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智慧城市是基于信息化技术和智能化应用的新型城市发展模式,旨在通过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在国家层面制定和推广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一、基础设施建设指标:1.信息通信网络:包括覆盖范围、传输速度、信号质量和安全性等指标,要求城市建立高速、稳定、安全的信息通信网络,为各类智能设备提供可靠的连接支持。
2.物联网设施:包括传感器、无线通信设备、云平台等指标,要求城市建设广泛分布的传感器网络,实现对城市环境、交通、能源等各个方面的感知和传输。
3.数据中心:包括数据存储、计算能力和数据安全等指标,要求城市拥有高效、可靠的数据中心,实现大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分析。
二、智慧城市管理指标:1.政府服务:包括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热线等指标,要求政府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渠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2.城市治理:包括行政审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指标,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实现数字城市管理。
3.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辆智能调度、交通信号控制、智能停车等指标,要求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三、智慧城市应用指标:1.智能交通:包括交通信息系统、智能交通管理、车联网应用等指标,要求实现交通信息共享和智能化交通管理,提升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
2.智慧能源:包括能源监测、能源管理、智能用电等指标,要求实现城市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利用,推动能源的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3.智慧环保:包括环境监测、废物处理、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实现城市环境的智能化管理和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4.智慧社区:包括社区信息化、社区服务平台、社区公共设施智能化等指标,要求营造智能化、便捷化和便于居民参与的社区环境。
四、智慧城市评价指标:1.影响力评价:包括智慧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价,要求从综合的角度评价智慧城市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贡献。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智慧城市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以提升城市发展和管理能力为目标,以人为本,利用智慧资源集成、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提供高效、便捷、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改善居民生活品质和城市运行效率的城市模式。
为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
一、智慧城市试点的目的和意义《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智慧城市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智慧城市试点的目的在于探索智慧城市建设的有效路径和创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智慧城市试点的意义在于为其他城市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全国智慧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
二、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和内容根据《管理办法》,智慧城市试点的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居民生活等各个方面。
其中,城市规划要依据市场需求、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和功能区域。
基础设施建设要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互通。
公共服务要借助信息技术,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提升社会管理能力。
居民生活要加强社区建设,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便利。
三、智慧城市试点的推进措施为了推动智慧城市试点的有效实施,《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的推进措施。
首先,要建立智慧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
其次,要提升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智慧城市建设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
另外,还要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推动信息技术的应用和转化。
此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智慧城市试点的顺利进行。
四、智慧城市试点的评估和监督为确保智慧城市试点的效果和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试点城市要按照规定,定期评估和监督智慧城市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要加强智慧城市试点建设的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增加社会监督力度,确保试点工作的公正透明。
五、智慧城市试点的资金保障为保障智慧城市试点的资金需求,《管理办法》提出了多种资金保障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国家智慧城市技术标准

国家智慧城市技术标准一、智慧城市概述智慧城市是指通过各种先进技术和手段,将城市的各项服务做到智能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从而提升城市的生活品质和竞争力。
它是一种以信息、通信和技术(ICT)为基础的城市管理模式,旨在优化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过程,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二、智慧城市技术体系结构智慧城市的技术体系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感知层:通过各种传感器、摄像头、终端设备等,实现对城市环境、设施、车辆、人员等信息的全面感知和采集。
2、网络层:通过各种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通道,将感知层采集到的信息进行高速、安全、可靠的数据传输。
3、平台层: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对城市各类数据的高效处理、分析和存储,为上层应用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撑。
4、应用层:根据城市管理和服务需求,开发各种智能化应用系统,如智能交通、智能安防、智能环保、智能政务等。
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城市的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感知设施:包括各种传感器、摄像头、终端设备等,用于实现对城市环境、设施、车辆、人员等信息的全面感知和采集。
2、网络设施:包括各种通信网络和信息传输通道,用于将感知层采集到的信息进行高速、安全、可靠的数据传输。
3、数据中心:包括各种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用于实现对城市各类数据的高效处理、分析和存储。
4、能源设施:包括各种电力、燃气、水务等设施,用于保障城市的能源供应和服务。
四、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智慧城市的公共信息平台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政府、企业和居民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促进城市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公共信息平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交换,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效率。
2、云计算平台:为各类应用系统提供强大的计算和存储资源,降低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成本。
