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申赎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虽然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基金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且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可能完全明确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各方面的细节问题。
但是基于行业统一执行以及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一直建议基金业协会应该要出台一个针对资管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很高兴的是,虽然来得晚,但终于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这个估值建议虽然说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但除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特殊免税政策外,其他增值税操作指引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议》出台后,很多人也在微信或电话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把协议的《建议》作为自己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有些税务局的人士也在咨询,协议通过《指引》解释税收政策口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能否认可。
那大家在资管增值税落地实施中究竟该如何把握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建议》呢,我个人详细学习了这个《建议》后有如下两点看法:资管产品管理人:协议在《建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说了,本建议实际是为了基金估值工作指定的,避免增值税估值规则混乱导致行业的混乱。
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和纳税人实际纳税中的增值税规则并不见得完全一致。
即使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有偏差,如果是行业内统一执行,那对于外部所有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所以,估值中的增值税和实际缴纳中的增值税不是一回事。
因此,《建议》说了,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同时,《建议》强调,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第一人,并非完全照搬《建议》,还是应当审慎评估本参考意见并自行作出判断。
也就算是说,《建议》不是税收法规,套用总局12366经常说的一句话,具体执行口径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因此,《建议》中的一些有争议口径,基金管理人还是要审慎地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作出审慎的判断。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增值税缴纳问题来源: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薇投稿作者:杨薇、杨颖问题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纳税义务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的纳税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文于2016年12月21日出台,其第四条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而2017年6月30日出台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则又将前述规定的施行时间推迟到了2018年1月1日。
从财税[2016]140号文和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本身来看,其已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也即,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其作为一种常见的资产管理类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为该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包括买卖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过程中,如果存在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则该基金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若存在着增值税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应的免税优惠政策也直接适用于该基金管理人。
问题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证券品种是否缴纳增值税?关于该问题,需要根据证券品种的类别具体分析:(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是否能适用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1、“营改增”之前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之营业税的免税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募基金而未涵盖私募基金。
根据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而不包括私募基金。
2012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
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解析

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解析基金投后退出是指投资者从基金中赎回或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份额,以获得投资回报或退出投资的一种行为。
然而,在基金投后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往往会面临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对基金投后退出税务问题进行解析。
首先,基金投后退出的税务处理与个人所得税息息相关。
在中国,个人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基金投后退出,投资者所得到的收益(如赎回收益、资本利得等)都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不同收入水平进行分档计算,并适用相应的税率。
其次,基金投后退出还涉及到资本利得税的问题。
资本利得是指投资者从基金投资中获得的赚取差价的收益,如股票买卖中的差价。
在中国,对于资本利得,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基金投后退出涉及到了销售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就需要缴纳销售所得税。
销售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为20%。
最后,基金投后退出还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款。
如果投资者在基金投后退出过程中牵涉到了涉及增值税的交易,可能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总结起来,基金投后退出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销售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务问题。
投资者在进行基金投后退出时,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为了避免税务风险和纠纷,投资者应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确保合规操作。
重要的是,在进行投资和退出行为时,要遵守税法规定,遵循合规原则,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如何计缴增值税及相关尚待争议事项的探讨

私募基金如何计缴增值税及相关尚待争议事项的探讨一、私募基金类型以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
二、私募基金收入定义及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私募基金取得的一般收入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运用募集资金放贷即取得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增值税收入类型为贷款服务。
这里的贷款服务,不仅包括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还包括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总体而言,凡是可以被视作是保本的、固定的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定义: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常见的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持有债券期间取得的利息(不过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但是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的确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财税[2017]90号文第五条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税,是以该利息的产生时间区别对待。
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2、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取得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
增值税收入类型为金融商品转让。
(1)定义:金融商品转让主要就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谈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针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方式、纳税主体,核算以及申报方式作出了具体的明确,从而为资管行业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基于金融业务存在的复杂性及产品的多样性,其增值税在缴纳征收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展开讨论,对此本文从以下方面作出相应的探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一)资管产品概念资管产品,即经监管机构品批准的证券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为资金筹集而向对特定客户或者其财产在委托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托管机构负责托管公司,为对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作出相应的委托,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的一种具有标准性的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概述相关文件解释下,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中,其应税行为纳税人为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其中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都属于其范围。
资管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主要以基金产品、资金信托以及理财产品作为征税对象。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存在较为模糊概念的资管产品,则应由资管产品管理者在主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下,结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作出综合性的研究和判断。
就计税方式而言,通常以简易计税方式为主,3%额征收率,一般适用6%的计税税率。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征税原理“营改增”之前,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主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该法律认为资管产品在运营中所涉所偶遇纳税主体,都应该依法律规定对收税进行缴纳。
除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下可对税务进行代扣代缴外,资管产品需由持有者进行缴纳,资管产品管理者不在对税款进行缴纳或代缴。
然而实际征收中,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税额形成及认定进项税方面存在一定困难,进而造成较大的征税成本。
为此在这一产品税收征收重,国家相关部门将资产产品增值税中,将纳税主体视为管理者,以最大可能的使其中的经济耗费有所降低,以提高相关价值。
税收法律上,其主体为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对某一产品进行管理的人,这主要是因为现实中的对税收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

