执行。 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明确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 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 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明确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 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 明确违规处罚要求。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 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8
保监发[2014]38号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规定了投资信托计划的投向范围: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 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 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3
银发[2014]127号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 产后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0%。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总负债的三分之一。 银行根据同业基础资产的性质,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此前的资本管理规定,同业资产只 有25%的风险权重,如果按照对应基础资产的性质,则最低要上升到100%的风险权重。 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 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 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近期金融政策 要点摘录
曹畅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债权融资总部
2014年5 月
主要内容
银行理财 同业业务 银子银行及非标业务 其他
1
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 理财产品应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 无法完成对应要求的产品,在2013 年底之前参照自 营贷款计提资本。 2. 充分披露理财产品各项信息。 3. 理财投资资产中的投向信贷类的比例限制。理财资 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即各类绕规模的信贷资产) 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 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 为上限。 4.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事前提前10 日向 银监会报备。
7
证监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专户产品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子公司不得通过“一对多”专户开展通道业务 对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并没有明令禁止,而是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 功能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关于2014 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资金运用和投向: 理财资金不得与自有资金混用,不得购买本行贷款,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要求理财资金进行真实投资,资金投向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风险控制: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定各风险类别的限额指标,控制风险集中度,限制理财资金投资运作的杠杆 比率,防止利益输送 针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相关要求和真实穿透原则,严格控制非标准化债权资 产的比例,并对各类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资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及把关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控制产品与资产的期限错配程度,限定流动性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9
银监发[2014]11号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 资产投资业务进行了规范。
投资非标资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 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以理财资金/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 二级(含)以上;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资产规模应在200亿(含)以上。 非标额度: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余额不得超过同业负债的30%,非标资产投资总余 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非标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 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 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 非标会计处理: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要计提相应资本和拨备。
11
新闻:中证协建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中国·德州第四届资本交易大会暨融入首都经济圈投资洽谈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积极推动私募市场的发展,支持证券公司多方位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 场,积极开展柜台市场试点,并建设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报价系统服务于私募产品的报价、发行与转让,集信息服务、报价、发行与转让平台等功能 于一身,旨在促进市场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设市场间的市场。 中国证券业协会还积极引导私募基金为不同发展阶段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 服务,支持证券公司自主设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私募产品。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57家证券 公司设立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49只,已募集资金350亿元,全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到 6.4万亿元。
The End
6
银监发[2014]99号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及执行细则
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 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 报送监管机构。 优化业务管理。从今年起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管理;对业务范围项下的具 体产品实行报告制度。监管机构不对具体产品做实质性审核,但可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净 资本状况、风险事项、合规情况等采取监管措施。 禁止委托非金融机构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计划,切断第三方风 险向信托公司传递的渠道,避免法律风险。
重点在于规范,不在于限制 规定只适用于银行自营的理财产 品 对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仅有总 行审批的要求:“商业银行代销 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 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 准” 为利用代销产品规避监管措施留 下了一个模糊的中间地带
2
银监发[2014]39号
10
国发[2014]17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培育私募市场: 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信息披露 要求,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 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积极发挥证券中介 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 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系统。 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完善扶持 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 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完善围绕创新链需要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 和服务,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5
国办发[2013]107号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银行理财:不得开展资金池,资金来源与应用一一对应 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 典当行业:回归典当主业,不得融资放大杠杆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 网络金融机构:不得超范围经营 私募投资基金: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超额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各类债券、票据发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