3、物联网平台:实现各类物联网设备和系统的集成和互联互通,提高城市的智能化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6〕7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6〕70号各试点城市住建委(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2013年以来,在各地的积极参与下,我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荆州市、仙桃市以及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江夏区、老河口市、洪湖市、麻城市等13个市(县、区)被列入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把握智慧城市建设重要意义智慧城市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变革和知识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建设智慧城市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同步”的重要举措,是当今世界城市发展的趋势和特征,是推动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拉动内需、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智慧湖北”建设的重要内容。
扎实做好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推动智慧湖北建设,既是打造我省经济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举措,也是我省改善民生服务和提升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各级住建部门及国家智慧城市创建试点要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积极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将智慧城市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高度融合,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化发展模式和实施路径,构筑生态、智慧、宜居、宜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重点工作(一)推进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
一是全面实施新建住宅项目光纤到户建设。
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城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并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智慧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有哪些?(详细解析)

智慧城市建设内容主要有哪些?(详细解析)1.1总体架构智慧城市总体架构概括“1425”体系,即为1个中⼼,4⼤建设领域,25个重点项⽬,“1425”体系打破部门条块分割和信息孤岛,促进业务协同,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城市运⾏效率,改善城市公共服务⽔平,全⾯推进信息化与新型⼯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
1个中⼼即⼤数据中⼼,包括⼤数据中⼼硬件基础设施、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中间件能⼒平台、城市基础数据库、数据挖掘分析系统和两个门户,智慧城市信息服务门户、智慧城市运营决策门户和智慧决策管理中⼼。
4个建设⼯程涵盖基础设施、城市管理、民⽣服务和产业发展。
25个重点建设项⽬:其中基础设施包括⽹络基础设施、⼤数据中⼼、信息安全建设、地理信息云平台4个项⽬;城市管理包括智慧政务、城市运营指挥中⼼、智慧安监、智慧警务、智慧管⽹、智慧⽔务、信⽤平台、智慧城管8个项⽬;民⽣服务包括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社区、智慧⼈社、智慧环保、市民⼀卡通7个项⽬;产业发展包括智能制造、智慧园区、智慧旅游、智慧农业、智慧物流、创新云服务平台6个项⽬。
1.2重点项⽬规划1.2.1基础设施1.2.1.1⽹络基础设施以实施城市百兆光纤⼯程为重点,加快建设⾼速宽带⽹络,推进光⽹城市和农村贫困地区宽带⽹络建设,⼤幅提⾼⽹络速率,到2020年实现城区光纤⼊户覆盖率100%,城区家庭⽤户带宽50M以上,农村⽤户带宽12M以上,企业⽤户带宽达到1000M以上。
提⾼⽆线宽带覆盖范围和通信质量,在公共场所向公众提供⽆线宽带基本接⼊服务,实现市区⽆线宽带全覆盖,打造“⽆线城市”。
实施“三⽹融合”⼯程,积极推进电信⽹、⼴播电视⽹和互联⽹升级改造,着⼒开展宽带电信⽹、下⼀代互联⽹和下⼀代⼴播电视⽹的共享共建及业务应⽤融合。
深⼊推进“通信村村通”,实现所有⾏政村“三⽹”全覆盖。
建设政务专⽹和⽆线政务⽹,将为移动政务、平安城市、智慧交通、WiFi惠民等服务提供⽹络⽀撑,满⾜各业务单位的业务承载需要,包括满⾜视频监控点量⼤、流量⼤、时延低的要求。
国家智慧城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

政务服务
决策支持
指建立支撑政府决策的信息化手段和制度。
信息公开
指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
网上办事
指完善政务门户网站的功能,扩大网上办事的范围,提升网上办事的效率。
政务服务体系
指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建立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创新投入
指城市创新产业投入情况,包括产业转型与升级的创新费用投入,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投入等方面。
产业升级
产业要素聚集
指城市为产业发展,产业转型与升级而实现的产业要素聚集情况,增长情况。
传统产业改造
指在实现城市产业升级过程中,实现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情况。
新兴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
指城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服务与发展,包含支撑高新技术产业的人才环境、科研环境、金融环境及管理服务状况,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及在城市整体产业中的水平状况。
残疾人服务
指在提高服务覆盖率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个性化应用开发,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本服务的水平,提供健全的文、体、卫服务设施和丰富的服务内容。
基本住房保障
指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应用,提升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增强服务的便利性、提升服务的透明度。
专项应用
智能交通
指城市整体交通智慧化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包含公共交通建设、交通事故处理、电子地图应用、城市道路传感器建设和交通诱导信息应用等方面情况。
指建设城市基础空间数据库、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建筑物基础数据库等公共基础数据库。
城市公共信息平台
指建设能对城市的各类公共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交换的信息平台,满足城市各类业务和行业发展对公共信息交换和服务的需求。
智慧城市建设标准

智慧城市建设3项黑龙江地方标准1、智慧城市建设指南2、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3、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智慧城市建设指南DB23/ T XXXX—XXXX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智慧城市 (1)3.2 智慧城市建设 (1)3.3 智慧城市顶层设计 (1)4 缩略语 (1)5 智慧城市建设要求 (2)5.1 建设原则 (2)5.2 建设目标 (2)5.3 建设内容 (2)6 智慧城市建设流程 (3)6.1 规划设计阶段 (3)6.2 建设阶段 (4)6.3 运维阶段 (7)6.4 评估改进阶段 (7)智慧城市建设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智慧城市的术语、建设要求、建设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具体项目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333-2018 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指南GB/T 37043-2018 智慧城市术语DB23/T XXXXX-2019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 术语和定义GB/T 36333-2018和GB/T 37043-2018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慧城市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创新型城市。