关于基金税收政策的研究随着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基金税收政策的问题。
基金税收政策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不仅影响着基金业的运营和发展,还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收益和利润。
一、基金税收的产生基金税收是指基金产品或基金投资者所享有的各种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公共财政收益税。
基金产品所产生的分配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基金产品产生的交易收益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等。
基金税收的产生源自于基金的运作组成部分。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产品的管理者,必须负责所有投资者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和分配。
基金资产中的交易收益、分配收益也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以保障基金资产的资产安全、投资收益和法律风险控制。
基金税收政策种类繁多,根据基金收益的不同性质和所处的税制环境,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以下对基金税收政策进行简述:1.个人所得税基金产品所产生的分配收益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基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进行研究:(1)基金公司分配收益部分个人所得税,通常在基金公司已经在扣除的情况下给投资者进行补差处理。
(2)基金产品转让时,转让方需向交易场所申报转让所得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机构以他们名义申请和是基金的权益人时,从所得分红中扣除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基金产品的销售或基金管理人为公募基金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工商银行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该类税费通常按合作协议划分为不同的比例,合作协议定义了销售方和管理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比例。
3.印花税基金产品的部分交易也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基金产品的分红发放、基金份额转让、基金转托管和份额回购过程中存在印花税的可能。
(1)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基金产品的税收政策是投资者确定投资意愿和投资策略的关键要素。
因此,应该加强对基金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现行税收相关规定,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
基金业协会增值税估值指引实操落地中应关注的十个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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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资管增值税对整个基金行业有非常大的影响,且短期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不可能完全明确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各方面的细节问题。
但是基于行业统一执行以及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一直建议基金业协会应该要出台一个针对资管增值税的估值指引。
很高兴的是,虽然来得晚,但终于在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出台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这个估值建议虽然说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但除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有特殊免税政策外,其他增值税操作指引对于券商资管、保险资管、信托以及银行理财都是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建议》出台后,很多人也在微信或电话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把协议的《建议》作为自己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有些税务局的人士也在咨询,协议通过《指引》解释税收政策口径,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能否认可。
那大家在资管增值税落地实施中究竟该如何把握基金业协会的这个《建议》呢,我个人详细学习了这个《建议》后有如下两点看法:
资管产品管理人:协议在《建议》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明确说了,本建议实际是为了基金估值工作指定的,避免增值税估值规则混乱导致行业的混乱。
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和纳税人实际纳税中的增值税规则并不见得完全一致。
即使估值中的增值税规则有偏差,如果是行业内统一执行,那对于外部所有投资者也是公平的。
所以,估值中的增值税和实际缴纳中的增值税不是一回事。
因此,《建议》说了,因税收政策调整与本参考意见不一致的,以税收政策为准。
同时,《建议》强调,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责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解答(2018年03月01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近期,我局搜集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过程中纳税人集中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研究,现将我省执行口径发布如下:一、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自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答: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不属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的资管产品,其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该单位作为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36号文附件三中“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募基金专户等?答:“证券投资基金”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基金专户等。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
四、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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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赎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探讨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对金融商品转让进行了明确。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对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进行了明确。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以及个人从事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遗留的众多问题,被整体移植到了增值税时代,对这些问题,不能回避,要积极解决,因此,基于学习的需要,对基金申赎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权作抛砖之作。
基金
1 基金是否金融商品?
答案很确定,财税[2016]36号文将基金列入“其他金融商品”中,因此,买卖基金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征收增值税。
2 基金申购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和棘手,但是很关键,必须回答,否则下面无法讨论。
有观点认为,转让仅限定于买卖行为,也就是只有买入和卖出才算是转让行为,其他行为不能算是转让。
其实,这是对基金行业缺乏了解造成的。
在基金实际交易中,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进行买入卖出,封闭式基金在开放日进行交易,这类交易实质上都可以算作是转让。
从法律角度简单分析下,转让行为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权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
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从这个角度看,申购则是投资人取得基金所有权的行为,赎回则是将所有权转让给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因此,申赎应属于转让行为。
3 基金申赎如何计算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那么申赎也应该按照此原则进行计算。
申购时按照付出的对价(不包括相关税费)作为买入价,赎回时按照应收回的价款(不扣除相关税费)作为卖出价。
当然,基金计价规则要参照相关规定,以基金净值作为确定依据。
4 现金分红该不该征税?
说到分红问题,自然躲不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有人认为,固定利润或者保底。