3.2 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城市设计、实施相关活动。
[GB/T 37043-2018,定义2.1.5]3.3 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从城市发展需求出发,运用系统工程方法统筹协调城市各要素,开展智慧城市需求分析,对智慧城市建设目标、总体框架、建设内容、实施路径等方面进行整体性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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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
(建科研函〔2013〕183号)
一、为规范和细化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试点城市特点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城市、区(县)、镇。
三、过程管理实行下列原则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在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目标导向,进度控制。
以创建目标为导向,加强试点工作任务和重点项目进度计划的管理。
(三)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试点工作的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
(四)控制风险,措施保障。
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制定明确的应对措施,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完成任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成立试点工作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制定试点工作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试点工作有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三)落实配套条件
(四)根据需要提出调整试点工作的申请
(五)按季度报送试点工作动态简报,并组织年度自评价工作等
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协调
(二)负责审查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价报告,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年度检查,并提交年度评价报告。
(三)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开展试点工作中期检查。
(四)负责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调整申请的审查和报送。
(五)研究制定管理制度、配套政策等。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指导试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设计及总体部署
(二)审查试点城市年度评价报告
(三)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中期检查
(四)批准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调整申请
(五)研究落实管理措施、配套政策等
(六)开展试点工作管理与技术培训
七、过程管理以创建任务书、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包括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变更管理三项内容。
报告制度
八、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季度工作动态简报(格式见附件1)和年度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
九、季度工作动态简报内容包括:试点工作中开展的主要活动、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情况介绍。
每年第一、二、三季度末,由办公室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办公室印章之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十、年度自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创建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进度计划,以及相关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每年12月初,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
自查,形成年度自评价报告,并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十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本地区试点城市的年度自评价报告,组织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形成年度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将年度评价报告同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价报告(各一式两份)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试点城市年度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并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监督检查
十三、为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年度监督检查和中期监督检查。
十四、年度监督检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试点城市年度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十五、在试点工作计划时间过半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创建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考核指标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十六、中期检查工作包括自查、情况报告、会议答辩、现场检查以及问题整改等内容。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提前一个月下发中期检查通知,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开展自查。
十八、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格式见附件4),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自接到中期监督检查通知后的15天内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十九、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审查试点城市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制定中期检查计划,并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将各试点城市的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和检查计划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审查中期监督检查自查报告,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城市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结论,并督促整改。
二十一、试点城市按照监督检查结论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情况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进行审查和备案。
变更管理
二十二、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人以及办公室人员的变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报送省级住房城乡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二十三、试点工作周期及重点项目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报送省级住房城乡管理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备案。
二十四、如遇特殊原因试点工作需要终止时,由办公室提出申请,通过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在下载打印并加盖试点工作行政责任主体印章之后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